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犯罪的法益:职务行为不可交换性说的提倡与检视
2022-12-21郑泽星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12
时代法学 2022年6期
郑泽星(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12)
受贿犯罪的法益保护一直是刑法学研究中被广泛探讨的问题。近年来,学界对于受贿犯罪保护法益的关注度日益提高,但并未形成理论上的统一定论。在我国,受贿犯罪法益学说先后经历了“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说”以及目前占据通说地位的“廉洁性说”,近年来,随着学界对于德日刑法理论的继受,“不可收买性说”和“公正性说”已经形成了对“廉洁性说”的夹击之势。此外,仍有学者提出新的理论主张,如“修正的不可收买性说”“不可交易性说”以及“公职不可谋私利说”等等。各种理论学说之间互相辩驳,但究竟应采何种观点,学者们难以形成共识。本文认为,“不可收买性说”存在解释论上的缺陷,应当对其进行修正,具体方法是以职务行为不可交换性的表述代替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表述,从而赋予“不可收买性说”更丰富的内涵,以应对反对论者对于“不可收买性说”的诘难。为厘清受贿犯罪法益之争并提倡“不可交换性说”,本文将梳理受贿犯罪法益的不同学说并分别作出评析,然后尝试从不同学说的相互辩驳中探寻确定某一犯罪法益应当考察的基本要素并据此对不可交换性说进行教义学上的检视。
一、受贿犯罪法益学说梳理
我国学界关于受贿犯罪法益观点始于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说[注]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五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562.,对于受贿罪法益的真正讨论则始于廉洁性说,之后学者们又提出了“不可收买性说”“公正性说”“修正的不可收买性说”“不可交易性说”以及“公职不可谋私利说”等学说。……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