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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新业态的法律规制
——以饭圈失范现象为例

2022-12-26田依芾

中州大学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饭圈偶像流量

田依芾

(西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2)

一、饭圈失范的外在表现

“饭圈”一词起源于日本、韩国的偶像应援文化,是粉丝群体的概括性称谓。饭圈文化进入中国以来,被认为是狂热追星、非理性行为的代名词,重金打榜、刷流量、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既不利于娱乐产业的长效发展,也对青少年产生了负面影响。为此中央网信办于2021年6月15日开启“清朗·‘饭圈’乱象整治”专项行动,重点打击“饭圈”诱导消费、攀比炫富、谩骂造谣、刷量控评、干扰舆论等行为。

(一)反黑机制与滥用举报

饭圈粉丝广泛使用的网络平台包括微博、豆瓣、知乎、微信等社交平台和抖音、快手与哔哩哔哩为代表的视频创作平台,以及“超级星饭团”“爱豆”“桃叭”等粉丝追星应援软件。饭圈失范现象在青少年群体中越发严重,一方面互联网空间提供了开放、互动、平等的表达空间,另一方面其匿名性和虚拟性也造成未成年人话语责任缺失,青少年涉嫌演艺公众人物名誉侵权案件屡见不鲜。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粉丝文化”与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问题研究报告》显示,青少年损害名誉权的侵权行为,超半数发生在微博、豆瓣、微信等社交平台,这些平台是粉丝社群的主要聚集地,超大型社交网络平台的用户数量庞大、发言活跃度高,舆论事件易受关注,容易引发群体性侵权事件。饭圈的“唯偶像正义论”导致不能接受任何批评、质疑的声音,在以偶像为中心的信息茧房中,对异议的接受度很低。粉丝通过控评、举报、侮辱、诽谤等攻击方式维护偶像相关话题热度,“保护”己方明星,不惜逾越法律底线。

2018年初,某说唱歌手的粉丝举报“紫光阁”用地沟油,甚至不惜以买热搜的方式让更多用户关注到“紫光阁”大酒店使用地沟油事件。而这起荒谬的举报事件的起因是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紫光阁》杂志社官方微博连发三条微博点名批评该歌手,指责其发布的歌曲教唆青少年吸毒与公开侮辱妇女,由此引发其粉丝通过微博举报方式发起舆论攻击。2020年初,某流量明星的粉丝举报AO3平台引发热议,举报原因是AO3平台上的一篇同人文(以该明星为原型)涉及未成年人性行为和嫖娼等敏感话题且在微博平台传播较广。2020年底,某脱口秀演员的一场演出内容被举报,举报者指责其“多次辱骂全体男性宣扬仇恨,煽动群众内部矛盾,制造性别对立”。被举报事件因为真实性、违法性的显著差异,影响力截然不同,但是近年来越来越泛滥的网络平台举报值得关注与反思。互联网平台设立的举报机制使得用户举报成本大大降低,饭圈粉丝逐渐学会了借助网信办、扫黄打非机构等公权力监管渠道实现目标打击。[1]举报机制被滥用,削减了用户共同维护网络秩序的公共价值,削弱了网络内容治理的效果。

(二)诱导消费与过度消费

在“流量为王”的娱乐产业中,新浪微博通过设置热搜榜、排名榜、明星势力榜、超话排行榜等方式变相鼓励粉丝刷数据、刷流量。品牌方根据流量评估明星的商业价值,影视剧制作人有意选择流量明星提升收视率和票房,“流量至上”的评价标准加剧了饭圈的疯狂。特别是在选秀类节目中,节目制作方在多个商业平台上设置排名榜、扑通榜、发电榜等榜单,鼓动消费,联合赞助企业设置花样繁多的选票形式,变相买卖投票权,让选秀变质为精准营销“割韭菜”的商业合谋。饭圈常以消费金额比拼对偶像的忠诚度,向广告商、投资人等所谓“金主”证明偶像的带货能力、流量变现能力,提高偶像的商业价值,美其名曰“为爱发电”。“虐粉”是扩大“粉圈”规模的常用手段,通过塑造“受难—殉道”的叙事,触动共鸣,让粉丝产生“舍我其谁”的使命感,积极参与应援。未成年人在没有建立基本的金钱观、人生观和世界观时,饭圈的话语模式鼓动着低龄粉丝参与打投、插旗、做数据等各式各样的资金与精力投入。

