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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财富观的主体向度:历史超越与当代确认

2022-12-06张永红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22年10期
关键词:共同富裕本质马克思

张永红,化 锚

(湖南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株洲 412007)

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基本范畴之一是财富,确认财富的主体内容和基本形态是把握财富本质的根本要素。重商主义、重农主义、古典政治经济学均以财富表象确证财富的主体内容,确证点为“物本主义”,“物本主义”的逻辑起点是以利益为纽带的“抽象人”,最终带来的必然是人的“类本质”异化,忽视人的“主体性”。马克思主义所确证的财富形态是对财富中社会形式与主体物质内容的把握,他更注重财富主体的旨归——“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两大超越”也实现了财富主体本质认知由“物”向“人”的转变。探索马克思财富观主体向度对重商主义、重农主义、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超越之处,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确认共同富裕的“人本”内涵大有裨益。

一、财富主体本质认知的三重历史向度

15、16世纪的欧洲处于大航海开辟时代,对外贸易、殖民扩张等政策深受重商主义的影响,货币与财富被视为人之外的独立存在。18世纪以法国为代表的重农学派,将财富归结为农作物这一“纯产品”,财富的主体内容被引申为农业劳动,肯定农业具体劳动的使用价值,推动了法国农产品的自由贸易和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繁荣。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代表人物亚当·斯密将财富的主体范畴从劳动特殊上升为劳动一般,财富与货币统一于人的劳动之中,极大推动了英国经济的发展。

(一)财富主体本质的外化独立——金银

重商主义是“商业本位”,西欧资本原始积累阶段反映商业资产阶级利益的经济体系之一,核心是国家直接干预经济领域并不断集聚金银,抑制金银的对外输出。15至16世纪中叶,早期重商主义代表人物如英国的威廉·斯塔福推行“重金主义”,主张强制的行政手段,禁止外来商品的输入及货币的输出,通过货币差额赚取金银,马克思称其为“货币主义”。16世纪下半叶至17世纪晚期是重商主义的发展时期,代表性观点为托马斯·孟的“贸易差额赚取金银”理论,即商品的对外输出总量必须大于输入量,国家用限制进口,奖励出口的方式来保证对外贸易的出超,马克思称其为“真正的重商主义”。

重商主义者并没有延续西欧封建时期的教会教义和人文伦理思想,摆脱了原有的泛道德主义体系,其思想观点均来源于对经济实践活动和经验现象的把握,将商业资本运转的路径作为考察对象,在流通领域中研究货币和商品的循环运动。重商主义者对于资本的最初解释:“价值成了处于过程中的价值……它离开流通,又进入流通,在流通中保存自己,扩大自己,扩大以后又从流通中返回来,并且不断重新开始同样的循环。”[1]181这种资本即“生出货币的货币”。重商主义者将资本和货币概念混淆,使资本直接等同于货币,其本质问题在于过多关注了流通领域内的交换价值,无视了生产领域的资本。重商主义的财富观并不能对生产过程的劳动本质和货币的真正价值来源加以把握,因为货币只是资本众多表现模式中的一种,交换价值也只是价值的表现形式。马克思也指出:“贸易差额论是整个重商主义体系的要点。正因为人们始终坚持金银就是财富的论点,所以他们认为只有那最终给国家带来现金的交易才是赢利交易。”[2]57也正因如此,重商主义对金银的追求和对人的漠视形成强烈反差,国家时常为保证出口贸易的需要而加大对工人的压榨,劳动阶层处于极度贫困的生活状态,国富民穷。

马克思认为:“真正的现代经济科学,只是当理论研究从流通过程转向生产过程的时候才开始。”[3]显然,重商主义的财富观还不是“真正的现代经济科学”,其并没有真正抓住财富的主体本质,货币与财富被视为人之外的独立存在,视野也仅停留于交换价值层面。重商主义所推崇的经济政策也必然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和资本原始积累初步的完成而难以为继。

