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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农村环境法规建设的路径探析

2022-12-26

安徽农业科学 2022年21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文明法治

孙 曜

(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湖南衡阳 421001)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21世纪的一种必然趋势,也是十九大所提倡的积极举措。我国的农业发展速度较快,农村人口众多,生态环境承载力不够高,农村生态保护与乡村振兴战略息息相关。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角度分析,其与法治运行的诸多环节有关,融入了立法、司法等内容,所以应注重农村环境法规建设问题,并以我国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为切入点,构建适用性、可行性强的农村法治文明体系,并帮助个体树立良好的生态意识,以长远的眼光来看待农村环境问题,摒弃一切破坏农村生态环境的行为。但目前我国农村环境法规建设依旧不够理想,主要表现在农民、企业、基层政府的法制意识较为薄弱,有关部门忽略了环境法制监督体系的构建工作,环保资金较为匮乏等,上述问题对我国农村环境法规建设的长远发展带来消极影响。因此,针对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农村环境法规建设的路径进行分析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1 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价值审视

我国农村地区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较大,在人口及面积方面均具有关键性地位。党的十九大指出,应坚持走生态良好、生活富裕的农村发展道路,提高对农村工作的重视度,在开展的过程中投入更多精力及资金。农村生态环境的作用日益显著,促使各项战略举措在农村地区的实施更加顺利[1]。如果想促使生态文明建设得到保障,那么必须以法治建设为基础,相应的农村生态保护建设对乡村振兴战略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农村地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同样具有特殊性,其与多种因素均存在紧密联系,涉及的主体也较多,无论在法治国家建设,还是在城乡融合发展中,均彰显出新的价值内涵。

2 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农村环境法规建设存在的问题

2.1 缺乏完善的环境法律规范制度长期以来,农村环境保护问题一直是政府部门关注的焦点,为了避免农村环境越来越差,我国出台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秸秆焚烧和综合利用办法》等法律制度,同时也修改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部分法律条文,但有关农产品管理的环境法律法规较少,也没有体现出与土壤污染、农业科技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存在较多疏漏之处,难以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2]。并且,虽然我国已围绕生态环境制定了一些法律制度,但以《环境保护法》为主的基本法受到一定制约,主要是因为该制度体现在宏观层面,并未细化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可操作性不强,在落实制度的过程中面临着一定障碍。

2.2 相关主体的生态法治观念不强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角度分析,其主体通常涉及3个方面:农民、基层政府和企业。任何一个主体的生态法治观念较为薄弱都将导致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阻碍。首先,有些基层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依旧停留在早期阶段,并未树立强烈的环保意识,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关注度不足,忽略了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有些情况下,为了提高经济发展的速度,破坏生态环境。个别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出现越权干涉污染企业的案件的现象,导致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3]。其次,在社会生产的责任方面,主要由企业承担,企业与农村环境污染存在密切联系,但由于企业的环保意识较为薄弱,在社会责任感方面有所欠缺,对监管的重视度较低,所以并未关注工业污水的排放问题,在此过程中表现出明显的随意性,也没有将废弃物放置在合理地点,严重破坏了农村生态环境。最后,由于未充分落实普法工作,所以农民的法制意识及环保观念依旧存在很大的上升空间,随手丢垃圾的现象屡屡出现,有些农民为了保护自家院落的环境,通常将自己的生活垃圾堆放在农村的河水边、街道;并且,农民的维权意识较弱,当有人侵害到自身环境权利时,不了解具体的维权方式,容易出现非法维权事件。

2.3 农村环保资金投入不足对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而言,其表现出明显的公益性。一般来讲,在进行农村环境保护的过程中远远离不开较高的成本,但在短期内无法看见明显效果,所以想要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存在很大难度。在农村环境保护资金方面,政府财政资金属于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实际中,用于环保的专项资金涉及的范围并不广泛,仅仅体现在城市与工业发展方面,并不倾向于为农村环保建设进行投资,所以农村环保资金呈现匮乏的状态[4]。面对如此情形,农村环保设施建设也无法实现与时俱进,不仅没有充足的垃圾桶,而且也未建立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技术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缺乏适用性较强的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等。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农村地区排放的生活垃圾超过1亿t,其中有50%以上的垃圾排放与设备、技术不够先进有关,导致出现严重的污染问题。

2.4 缺乏健全的农村环境法治监督体系目前的农村环境法律制度存在一定漏洞,通常较为注重企业、公民的各项行为,对此方面具有较强的约束性,但并未体现出对政府的行为规制[5]。同时,农村环境信息缺乏透明性,政府部门未及时公开,公众无法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权力。

