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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中国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研究

2022-12-23周道许,吴盈盈,饶倩

清华金融评论 2022年12期
关键词:专精融资企业

“专精特新”是指中小企业具备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的特征。发展“专精特新”企业有利于增强经济韧性,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激发创新活力,完善产业生态,推进补链延链优链强链,促进产业集群的发展,带动地方产业升级。有利于实现制造业强国战略,将“中国制造”逐步转变为“中国智造和中国创造”。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不仅依托于政策,同时也要依靠资金部门的大力支持,这将是金融领域发展的重大机遇和挑战。在不断提升金融服务的广度与深度的同时,也要不断进行产品的创新探索,为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带来更扎实的支撑。

中国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的背景和意义

专精特新企业的提出

提出背景。从内因来看,我国中小企业规模庞大、贡献突出,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但面对宏观经济下行、去杠杆、去产能等因素的影响,作为制造业产业链中的重要参与者——中小企业经营压力激增。我国构建双循环发展格局,根本要求是提升供给体系的创新力和关联性,解决各类“卡脖子”和瓶颈问题,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扶持专精特新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是服务双循环格局的重要举措。

从外因来看,全球贸易摩擦加剧、外部环境动荡。当前,全球产业竞争格局正在发生重大调整,受全球经济、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等因素影响,我国高新科技发展遭遇“卡脖子”。“卡脖子”问题的本质是“技术垄断”,体现了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一些产业发展需要的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这不仅制约了产业升级和发展,也卡住了国家经济的“命脉”。

定义内涵。“专精特新”企业,是指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的中小工业企业。“专精特新”有多层含义:第一,“专精特新”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是中国政府大力鼓励和支持的新国策。第二,“专精特新”符合波特的竞争战略中的两个战略,即“聚焦战略”(专精)和“差异化战略”(特新),而且是两者的高度结合。第三,“专精特新”是一个宏大的梯度培育体系,是在国务院中小企业促进发展领导小组亲自指挥下,由工信部中小企业局大力建设的“百十万千”工程。其计划在2025年之前,培育100万家创新型中小企业、10万家“专精特新”企业、1万家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和1000家单项冠军。

建设目标。“专精特新”政策针对企业的目标如下:一是使其生产制造专用性强、专业特点明显、市场专业性强的精致性产品,即意味着企业要专注细分市场。二是使其生产具有地域特点或具有特殊功能的产品,其主要特征是产品或服务的特色化。三是使其依靠自主创新、转化科技成果、联合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式研制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

专精特新企业的分类方法

我国建立了多方位多层次的创新性企业梯次,主要分为以下四个层次:

(1)创新型中小企业: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具有良好的创新管理和文化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先进地位,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优势和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

(2)专精特新企业:企业中的佼佼者,指具备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优势的中小企业。虽然规模不大,但拥有各自的“独门绝技”,专注于产业链上某个环节,聚焦核心主业,创新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较强,在产业链上具备一定的话语权。

(3)专精特新“小巨人”:“专精特新”企业中的佼佼者,是专注于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质量效益优的排头兵企业。

(4)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某些特定细分产品市场,生产技术或工艺国际领先,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列的企业。

专精特新企业的意义

专精特新企业是加快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着力点。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对中小企业发展做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我国中小企业有灵气、有活力,善于迎难而上、自强不息”,强调“中小企业能办大事”。

专精特新是加快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实践证明,每当经济遇到困难,市场主体多、发展好的地方,往往是专精特新企业生长发育较好的地方,其经济更有活力和韧性。要支持制造业企业创新升级、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发展专精特新创新型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行之有效的重要措施。

专精特新企业是加快产业链韧性锻造的重要环节。产业链的韧性,应当理解为在应对内外部冲击时,产业链具有防止断裂甚至化危为机、实现更新升级的能力。培育专精特新企业有助于衔接生产链的断点、增强产业链韧性、提高经济抗风险能力。

