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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远程提讯的证据效力与应用发展

2022-12-06马浩友

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 2022年2期
关键词:笔录讯问公安机关

◆马浩友

公安机关远程提讯的证据效力与应用发展

◆马浩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远程提讯又称远程讯问,是指通过现代化信息技术,使得办案人员得以在不见面情况下,远距离完成对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工作,获得有效的讯问笔录,并对整个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制作成光盘保存,作为“视听资料”证据使用。由于2020年初新冠肺炎暴发,隔离措施严重影响正常执法办案程序,“远程提讯”得以广泛运用,并取得了一定的实践效果。本文主要探讨远程提讯的法律依据,证据效力,通过远程提讯所获得的笔录的证明效力能否与常规讯问等同这一问题至关重要。本文还探讨了远程提讯的优缺点、改进方向和发展前景,希望通过探讨能使远程提讯方式更加服务于公安工作,能有更广泛的应用。

远程提讯;法律依据;改进方向;发展前景

1 引言

远程提讯又称远程讯问,是指通过多媒体通讯传输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海量存储和显示技术等现代化技术,使得办案人员得以在不见面情况下,远距离完成对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工作,获得有效的讯问笔录,并将整个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最后制作成光盘保存,作为“视听资料”证据使用。

尽管没有根本性的技术障碍,但公安机关的远程提讯工作一直逡巡未有突破。然而,随着2020年初新冠肺炎的大规模爆发,出于防疫需要的隔离措施严重影响正常执法办案程序。根据新刑诉法对于拘留后讯问的时间规定,即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尽量减少人员聚集、流动的防疫要求不可避免地与刑事诉讼法规定办案时限产生硬性碰撞。在程序正义与防疫大局的两难选择之下,“远程提讯”这一“折中求全”工作,在全国公安系统中得以广泛运用,并且取得了一定的实践效果。

公安机关当前远程提讯的一般操作流程为通过公安内网、专线中的专门程序,建立办案单位与看守所的点对点连接。办案单位预先提交讯问申请,看守所线上核验相关证件、文书无误后,将相关犯罪嫌疑人带至有远程提讯设备的讯问室。开始视频提讯前,需要和视频讯问室工作人员核对音视频传输质量,检查远程提讯所需的各项设备运行情况,保证视频提讯中不断线,并由讯问人或者讯问室管理人员告知被讯问人正在接受远程视频提讯,同时在笔录中标明此次讯问所获得的笔录是由视频审讯方式获得的。讯问结束,犯罪嫌疑人对笔录无异议后,办案单位获得有效讯问笔录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可由看守所民警协助打印笔录,嫌疑人签字、捺印后,再由办案单位安排人员统一取回。第二种是通过专业设备,犯罪嫌疑人直接在电子写字板上签字、捺印,在电子笔录上直接形成签名、指纹印,办案人员可以在本单位直接打印使用。

因为疫情突然暴发严重影响正常办案程序,才倒逼启用远程提讯的工作模式,有“先上马后立项”之嫌。其证明效力几何?讯问效率高低?保密技术可否?这一系列问题皆不可忽视,必须详加思考、辩证看待。

2 远程提讯适用的法律依据与证据效力

公安机关远程提讯目前仅是疫情期间的“应急措施”,能否将其建设成一项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的“长效机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法律法规依据问题。通过远程提讯所获得的笔录的证明效力能否与常规讯问等同,这一点至关重要。

这种远程视频提审模式毕竟是没有与犯罪嫌疑人直接见面,这与一直延续了几千年的传统审讯方式迥然不同,刑事诉讼规则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查询一些规定要求,还是有依据可循的。公安部在2014年印发的《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下同《规定》)中的第五条规定:“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在看守所讯问或者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远程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此条规定可以看作直接认可“通过网络视频方式的远程讯问”的合法合规性与其证明效力。

此外,《关于在看守所建设远程视频讯问室的通知》(下同《建设视频讯问室的通知》)要求看守所建设远程视频讯问室,主要用于人民法院审讯、开庭。同时强调:“在非远程视频审讯、开庭期间,讯问室可供其他办案部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另《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检察人员当面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困难的,可以进行视频讯问。视频讯问时,应当确保网络安全、保密。”此外,《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中也载明:“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律师视频会见”。可见,不论是审判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还是律师群体,在刑事司法的各个过程、各环节中,对远程视频讯问、会见都持积极推动态度。梳理各机关关于远程视频讯问的规定中也不难发现随着技术进步和司法改革对公平公正的高要求,利用技术进步来提高司法效率的做法屡见不鲜,有一定的共同性,是大势所趋,需要各个相关机关团体共同推动。