(二)财富主体本质的“人性”初显——具体农业劳动

重农学派的出现是法国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产物。18世纪中期的法国尝试了重商主义政策,虽在一定程度上让工商业有所发展,但就法国的经济成分而言,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仍占支配地位。《王国的什一税》《谷物论》等著作强烈批判重商主义,强调农业是国家强盛的根本。佛朗斯瓦·魁奈作为法国重农学派的代表人物,适应社会环境发展的需要,提出了重视农业发展的经济学说。魁奈认为:“正是这些农场主的财富,才是国家的生活资料和人民福祉的真正源泉,是保证国家、土地所有者和僧侣的收入的真正源泉,是在各种职业的个人之间所分配的收入的真正源泉,还是人口增长、国家实力和繁荣的真正源泉。”[4]魁奈对财富源泉的认知已经从流通领域转移到生产领域,他关注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和流通的实际原委,开始对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进行系统研究。

重农学派挣脱了重商主义所推崇的财富起源于流通过程的桎梏,将财富认知的目光转移到了生产过程。重农学派以“纯产品”作为理论根据,整个农业生产活动中所产生的财富减去所消耗的财富之后得到余额,就被称之为“纯产品”。重农学派认为只有农业生产才能创造“纯产品”,但创造的财富“余额”实质是农业工人所创造的那部分剩余价值,重农学派却将其视为“自然的恩赐”,土地是财富的真正源泉。重农学派所引申的“纯产品”是从人与自然(土地)关系的视角加以考证得出,而不是源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因此重农学派仅仅将财富归结为商品的使用价值。

重农学派的最大贡献就是重新认定了财富的主体本质,财富不再是完全脱离于人之外的独立存在,而是转移到人的劳动之中。但重农学派缺乏对价值一般的认识,对劳动的理解局限于农业领域且要与特殊的土地要素结合,忽视对价值的考察,仅仅以使用价值的增大来判断价值的增大和剩余价值的产生。农业领域生产活动中的使用价值增大会带来明显的价值增大,但在工业领域中却很难体现出来,缺少对价值一般认识的后果就是忽视劳动普遍性和抽象性所带来的价值和剩余价值。此外,重农学派将主体对象性的财富视为与土地相结合的特殊劳动,摒弃了重商主义“财富即金银”的观点,这是其进步之处,但重农学派认为货币只会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要求取缔货币,并将货币与使用价值、交换价值相对立,其实混淆了价值和价格的真正区别。

(三)财富主体本质的初步抽象——劳动一般

亚当·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经济的研究》(简称《国富论》)为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构建了系统的理论框架。马克思对其夸赞道,“在亚·斯密那里,政治经济学已发展为某种整体,它所包括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形成”[5]。《国富论》以国民财富的增长为研究对象,亚当·斯密深入挖掘国民财富的构成体系,经济增长的要素配置及增长的规律,他认为一国所有商品生产的总量就是国民财富的总量,因此劳动就是财富之源,由此财富主体本质也实现了由特殊劳动到劳动一般的跨越,货币也不再是脱离社会关系的存在,财富与货币统一于人的一般劳动之中。亚当·斯密以一种绝对抽象化的劳动价值原则,是对重商主义将财富主体本质孤立于人之外的否定,对重农主义所缺乏的价值一般认识的否定。

亚当·斯密认为经济是在一定“自然秩序”之下稳步行进的,国民财富增加的关键在于提升劳动生产率。劳动生产率提高必须借助社会的有序分工,而为维持社会分工的有序进行,除必要的交换工具外,必须保证每个进入市场交易的主体都能够进行等价交换。《国富论》的开篇就货币的起源和效用进行了分析,并在第四章到第七章的内容探讨了劳动价格、商品价格等有效维持社会分工的要素,其理论体系的构建不是从单纯的概念或者某个人为研究点,而是以实际现存的社会关系层面对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进行研究。亚当·斯密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规定为劳动产品的两种属性,在此基础上区分了商品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关于商品实际价值的衡量,亚当·斯密提出了“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6]。即价值源于劳动,获取商品时所付出的辛苦和麻烦就是商品的真实价值。

