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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碑刻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保障机制研究*

2022-12-16王秋霞

河南图书馆学刊 2022年10期
关键词:碑刻商丘文化遗产

王秋霞

(商丘师范学院图书馆,河南 商丘 476000)

碑刻,泛指刻石文字或图案,从广义上讲,碑刻可以划分为碑碣、墓志、经幢、造像、摩崖等。一般来说,碑刻具有述德、铭功、纪事、纂言等功能。碑刻作为一种历史文献,具有时代性和地域性强、保存持久、内容丰富等特征,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社会等诸多方面,是历史的一面镜子,能够为史学研究提供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具有十分重要的史学价值、文学价值、艺术价值等。同时,碑刻对现代文明的发展还有一定的借鉴和启示作用。

1 商丘碑刻文化遗产的存世现状

商丘是我国的历史文化古都,共有六个朝代在此设都,历史文化厚重。尤其是在西汉梁国和明清时期,商丘地区经济发达,商贸兴盛,涌现出许多达官显贵和名门望族,因而商丘地区西汉和明清时期的碑刻文化遗产极其丰富,商丘市、永城、夏邑、虞城、睢县等市县相继出土了大量西汉、明清时期的墓碑、墓志、神道碑等,这些碑刻或被定为文保单位加以保护,或由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等单位收藏和保管,还有少部分被私人收藏。为持久保存,碑刻经常被人们以拓片的形式留存,商丘地区碑刻拓片的数量较多,仅商丘师范学院图书馆就收藏了4,000余件碑刻拓片,涵盖商丘市、永城、虞城、夏邑、睢县、民权、宁陵、柘城等市县区域。商丘全域出土的碑刻中明清时期的最多,内容丰富,且大多未见于文献记载,对于研究商丘地区的历史文化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

2 商丘碑刻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存在的问题

2.1 地方政府的保护和监管力度不够

随着商丘市旅游城市的打造升级,虽然商丘市政府对碑刻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升,但在政策倾斜、经济支持、宣传监管等方面仍有不足,这些不足势必影响商丘碑刻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商丘地区有些碑刻比较集中,如:商丘古城及周围的《归德府学宫记》《张巡祠》《八关斋会报德记》、永城芒砀山的夫子崖系列碑刻、永城的鲁紫铭碑林碑刻等,但大部分碑刻呈无规律散落分布状态,给碑刻保护和监管带来种种困难。此外,由于存在财政压力,地方政府在碑刻保护方面投入的资金有限。基于此,商丘市各级政府亟须建立和完善碑刻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监管机制,加强政府对碑刻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监管力度。

2.2 各自为政,没有形成统一的合作联盟

一直以来,从事商丘碑刻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发掘和利用工作的主体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都是各自为政,没有形成一个稳定的、统一的合作联盟,偶尔建立的多方合作关系也会随某一工作的完成而解体,导致商丘碑刻文化遗产的管理、保护、整理和研究利用等工作处于无序状态中。因此,商丘亟须建立一个统一的碑刻文化遗产合作联盟组织,以保障碑刻文化遗产各项工作稳定有序开展。

2.3 专业人才缺乏

碑刻文化遗产的发掘、管理、保护、利用及传承,需要相关行业领域专业人才通力合作才能完成,如文物、考古、金石、金石修复、古文字研究、古文献学、历史学等行业领域的人才。但是,目前商丘地区,甚至是全国,上述领域的人才都十分稀缺,致使商丘开展碑刻文化遗产各项工作时备受制约,经常陷入困境。因此,国家需尽快培养这方面的专业人才,为碑刻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2.4 民众的碑刻文化保护认识不足

当前,民众对碑刻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普遍不强。由于对碑刻文化价值认识不足,各地不时会出现人为毁坏碑刻的情况,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如有些民众在参观碑刻时任意涂画、损毁碑刻,甚至还攀爬碑刻拍照。基于此,相关部门亟须加大碑刻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同时制定相关规定,规范民众参观碑刻时的行为。

3 商丘碑刻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保障机制的建立

3.1 政策层面建立保护机制

3.1.1 国家层面。早在1982年,我国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以及石刻等受国家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2005年12月,为进一步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国务院发布通知,规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3]。这些法律法规为商丘地区的碑刻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保障,使商丘碑刻文化遗产保护有法可依。

