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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冷冻精子处置案例分析冷冻精子的属性及处置原则*

2022-12-07舒碧珍蒋小辉李福平

医学与哲学 2022年12期
关键词:精子胚胎干细胞

舒碧珍 蒋小辉 李福平

1886年,生物学家Mouteyazza首次提出精子库概念,旨在通过冻存精子为战场上牺牲的士兵保存生育力,完成家族延续的愿望[1],1981年中国的首家人类精子库在湖南长沙成立,目前我国正式运行的精子库已有27家。尽管我国人类精子库经过了40年的发展,技术及管理日趋成熟,但在实践中还是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2]。随着生育政策放开,群众生育意识提高,加之恶性疾病的发病率的上升,越来越多的适龄男性选择将精子保存在人类精子库。目前,全国各地精子库均面临“无主精子”标本处置问题。人类精子库建立之初就是为保存生育力,精子库发展至今,逝者精子无法使用,是否与原始初衷背道而驰,家属的诉求与医院管理制度的冲突,患者需求与现行法律制度缺失的矛盾都亟待解决。精子等具有发展成为生命潜能的人类配子,与一般离体组织与器官在属性和功能上存在较大区别,更不能作为商品交易和成为继承的标的。本文以冷冻精子处置纠纷案为切入点,对冷冻精子的属性及其处置原则进行分析。

1 四川省首例“冷冻精子”处置纠纷案例简析

1.1 基本案情

患者尹某,因疾病原因于2017年4月在四川省人类精子库冷冻精子,2018年因病去世,患者父母(以下称尹父、尹母)2018年至2021年期间继续为其冷冻精子续费。因多次向四川省人类精子库索要标本未果,于2021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解除与被告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四川省人类精子库所挂牌医院)签订的《委托冻存精子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委托冻存精子续约协议书》;(2)判令被告返还冷冻的精子标本。同年4月本案件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例类型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基于双方签署的协议真实有效,以及精子的特殊性,该冷冻精子应受到法律和公序良俗的严格限制,最终驳回了原告诉求。

1.2 案例简析

原告认为:(1)自己作为尹某的父母和法定监护人,是合法第一继承人;(2)精子承载了原告的遗传基因和情感寄托;(3)根据《协议书》第一条第6点“在精子冻存期内,甲方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决定其使用或处置。但不得用于非配偶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等,否则甲方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和后果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二原告作为合法继承人有权决定该精子的监管、处置。

被告认为:原告要求不符合现行行业规定及关于标本处置的约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另查明,原告尚未联系接收冷冻精子的医院。

虽然法院将本案件定性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但作为首例“冷冻精子”纠纷案例,本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开创了“冷冻精子”法律处置的先河,为后续类似案例起到很大的示范作用。困扰法院判决的难点主要在于界定精子的属性以及处置原则,理清楚这两个问题是关键。

2 冷冻精子的属性分析

目前关于精子、卵子或者胚胎的属性,我国法律尚无定论。精子、卵子等介于普通成熟细胞与胚胎之间,因其携带人类遗传基因,具有发展成生命的潜质,因而有其独特性。目前冷冻精子主要来源两方面,一是捐精志愿者向人类精子库捐献用于不孕不育夫妇辅助生殖生育的志愿者精子;二是患者本人因疾病或其他原因先行冷冻在人类精子库,以期后面行辅助生殖技术的精子。“美国试管婴儿因遗传疾病状告精子银行”的案例首次提出了捐献的精子属性应如何定义的问题[3]。该案件中原告控诉精子银行提供了不合格的精子,导致后代出现遗传性疾病,双方证明的焦点在于精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因而法院依据当地《产品责任法》对本案立案受理,将精子视作“物”,这也是站得住脚的。但这显然不适用于我国,与美国不同,我国捐精被定义为公益事业,需完全自愿和无偿参与,又明确规定不能进行精子交易和买卖。患者保存的精子则是以治疗不育症为目的,是合理的医疗需求,这种情况下保存的精子更多承载了患者和家属的情感寄托和对血脉延续的希望,更加不能简单定义为“物”。那到底该怎样对冷冻精子的特殊属性进行分析?