远程提讯的证据效力是否会因为物理隔离而具有瑕疵呢?在远程视频讯问活动中,无论作为讯问人员的侦查人员的身份、讯问所遵照的程序规定,还是讯问的效果表现、讯问的秘密性、讯问笔录记载的客观真实性,均与直接讯问的效果一致,远程视频讯问从本质来说仍然是一种侦查活动。有观点认为,远程提讯违反了执法、司法过程中的亲历性原则,讯问人与被讯问人分处于不同时空,笔录证据效力可能会大打折扣。然而,这种观点无疑过于机械地理解“亲历性”,远程讯问过程中的直接对话问答、亲口陈述、亲耳听取、亲手记录,完全没有改变“当面”审问获得供述的性质,是完全符合司法亲历性原则。

笔者认为通过远程提讯获得的讯问笔录与一般讯问笔录具有相同的证据效力,主要基于以下考量。

2.1 符合证据的本质特征。

传统证据理论认为,与需要证明的客观犯罪事实有关联的材料都可以称为证据,证据应当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新刑诉法上表明“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这是证据的本质特征。从本质上来说,不论是远程讯问形成的视频、音频资料还是讯问笔录,都是对讯问过程的客观真实的记录。其中,远程提讯的视频音频比照于一般讯问中的录音录像,同样很直观地记录了讯问的整个流程,具有客观性,中间没有第三人的参与。它不但可以准确录下现场全程的音频,还能准确体现讯问室的场景环境。而远程提讯的内容所形成的笔录,忠实记载了讯问的整个过程,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记录载体,属于法定证据。

2.2 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

远程视频讯问的讯问主体、地点、时间、程序都是依法依规的,通过远程视频讯问得到的纸质记录形式、载体也是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的。这些纸质笔录都是经过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检验过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所以远程视频讯问形成的电子笔录也具有法定的证明力。

3 远程审讯应用优势与存在缺陷

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公正和效率是一体两面,总是存在着矛盾。在保证公平能得到切实保障同时,还应当适当地追求效率的提高。公安机关远程提讯并非一个新鲜话题,却因为突如其来的疫情影响走上了大规模应用的快车道。远程提讯之所以能够如此投入使用并且发挥巨大作用,是审讯对象的价值判断和执法办案所付出的财力人力成本所决定的。

3.1 远程提讯模式优势

(1)提升侦查效率,节约办案成本

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刑诉法的硬性要求。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拘留后首要任务是去看守所进行讯问。但是基层警务工作繁忙,很可能会遇到案子很多时间不够的情况。就需要节约每次讯问的时间来提高工作效率。而完成一次讯问所要花费的时间主要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去看守所的交通时间、办理手续以及排队等候的时间等。据不完全统计,一般往来交通和排队等候的时间成本占一整个讯问工作所花费的时间成本的50%,特别是在关押犯罪嫌疑人的地方位置偏僻、交通易堵的情况下,上述比例可能更高。远程提讯工作模式的运用无疑将大大缩减路途耗时,缩减交通往来的办案成本。

(2)杜绝刑讯逼供,加强证据保全

远程提讯使得讯问人和犯罪嫌疑人产生物理隔离、没有肢体接触的可能,能够杜绝刑讯逼供产生的可能,尽可能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此外,远程视频提审意味着可以对讯问全程录音录像,这样可以能真实记录讯问的全貌,有助于固定和展示证据,增强证据的庭审采信度。

(3)讯问无缝记录,利于全程监督

《规定》等对讯问嫌疑人时的录音录像依案件的恶劣程度不同而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即“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录音录像,其余案件可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与讯问笔录在证明力上是一致的,但录音录像资料又优于讯问笔录。然而远程提讯工作模式天然具备审讯过程的全流程、全时段录音录像的技术优势,且存储地点不必置于看守所内部,可以随时线上调阅,极大便利公安内部纪检、法治、督查部门和检察院、法院的执法监督,有效促进执法规范化。

然而,技术革新往往是一把双刃剑,远程提讯模式表现出强大生命力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自身缺陷,如果不能加以克服、弥补,将会使得远程提讯的现有价值大为减损。

3.2 远程提讯模式缺陷

(1)丧失现场性会影响讯问成效

由于讯问人员和被讯问人双方天然的矛盾,讯问过程充满着欺骗和对抗。在“远程提讯”的工作模式下,犯罪嫌疑人面对的不再是近在咫尺的侦查办案人员,而仅是简单的镜头屏幕,其对法律制裁的敬畏之情、对侦查办案人员的畏惧之心必然大打折扣,所述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很可能受到影响,从而从根本上影响整个案件的侦办。

(2)安全性、保密性存在漏洞

尽管目前公安、检察院在远程提讯的过程中都是使用各自的专线、内网中的专门程序,其自带的风险依然不容忽视,例如如何避免远程提讯被无关第三方秘密介入旁听、远程提讯的录音录像丢失或外泄等等都是必须详加思考的问题。

(3)网络通讯技术本身具有风险

网络通讯技术固然取得长远发展,然而由于各地不同的硬件软件条件,仍然可能在远程提讯过程中出现影音模糊、网络延时、网络中断等情况,而《规定》第三条又明确有“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的强制要求。远程视频链接出现的失真、延时、中断都有可能导致整个讯问过程合法合规性受到影响。

