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侵权行为的类型化及规制
2022-12-21蔡晓明宋学燕
检察风云 2022年23期
文/蔡晓明 宋学燕
由于短视频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如果不明确其独创性标准,将为以后的短视频保护以及侵权治理留下诸多疑虑。
我国对于短视频定义的缺失,不仅使得司法在划定短视频范畴时存在困难,也使短视频的作品构成问题存在争议。在短视频侵权行为中,被诉侵权人也往往以被诉侵权短视频或者争议短视频不能构成作品为由作为抗辩。有观点认为短视频是作者自我表达的方式,因而短视频的时长与短视频是否具有艺术性以及是否满足原创标准无关。由于短视频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如果不明确其独创性标准,将为以后的短视频保护以及侵权治理留下诸多疑虑。
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在三步检验法的基础上,规定了十二种构成合理使用的特殊情形。以他人作品为素材的短视频制作,本质上属于一种二次创作行为。短视频的有限时长使得相关法律条款中所要求的“适当引用”要件在司法中较难把握,这也是实践中的争议问题。同时,由于短视频时长较短、引用原作品的内容较少,因此也符合《著作权法》对于引用数量的规定。目前很多短视频创作都建立在使用他人作品的基础上,若将合理使用的认定限制得过于严苛将不利于文化创新的发展,反之则于权利保护无益。
剪辑式侵权行为,以完善网络保护机制为要旨
1.“三振出局”机制的创造性引入。传统技术环境下,通知-删除规则的设立是基于技术中立原则,但是新技术背景下的短视频平台不再是单纯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其在短视频侵权行为中扮演着多种角色,平台或扮演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或是直接侵权行为的帮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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