3 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农村环境法规建设的路径

3.1 建立完善的环境法律规范制度在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整个阶段里,农村环境生态法制制度属于一种重要保障。总的分析,在建立农村生态法制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农村地区的特殊性,结合农村的地理位置、居民生活背景、文化背景、发展情况等因素,并以立法理念、立法目标为主要出发点,使其与农村发展情况相符,由此才可以促使农村生态法律体系的权威性更强,并彰显出良好的严谨性。首先,应以《环境保护法》作为主要方式,使其最大程度上发挥规范作用,分析《环境保护法》是否存在原则程度极高的条款,对其实施合理修改,添加农村环境污染行为类型在此条款中,并围绕这些类型制定针对性的法律规范[6];各个地区应分析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是否使用,有无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产生偏差的条款,如果存在此类条款,应将其及时废除。其次,有关部门应以农村环境法律条文为主要操作对象,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其可操作性。对于污水排放问题、垃圾处理、农药使用的问题,不仅要制定统一的监测标准,还要构建完善的评价体系。

3.2 增强相关主体的生态文明法治理念要想实现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的目的,必须帮助相关主体及时摒弃以往较为落后的生态文明法治理念。首先,基层政府身为行使国家公权力的主体,始终保持在举足轻重的地位,所以应全面彰显基层政府的优势,使其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将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工作提到日程上[7]。因此,基层政府应以良好的生态文明法治观念为切入点,使此观念与日常工作有机结合,并且还需注重学习主动性的提高,积极学习有关生态文明的先进知识,及时了解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并充分考虑到自身地区的实际情况,将这些经验适当地引用。在此过程中,秉持着科学执法、执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其次,企业在地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现阶段,高能耗、高污染的传统企业很多,这些企业缺乏较强的创新能力,没有以长远的眼光来看待企业发展规划,在分析问题的过程中也忽略了生态法制的重要性[8]。为了避免企业的长远发展举步维艰,必须使企业发展方式得到转变,为各个企业讲解哪种生态法制观念是正确的,确保企业在日后的经营发展中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最后,为了帮助农民树立强烈的法治意识,使其从根本上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应积极开展生态文明法制宣传工作,进一步开阔农民的知识视野,使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特点、内涵、注意事项等产生明确认知,并对基本法律知识有所了解,帮助农民掌握保护生态环境的技能,使农民在日后的生活中可以规范自身行为,坚决不乱丢垃圾,将生活垃圾放置在合理位置。同时,应为农民讲解如何科学、合理地维权,确保农民树立较强的维权意识,一旦自身环境权益被侵害,那么必须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

3.3 加大农村环保资金投入力度在影响农村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等诸多因素中,资金投入属于一项关键性因素。目前环保资金对城市的倾向度更高,在农村体现出资金匮乏的状态,所以导致农村的生态环境越来越差。为了有效解决此问题,应从农村环境执法资金方面入手,通过多种途径使资金更加充足,注重现代化执法设备的购置,同时将环境执法基础建设工作完成好。由于农村生态环境与其他领域存在明显差异性,所以执法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并及时引进良好的监测设备以及现代化的技术[9]。为了避免环境执法工作在开展的过程中较为困难,政府部门应明确自身职责,给予农村环境保护更多的资金支持,完成专项资金的建立工作,并针对资金使用制度及监督制度进行制定,确保资金的使用用途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同时可以为基层环境执法工作带来有效帮助。最后,应采取丰富的方式争取获得企业、个人的资金,能够将其用于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中,例如可以设置农村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账户,以广泛的宣传为出发点,促使资金捐赠的数量更多,或者采取成立行业协会的方式,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筹资。

3.4 构建健全的农村环境法治监督体系首先,应保障政府信息的透明性、及时性,在第一时间为农民群众传递相关信息。基层政府应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对相关区域的环境信息进行公开,增强信息公开的有效性,避免社会大众对环境信息的认识较为模糊,并将这些信息进行合理利用,使公民个人、社会组织的监督权利能够充分发挥。其次,应将农村资源环境审视工作纳入重要事程,以互联网作为主要手段,确保环境审计工作与时俱进。除了将基层干部的环境审计结果及时公布之外,还要注重环境整改情况的公布,在日后基层干部绩效考核中将这些作为参考重点,全身心地投入至农村生态环境建设中[10]。再次,应采用丰富多样的方式引导公众提高对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度,并树立现代化的理念,使公民个人可以规范自身行为,在农村环境保护中贡献出自身力量。当公众积极参与其中时,可以基层政府的行为模式更为完善,有利于企业合理调整自身发展模式。在这里应做到以下两点:其一,通过立法手段来明确公众的监督权利,以此为前提,针对公众参与制度进行不断优化,避免参与内容过于笼统,还需针对参与程序、参与渠道等进行合理调整,确保公民的环境监督权得到真正的维护;其二,应以长远的眼光来看待农村环保公益组织这一问题,对此方面进行积极培育,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宣传,使公民的参与意愿更加强烈,避免公民对环保公益类组织保持消极态度。

4 结论

综上所述,由于经济发展缺乏协调性,所以我国农村地区的生态保护远远落后于城市地区,十九大提出相关部门及主体应高度重视乡村振兴战略,并将法治乡村战略的实施提上日程,而对于农村生态环境而言,法治体系发挥着极为关键的作用,能够为其合理发展提供有效帮助。农村生态保护应充分考虑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树立现代化的法治观念,以战略眼光来看待此问题,并对农村群众开展针对性的培训教育工作,使农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内涵、重要性产生清晰认识,在日后农村环境建设中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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