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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保护地役权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2022-12-08王宇飞

资源导刊 2022年11期
关键词:生态

□ 王宇飞

作为一种以保障公共利益为核心目标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保护地役权本质上是一种土地权利人和政府、非营利社会组织等公共利益代言人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它的特征是在不改变土地权属的情况下,限制土地权利人部分权利并给予其相应的经济补偿。保护地役权在美国成功的关键在于混合类型的土地权属、多层级的司法保障、较完备的制度和标准设计、高度自治的治理体系、多主体的积极参与,以及制度本身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保护地役权在我国已有一定的司法和实践基础,未来在自然保护地等生态保护领域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可以较好地完善生态补偿制度。

保护地役权的定义

我国2007 年制定的《物权法》中首次明确了地役权制度,“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保护地役权是地役权的一种特殊类型,指政府和非营利社会组织对权利人的不动产及附着于不动产的权利加以限制或利用的同时给予权利人一定经济补偿,以保护生态环境、文化遗产等公共利益。保护地役权通常采取签订保护协议的方式,协议双方分别称作供役地人和需役地人。其中,供役地人多是不动产的所有者(也可以是承包经营者)。一方面,让渡了部分资源开发利用的权利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另一方面,保留了按照地役权合同使用土地资源的特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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