专精特新企业是加快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托。专精特新企业在中国广大中小企业中承担着创新发展的排头兵责任,绿色低碳、保护环境发展是必须完成的任务,国家在认定和发布支持措施中,都把绿色发展作为必要前提条件予以强调。专精特新企业的行动将向全世界展示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中国担当。

专精特新企业的政策支持

中央专精特新政策

“专精特新”的概念在我国由来已久,2000年3月,原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司长卫东发表的文章《中小企业有四条可行之路:专精特新》首先提及了“专精特新”一词。而“专精特新”最早在中央政策中被提到是在2011年工信部发布的《中国产业发展和产业政策报告(2011)》和《“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工信部规〔2011〕434号)中。之后,关于“专精特新”的政策一直都有出台,但很少被非专业人士关注。进入2021年,国家政策频频发布加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推出,“专精特新”的概念瞬间走进大众的视线,引起各方关注。

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指出,推动中小企业提升专业化优势,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2021年7月30日的中央政治局会议首次在中央层面提出专精特新,并将之与“补链强链”“卡脖子”联系到一起。

2021年7月,六部委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提出分类制定完善遴选标准,选出“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领航企业标杆。这一文件明确了“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领航企业”这一梯度培育结构。

图1 专精特新企业相关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带动更多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2021年11月,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为“专精特新”企业办实事清单》,从10个方面推出31条具体措施。

2021年11月15日,北交所正式开市,“专精特新”走入大众视野。北交所设立的三个目标之一即为“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形成创新创业热情高涨、合格投资者踊跃参与、中介机构归位尽责的良性市场生态”,为科技创新型的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途径。

2021年1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明确“百十万千”的培育目标:“十四五”时期培育100万家创新型中小企业、10万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万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000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中央对“专精特新”企业的扶持主要集中在四大方向:一是提供资金支持。二是加大创新投入,实现重点产业领域“补短板”和“锻长板”。三是推进智能制造,促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并通过工业设计促进提品质和创品牌。四是加快上市步伐,加强国际合作,进一步增强发展潜力和国际竞争能力。

地方专精特新政策

各省份专精特新扶持政策概况。在地方层面,全国各省份也相继开展了“专精特新”企业的培育工作。2005年辽宁省率先在全国发布了《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暂行办法》,对专精特新的概念进行了定义。2006年安徽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要发展一批“专精特新”企业,形成一批特色鲜明的产业集群。

2011年,上海经信部门发布《关于加快促进“专精特新”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培育“战略专一化、研发精深化、产品特色化、业态新型化”的中小企业。此后又发布相应标准,包括营收增长率、细分领域排名、专利、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等多项具体标准要求。

随着中央政策关注程度的加深,为促进当地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增强核心竞争力,开展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工作的省份也在逐渐增加,现已有多个省份出台了相应的扶持政策。

现阶段,各省份培育专精特新企业的扶持政策,主要在认定奖励、服务补贴、研发补贴、机构补贴、科技金融、综合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地方专精特新企业扶持政策

各省份发展目标。各省份为深入贯彻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持续引导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提出了“专精特新”发展目标。其中,对于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浙江提出到2025年培育800家,北京提出到2025年培育500家,上海提出到2025年培育300家。

各省份发展重点领域。各省份在国家明确的重点领域基础上,结合当地的主导产业、支柱产业或优势产业,形成了各省市“专精特新”的发展重点。根据各省市公布的“专精特新”发展政策,专精特新培育的重点领域主要分布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提及频率排名靠前的产业领域分别为: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集成电路、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网联汽车。

专精特新企业认定标准

我国对专精特新企业的政策支持具有连续性的特点,企业涵盖范围较为广泛,且已经形成明显的梯次,梯次越高其硬科技特征越突出,相对更为优质,政策支持力度也会更大,申报标准也更为严格。具体来看,目前专精特新企业梯次由高到低依次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市级审定的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