在一档由爱奇艺运营的选秀节目中,粉丝为获得包装瓶上的投票码来追星,成箱的牛奶被倒掉,产品的消费不再是使用价值的交换,而是取得决定节目中练习生成员出道成为偶像团队成员的投票权。这种起源于日本AKB48的商业模式带来整个偶像工业发展模式的变化,向粉丝贩售影响偶像的权利也成为饭圈行动逻辑的核心。在资本的引导和粉丝的自我满足的想象中,消费是互动的一种方式。粉丝经济中的商品不再是一般的使用价值决定价值,而是符号消费(虚拟性满足)的载体。粉丝购买偶像周边的产品,是一种情感消费,为了符号价值自愿支付远超过产品本身价值的对价。

(三)数据造假与账目作假

2019年6月,“星援App”被查封,花钱打榜刷数据的行为被严厉打击。这款饭圈内被广泛使用的App主要用于短时间内提高评论量、转发量、点赞量,也被称为“轮博”,粉丝在软件客户端充值开通会员从而绑定大量微博小号,实现转发量翻倍,最终形成流量造假的生产链。虽然公安部的“净网2019”专项行动让多个轮博App下架,但是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仍然在饭圈盛行。流量等同于用户和消费者,代表着巨额的经济价值,因此“刷流量”的行为屡禁不止。网络服务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制造虚假信息,刷流量造假是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扰乱经济秩序,情节严重者构成违法犯罪。

在2021年一档名为《青春有你3》的选秀节目中,某热门选手的后援会因为数据没有达到目标而宣布“惩罚”粉丝,原本基于民事主体间自愿集结的类似社团的后援会却试图对成员实施处罚的权力。同期的《创造营2021》节目中某未出道选手的粉丝声称要起诉官方后援会,认为集资款项与后援会出示的使用明细不一致,存在作假的可能。由此可见,饭圈集资打投现象已经失控。为此,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综艺节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严禁节目设置“花钱买投票”环节。实际上在2020年2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就发布了《网络综艺节目内容审核标准细则》,禁止节目设置“花钱买投票”环节,但是2021年的选秀节目仅仅是用“助力”“撑腰”等说法替换了“投票”,这种偷换概念的做法无疑说明监管只有形式上的机械约束效果,未能对后续违规商业行为及时干预、处置。

二、饭圈乱象的结构性原因

以偶像为招牌的商业模式原本是粉丝与各类商业平台之间作为平等民事主体间的自愿交易,由于存在追星低龄化、心智尚不成熟的诱因,而且娱乐公司与赞助企业利用粉丝对偶像的一腔热忱和消费冲动,扭曲了演艺行业应有的价值。企业故意引导粉丝做数据、打投、过度消费,公共人物的社会价值被扭曲,变成一场消费主义的狂欢。饭圈失范的结构性原因在于饭圈的本质是资本逻辑,在情感价值的包装下是围绕数据、流量的利益之争。在“流量=收益”的商业逻辑之下,注意力经济和平台经济合力建构“流量至上”的理念与规则,从而进一步加剧饭圈失范。饭圈失范的外在表象是粉丝的非理性行为,内在原因却是资本利用饭圈粉丝组织结构的特殊性,与互联网平台合谋共同造成粉丝经济、偶像市场的失控。

(一)粉丝经济的不竭动力:流量即价值

传统垄断性娱乐体系中,粉丝是商业和媒介逻辑下的被动消费者,但是在网络时代,粉丝有能力主动参与到塑造明星的过程中。饭圈高效的组织能力让集聚效应成为可能,倒逼媒体和社会大众关注,加速孵化一个明星的诞生与成名。粉丝的购买力、消费能力、影响力成为衡量明星或偶像商业价值的标准,“唯流量论”的商业模式成为娱乐产业快速攫取收益的共同取向。饭圈乱象集中于偶像产业,偶像经济由经纪公司、广告商/品牌商、渠道平台商以及相关运营服务提供者、内容制作者作为偶像产品的供应者,粉丝作为偶像产品的消费者,通过建立与加强偶像与粉丝之间的情感纽带,以流量为考量标准的艺人影响力得以扩大,偶像的商业价值得以提升,为品牌和渠道带来经济效益。

