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社会争议解决
——诉讼与纠纷的重难点专题复习

2022-12-23北京李丽莲

教学考试(高考政治) 2022年3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人民法院仲裁

北京 李丽莲

统编版新教材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对于高中生来说是一本新接触的、具有挑战性的教材,其中有很多专题在复习时,学生难以完全掌握。本文笔者将对“社会争议解决——诉讼与纠纷”专题的重难点进行讲解,抛砖引玉,以期各位同行予以指导。

出现纠纷,可以先自行协商,通过和解解决纠纷。无法和解时,人们还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一、调解与仲裁

(一)调解

1.调解的定义、种类

调解,是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我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调解制度,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诉讼调解等,它们在不同层面为解决纠纷发挥着重要作用。

2.人民调解的含义、原则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进行的调解;要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收取任何费用。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3.人民调解协议的执行效力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4.不适用人民调解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各种调解的区别如下:

(1)主持机构不同。诉讼调解由人民法院主持进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分别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国家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主持进行。

(2)调解范围不同。人民调解广泛适用于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各种各样的民间纠纷;行政调解主要适用于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中的纠纷;仲裁调解主要适用于已经进入仲裁程序的商事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诉讼调解主要适用于诉讼过程中的民事纠纷和特定行政争议。

(3)法律地位不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都是诉讼外调解,其中就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而言,调解不成功或对调解协议反悔均不排斥其他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途径;仲裁调解也不是仲裁活动的必经程序;诉讼调解是一种诉讼程序,对于婚姻案件,诉讼调解是必经的程序,对于其他民事案件,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4)调解达成协议的效力不同。各种类型的调解所达成的协议,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但人民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在人民调解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调解目前还没有司法确认的法律依据。仲裁调解协议或调解书、诉讼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分别与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的强制执行效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仲裁

1.仲裁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仲裁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包括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等。当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双方可以将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商事仲裁。

2.协议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局

(1)协议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须以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一方单独申请仲裁或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或裁或审:在商事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或裁或审。

注意: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争议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只有取得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后,对裁决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旦提起诉讼,那么仲裁的结果将无效,以人民法院审判的结果为准。

(3)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裁终局是就仲裁程序而言的,与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不同。仲裁协议通常出现在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仲裁错误的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而不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劳动争议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程序比较灵活,仲裁审理一般不公开进行且一裁终局。因此,仲裁更加便捷、经济。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不适用仲裁的情形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二、诉讼

(一)三种诉讼

1.诉讼的含义

诉讼,是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纠纷的活动;在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中,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

2.诉讼的特点

公权性: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程序性: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解决纠纷。

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终局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终局的。

3.诉讼的主要类型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

4.三种诉讼的差异

它们在案件性质、诉讼目的、提起诉讼的主体、诉讼内容和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民事诉讼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纠纷且双方当事人均可提起。行政诉讼解决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行政诉讼主要由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机关始终处于被告地位。

刑事诉讼解决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自诉外,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二)诉讼法

诉讼法,是用于调整诉讼法律关系、规范诉讼活动与程序的法律。不同的诉讼类型,分别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诉讼解决纠纷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三、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一)诉讼权利

1.意义

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这些诉讼权利,是为了充分保障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种类

(1)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

当事人因身陷纠纷而参与诉讼时,很可能面临缺乏法律知识与技能、无暇参加诉讼活动等问题。此时,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帮助其进行诉讼。

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在刑事诉讼中,帮助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

(2)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回避制度:在诉讼中,当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或有关诉讼活动的情形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其退出。它有利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增加裁判的正当性。

(3)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

我国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除特殊情况外,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便告终结。当事人如果不服一审裁判,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是否提出上诉,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他人不得限制或干涉。但上诉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的,如果不及时提起,一审裁判就会生效,当事人就会失去上诉权。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分别为15 日和10 日。而在刑事诉讼中,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分别为10 日和5 日。

