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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莱茵报》时期的理性主义国家观解读

2022-12-07代建鹏

文化学刊 2022年3期
关键词:契约理性马克思

代 博 代建鹏

马克思早期政治哲学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形成史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在这一时期,马克思的政治思想一开始接近于启蒙主义,而后逐渐从革命民主主义转向共产主义。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的政论实践进一步增强了他的政治观念,他开始由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转变,马克思基本是站在理性主义的立场上,表达他对国家、法和社会现实关系问题的认识发展。

一、马克思理性主义国家观的理论来源

(一)国家的理性基础——契约

社会契约思想起源于古希腊时期,以柏拉图、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为代表的思想中都带有社会契约的思想萌芽。在《博士论文》中,马克思论述了伊壁鸠鲁和德谟克利特对于原子运动的不同看法,进而从排斥运动引申到近代契约论,批判契约论建构的现实基础的“自然状态”,把契约思想建立在唯物史观基础之上,将政治国家的理论研究和人类现实社会相结合,完成了对传统社会契约论的超越。

1.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和国家的起源

霍布斯认为国家是由人们的意志和契约构成的。他认为,人是一种“自然物体”,人的自然权利,来源于国家同时又受到国家的约束,人们在自然状态中生活必须依靠“自然法”才能维护生存权利。“自然法”只是在道德的基础上,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帮助人们摆脱困境,为了达到自我保存的目的,人们订立契约转让自然权利,以契约说为基础的国家学说揭开了笼罩在统治权力之下的“君权神授”的神秘面纱。人类在订立契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从自在世界进一步转向人化世界,最终产生国家。霍布斯第一次用人的自然属性和自然理性阐述国家的起源和本质,对后期的社会政治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洛克的社会契约论

洛克根据人性论、自然法理论系统地制定和完善了有关国家起源、本质及形式等理想政治理论制度。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和平与自由的状态,人们平等的享有自然权利,在平等的基础之上,由于没有自由限制,人们难免产生争夺财产权的冲突,订立社会契约建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财产纠纷,保护人们自由、财产等自然权利,人们所放弃的只是维护自然法、惩罚犯罪者的判决和执行权力。契约对任何人都具有约束力,统治者是参加契约的一方,是从订立契约的人们中选出来的,因此,也受到契约的限制,人民有权推翻暴君。

3.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卢梭认为在启蒙思想的影响下,人们借助自我完善化的能力,思维变得更加活跃,伴随着社会生活和人类语言、智力等方面的发展,逐渐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人们开始结成了家庭,导致人类不平等的根源及私有制的产生。卢梭认为人们之间建立的约定是社会公共秩序的基础,公意是社会契约的基础,是人民共同意志与公共利益的集中表现,指导人们在不平等的社会状态下公意保障个人自由,在具体的社会政治实践中表现为法律,法律保障个人的权利平等。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建构起了民主政治思想,即“人民主权的民主共和国”。

《莱茵报》时期以前,马克思在哲学范围内的政治思想意识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在《博士论文》中,马克思比较了德谟克利特和伊壁鸠鲁的思想,马克思认为,排斥是自我意识的最初形式,标志着原子概念的最终实现。原子在感性的状态下依靠排斥具有了物质的属性,原子在与他物的相互运动中,由于其物质性即物质关系的影响,原子始终受到外部力量的约束和形式规定从而缺乏独立性和自由,而在原子的排斥运动中,其特殊意志与普遍意志相结合,特殊意志受到普遍意志的约束和规定,但在二者的对立统一中,原子固有的独立性和自由并没有被去除,这也正与卢梭倡导的公意相符合。因此,马克思对排斥运动的意义引申到社会政治领域:实现了原子排斥的诸形式在政治领域表现为契约,在社会领域则表现为友谊。马克思认为,契约是政治国家的理性前提,本身来自于“市民社会”而不是人类自然状态中。“政治社会依赖于一种契约和协议”[1],马克思站在人与社会关系的角度上批判了契约的理论前提“个人主义”以及资产阶级虚假的自由民主理论,引申出取消私有财产的共产主义。马克思博士论文中的政治国家意识既是对近代契约论的继承,也是对它的超越和发展。

(二)黑格尔的国家观

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最关注的政治问题是国家问题,这一时期,国家的作用贯穿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马克思解决现实社会问题的方法受到黑格尔国家观的影响,然而,黑格尔的国家观在面临“物质利益”难题、国家理性和社会现实的冲突等困境时束手无策,马克思开始反思和怀疑黑格尔国家观,由此开始新的探索。