商业利益是“饭圈”兴起的主要动因,“流量变现”是注意力经济和平台经济合谋的动力。受日本造星文化和韩国应援文化的双重影响,内地娱乐产业链逐渐异化,明星不再仰赖实力与作品证明商业价值,而是依靠粉丝数量和营销影响力进行资本角逐。能力与作品决定商业价值的市场标准被饭圈文化消解,转而由粉丝的消费潜力决定偶像的商业价值,电视、电影等作品制片方选择演员时也受“粉丝=收视率”“粉丝=票房号召力”的影响,青睐粉丝数量多、话题度高的偶像明星。粉丝社群成为联结偶像、粉丝、经纪公司、营销号、消费者、品牌企业等主体的商业平台,新兴的社群经济将粉丝的消费力、传播力及生产力都纳入市场经济的运作过程。造星的目的就是不断挖掘作为消费者的粉丝的购买力,持续以新的供给方式并满足需求,从而获利。数字化时代的数字化产品具有零边际特征,数量上可以无限供应,“刷榜式”消费与攀比消费也成为粉丝消费的独特现象。特别是在“养成偶像”这一造星理念之下,让粉丝与偶像产生亲密的情感联结的同时,越多的情感投入和精力付出更加容易导致过度的消费,也助长了粉丝们的偷窥欲。由此引发了饭圈中一类极端形式——私生饭,他们违法获取明星个人信息及行踪信息,在机场违法违规追星、跟踪明星,甚至闯入明星的酒店和住宅,多数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犯罪。

(二)饭圈粉丝的双重角色:消费者与生产者

随着消费主义的兴起,消费中的“浪费”成分逐渐被社会接纳而获得了合法性,超越生活必需的与兴趣爱好、闲暇生活有关的消费成为一种新兴趋势。娱乐产业通过赋予偶像符号化的意义吸引粉丝,粉丝作为消费者对产品的功能性需求转向符号的价值差异需求,通过关系消费获得情感满足和身份认同。以养成系偶像为代表的新型商业模型,改变了原有的消费模式,粉丝购买产品并主动生产偶像相关的衍生品,消费的目标不再是产品本身,而是一个理想化偶像的发展前景。偶像满足粉丝的亲密想象比唱歌跳舞表演等才能更为重要,是偶像工业真正售卖的商品。偶像产业的投资者除了直接销售歌曲专辑、演唱会、音乐节门票等直接方式获取经济利益,还通过商品代言、排名榜单、投票竞拍等间接方式兜售偶像的影响力,转化成为偶像的商业价值。娱乐产业性质发生了变化,粉丝经济成为造就偶像的关键要素,粉丝成为造星的第三权力。粉丝运营产业链的最初是粉丝自发、松散的组织,主动为喜爱的偶像、IP①等提供流量,而后演变成经纪公司、品牌方、广告商、渠道运营商等商业主体合流,共同参与到制造流量的过程中,实现用户付费的转化。随着选秀节目增多,投资商利用选秀粉丝忠诚度的消费方式也越发多样,“打榜”“投票”“插旗”等各式个人集资活动高达数千万元,关注度高的节目的集资总金额甚至达到上亿元。后援会是饭圈粉丝中一类典型的组织形式,作为粉丝自发形成的非营利性组织,通过集资掌握了巨额资金。集资金额与投票数不一致、卷款跑路的情况时常发生,但是网络组织的不透明、不公开让始作俑者的真实身份隐匿于网线之后,粉丝不易举证,难以追责。集资本质上是赠与,所附条件是用于投票或者购买应援物品等,但是这类特殊的吸纳资金活动缺乏相应的法律条款约束,也没有审核监管的渠道,交易模式极不稳定且缺乏制约。