4 远程提讯的改进完善方向

信息网络技术在各领域各行业的深度运用是当今社会发展的一大特征,也是各行各业提升工作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的重点改革方向。远程视频审讯方式最显著的特色就是讯问人员可以在不和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讯问,方便了案件办理。运用远程提讯不仅节约了侦查人员的时间和精力,同时也节约了办案经费,优化了侦查资源配置,提升了审讯效率,极大有利于缓解现阶段“人少案多”的矛盾,符合审讯经济和审讯及时的原则。然而远程提讯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新生事物,为了让其符合实际需求、契合诉讼法定程序从而发挥最大功效,还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制。

4.1 适用范围必须进行限制

在远程提讯过程中,由于讯问人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空间上不在同一处的差异性,必然影响犯罪嫌疑人对法律和执法办案人员的敬畏之心,影响讯问效果,又由于客观上受拍摄角度方位、数个摄像机镜头切换、视频清晰度和稳定性等技术性因素限制,讯问人并不能及时、准确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这就需要对是否适合远程视频审讯的案件进行梳理、甄别和选择,对案件如何选择能否有一个清晰、可量化的标准,是司法实务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远程讯问应当主要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认罪的案件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不适用于案情复杂的(如涉及是否犯罪、罪名争议、主要证据存在重大漏洞等情形),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在此类不适用远程提讯的案件中,追求法律公正的价值已经远远大于追求效率的价值,适用传统面对面的审讯模式,更能体现司法程序的客观审慎严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4.2 硬件、软件的保障

远程视频提讯对音视频录制、计算机等网络硬件设备和应用软件的专业性、保密性、功能性都有着很高的要求。如何保障远程提讯模式所需的硬件、软件“不掉链子”是必须要考虑的现实问题。要达到讯问人、被讯问人、讯问室、示证画面都能够准确反应、全面覆盖,视频全过程都能够清晰流畅,不延时、不卡顿、不中断等要求,首先需要较好的内网传输速度和高质量的网络环境,其次要有质量较好的电视机、音响、高清摄像机、高清麦克风等音视频输出输入设备,最后还需要专业的网络技术人员提供技术保障、日常维护保养。

4.3 操作流程必须程序化、规范化

《建立视频讯问室通知》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对视频讯问过程进行规范化。公安机关内部更应该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对公安机关自身适用远程提讯模式的建设标准、适用范围、审批权限、操作流程、告知程序、内部协调等进行详细的规定,确保远程视频审讯工作模式能拉得上来、用得出去。

5 远程提讯系统的发展前景

事实上,如果拓宽视野范围,远程提讯系统建设成熟后不仅仅可以应用于公安机关提讯,还有更为广泛的使用前景。

5.1 讯问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犯罪嫌疑人不在当地活动,所以办案人员需要去犯罪嫌疑人所在地或者让其到指定地点进行讯问,这拖慢了破案时间,严重影响了办案进度。然而通过远程提讯系统,以全国互通的公安内网为渠道,可以建立办案单位和嫌疑人所在地公安机关的互联互通。对于不在当地的嫌疑人,办案人员可以联系嫌疑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请他们将嫌疑人带到附近的视频提讯室,通过远程提讯系统进行讯问,参照远程提讯在押嫌疑人过程完成整个讯问,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办案人员、犯罪嫌疑人的体力消耗、时间耽误、财力浪费。

5.2 侦查过程中对证人的询问

新刑诉法对询问证人的地点没有做出强制性规定,既可以在案发现场,也可以在其他地方。由于许多案件案情复杂,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经常要询问很多证人,但是很多证人分布在各地,进行询问相当困难。有些证人因为距离遥远就不愿意长途跋涉来所在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就有意推脱搪塞公安机关的要求。因此,侦查人员经常要花费大量的路途上的时间去寻找证人进行询问做笔录。通过远程审讯系统,证人可以在本地的公安机关通过远程提讯系统接受外地办案单位侦查人员的询问,避免证人长途跋涉,大大提高证人的作证率,节约公安机关的经济和时间成本。

5.3 适用于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都明确保障了侦查阶段律师有和在押人员会见的权利。在现实中,可能存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人所在地与看守所路途较远、交通不便、时间冲突等原因导致会见不便,影响律师行使会见权。通过远程提讯系统,律师可以在手续齐全、协商一致、保障完备的情况下,借用就近公安机关的硬件设施实现远程会见,及时为在押嫌疑人提供专业建议,可以极大提升会见效率,充分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讯问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而技术进步给侦查取证带来了新机遇。采用远程视频提讯方式可以极大地缓解公安机关案多人少、过劳工作的问题,提高了侦查效率,减少了无意义的时间损耗,对提高审讯效率、防止刑讯逼供、降低破案成本、优化侦查资源都有重要的意义。当然,远程视频审讯模式在公安机关的运用才刚刚开始,道阻且长但前景广阔,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通过加强立法规范、技术改进、实践磨合,远程提讯模式必能获得更加长远的发展、更加广泛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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