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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财富哲学视域中的共同富裕与三次分配

2022-11-28刘荣军

关键词:共同富裕分配马克思

刘荣军

(华侨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暨现代社会与政治哲学研究中心,福建 厦门 361021)

邓小平说:“共同致富,我们从改革一开始就讲,将来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课题。……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1]。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握发展阶段新变化,把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上。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之际,随着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如何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成了改革和发展的重中之重! 习近平说:“现在,已经到了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历史阶段”[2](P4)。 在中央财经委第十次会议上,习近平不仅从“深入研究不同阶段的目标,分阶段促进共同富裕”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三步走”(到“十四五”末、到2035 年、到本世纪中叶)的战略目标,而且提出了“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2](P5)。 由此,如何从马克思财富哲学角度理解共同富裕和三次分配就成了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理论问题。

一、财富的最高本质:“社会个人”之“自由个性”的历史生成

在对马克思财富哲学的研究中,笔者曾经指出,马克思关于财富概念的“纯粹的物”、“社会关系”和“主体能力”的三重规定实际上提供了一个从“财富与劳动的关系”和“财富的物与人的关系”这两个方面探讨人的本质问题的全新理论视野:财富作为人通过生产劳动满足其需要而得到的“生产物”或“劳动物”,体现了人的对象性本质、主体性本质和社会性本质的有机统一[3]。

然而,进一步研究发现,马克思在对财富的对象性本质、社会性本质和主体性本质这三重本质规定的背后,内含着他对财富本质的一个更加宏大的最高规定或最后规定:“社会个人”之“自由个性”的历史生成。 马克思认为,无论是“社会个人”的生成还是“自由个性”的养成,都与人们渴望财富、追求财富、创造财富与使用财富的物质生产活动本质相关。

“社会个人”是马克思在进行政治经济学批判、写作《资本论》及其手稿过程中提出的一个重要概念。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从哲学世界观的创立角度提出了与“抽象的个人”针锋相对的“现实的个人”。 正是借助于“现实的个人”及其“感性活动”“对象性活动”,马克思为人类历史的发展找到了现实的基础,实现了对黑格尔“思辨人学”和费尔巴哈“感性人学”这两道门槛的跨越。 然而,当马克思从哲学世界观的创立转入政治经济学批判以后,他就把侧重于历史科学建构的“现实的个人”推进到了政治经济学批判的“社会的个人”的历史语境中。 在马克思看来,18 世纪市民社会理论家所讲的个人,无论是斯密、李嘉图等人的“经济人”还是霍布斯、卢梭等人的“契约人”,虽然具有“现实的个人”的外部表征,但在本质上都是类似“鲁滨逊一类故事”的“缺乏想象力的虚构”或“美学上的假象”。在他们那里,现实的个人“不是历史的结果,而是历史的起点”、“不是从历史中产生的, 而是由自然造成的”,因而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抽象的“孤立个人”[4](P22-25)。 由此,马克思从超越鲁滨逊式的个人主义和利维坦式的集团主义角度出发,提出了与“孤立个人”针锋相对的“社会个人”概念。 马克思说:“说到生产,总是指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上的生产——社会个人的生产”[4](P26)。 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个人” 有两个基本含义: 一是初级意义上的“社会个人”,即“市民社会”中的“社会个人”,“还只能为社会和在社会中进行生产”[4](P108)的个人。 马克思说:“个人从属于像命运一样存在于他们之外的社会生产;但社会生产并不从属于把这种生产当作共同财富来对待的个人”[4](P108)。 二是高级意义上的“社会个人”,即“人类社会”中的“社会个人”,“他们的社会关系作为他们自己的共同的关系,也是服从于他们自己的共同的控制”的“全面发展的个人”[4](P112)。 马克思说:在社会历史从市民社会向人类社会的转变中,“表现为生产和财富的宏大基石的”就是“社会个人的发展”[5](P100-101)。