粉丝既是消费者,也是生产者。网络时代的粉丝参与到文化工业体系的偶像制造过程,同时承担着偶像经营推广者的任务。这种双重角色复合下的生活关系,辨别其中的法律关系显得尤为艰难。体验式消费时代已经到来,新一代消费客体是参与感。饭圈粉丝饭偶像的关键是互动,消费的是与偶像同在的参与感和沉浸感,同时偶像的语言表达与行为举止也对粉丝特别是未成年人产生示范效应。粉丝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制造流量和扩大消费规模,为偶像获取发展资源。粉丝既是产品的消费者,也是同一产品的生产者,粉丝经济收益的占有者以“免费的爱一文不值”“爱他就要为他花钱”“你一票,我一票,某某明天就出道”等营销话术将消费与生产等同。粉丝从纯粹的商品消费者转型为商品价值的再生产者,实际上成为明星投资公司的免费雇工,承担了本应由偶像明星所属公司花费的营销成本。

(三)市场调节失灵:资本合谋与平台失责

古往今来,对偶像的崇拜一直存在,但是以社交媒体为代表的互联网技术平台让粉丝能够迅速聚集成一个群体,甚至占据“制造明星”的主动地位。与个人自发的追星行动相比,“饭圈”的组织结构严密,具有相当体量的粉丝团体就能演变出网宣组、数据组、反黑组、控评组、文案组等职能分工小组。饭圈是“偶像—粉丝”关系在数字时代特有的表现形式,从分散式的个人追星演变成为社群式的集体追星,粉丝群体形成了明确的劳动分工、科层式的管理结构、统一的行为守则等特征。粉丝对偶像的喜爱,一方面是实现自我认同,另一方面是在同好粉丝中寻找群体认同,这种身份认同让粉丝团体更加亲密,组织具有高度黏性。日复一日签到、打榜、投票、接机等集体行动强化了服从意志,参与者失去自我意志和判断能力,极易被群体情绪激发参与到骂战,特别是心智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更容易受到鼓动。新媒体时代的粉丝通过操控流量数据等方式完成意见表达,形成与明星相互依赖的拟态亲密关系。[2]饭圈目标一致,成员黏性高,在线上线下一体化、扁平化的组织模式下,具备快速有力的组织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饭圈建立了集体的规则体系和话语体系,同时拥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这种合作性、聚集性很强的群体行为,一方面是粉丝经济的中流砥柱,另一方面因部分不理智粉丝实施群体性攻击行为而极具争议性。

在大数据技术的加持下,微博建构起以数据生产和流量为核心的规则体系,成为主宰饭圈形成与发展的互联网平台。粉丝主动参与数据生产活动,微博利用明星势力榜、超话排名、热搜榜等功能不断刺激粉丝进行持续性劳动,而流量带来的巨额收益却被经纪公司、品牌方、营销公司和平台公司等利益集团所掌握。微博被主管部门多次整顿后,仍然想方设法利用流量规则和收费项目维持“流量至上”的资本逻辑。互联网平台是企业创造盈利的技术工具,原型仅具备纯粹的商业属性,借由平台形成多种商业交易模式获得利润。但是平台掌握着数字时代最为重要的基础设施资源——数据,由此承载了海量用户的平台不仅成为公共意见交换的场所,也自动生成具有经济价值的“财富密码”——流量。平台不仅控制着流量生产与流通的场所,更是掌握着流量定价的标准。平台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比起维护互联网文明生态环境,更加热衷于最大程度地激发更多的用户成为流量生产者。因此反黑、控评、拉踩等能够快速拉动流量增长的饭圈行动反而得到了平台的默许与放任,平台甚至有意扶持营销号跟风炒作、鼓动饭圈“战争”,从而带来可观流量。

自2010年起,数字赋能让偶像泛化的趋势越发明显,科技、游戏、体育等领域被粉丝文化席卷,“饭圈逻辑”逐渐渗透入社会各个领域。值得注意的是,流量思维已经逸出娱乐行业领域,互联网用户潜移默化受到“流量即正义”思维的影响,对政治活动和社会事件同样采用控评、骂战、上热搜等方式参与其中,极易造成网暴式煽动和群体对立。流量操控社会治理的方式隐蔽而影响深远,而立法与监管却未能跟上。以逐利为目标的市场主体缺乏自我规制的自觉性,缺乏自我约束和外在管制的市场野蛮生长,导致社会失范。