亚当·斯密规定了劳动一般是财富的主体本质,对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方式进行了“广泛性”分析。不过,亚当·斯密运用的是历史唯心主义研究方法,对财富的理解是基于经验性的社会关系和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在国民经济的实际研究中,研究对象主要是财富的增长问题,在研究过程中触碰到的劳动者、资本家、地主的关系也是在一种绕不开财富增长问题的情形下被动进行的,只见物不见人。因此,亚当·斯密的政治经济学表面上是对人能动性、独立性存在的肯定,但实质是人与外在物的对立转为人内在的对立,财富异化的本质由物转为人。此外,亚当·斯密虽然承认了剩余价值的存在,但他对剩余价值的承认是基于一些地租、利润等方面的具体形式,没有针对剩余价值的一般本质进行分析。正如马克思所说:“所有经济学家都犯了一个错误:他们不是就剩余价值的纯粹形式,不是就剩余价值本身,而是就利润和地租这些特殊形式来考察剩余价值。”[7]

二、马克思财富观主体维度及其对社会关系的历史超越

马克思关于财富的观点多见于《资本论》中,他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就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的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1]47。财富的元素表现为创造商品所需要的生产力、劳动力,以及商品本身蕴藏的使用价值、价值,商品交换的一般等价物——货币等等。不难发现,一切财富元素的重心都围绕“人”及其社会关系展开。因此,马克思的财富观实现了“两大超越”,他对财富的研究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相统一,与以往财富观“只见物不见人”不同,马克思对财富的剖析不仅仅是从物的方面着手,更重要的是从社会关系方面来加以理解,即通过财富主体本质形式的“人”和主体延伸的社会关系两方面来把握。马克思财富观主体本质的形式就是指作为主体的人的自身本质力量的再现,这种形式的财富就是人,这里的“人”是“现实的人”,也就是现实的人自身。

(一)超越之一:揭示财富真正的主体本质

在马克思看来,“真正的财富就是所有个人的发达的生产力”[8]200。马克思在此处界定了“真正的财富”,虽然财富存在着多种形态,包括了货币、商品等等,但其共性的本质就是“所有个人”,即财富不外是人类主体活动的产物。需求作为激发人类主体活动的动力,马克思对财富主体本质揭示的指向也落在主体个人对财富的需求,特别是生存性的财富需求。深入来看,生存性的财富外化为物质财富,内化为使用价值,马克思也指出:“真正的财富在于用尽量少的价值创造出尽量多的使用价值……‘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以及对别人劳动时间里创造出来的东西的享受,都表现为真正的财富。”[9]281这句话包含了马克思对财富主体认知的双重维度。首先,马克思揭示的“真正的财富”是财富所表现出对人的“有用性”,丰富物质财富的创造是为了服务于人的需要,物质财富不仅是支撑整个社会发展的根基,也是主体个人发展的必要条件。若创造的财富不是用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那就成了与人相异己的存在,不能被定义为财富,这就规定了马克思财富观的根本性质就是服务于“人”,体现“人”的主体价值。其次,“现实的人”最宝贵的财富就是时间财富,以“可以支配的自由时间”为标准,更多的可支配自由时间意味着人不再受限于以时间财富换取生存资料的现实,将人从“时间—工作”的被动劳动模式解放到“时间—提升才能—全面进步”的主体发展模式,而越多的可支配时间则代表着财富的发展程度越高。马克思也强调:“财富就是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如此而已。”[9]281马克思于时间维度体现财富发展状况的实质就是为了尊重和肯定人的主体价值。

马克思认为,“在现代世界,生产表现为人的目的,而财富则表现为生产的目的”[10]479,这是对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目标与生产方式“颠倒性”的揭露,资本的实质就是追求剩余价值扩张的无限性与剥削个人发展的无底线性,“颠倒性”的现实带来了劳动者与劳动过程、劳动产品以及自身类本质的异化,形成异化的社会关系。“所有个人的发达的生产力”如何等同于真正的财富,马克思提出了未来社会主义财富生产的设想,三大社会理论形态中的第三阶段形态,即“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10]107-108。个人的全面发展和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是基础,社会财富的创造是自由个性下自由时间对自由劳动的支配,三个“自由”是对社会财富人性回归问题的解读。所以马克思认为“个人发达的生产力”既是创造社会财富的先决条件,而且全部的“个人才能”在生产财富的过程得到充分发展,由此呈现出最好的财富主体力量是“真正的财富”。