2.1 精子与离体组织、器官的区别

从精子的获得途径和方式来说,可以将精子简单视作离体组织。2001年,我国第一例人体胎盘纠纷案,即浙江省嘉兴市市民冷某追讨妻子五年前的胎盘案件,最终虽然以败诉为结局,但也第一次向民法提出了一个严峻的问题:有特殊属性的离体组织的处置权应该归属于谁?当前医疗卫生领域,对于脱离人体的组织和器官并未有明确的定义,只有一些笼统的提法[4],曾经部分学者认为脱离人体的器官为物,在王利明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以及梁慧星[5]主编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均认为人身不是物,但是从人体分离出来的某些部分,如器官、乳汁、血液、卵子等,也可以作为物并成为物权的客体。但现行的《民法典》并未采纳上述观点,反而明确禁止将人体细胞视作商品。由此可见法律对于精子的定义持谨慎态度,精子由于携带人类遗传基因,其属性有别于普通离体细胞,故离体组织的处置原则不适用于精子处置。

2.2 精子与胚胎的区别

精子与胚胎在某些属性上存在很多相同之处,他们都携带了人类遗传基因,带有生命潜质,承载了人类后代的情感。在一定条件下,都具备发展成为独立个体的机会。目前关于人类胚胎的属性一直存在多种观点,主流的观点主要有三种:(1)“客体说”认为胚胎是民事法律的客体。(2)“主体说”认为胚胎既不是物,也不是人格权的客体,而是民事法律主体。(3)“中间说”认为冷冻胚胎不是物也不是人,而是处于人与物的中间状态[6]。但无论是哪种学说均无法完整诠释胚胎的特殊属性,因此,关于法律界和学术界关于胚胎属性的定义一直存在争议。从目前胚胎和精子的处置现状来看,绝大部分的生殖中心对于无法与取得当事人联系的胚胎标本会一直长期保存,以免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甚至不可挽回的损失。而大多数精子库在处置类似标本时则更多依据与当事人事先签订的知情同意书或者保存协议书内容,当事人到期未进行续费,视为默认放弃,精子库将对标本进行销毁。从这个角度看来,胚胎的处置似乎更为慎重。精子与胚胎虽同样法律属性模糊,但处置方式却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对于当事人死亡后的精子是否参照胚胎处置方法依然存在争议。

2.3 精子与干细胞的区别

干细胞具备非常强的更新和分化潜力,在一定诱导下可以分化成精子细胞。2007 年科学家利用男性骨髓中提取的干细胞培养出了精原细胞[7]。正是由于干细胞的分化潜能和巨大的医用和商业价值,干细胞研究曾一度飞速发展,但由于知情同意和伦理监督审查制度的不完善,干细胞研究因此被紧急全面叫停。直到2016年,随着相关法规的颁布,干细胞相关研究才得以重新启动。干细胞与精子细胞一样,具备较好抗冷打击能力,在-196℃条件下可以有效保存,复苏后能够保留较好活性。因此,干细胞储存以及人类精子库迅速在全球发展起来。目前绝大多数干细胞保存是用于科学研究,我国对于干细胞管理仅有的两部法规《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和《干细胞制剂质量控制及临床前研究指导原则(试行)》,由于内容相对庞杂、繁多,对干细胞属性定义不明确,制度和监管方面虽有提及,但不够细化具体[8]。但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干细胞来源和处置均需要征求其供者的充分知情同意,这对于保护干细胞供者的权益和自主性具有重要意义[9]。所有干细胞中最具参考性的是脐血干细胞。与精子一样,脱离人体后的脐血干细胞既符合物的“独立性”“有用性”,且能为人力所控制,同时又具备体外扩增能力,承载着人类的基因信息及伦理情感,因此,脐血干细胞是一种特殊之物,也即生命伦理物[10]。有学者从伦理学的角度将自然界的实体分为了三类:即人、物以及介于人与物之间的其他实体[11]。按照此种分类,精子与脐血干细胞此类生命伦理物属于介于人与物之间的实体范畴。由此可认为,脐血干细胞的处置方法对于精子来说具有极大参考性。有学者提出:载有人格利益因子的人体组成部分,应该视为人的个人合法权益,个人享有完整的自决权,这种权利不得让渡或代理行使[12]。《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涉及遗产继承等财产权益保护时,胎儿可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当胎儿出生为活体时,脐带血的权利主体为胎儿,权利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如果胎儿出生为死体时,则认为脐带等组织应归属于产妇的离体组织,是产妇身体的一部分,那么脐带血的权利主体应该是产妇[13]。是否可由此得出去世患者的精子处置权由法定继承人或监护人代为行使呢?这似乎较为合理,但又产生了另外一个问题,即精子是否可以被继承。