(四)监管能力不足:信息不对称

公共部门对经济的宏观管理与微观规制集中于经济法领域,法律制度在此领域将保护消费者、劳动者的主要责任施加于生产者、经营者,调整具有利益关系的行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促成双方信息对称、力量均衡。粉丝经济改变了经济学上对消费者“一般理性人”的假设,粉丝消费非以追求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以此建构的经济法无所适从,给法律规制带来巨大挑战。“一般理性人”假设的错配引发严重的市场失灵,粉丝劳动的剩余价值被掠夺。为避免对市场的过度干预,以往政府调节粉丝经济的措施集中于事后监管环节。饭圈乱象“久治不愈”的现状表明现有法律规制的力度不足、公共部门对粉丝经济干预的滞后,事后监管型法律规制未能起到恢复市场正常秩序的作用。

数字时代的商业模式改变了传统意义上交易主体和交易标的认知,所以粉丝经济消费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和欺诈问题呈现出新的样态。粉丝购买门票和有形产品等营利模式受传统规制约束,但是主动为偶像做数据、赠送礼物、打赏、集资等行为难以认定交易主体与受益人。情感因素给粉丝经济带来超额利润,但是粉丝经济运营的标的——“人设”是无形的,这种兼具“人格商品化”与“商品人格化”特征的产品脱离了传统法律规制框架。[3]“人设”是粉丝消费的主要动因,相关欺诈、不诚信的行为违背了交易目的,却无法受到法律约束。在粉丝经济发展初期,法律法规很难渗透到粉丝产业链条中,因为这种新兴交易关系很难在现行法律中找到合适的定位。随着粉丝经济规模的快速增长,以饭圈偶像相关的高溢价产品为典型代表的粉丝经济的弊端逐渐显现,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平台垄断、交易不透明等问题导致成本与收益的严重失衡、消费者权益受损,长此以往造成粉丝经济消费市场秩序的混乱。

网络内容的法律规制以管控负面信息为传统方式,但是这一消极处理方式不仅无法制止饭圈粉丝无限制的“反黑”“撕黑”“控评”的行为,甚至被饭圈粉丝“俘虏”后成为举报对家(与自家偶像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偶像)粉丝、路人(没有偶像偏好的一般用户)账号的手段。此外,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技术上的短板,政府难以运用数据技术进行及时干预、降低影响。目前关于粉丝经济与偶像市场的法律政策开始逐步调整原有的规制范围,将平台的内部规则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将平台治理作为法律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管者介入平台企业的规则制定与适用过程,要求相关主体从事前预防到事后处理积极作为,系统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粉丝经济交易秩序与公共网络秩序。

三、饭圈失范的法律规制

饭圈乱象的治理需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传统政府监管的单向治理模式难以应对突发的网络谣言与网络暴力、迅速扩散的不良网络内容、隐蔽的数据作假等问题。为了应对网络内容生产社会化、平台化的倾向,纠偏饭圈粉丝的非理性行为,行业协会、平台企业、公共部门需要共同参与到饭圈乱象的治理过程。

(一)政府规制以包容审慎为原则

粉丝经济是商品经济的一部分,但是具有自身特殊性,是互联网新业态的一类新现象。粉丝一方面是消费者,另一方面其生产者身份不断增强,由粉丝构成的社群本身也成为粉丝经济中的产品之一,由此粉丝社群作为商业平台的功能不断扩大。消费一般被分为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定的消费者概念是以生活消费需要为前提,而以欣赏、享受、情感满足、身份认同为需要的符号消费,是对商品和服务概念外延的延伸。对偶像产业和粉丝经济的法律规制不仅出于经济性动因,还有非经济性动机。饭圈的组织能力、动员效果与技术手段展现了社会治理模式的一种可能性,为解决应急管理、精准扶贫、公共服务均等化等社会具体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同时也要看到偶像在公益引导方面发挥着作用,偶像作为极具号召力的公众人物,其正向引导作用不可小觑。对于符合市场经济交换价值的新事物,需要给予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但是对于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容易造成系统性风险的行为,则必须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

