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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的意识形态属性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

2022-12-23李婷王琳

传媒 2022年22期
关键词:场域媒介

文/李婷 王琳

历史和实践经验证明,国家安全与意识形态安全息息相关。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中国拥有超过10亿网民,是全球最大的数字社会,网络技术及其衍生的互联网是中国社会开展意识形态工作最基本的技术背景。对于中国社会而言,互联网仅仅是传播意识形态的媒介载体,还是本身已经成为一种技术意识形态?这是数字中国愿景下建设和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不能回避的基础性问题,也是对当代中国互联网空间意识形态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必须回答的前置问题。

一、互联网意识形态属性的认知变化

在社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有与之相适应的意识形态生产与传播的工具、方式和系统,不同社会对其主要依赖的传播工具与意识形态的关系认识亦有不同。随着互联网作为一种关键技术不断融入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社会全过程,学者们对于互联网意识形态属性的看法也经历了一个从“载体论”到“互联网意识形态论”的认知变化。

1.互联网意识形态载体论:作为意识形态传播工具的互联网。早在20世纪20年代,葛兰西就在《狱中札记》中强调了意识形态的物质载体。在葛兰西看来,意识形态是一定社会团体的共同生活在观念上的表达,其中,教会、学校、各种宣传媒介以及工会、党派等组织或团体是意识形态传播的物质载体,要掌握意识形态的领导权,就要掌握这些意识形态的物质载体。在葛兰西之后,德国学者弗洛姆进一步把宣传媒介明确为电影、电视和报纸。英国学者汤普森有关意识形态与现代文化的研究中,大众传播的性质和影响就被置于现代社会意识形态分析的核心位置了。

随着网络技术的诞生与发展,互联网成为当代社会信息传播最为重要的载体与工具。以互联网作为媒介载体,通过分析互联网与传统传播媒介不同的技术特性来观照网络时代里意识形态传播的新特点是相关研究的主流认识。

与书籍、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大众传播媒介不同,网络技术不仅具有传播信息的工具属性,也作为生产要素直接参与社会再生产,是当代社会架构及其要素关系演变的重要驱力。仅仅将互联网视为意识形态传播的物质载体,似乎已经不能覆盖互联网作为技术生产力的属性。

2.互联网意识形态论:作为技术意识形态本身的互联网。当互联网以其强大的传播能力和连接功能深入到现代社会的每一个细节,认为互联网被预嵌了某种意识形态、甚至本身就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互联网意识形态论”成为越来越有影响力的观点。比如,曼纽尔·卡斯特在《网络社会》中就提出现代信息网络是意识形态的技术性表达;希利斯·米勒更是直接给出了“媒介就是意识形态”的论断。这样一种“互联网意识形态论”的理论渊源至少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德国法兰克福学派的“技术意识形态”研究传统,以及20世纪末北美媒介环境学派对媒介长效深层作用的研究成果。

前者认为在现代社会中,科学技术以自己的逻辑改造了整个意识形态,并使技术的合理性成为社会意识形态的真正灵魂。马尔库塞指出,在发达工业社会,意识形态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广泛使用日益融合到生产过程中并导致了人的异化,而这种异化的最突出的表现就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下,原本作为支配者的人与原本作为被支配者的物(消费品)的本末倒置:人被自己创造出来的物所支配和奴役。弗洛姆也同样认为,在工业社会中,人们的生活被盲目的经济力量所支配着,异化为社会大机器上的一个零件,但这些被异化了的个人却以为自己是自由的,这种自以为自由的幻象就是技术统治意识形态。

后者则从媒介的技术特征出发,通过分析媒介对人的认知环境的建构作用来探讨媒介技术本身对人的控制与塑造,提出当人们通过媒介感知世界时,看到的只是一个经过了媒介过滤之后的真实世界的“翻版”,是一个横亘于人们与现实世界之间的、人们置身于其中而不自知的符号环境。这意味着现实世界是经过传播媒介的过滤、转述甚而修改之后,再以一个符号世界的形式被推送到人们面前。这其中也暗含着对媒介的另一个深刻思考:不同的媒介因为其特性的差异导致其对现实世界的过滤亦存在差异。

二、从意识形态的本质属性看互联网的意识形态功能

对于网络技术条件下的意识形态及其安全研究而言,问题的重点并非在于透过互联网的理论之维来重新核定什么是意识形态,而是紧扣意识形态自身的内涵、属性、功能作为基石,来考察在具体的社会语境下,作为传播媒介的互联网与作为传播内容的意识形态之间的交互关系。

1.从马克思的意识形态观看意识形态的本质属性。虽然“意识形态”作为一个专门的概念直到18世纪才被特拉西创制出来,但从哲学的认识论角度看,“意识形态”本身则是与人类文明史一样久远的存在。俞吾金教授曾凝练地指出:“主体并不直接地与客体世界打交道,而是通过意识形态的媒介去认识、理解并改变客体世界的。”这实际上是从认识论的角度,把意识形态视为主体认识客体的中介物。

“意识形态”是主体认识客观世界的中介物,但居于主客体世界之间的媒介物不仅仅只有“意识形态”这一种,还有以语言、文化为代表的精神中介,以传播工具为代表的物质中介,以及新闻媒体、教会、学校、工会、党派、家庭这样的组织中介。如果意识形态不能获得与上述中介相区别的特殊性,我们就永远不能深究意识形态的内在运行机理。