(二)寻求法律援助

1.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必要性

在生活中,有一些公民因受经济条件或其他因素影响,难以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从而可能丧失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宝贵机会。为此,国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设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等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

2.法律援助申请的条件

在民事和行政纠纷中,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就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等事项,申请法律援助,获得法律咨询或代理服务。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或部分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经法定程序,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代理。

3.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理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四、严格遵守诉讼程序

(一)起诉与应诉

1.起诉

起诉,俗称“告状”,是诉讼程序的第一步。在我国,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均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或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审判。起诉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2.管辖

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此外还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系统内部有明确的管辖分工,确保案件获得公正、及时的审判。

3.立案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登记立案。立案登记后,诉讼即告开始,起诉的一方称为原告,被诉的一方称为被告,诉讼进入第一审程序。

4.诉状送达、被告答辩、确定开庭审理日期

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后,要将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答辩状,再由人民法院把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在这一阶段,人民法院还要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二)审理与判决

1.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的一系列诉讼活动。它是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休庭评议与宣告判决等阶段:

(1)开庭准备: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2)法庭调查:全面调查案件事实;

(3)法庭辩论:当事人就案件争议的有关问题阐明自己的意见;

(4)休庭评议:审判人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结论;

(5)宣告判决:当庭或择期公开宣告判决内容。

2.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结束后,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的,有权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二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程序,二审裁判是终审裁判。同时法律还规定了用于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审判监督程序。

五、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一)证据

1.证据的内涵

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很多人在打官司时“有理说不清”,根源在于手中没有过硬的证据。合同、收据、短信、聊天记录等时常被忽视的东西,在打官司时可能成为最重要的证据。

2.诉讼证据

诉讼证据不同于生活中通常所说的“证据”,它是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如果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发生争议,诉讼证据就变得至关重要。

3.证据的司法意义

证据是打官司决胜负的关键砝码。对司法机关而言,证据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手段,是作出正确裁判的依据。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证据是当事人主张自己权利的重要工具。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既是揭露犯罪的有力武器,也是保障无辜者不受错误追诉的盾牌。如果缺乏证据意识,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一旦发生纠纷,难免处于不利地位。

(二)举证责任

1.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和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某些情况下,当案件当事人因欠缺专业知识或者远离证据而难以举证时,法律出于公平合理的考虑,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时,由对方负责举证。

2.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不同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为了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并排除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

3.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其原因在于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行政相对人在举证能力上无法与行政机关抗衡。因此,法律以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来体现公正。

(三)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任何诉讼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诉讼的灵魂。在诉讼中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有利于正确解决纠纷,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例题】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公益诉讼案。案件当事人张某非法捕捞被列为濒危物种长江鳗鱼苗出售给王某等人并从中获利。江苏省泰州市检察院认为这一行为损害了长江生态资源,对王某等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非法捕捞、收购、鳗鱼苗所造成的损失351 万元,及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这一案件审理认识正确的有 ( )

①市检察院对王某等人破坏生态多样性的行为提起刑事公益诉讼

②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为终审裁决,审理基本终结

③王某等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为自己的行为寻求辩护人进行辩护

④对破坏长江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处理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答案】C

【解题分析】检察院可以对破坏生态多样性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不属于刑事诉讼,①不选;我国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便告终结,②正确;在民事诉讼中,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辩护人,本题属于民事诉讼,王某申请法律援助为自己的行为寻求的是诉讼代理人,而不是辩护人,③错误;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对破坏长江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处理,④正确。故本题选C。

猜你喜欢

法律援助人民法院仲裁
多优先级通用路由仲裁器的设计实现
从法律援助“全覆盖”视角对值班律师制度进行剖析
法律援助的中国模式及改革
对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仲裁申请如何处理?
非法集资案件的受害人是否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返还财物?
不忘初心 砥砺前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五年工作综述
加强法院法警队伍建设的思考
什么是法律援助?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好还是临时仲裁好?
3.8万余名困难职工群众获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