2.4 精子的可继承性分析

关于胚胎或精子的可继承性,不管是原卫生部2001年颁布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还是2003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以下简称《伦理原则》)都明确禁止将人类胚胎和精子视作商品。2021年我国颁布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条及第一千零九条也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从事人体基因、胚胎等医学和科研活动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背伦理道德。关于遗产范围的界定,《民法典》的阐述是“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由此可见我国在法律上强调携带人体基因信息的细胞的特殊性,禁止胚胎、配子商业化,禁止交易和买卖,因此精子不属于财产,当然也不能作为继承的标的物。从脐带血的处置来看,其权利主体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即使是胎儿出生为死亡的情况下,父母获得脐带血处置权也不是源于继承,而是因为出生为死体的胎儿,自始至终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没有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存在过,脐带血此时被视作为产妇的离体组织。那么到底精子的处置应遵循什么原则呢?

2.5 精子处置原则分析

从属性上来看,精子、胚胎以及干细胞一样,介于人与物之间,兼具“物”的属性,原卫生部颁布的《伦理原则》明确规定不育夫妇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过程中获得的配子、胚胎拥有其选择处理方式的权利。涉及精子处置时,应充分考虑其特殊性,兼顾伦理原则。伦理学的两个基本原则为知情同意以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本案例中,死者已经无法表示知情同意,家属这种不顾“死者意愿”的行为,是否侵犯死者知情同意,是否违反知情同意原则,这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在这个前提下对精子的一切处置都违背伦理原则。对于部分家属而言,精子上所寄托的情感甚至超越了其细胞本身的价值。很多家属出于“保存一份念想”的目的一直给去世亲人的精子续费。综上所述,精子的处置,应充分考虑其属性的特殊性,兼顾伦理、情感等因素。家属或者法定继承人享有精子的监管处置权,但精子的保存、监管和使用必须受到相关制度的约束,我国目前明确禁止胚子交易和买卖,禁止代孕。家属应在法律和伦理的共同监管下对精子做妥善保存和处置。

3 结语

从精子的获得途径来看,精子属于离体细胞和组织,但由于其携带人类遗传基因和承载家属情感寄托,精子的处置不宜借鉴离体组织的处置方法。从法律和伦理属性上来看,精子、脐血干细胞与胚胎同属于生命伦理物,属于介于人与物之间的其他实体,故要在法律和伦理的双重监管下进行标本处置。关于本案例,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例法院判决的时候另一个依据是原告未联系到接收标本的医院,这是否意味着如果有医院愿意接收,法官可能会重新考量原告的情感需求?随着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类似这部分特殊群体的生育需求会越来越强烈,但是生育决定需要更多的伦理辩护以及对可能造成的社会与伦理问题的充分辩证[14]。国家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伦理监督委员会应充分发挥职责,为类似案例提供法律和伦理审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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