(二)超越之二:财富的社会关系更具主体性

马克思主义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分析和确证财富的主体向度。辩证唯物主义对财富本质的确证更为抽象、纯粹,以“纯粹的物”维度来看,马克思认为,“人作为自然存在物,而且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2]209,延续生命必须得到“自然产品”以及“劳动产品”的双重保障。“自然产品”就是人类所能获取的“现成的天然物”,是自然界所给予的“自然财富”,也被马克思称之为“自然富源”。“劳动产品”则是以人类劳动为中介获取的“增加天然物的劳动产物”,也就是“社会财富”。正是自然、社会财富这些“具体效用物”的使用价值被人类所需求、利用,所以马克思说,“物质财富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11],而使用价值正是以自然物质和人类劳动为链接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物质财富本身也是处于带有“人类劳动”性质的社会关系之中。

马克思财富观更注重财富主体间形成的社会关系脉络,以“现实的人”为立足点,这也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态度。物质的存在若只是纯粹的自然物,那它只是不具有任何社会意义的人类客观条件的活动。整个的人类社会体系,任何的生产、活动、事件都与人的意识、目的相挂钩,不存在脱离“人”的社会生活,也就是不存在脱离以人为主体的社会关系的活动。财富虽在最终产品所呈现的是使用价值,但源初阶段就已经具备了某种“社会关系”,是“一种社会生产关系采取了一种物的形式”[12]426-427,马克思更看重财富的社会形式,透过物与物的浅层关系,深入被掩盖的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财富主体本质。

财富是一定社会关系下的劳动产品,是包含了使用价值和社会关系物化形式双重属性的“物质内容”与“社会形式”的统一。马克思指出:“一方面,财富是物,它体现在人作为主体与之相对立的那种物即物质产品中;另一方面,财富作为价值,是对他人劳动的单纯支配权。”[10]479使用价值是物对人的有用性,马克思将“使用价值”作为财富物质内容的表现形式,是对财富人的主体性的初步确认。人们习惯用价值来衡量财富,只是因为价值的表现形式(如货币)能通过购买物品而转化为财富,即获得物品的使用价值。可以看到,区分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前提就是肯定商品生产者相互交换劳动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商品的物质内容一定是在带有“人”这一主体性质的社会形式下才能实现自身价值(使用价值对人的有用性),因此财富就是将“人”作为社会关系主体的劳动产品。

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下对社会生产过程和人的发展过程、社会整体的秩序和人的活动秩序、社会制度的构建和社会主体的行为构建三方面内容进行研究,就是马克思构建社会历史发展三大阶段的基础元素,也是构架社会关系比重的评价要素。前资本主义社会财富的社会关系多表现为“人的依赖关系”,具体表现为人对自然富源条件的依赖性和对普遍使用价值物品的追求。“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10]107,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为了实现财富的增长而主动地体现为“物的依赖性”,工人为养家糊口而被动地体现为“物的依赖性”,无论是资本家还是工人都丧失了人的类本质,而将自己对象化为物,是异化的人,或者说是物化的人。到了共产主义的社会,“财富的尺度决不再是劳动时间,而是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12]104。以自由时间来衡量财富,表明人已经走出物质的羁绊,实现对人的类本质的复归。在共产主义社会,人们在自由时间下对自由个性的追求,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对审美价值生产的追求,社会关系的向度为“人的全面发展”,人人共享平等的社会经济权利,劳动不再受到生存竞争的束缚。

财富的物质内容和社会形式的统一是发生在人类社会的第二形态中,但人的独立性是建立在“物”的依赖性之上,也正是这一实质催生了“物”和“人”的矛盾,进而形成一种追求“物”而非追求“人的全面发展”的“畸形”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存在也是资本主义危机爆发的必然因素。正如马克思所说:“社会所拥有的生产力已经不能再促进资产阶级文明和资产阶级所有制关系的发展。”[13]在这里,马克思已经意识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危机就是物质财富的不断积累而社会形式财富的不断集中之间的矛盾,整个社会关系下的资源比重倾斜于很小一部分人,少数人社会形式财富的集中必然会导致物质内容财富的停滞,消除危机的方式就是变革社会形式的内容,实现财富主体的地位增长,推动以“人”为主线的更具主体性的社会关系形成。