当马克思把“社会个人”的发展与社会财富生产的宏大基石联系起来,马克思就提出了人类社会发展第3 个阶段中人的发展的最高境界:“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4](P107-108)。 这句看似简短的论述包含着两个由表及里的极其深邃的思想内核:第一,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的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两个基础上的“自由个性”,在根本上体现的是人的社会性本质与主体性本质的高度统一;第二,个人全面发展或自由个性的一个最集中表现是“他们的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 在这里,如果说“他们的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本身就包括了个人的生产能力,那么“他们的社会财富”无疑也内在地包含了个人创造的财富;由此,马克思在对“社会的生产能力”、“社会财富”的论述中实际上已经囊括了个人的生产能力和个人财富。 这里唯一不同的是,在现代社会里,由于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和人们精神境界的影响,个人的生产能力及其所创造的财富,就其主体部分或最大部分来说,还只能归属资本家阶级(资产阶级社会)或生产者个人(社会主义社会)占有和支配。 而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里,由于生产力的高度发达和人们精神境界的高度提高,个人的生产能力及其所创造的财富都转化成了“社会的生产能力”和“社会财富”。

毋庸置疑,马克思从财富哲学角度对“社会个人”与“自由个性”关系的阐述说明,社会个人全面发展和自由个性历史生成的根本前提就在于“很多个人”“生产能力”集结而成的“他们的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的全面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社会财富”作为“他们的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发展的一种外在的东西,只是人的劳动本质或实践本质的对象化产物。 这种外在的、对象化的产物倘若不能从社会关系维度上促进“社会个人”的发展与“自由个性”的形成,不能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自由人联合体”[6](P422)奠定物质前提和经济条件,那么人的发展既不能称之为“自由”的发展亦不能称之为“全面”的发展。 由此出发,马克思本质重要地从人的能力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发展角度区别了财富的外在本质和内在本质,把“人的能力的全面发展”视为了财富生产这个“外在目的”的“内在目的”。 在《1857-1858 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不仅连用3 个“不就是”的设问分析了财富的本质,而且在对财富的外在目的与内在目的、片面目的与全面目的的论述中阐述了人的全面发展。 马克思说:与“资产阶级经济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时代”中人的内在本质的充分发挥所表现出来的“为了某种纯粹外在的目的而牺牲自己的目的本身”相比,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将是“人类全部力量的全面发展成为目的本身” 的社会——“人不是在某一种规定性上再生产自己,而是生产出他的全面性; 不是力求停留在某种已经变成的东西上,而是处在变易的绝对运动之中”[4](P479-480);“外在的目的失掉了单纯外在自然必然性的外观,被看作个人自己提出来的目的,因而被看作自我实现,主体的对象化,也就是实在的自由”[4](P615)。 在《资本论》第3 卷中,马克思进一步从“社会的现实财富”同“剩余劳动”的关系出发论述了必然王国与自由王国之间的内生关系,把“必然王国”设定为“受必要性和外在目的规定要做的劳动”,认为只有“在这个必然王国的彼岸,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挥,真正的自由王国就开始了”[7]。

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原则高度来看,马克思关于“社会个人”之“自由个性”与“共同财富”、“社会财富”关系的论述,为我们从本质上揭示了财富生产与人的发展之间的内在关系:无论是从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上来看,还是从内在目的与外在目的的关系上来看,财富的生产与创造都只是实现人的发展的手段或外在目的,而绝不是人的发展的目的本身或内在目的。 人的发展的目的本身或内在目的永远都是而且只能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如果说,财富生产与创造之于人的自由发展的意义就在于能够实现人的能力特别是生产能力从外在目的向内在目的的转化,那么这种转化必须借助于财富生产与创造之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意义才能实现,而人的全面发展除了人的主体能力的全面发展,最主要的就是人的社会关系的全面发展。 由此,能否以及如何借助于财富的生产与创造而实现人的个体性、私利性、特殊性向社会的公共性、公益性、普遍性的提升与转化,就成了马克思财富哲学的最高问题或最后问题。 正是在这种归根结底的意义上,马克思关于财富生产与“社会个人”之“自由个性”的历史生成的论述,已经在总体构成性意义上超越了财富之对象性本质、主体性本质和社会性本质的三重规定,赋予了财富以自由性本质的最高的、最后的意义规定:人的劳动创造财富并不仅仅是为了创造财富,而是经此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财富表现为人的劳动产品不仅确证了人的实践本质,更重要的是它作为载体促进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实现人之作为“社会个人”的“自由个性”或“自由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