3.1.2 地方政府层面。商丘地区各级政府要加大碑刻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扶持力度。文物保护,基础在县,要着重增强市县政府文物保护的意识、责任和能力[4]。地方政府对文物保护和利用责无旁贷,商丘地区各级政府要加大碑刻文化遗产保护和扶持力度,首先要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本地碑刻文化遗产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区碑刻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细化碑刻文化遗产保护对策,严格禁止破坏碑刻文化遗产的行为;其次要加强碑刻文化遗产文化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升民众保护碑刻文化遗产的意识,同时通过张贴宣传画、标语等宣传碑刻文化遗产的价值和保护政策;再次要对碑刻文化遗产的发掘、保护和利用提供充足的经费支持。

3.2 建立碑刻文化遗产联盟机制

商丘虽然拥有丰富的碑刻资源,但是从事碑刻文化遗产研究保护工作的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各自为政,没有形成完整的研究体系,不利于碑刻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笔者认为,商丘可在全域建立由政府牵头组织、具有一定约束力和行动力的集考古、保护、利用、研究和传播于一体的碑刻文化遗产联盟,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联盟的组织结构应包括政府机构、文物局、博物馆、纪念馆、文化站、学校、社会团体、族群和个人等,只有通过联盟形成凝聚力和向心力,才能更好地做好碑刻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3.3 建立监督机制

在碑刻的出土和利用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对碑刻文化遗产的价值性认识不足,工作不够细致,致使碑刻出现人为损毁、残缺或断裂,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有些碑刻流落在民间被当成普通石头使用,用来当搓衣板,盖猪圈,甚至铺路,等被发现时上面的内容已经无法辨识;还有人偷盗碑刻或偷偷拓碑,这些行为都会对碑刻产生破坏。因此,商丘地区各级政府、文物保护单位需加大防范和打击碑刻文化遗产犯罪的力度,进一步健全完善碑刻文化遗产保护的长效监督机制,监督、阻止破坏碑刻文化遗产的行为、公有变私有的行为以及盗掘行为等;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宣传碑刻文化的重要性,建立广泛的群众监督机制,同时加强各级文物部门的执法督察力量,增强部门联动,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提高联合执法能力,让碑刻文物在完善的监督机制中“活”下去。

3.4 建立考核、激励机制

把文物工作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责制,能够有效督促地方政府全面履行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5]。为切实加强和贯彻落实碑刻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商丘地区也应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价体系,把碑刻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纳入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使碑刻文化遗产保护真正被地方政府重视并得以贯彻落实。此外,为更好保护碑刻文化遗产,商丘地区各级政府还应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个人分享与捐赠私藏的碑刻、碑刻拓片以及与碑刻相关的文献;鼓励对碑刻文化感兴趣的个人和社会组织参与碑刻文化遗产的相关工作,如碑刻的考古和发掘、碑刻文化遗产整理与研究、碑刻文化的传播等,并对在碑刻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给予相应的精神或物质奖励,以此增强全民保护碑刻文化遗产的意识、传承碑刻文化的责任感,以及热爱碑刻文化的民族情感。

3.5 建立人才培养机制

要想做好碑刻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人才是关键。因此,商丘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需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加大与碑刻相关的人才培养力度。碑刻保护是一项环环相扣的系统性工程,从碑刻的出土、保护到碑刻文化的研究整理和利用,每一个工作环节都需要相关的专业人才,缺失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造成整体工作无法顺利完成。商丘碑刻人才培养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建立自上而下的人才培养机制:首先,政府要出台碑刻人才培养的相关政策文件,根据商丘当前的碑刻发展现状和今后的发展目标进行整体规划和统筹,制订碑刻人才培养目标和任务;其次,商丘各文化机构、教育机构、社会团体等都是碑刻人才培养的主体,可以根据政府制订的人才培养目标和任务进行针对性人才培养,并对这些人才输入社会后的发展进行全程跟踪、终生负责,保持和提升人才的专业水平和社会价值;再次,碑刻文化爱好者也是碑刻人才的重要培养对象,相关机构和组织要不断吸纳和培养碑刻文化爱好者,扩大碑刻专业人才的培养面,使更多人能够为商丘碑刻文化遗产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献策献力。

4 结语

目前,商丘已经出土了大量的碑刻,但辽阔的土地下还有许多未知的碑刻等待重见天日,尽早将这些碑刻勘探出土并加以利用,是商丘文化遗产工程的一项重要任务和目标。商丘碑刻文化遗产是祖先留给后世的宝贵精神财富,管理、发掘、保护、利用和传承这些精神珍宝,守护历史文脉,传承中华文化,让古老的中原文化焕发新的生机,是商丘人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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