三、马克思财富观主体向度的当代确认

马克思一直站在“人类世界”以及现实下的人的生活状态思考问题,财富观也将“人”作为财富本质的确证点。马克思在批判和继承重商主义、重农主义、古典政治经济学财富观的基础上,代入全新的审视视角,厘清了人与财富之间辩证的逻辑关系,实现的“两大超越”揭示了财富的真正主体本质——“人本”,以及深入探析财富背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二者对于当代中国共同富裕事业的建设彰显出巨大的影响力和生命力。习近平指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14]共同富裕是确认“人民”主体层次对马克思财富主体本质的深刻解读,是对马克思财富观的继承、丰富与发展。

(一)确认财富的主体本质:共同富裕的人本价值和人文意蕴

马克思所确证的财富主体本质,将财富作为人的活动产物而存在,真正的财富表现为对人的有用性,其将财富创造的人自身与财富创造的“目的本身”的人结合起来,既是对财富创造过程中个人作用的肯定,也强调了财富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服务于人。因此,马克思财富观的根本性质就在于体现“人”的主体价值和服务于“人”两方面。习近平指出:“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15]共同富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战略目标,坚持了对马克思财富观主体向度的继承与发展,秉承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脉络,彰显了深刻的人本价值和人文意蕴。

共同富裕彰显着“人民”作为财富主体的人本价值。共同富裕一以贯之的原则就是始终从人民的立场出发,更多的关注发展成果是否惠及全体人民,与时俱进地解决社会主要矛盾,不断深化对“人”这一主体价值的认知。以推进共同富裕事业中人民主体范畴的确证为例,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前,毛泽东注意到工人和农民群众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巨大创造力,因此强调这一时期实现共同富裕的范围以“工人、农民”为主。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推进,“中国式的现代化道路”需要经济财富的持续健康发展,出现了以民营企业为代表的创业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受雇于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还有个体户等一批新型阶层。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新型阶层共同构成了创造和积累社会主义财富的主体力量,均被纳入共享共同富裕事业的人民群众范畴。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经济财富已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不断被提及,重点也逐步向着“人的全面发展”维度转变,表明在新时代的共同富裕,已经不再局限于外在的物质因素,而是致力于提升人民的生活质量,深化对人的本质探索和认知,彰显人民作为共同富裕主体和社会主义财富主体的人本价值。

共同富裕彰显了服务于“人民”主体的人文意蕴。习近平强调,要“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共同富裕”[16]。共同富裕工程的推进与落实,均以“人民”为核心立场,在实现过程中保障共同富裕的主体利益。共同富裕彰显了“真正的财富是要服务于人”的根本性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于共同富裕的需要,根本上就是服务于人民的需要。具体来看,不同时期共同富裕的内涵以服务于人民的不同需要为向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我国发展方式仍处于持续探索之中,在人民要求建立先进工业国需要的基础上,将重点放在了推进建设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形成了初步的工业基础,但当时共同富裕的制度基础是“平均主义”,虽在工业方面有所发展,但仍是发展内生动力不足、整体富裕水平落后的局面。在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基础上,我国实现了由单向工业发展向更注重多领域发展转变,以应对生产落后的现实状况。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后,党中央进一步认识到了“平均主义”式的共同富裕带来的是“共同贫穷”,必须转换社会财富的共享模式,因此将中国式现代化的“先富带后富”的共同富裕模式“摆上台面”,完善和补充了收入分配制度,将收入效益折射到社会整体的发展效益中。尽管如此,这一时期仍然存在基尼系数过大的分配公平问题,过大的收入差距会导致成果共享的难度增大,高、中等收入人群的财富扩散效应也难以发挥作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将共同富裕在分配领域得到“质”的升华,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了共同富裕中“人”的主线脉络,着力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拓宽富裕领域。随着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增长,中国特色共同富裕之路逐步迈上高质量发展阶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启奠定了共同富裕生产关系的基础;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将“共享”发展理念贯穿于中国建设的各项领域,奠定了共同富裕的思想基础;2020年中国实现了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的伟大壮举,迈出了共同富裕的重要一步;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为实现共同富裕构建宏伟蓝图,提出了“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17]。以上种种都是共同富裕愿景下党根据人民的实际需要,为民而“变”、为民而“动”,彰显了服务于民的人文意蕴。