二、财富的社会性共享与共同富裕

无论是从“社会个人”之自由发展来看,还是从人类社会之最后解放来看,共产主义社会都必须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社会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为物质基础和经济前提。 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条基本原理。马克思和恩格斯说:“生产力的这种发展之所以是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还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6](P166)。 “当人们还不能使自己的吃喝住穿在质和量方面得到充分保证的时候,人们就根本不能获得解放”[6](154)。

然而,问题并不能停留于此。在马克思看来,共产主义社会不仅要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社会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为物质基础和经济前提,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物质财富在社会性质上必须是代替了“单个的个人的财富”的“社会的财富”或“共同的财富”。 对于任何一种社会形式来说,这种社会的、共同的财富不仅在生产性维度上存在着一个如何生产、如何积累的功能性要求,而且在分配性维度上存在着一个为谁生产、如何分配的合法性要求。 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马克思财富哲学的历史内涵与人学意义本质重要地凸显出来了:“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6](P210)。 在马克思看来,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由于“活动上、劳动上的差别不会引起在占有和消费方面的任何不平等、任何特权”,因此这种联合占有的方式必然代替“‘按能力计报酬’这个以我们目前的制度为基础的不正确的原理”的“按需分配”这样一个原理[8](P637-638)。 联系恩格斯关于未来社会“由社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共同联合体来共同地和有组织地利用生产力”从而能够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6](P308)的论述,以及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因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将如此迅速”以至于“生产将以所有的人富裕为目的”[5](P104)的论述,特别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按劳分配”这一“资产阶级权利”的历史辩证法分析及其对“按需分配”这一“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9](P360-365) 的分配方式的历史哲学阐述,我们完全可以发现,这些论述虽然初步地但却是明确地申明了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必须以全体成员的共同富裕为根本目的的基本主张。 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 从另一方面说,现实社会主义与未来共产主义的区别不仅存在于分配领域的“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上,而且存在于生产领域的“各尽所能”上:这种各尽所能是为了什么需要、为了谁的需要的各尽所能? 现实社会主义还必须从为满足个人需要为出发点,朝着为满足社会的、共同的需要为出发点的社会提升和进步。这决定了现阶段我们推进共同富裕,还只能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和循序渐进的基本原则。

站在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立场上,如果说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是“充分实现了共同富裕”的社会,那么现实社会主义就只能是“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社会。 这样的社会主义意味着它在人类社会发展的第2 个阶段向第3 个阶段的过渡中必然担负一种承“前”启“后”、由“此”达“彼”的桥梁作用,由此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双重差别:在生产性功能上,社会主义必须努力消除生产力的资本属性,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创造巨量的物质财富;在分配性功能上,社会主义必须努力消除贫富差距,避免两极分化,促进共同富裕。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恩格斯在论及社会主义社会及其生产目的时指出:“通过社会生产,不仅可能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质生活,而且还可能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9](P670)。 “我们的目的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这种制度将给所有的人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给所有的人提供充裕的物质生活和闲暇时间,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10]。

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来说,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这就同时决定了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 如果说自鸦片战争以降直到中国共产党的成立,中国现代化屡屡受挫的原因既在于领导阶级的主体性缺失又在于发展方向的选择性失误,那么毫无疑问,中国共产党的成立使中国式现代化有了一个坚强的领导主体;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则使中国式现代化有了一个坚定的发展方向。 毋庸置疑,当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经受了从1958 年到1978 年长时期的缓慢发展和停滞状态而进入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后,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科学探索“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等根本问题,不仅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走向“富起来”的道路确立了两个根本性标识(“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两极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而且规划了“先富带动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发展战略。 同样地,当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经历了从1978 年特别是从1992 年到2012年长时期的高速度增长而实现了“富起来”的基本目标以后,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从理论与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等根本问题,把握发展阶段新变化,把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不仅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为促进共同富裕创造了良好条件,而且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提出了“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新目标。 在中央财经委第十次会议上,习近平对什么是共同富裕、如何准确地理解共同富裕、怎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共同富裕等重大问题作出了提纲挈领式的新阐释,实际上是从“是什么”和“不是什么”的辩证统一意义上为共同富裕确立了一些新的根本性标识:“我们说的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2](P4)。“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一个总体概念,是对全社会而言的,……不是所有人都同时富裕,也不是所有地区同时达到一个富裕水准”[2](P8)。