对于新兴产业不宜设置严格的监管条款,但是示范引导的规则不应缺位。非理性消费、数据至上的娱乐产业的误导性理念需要被纠正,隐藏在饭圈粉丝背后的具有诱导消费的主观恶意的组织、平台需要由法律规范予以约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数据造假、虚构流量、恶意炒作、无脑营销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正当的营销和传播方式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而且造成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评价标准的失衡,需要出台专项法律法规规范流量市场秩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要求,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建立者和管理者履行管理责任,初步形成营造良好网络生态的规则体系。但是对于饭圈违法违规行为的约束效果有限,下一步可以提出形成规范“饭圈”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强化明星经纪公司、粉丝团体的规范管理。2021年10月26日,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娱乐明星网上信息规范相关工作的通知》体现了公共部门与网络平台合作治理的方式,各地网信办指导督促属地网站平台严把内容导向、规范信息呈现、加强账号管理、强化舆情监测处置,以采用联合惩戒措施、追究连带责任等方式降低平台违规操作的可能性。自“清朗”行动开展以来,平台直接处理违规的个人账号,关闭、解散饭圈粉丝活跃的讨论组与话题,减少文娱类微博热搜,清除负面有害信息,取消比拼类榜单,要求综艺节目排查违规情况,涉及粉丝集资的程序应用下架整改,在减少八卦消息和网络谣言传播、遏制粉丝消费集资等方面成效显著。

(二)引导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的合法性基础是成员之间的契约、行业惯例或者共同利益趋向,关注的是行业道德、行业信任与行业信誉。行业协会具备充分了解行业内部信息、协调协会成员利益关系、制定共同行为准则的能力,通过行业协会形成行业自律机制是延长政府监管“射程”的有效方式。如果行业协会能够发挥治理作用,实现自我纠正,那么就不必动用政府监管工具,可以降低公共规制成本。特别是新业态之下,互联网产业扩张迅速而政府监管资源有限,以行政审批和专项整顿为主的规制手段难以形成对互联网经济的长效治理,走向公私合作治理势在必行。例如以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为代表的行业协会在参与网络生态环境治理和营造健康的文娱行业生态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

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于2001年,发布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中国互联网协会关于抵制非法网络公关行为的自律公约》等数十部自律公约和倡议书,审查通过了《面向网络内容的未成年人不适龄提醒测评指南》《网络游戏行业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数据安全治理能力评估方法》等团体标准,通过制定自律公约和团体标准规范行业行为。虽然协会成立多年,并设立了“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接受公众投诉举报,但是对会员单位缺乏违规惩处方面的规定。与中国互联网协会相比,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近年在自律惩戒方面出台的规定更具强制性和威慑力,协会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规定,发起了《构建清朗网络文化生态自律公约》,制定了《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2021年11月,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公开了一份警示名单,将郭某蓓等88名违法违规主播及违法失德艺人列入警示名单,要求各网络音视频平台及经纪机构会员企业在警示期限内不得为其提供各类网络直播服务。中国互联网协会的自律机制因缺乏外在制裁手段而规制效果有限,但是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公告对违规失德艺人及主播实施长期行业禁入的禁令也引发了争议。目前我国法律缺乏对行业协会的性质、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作出明确的规范,行业协会类社会团体由主管单位负责管理业务,行业协会自律惩戒措施由协会章程和行业自律性文件规定。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行业自律是在法律之上对公众人物附加更高的道德要求,批评教育、行业联合抵制等自律措施同时具有声誉惩戒目的。在信息时代,声誉机制不仅对企业有显著的约束效果,也对公众人物回归社会生活具有直接影响,因此自律惩戒需要建立标准细化的自律公约、独立有效的决策规则和监督申诉机制。