表2 部分省市专精特新发展目标

其中“单项冠军企业”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某些特定细分产品市场,生产技术或工艺国际领先,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列的企业。主要申请条件包括:从事相关领域10年及以上,属于新产品的应达到3年及以上;企业申请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三,全球市场前景良好;重视研发投入,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领域技术标准;企业申请产品质量精良,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经营业绩优秀,盈利能力超过行业企业的总体水平;具有完善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近三年无环境、质量、安全违法记录。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进阶版。所谓“小巨人”,是指在未来3~5年的高景气赛道中,已经崭露头角的明星公司,其当下的营收规模尚小,但潜力巨大。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1〕79号),“小巨人”企业申报条件主要分为三大类,分别是基本条件、专项条件、分类条件。基本条件主要在企业注册登记、发展战略、持续创新、公司信誉等方面进行定性考察;专业条件主要在企业经济收益、专业化程度、创新能力、经营管理四方面进行定性与定量的综合考量;分类条件则针对企业经营收入进行不同等级划分,不同等级的研发费用等创新要求不同。

表3 部分省市“专精特新”发展重点领域汇总

为响应国家号召,促进各地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相关内容,各地“专精特新”的申报条件总体上符合国家相关条件要求,秉承培育扶持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理念,东中西东北部各省份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申报条件各有侧重、调整和创新。整体而言,认定标准从东到西呈现逐渐宽松的趋势。本文中的企业认定标准均为截稿日的最新政策中的认定标准。

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的金融支持

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

我国资本市场从20世纪90年代发展至今,由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两部分构成。其中场内市场的主板(含原中小板)为一板市场;创业板、科创板为二板市场。场外市场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称为三板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被称为四板市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成立以前,这四个层次的板块共同组成了我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大部分专精特新企业所适用的融资平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三板,但在三板市场发展中存在几个方面问题:市场估值低、流动性不足、市场准入门槛高、投资者数量受限、做市商制度不合理,导致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存在并不能很好地起到支持专精特新企业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一个能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支持的融资平台对支持专精特新企业,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北京证券交易所就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了。

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建设立足于服务符合国家经济发展需要的“专精特新”企业,目的在于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一个门槛较低,市场又活跃,能够真正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发展所迫切需要的资金的平台。脱胎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不仅服务于上市公司,同时也服务于基础层和创新层的7000多家挂牌企业,北京证券交易所是这7000多家企业在资本市场远航的“灯塔”,同时其也构建覆盖中小企业全链条的金融服务体系,探索资本市场发展普惠金融的“中国方案”。

银行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

中小企业在其外部融资过程中,需要一个机构来代表债务人或外部股东对企业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一般来说由银行在内的机构投资者或金融中介担当这个角色。银行凭借和企业有着广泛的业务联系,通过结算账户显示的企业现金和交易信息,可以获得其他金融机构不容易获得的关于企业偿还能力等方面的私有信息,银行借助这个信息方面的便利发展起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优势,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目前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短期授信、中长期贷款、综合金融服务等。

银行信贷融资在管理抵押品方面也具有一定优势,有一定声誉的企业希望获得银行的审查和监督服务,这些服务会向其他潜在投资人发出一个信号:企业处于较好的信用风险状况之下。这可以帮助企业提高声誉。借款企业首先从银行获得贷款以证明其资信,然后再进入资本市场筹资,证明同时期从资本市场获得的融资也同样受到监督,这样就会减少对企业缺乏监督的担心,从而降低其融资成本。

近年来,各大银行已经开始注意到中小企业小额信贷对银行带来的利益,已在中小企业信贷问题上做出了很多改善,建立动态的信用评级机制,及时了解中小企业的运行状况,做出具体的放贷标准。

保险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

保险系统针对中小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融资需求,利用其多元化经营的特点,推出如信用保证保险、知识产权保险等多项业务。

其中,信用保证保险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义务人不履约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具体包括:贷款信用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出口信保保单权益转让融资等模式。

知识产权保险包括知识产权执行保险和知识产权侵权保险,共同构成知识产权保险的范畴。企业通过支付一定保险费用的方式,将知识产权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一旦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保险公司全权代理企业进行应诉,保障企业正常运营。当知识产权被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保险索赔的方式,从保险公司得到应有的损害赔偿,而且通过参加知识产权保险,也大大增加了侵权人的赔偿能力,对侵权人和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都是双赢的结果。