首先,黑格尔是客观唯心主义者,他对国家的理解是从自身观念出发,认为国家是自在自为的观念的理念。黑格尔认为真理是一个过程,遵循着“正题-反题-合题”的逻辑形式,是绝对精神的外在表现。他把人类精神视为绝对精神实现自己的手段[2],现实世界、国家是从属于绝对精神的,因此,他的理性国家观也带有客观唯心主义色彩,具有逻辑的泛神论的神秘主义。

其次,黑格尔强调“整体主义”,国家是一个整体性的机构。市民社会的特殊利益是普遍之外的利益,他认为国家意识包含在和它不相适应的官僚政治中,公众意识是多数人观点的融合,官僚机构能够暂时缓和利益矛盾,正是由于国家的存在这种矛盾才能解决,国家作为有机的整体,国家是个人的客观化和现实化,使个人融入到整体中。

二、马克思理性主义国家观的体现

《莱茵报》时期,马克思的国家观念仍然受到黑格尔的国家观的影响,但同时,马克思意识到黑格尔哲学在处理现实利益问题时的局限性,由此在社会现实问题中进行新的探索。

(一)反对书报检查令

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马克思批判书报检查令用法律的形式来管制人的思想,限制报刊出版者独立行使对官员和国家机构批评和监督权利,这种“虚伪的自由主义”剥夺了报刊出版者本人的批评和监督权利,批评反而成为书报检查官的职责,这种相互关系就本末倒置了。马克思批判书报检查令拒绝人民公开发表意见,批评和监督的客观标准已经消失了,官员的批评只是在表面上代表国家普遍利益,然而实际权利的支柱往往是特殊利益代表,这样的国家是他律的基督教国家。

在《关于出版自由公布等级会议记录的辩论》中,马克思阐述了各代表为自我等级辩论的不同意见:诸侯等级代表认为报刊是上流社会的出版物,他们斥责人民“不谦逊”而反对出版自由;贵族等级歪曲普遍权利的概念,认为应该把省议会“真实”的事情“全部公布”;骑士等级代表从人们思想不成熟出发反对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本身是思想的体现,用“人的不完善”来混淆检查制度和出版法之间的本质区别;城市等级的辩护人把出版自由归结为行业自由,然而把出版物和行业混为一谈,相当于只讨论出版商和书商这类的工商业谋利领域,把出版物作为一种物质手段;最后,马克思赞成农民等级的辩护。新闻出版应该摆脱特殊利益等级的约束和限制,按照自身的规律自由、独立地发展,充分体现人民意志。

书报检查制度在形式和本质上的客观标准都是建立在检察官员的虚幻概念之上,因此,废除书报检查令,设立自由报刊才能获得更多的真正的自由。自由报刊是社会舆论的产物,同时又反作用于社会舆论,它化私人利益为普遍利益。自由的出版物是联系人同国家和整个世界的有声纽带,它体现人民公开表达自由意识的权利,是人民自我信任的体现,因此,“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3]。”

(二)对历史法学派自然法和实证法的批判

18世纪末的德国人在同法国文化的对抗中感受到伤痛和自卑,开始反对把自然科学所包含的一切倾向性,以此为背景,德国渐渐出现了以浪漫主义反对理性主义的思想倾向,认为民族的发展需要民族精神的实现,这种思想促成德意志法律思想新出路——历史法学派。

1.对自然法的批判

马克思指出历史法学派的自然法思想以“原始状态才是人类的自然状态”为基础,我们可以借助胡果的自然法来追溯历史法学派的发展,但胡果还没有接触到浪漫主义的自然状态的人,胡果的自然法思想可以上溯到海德,胡果作为历史法学派的自然人,他认为每一个时代都可以依靠自己独有的特点产生出带有鲜明时代特色的自然人,自然状态的人没有固定的模样。胡果编造虚构出他的自然法理论,企图将现实社会投射进他虚构的自然之中,“为力图证明他的历史资料是如何符合现代社会埋下根基,为他的实证主义理论创造历史证据”[4]。

2.对实证法的批判

马克思批判胡果认为存在即权威,他的论据是实证的、非批判的,并不能分辨出差别。历史学派将各种各样的“实际”当作武器,不断否定他们自己认为不正确的原则,德国的制度中的腐败形式和专制制度同样实际,然而历史法学派不会去打碎德国旧制度权威束缚人们的锁链,相反,实证主义是对现实的无条件承认,胡果颠覆的是将虚幻的、空想的东西当作实际,否认存在事物合乎理性。在他的怀疑主义中,不合乎理性的事物成了实证事物,去除实证事物中的理性假象,而承认失去理性假象的实证的现实。马克思从理性出发,批判胡果用这种荒诞的庸俗的怀疑主义扼杀了实证事物的精神。马克思通过从历史法学派批判转向批判现实,试图唤醒普通民众的革命意识,体现了马克思向唯物主义转变的过程,“一切从‘现有’出发,从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物出发”[5]。