(二)确认更具主体性的社会关系:共同富裕中反哺、帮扶式的第三次分配

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雇佣劳动制,资本家与工人的社会关系存在着天然的阶级对立,资本家所追求的剩余价值和资本是在剥削工人的基础上实现的,二者社会关系的重心偏颇于“资本”,而不是“人”这一主体的发展。正是社会财富结构处于贫富差距过大的失衡状态,导致了物质财富的不间断积累和社会形式财富不断集中的资本主义危机。马克思的财富观以“现实的人”为理论构架,其透过财富中物与物的浅层关系,通过主体范畴延展的社会关系把握财富的实质,研究视角位于人与人共同全面发展的层面而非单纯财富增长层面。社会主义的财富一定是服务于人并且是于人有用的,社会关系的财富主体之间互相帮扶,没有剥削和压迫。

中国特色共同富裕工程的构建一直贯彻打牢基础、渐进发展的方式,在各层面注重人民之间的良性互动,蕴含着丰富的“主体性”社会关系。关于共同富裕政策的实施,我国于改革开放初期就制定了“先富带后富”这一举措,与经济学中“涓滴效应”相类似,即通过经济整体增长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可以有效在社会的各个阶层之间动态扩散,从而达到消除贫困,夯实基础的目的。但经过实践和对比其他发展中国家“涓滴效用”状况,所得到的结果证实了“先富带后富”虽让生产力得到了快速发展,国家摆脱了“低收入陷阱”,但贫富差距也随之拉大,高收入的人群并没有将财富扩散至低收入人群。面对此项难题,习近平提出要,“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18]。三次分配的主体各不相同,第一次分配以进入市场的各要素为主体,第二次分配以政府为主体,第三次分配的主体囊括了民间组织、个人、企业等,三次分配的主体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营造和谐社会关系,推动现阶段共同富裕更具活力的有力抓手。

第三次分配是人民主体间相互扶持的最好体现,是对社会关系中主体“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方式探索。第三次分配主体间的价值指向是“人”,不是资本抑或是剩余价值。过往为实现共同富裕的既定目标,部分人民和地区先作出了牺牲,国家集中资源成就了一批主体和地区的发展。习近平指出:“我们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绝不能出现‘富者累巨万,而贫者食糟糠’的现象。”[19]现在富裕起来的地区和主体在第三次分配政策的号召下,采用慈善、捐赠财产和提供公共服务等方式提升弱势群体对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的获得感和满足感。第一次分配容易造成贫富差距的增大,因为其竞争机制的核心就是追求经济效率。如果第二次分配的社会保障、脱贫攻坚等政府手段比重过低,也不利于城乡差距和贫富差距的调节;相反过高的比重会增加财政负担,增大企业和中层阶级的税赋负担,容易滋生“社会懒汉”,抑制社会的内生动力。第三次分配能够对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作有效补充,具体来看:一是第三次分配能够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主体间的贫富差距。第三次分配内生的慈善性质的项目、活动以及企业家的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能够对市场经济存在的不合理的“竞争机制”进行道德层面的限制和补充。二是第三次分配就保持社会创新力和内生动力有独特作用,其在不增加税赋负担的前提下,以爱心和自愿的方式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身于慈善事业,既可以响应国家政策,也不会磨灭二者的积极性,激发企业和个人的发展势能。企业和个人在实现自我社会价值的同时,也能营造良好的口碑和声誉,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社会主体间相互帮扶,共同发展,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方式,也是对更具主体性社会关系的当代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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