其他类型金融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

第一,私募基金对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的支持。私募股权融资是以股权作为融资方式,基于股权性质而在投融资双方形成投资关系。对于尚不满足证券市场公开融资条件及银行贷款条件的企业而言,私募股权融资有效填补了证券市场与银行信贷的真空,使之成为企业融资方式中仅次于银行贷款和公开上市发行股份的重要融资方式。

通过引入私募基金,可以提高直接融资在公司资本中的所占比重。私募股权基金可以通过提供资金支持、推动技术创新、改善公司治理等多个方面来促进投资企业的成长,围绕企业战略方向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最终提高投资企业的内生发展能力。

第二,地方集合债对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的支持。在中国宏观经济背景及企业的现实需求背景下,通过推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这一新型融资方式,可以有效整合企业之间的资源并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发行集合债券可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完善中小企业的资本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效率;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提升企业的知名度。

发债中小企业通过发行集合债券整合企业之间的信用资源,并形成信用联盟,实现信用聚集。目前,大多数的做法是由各地政府作为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发债的牵头人,全权负责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担保方式主要是采用担保机构或大型国有企业担保与发债企业反担保相结合,再基于此完善集合债券信用担保体系,从而有效增强集合债券的信用等级。信用资源整合与担保方式组合形成了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特有的信用—担保结构。

第三,供应链金融对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的支持。国内主要是从供应链上核心企业、中小企业和银行三者的关系来界定供应链金融。核心企业的概念是指在整个供应链中起主导作用的企业,主要负责协调和控制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信息流、物资流和资金流,从而确保供应链整体的高效运转,以此给供应链其他成员带来融资的便利。在供应链金融业务中,中小企业可以从银行获得条件宽松的融资;核心企业可以释放资金压力。

第四,融资租赁对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支持。融资租赁业在我国的发展历史表明,融资租赁获得较快发展的前提是明确融资租赁的功能定位,主要包括扩大投资、促进销售、节税等诸多功能。正是由于这些功能,融资租赁才成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

融资租赁公司在进行融资租赁项目选择时,主要考察项目本身产生的收益,对企业资信水平的考察也多限于项目本身,而且一般情况下不需要第三方担保,对承租人披露的财务信息要求并不高。融资租赁交易方式尤其适合于金额大、期限长的项目。中小企业在获得银行信贷不足或无法获得银行信贷时,融资租赁则是最佳选择。

第五,融资担保对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基本功能就是作为专业的保证人,通过提供专业的担保,分担银行等债权人的贷款风险,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达到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的目的。融资担保机构的出现,不仅使中小企业更容易从银行获得融资,更有效分担了银行的贷款风险。

针对高科技的中小企业,一些担保机构设计连接担保与投资的创业担保的业务模式。将担保与投资结合起来,针对资金缺乏的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实现担保机构与中小企业双赢的格局。担保机构也可以与中小企业约定以固定回报、分红等形式获得收益。

第六,商业保理对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支持。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其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等形成的应收账款(现在的和未来的)转让给保理商(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由保理商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或买方付款保障中任何一项以上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业务交易结构的核心是供应商(卖方)把以核心企业(买方)为债务人的债权出售给保理商从而获得保理融资。

对于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开展保理业务可以使其在贸易的过程中向国外买方提供具有吸引力的赊销付款条件,有利于加速存货周转,中小企业还可以借助专业的保理商进行应收账款账务的管理。

第七,知识产权质押对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支持。随着我国经济技术和创新水平的不断提升,知识产权融资在经济发展中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基本可以分为政府主导模式、政府引导+市场化模式、市场化模式三大类。政府主导模式中由政府投入保险专项资金,承担主要的风险。政府引导+市场化模式中,政府注重知识产权运营环境的建设,政府虽然不承担任何风险,但给予了多种方式的财政补贴,以补偿各参与方的风险与收益的不均衡状态。市场化模式只有在发达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才适合,政府应当着力于知识产权质押市场化模式运行的建设并重视风险投资机构在质押融资业务中发挥的职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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