(三)私人利益、等级制和国家理性的矛盾

在莱茵省,随着资产阶级和物质利益矛盾问题的发展,社会阶级贫富对立日益严重,造成“贫民阶级”的产生。马克思指出省等级议会将捡拾枯树枝和活树枝混为一谈,站在林木所有者的立场上给捡拾枯树的贫民定罪。马克思批判等级代表使用的“习惯法”是一种“特权者的习惯和法相抵触的习惯”,然而立法只是在处理私权方面把权力提升为具有普遍意义的东西,把偶然的让步变为必然的让步。法律本应体现人民的普遍利益,体现事物的法的本质的真实表达,但是法律把未必违反森林条例的行为强行贴上盗窃林木的违法行为的标签,使“贫民阶级”成为法的牺牲品,只保护林木所有者的私人利益,把民众的惩罚本末倒置了。马克思用自由的理性国家观批判等级议会的辩论,他们的基本原则只是为了确保林木所有者的利益。

马克思认为人民理性的国家观的实现在世俗生活中遭遇到私人利益的阻扰。私人利益的数字只是披上了理性的外衣,它是随机编造的。“利益就其本性来说是盲目的、无止境的、片面的,它具有不法的本能”[3],立法并没有取消国家对等级所有权的特权,利益试图掌控法的规则,私人利益是与等级制度联系在一起的,等级的代表力图歪曲私人利益所有权的概念,使国家成为私人利益的工具。马克思批判说,立法者的最高本质是非人道的、异己的,私人利益作为一种拜物教,它抹杀了不同事物之间的区别,“人们的拜物教就是动物崇拜”[3],与国家理性相对立。

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批判省等级议会只代表林木所有者的私人利益,它把对行政机构等特殊等级的惩罚降低到私人利益物质手段的水平,法律效力只是一种多余的形式,只剩下一副“空洞的假面具”。因此,解决法律规定的各项原则和保护林木利益之间冲突的最佳途径是取消等级制,建立人民代表制,莱茵省的公民应该战胜等级代表,摆脱“下流的唯物主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各级人民的普遍利益,体现出普遍意志和特殊意志的统一。

(四)现实和管理原则之间的矛盾

在《摩塞尔记者的辩护》中,马克思基于官僚政府发言人关于富有的土地拥有者和贫穷的葡萄酒酿造者矛盾冲突的辩论,抨击摩赛尔河沿岸的贫困是由于官僚机构的治理贫困导致的。辩护只是形式上的公开坦率的讨论,政府机构并没有采取实际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贫困问题,相反,他们认为贫困者的消亡这是一种自然现象,贫困者的求助也不过是“无耻叫嚣”。

管理机构仅仅在改革治理的对象上勤恳的努力,并不关注改革治理的方法,官僚等级制度的法律把公民分为积极觉悟和消极不觉悟两类,积极觉悟的公民沿着管理机构的原则“升官发财”,消极不觉悟的公民却需要忍受物质和权利上的双重贫困,这种现实和管理机构的矛盾冲突体现了行政当局的“官僚本质”。官方发言人认为摩赛尔河地区沿岸的贫困原因是由于贫困者自身,而不是行政当局的管理制度和方法,而马克思认为贫困的主要原因是官僚机构的不作为和逃避责任。葡萄酒酿造者在遭遇贫困的威胁时想要揭露官僚世界的虚假景象和利益矛盾冲突,然而,官员们出于自私自利的本性驱使,“想用官僚的理智去对抗市民的理性”,把大部分过错推卸给私人,指摘私人把私人利益夸大成国家利益,以此来力图保持自己“权威的官僚的现实”。官僚机构下的行政当局并不能维护人民的合法利益,倾听人民的现实生活需求的真切呼声,把治理内容和治理形式本末倒置,因此,解决贫困的问题就需要废除官僚机构和官僚等级制度,并且设立理性的、代表人们独立意志的“自由报刊”。

马克思《莱茵报》时期是其思想发展的关键时期,在其政治哲学思想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马克思通过对社会政治问题的思考和研究,推动了他对黑格尔国家观的反思和超越,进而形成自己的理性主义国家观,也促使他从政治转向政治经济并朝着哲学社会主义方向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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