(三)加强网络平台的监管责任

饭圈粉丝的特殊性在于由官方后援会、数据组等职业粉丝构成了等级明确的类集权体制,对忠诚、服从和战斗性的强调形成了更具凝聚力和参与感的共同体模式,由此塑造了粉丝社群强大的组织力和动员力。在一场又一场以偶像为名的数据战争和集资战争中,饭圈粉丝已经不单是零散的同好社团,而是具有低成本与高效率的最优特征的社会共同体。饭圈的组织与参与高度依赖网络平台,特别是微博、豆瓣等社交媒体。微博的榜单机制在流量经济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关键作用,腾讯、爱奇艺、优酷等选秀类节目将饭圈经济发挥到极致,这些主要的网络平台公司在规范饭圈行为、引导社会责任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方面是平台举报的门槛较低,导致大量不合理的被举报对象被下架、删除;另一方面是平台纵容粉丝群体间的“撕黑”、骂战。饭圈粉丝不受限制地参与“撕黑”与“反撕黑”,导致网络公共空间充斥着言辞激烈的侮辱性发言和诽谤谣言。营销号和职业黑粉更是无事生非、煽风点火,专门匿名编造谣言,挑起争端,为了流量和点击率不择手段。平台既是规则制定者,也是不良秩序的纵容者,默许网络暴力乃至违法违规行为,甚至充当“保护伞”。[4]网络平台利用公共资源获益,承担着维护公共秩序的义务,对于不当言论的扩散、恶意营销、水军刷流量等行为有责任采取有效的管控手段。互联网公司履行监管职责意味着企业享有网络服务管理的权限,同时也承担着直接管理网络公共事务的义务,但是政府保留了对企业的监管权,这种“政企发包”模式是行政机关基于资源技术和产权安排因素的理性选择。[5]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虽然传统的行政法规制措施尚不能应对网络技术迭代发展下的平台治理需要,但是应当要求互联网平台主动承担起审查义务,采取技术手段预防法律风险。

首先,微博、豆瓣等大型互联网环境作为网络生态的守门人,应当加强监管责任,完善网络用户信息审核和内容发布机制审查,加大对营销号、网络水军等数据造假可疑主体的监测与审查。网站平台应当进一步完善社区规则和用户公约,引导用户共建文明追星环境。其次,网络平台对于控评、骂战以及鼓动消费等群体性粉丝行为,可以运用删除、屏蔽、暂停账号使用等技术手段,及时干预,遏制不良风气的扩大,预防易受鼓动的未成年人被裹进侵犯他人隐私或名誉的网络狂热之中。平台为吸引流量,放任人身攻击、造谣诽谤等现象,甚至主动创造词条加剧恶意话题的热度,应当由主管部门设置惩戒机制,纠正“流量至上”的价值取向。互联网平台作为公众意见发表的平台,有责任引导正确的价值导向,不因封闭的消声处理使得举报功能被有意滥用。最后,在粉丝集资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有必要加强对集资发起人的资质审查,对于匿名个人发起集资活动严加审核与过程监督。特别是后援会通过桃叭、摩点和Owhat等平台集资,粉丝集资已经成为常态。饭圈集资所涉资金规模较大,依赖发起人自律不足以防范资金风险。平台应当尽到监管职责,完善集资过程的透明性、真实性保障机制,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和后续的保障义务。对于集资中巨额资金去向不明的问题,应当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防范高额集资行为的隐性风险。粉丝集资目前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但是集资发起人违反捐赠条件时,应当承担违约或者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诈骗罪或者侵占罪等刑事犯罪。

四、结语

饭圈失范的表象是话语权垄断、过度消费与数据造假等非理性粉丝行为,其深层原因却在于商业与娱乐资本掌控数据权力、操纵市场规则,利用消费主义理念和身份认同心理将人作为数据生产的工具,已然超出了市场经济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基础,需要公权力的介入与限制。饭圈失范的法律规制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在事前准入阶段,由平台设立准入门槛,由行业协会出台行为准则,约束偶像、经纪公司及相关利益主体的过度营销、改变对粉丝劳动的剥削行为、提高偶像的正面宣传作用;在事中过程监管阶段,平台通过账号管理和大数据实时监测筛除营销信息和造谣信息,降低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的影响;在事后违规处罚阶段,平台应及时处置违规账号和行为并对违规情况予以反馈说明,国家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强制力约束,必要时追究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饭圈失范现象的扩大与失控说明国家治理能力应对互联网技术发展的不足与缺位,需要加强对享有规则制定权的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引导互联网新业态规范、有序发展。

注释:

①IP即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识产权)的缩写,包括游戏IP、网络小说IP、电影IP、动漫IP、综艺IP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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