直到马克思、恩格斯把“意识形态”置于政治经济学这样一个更为狭义的层面上来加以考察时,意识形态概念具有了自己的本质属性——阶级性。马克思、恩格斯提出意识形态具有实践性、总体性、阶级性、掩蔽性和相对独立性五个基本特征,其中阶级性是其根本属性。这就是使意识形态得以同语言、文化、传播媒介、教育和宣传组织等其他主客体认识论意义上的中介物区分开来,获得了真正的独立性和特殊性。

2.基于意识形态的本质属性考察互联网的意识形态功能。一旦基于意识形态的本质属性来反观互联网技术及其衍生的互联网空间,二者的关系就变得无比清晰:意识形态作为由哲学、宗教、社会思想、教育、伦理、艺术、政治思想、法律思想、经济思想等各种社会意识构成的有机观念体系,居于社会结构的上层,在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是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不存在所谓超阶级的意识形态;互联网作为技术,属于生产力的范畴,居于社会结构中的生产层面,本身并不具有阶级属性。

即便互联网本身具有去中心化、个人化、碎片化等技术偏倚,也不宜因此就认为互联网被特意预设了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民主主义等意识形态色彩——正如文字的发明者并未设想为统治阶层提供意识形态工具基础,印刷术在被发明的时候也不知道可能会催生一个社会的民主——这都是技术固有的结构本身导致的客观结果,而非哪一个阶级的主观悬设。离开阶级性这一本质属性去谈论意识形态,就十分容易陷入对意识形态进行泛化的窠臼。意识形态一旦被泛化,也就被消解为一般的认识论意义上的中介物,进而丧失了独立的对象地位。

与认为互联网具有意识形态属性相比,认为互联网会直接或间接地产生某种意识形态后果,或许才是更为准确的认识,就像语言、文化等其他横亘于主客体之间的认识论意义上的中介物,亦可以、可能产生同样的意识形态后果。马克思、恩格斯虽然从未把科技看作意识形态,但也早已注意到了科技的这种“意识形态功能”,马克思曾深刻地指出:“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的社会。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率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

三、场域视角下的互联网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

互联网作为一种传播媒介,是供人使用的技术工具,其本身是不存在阶级或者政治的分野,而主要是看为哪个阶级所使用和支配。在中国占主导地位的显然是和只能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互联网远未能上升到成为意识形态本身的高度。

但仅从“载体”的层面上来理解两者间的关系及其内在逻辑,似乎也无法折射出互联网时代中国社会意识形态实践工作的动态性与复杂性。

1.作为意识形态场域的互联网。网络技术能够执行意识形态的功能,但其本身不是意识形态。对于互联网与意识形态的关系问题,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关于“权力”与“场域”的观点则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个较为有效的观察框架:“从分析的角度来看,一个场域可以被定义为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network),或一个构型(configuration)。”这个场域不仅有边界,还有着自己独特的话语修辞和议题建构方式。技术、权力、资本、文化等要素汇聚于这个场域中,并在其中布满了各种关系束,相互争夺着话语权力,使整个场域成为一个充满着力量关系对抗的空间。

互联网空间就是这样一个典型意义上的“场域”。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只是世界范围内各种各样的意识形态中的一种,在互联网这样一个具有全球性、开放性特质的扁平化信息空间里,不同的意识形态势必会共同呈现、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在互联网空间谈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本质上就是在互联网这个“场域”中,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与传统社会里遗留下来的种种封建意识残余,以及网络技术本身的媒介话语偏倚可能带来的“技术统治”等异质内容来争夺人心。

2.互联网场域中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的根本路径。网络技术以其携裹一切的力量带领着人类社会步入新时代,也给意识形态工作带来了深刻挑战。但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从来就不怕挑战。一部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史,就是一部马克思主义对旧世界、旧思想体系不断发起挑战,并在挑战中不断自我完善的前进史。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从根本上说就是要超越此前所有社会尤其是资本主义社会、甚至是要超越自然对人的奴役,带领人们走向真正的自由王国的实践蓝本。这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精髓之所在,也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全部力量的根本来源。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生命力在于以革命的眼光、批判的精神,扬弃吸收人类文明中的有价值成果,澄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对“人的解放”的根本指向,使“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这一价值追求深入人心,用理论的力量引领人们走出资本的奴役、现代性的奴役、传统社会落后意识的奴役乃至技术的奴役,让“被抛入世”、在互联网空间的信息洪流里浮沉的现代人免于迷惘,重拾自我、走向自觉。

这就使得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研究和建设成为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的根本路径。谈论互联网技术条件下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研究应该成为核心关键词与落脚点,而非仅仅作为网络技术宏观效果的附属研究。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先进知识分子,创造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继承和发展上取得了光辉成果,但马克思主义作为科学的理论学说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指导思想,确保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科学性、合规律性,并不就直接等同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只有基于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成果不断发展、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理论,依靠理论本身的力量吸引人、鼓舞人、感召人,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和维护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

四、结语

人类不能要求互联网自己回答它的价值追求,但人类可以赋予它目的和尺度。意识形态的阶级性决定了其发生、发展和运行的社会语境是历史的、实践的、具体的,也决定了我们在厘定社会主义语境下互联网与意识形态的关系“是什么”的时候,重心不是作为普遍性问题的互联网是什么,而是作为特殊性问题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是什么。在社会主义语境下探究互联网与意识形态的关系问题,本质上是在探究如何在互联网的技术背景下,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正是要超越资本主义社会、甚至超越自然对人的任何形式的奴役,带领人们走向真正的自由王国。这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自身力量的根本来源,也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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