从马克思财富哲学角度出发,正确理解“扎实推动共同富裕”需要四个坚持: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以市民社会和自由个人主义为制度基础的资产阶级社会坚持的是以资本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人类社会和社会化的人类为发展取向的社会主义社会理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中国式现代化只能是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而不能是别的什么主义的现代化,这已经为中国近现代历史发展进程所证明。 在一定意义上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是坚持共同富裕的发展方向。 唯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中国式现代化才能真正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包括发展机会的共享和各种公共服务的共享),真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民生福祉,在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中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因此,能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能否坚持共同富裕的发展方向,能否坚持共建共享的发展理念,是我们能否真正践行“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和“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试金石。

二是坚持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 高质量发展是高品质生活和共同富裕的前提和保障。马克思说:“人以其需要的无限性和广泛性区别于其他一切动物”[11]。 “财富从物质上来看只是需要的多样性”[4](P524)。 人的需要以及满足需要的方式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个不断运动、变化、发展的长期过程。 人们对财富需求在数量上的增多和在质量上的改变,反映了人的需要的数量增多和层次跃升。随着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随着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我国人民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已经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主要制约因素。 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最终还得靠科学发展、高质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来解决。 如果说,财富分配与财富生产本身就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那么毫无疑问,把蛋糕分好的前提是把蛋糕做大做好做实。由此,能否推动新时代中国经济社会从高速度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从量的扩张转向质的提升,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就成了我们能否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根本保障。 就此来说,高质量发展是共同富裕的有力保障,共同富裕是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那种认为共同富裕的核心是财富分配与共享而非财富生产与创造的观点,恰恰是被马克思所批判了的“把生产当作永恒真理来论述而把历史限制在分配范围之内”的“荒诞无稽”[4](P38)观点,是“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是围绕着分配兜圈子”的“庸俗的社会主义”[9](P365-366)观点。 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习近平指出:促进共同富裕需要把握好的原则之一就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他告诫我们:“要统筹需要和可能,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在经济发展和财力可持续的基础之上,不要好高骛远,吊高胃口,作兑现不了的承诺。 ……即使将来发展水平更高、财力更雄厚了,也不能提过高的目标,搞过头的保障,坚决防止落入‘福利主义’养懒汉的陷阱”[2](P6)。 因此,现阶段促进共同富裕必须坚持在科学发展、高质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须充分估计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

三是坚持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 共同富裕问题不是一个简简单单的分配问题,而是一个涉及生产与分配、目的与手段、财富与德性、效率与公平、市场与政府、经济与政治、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做大蛋糕与分好蛋糕等诸多关系的复杂的社会工程。 这其中具有统领性的就是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 虽然说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在现阶段依然是一个无论起点平等、过程平等还是结果平等都无法周全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但是通过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进而对个人、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在广度或深度上进行或大或小的调整、平衡与协调,却是完全必要和非常重要的。当然,无论对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做何种认识与取舍,都不应该成为停滞改革和发展的借口。 正如王岐山所说:“我们只能在做大蛋糕的过程中寻求更好地切分蛋糕的办法,决不能停下来、就切蛋糕的办法进行无休止的争执”[12]。 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基本原理出发,实现共同富裕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除了必须处理好生产与分配这对根本关系外,还必须处理好先富与共富之间的动态发展关系,不是说现在提倡促进共同富裕就不再讲鼓励先富了。 事实上,先富、后富与共富本身就是一个逻辑整体:唯有鼓励先富,才能激发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与活力;唯有带动后富,才能传递勤劳创新致富和全民共同奋斗的精神力量;唯有扎实促进共同富裕,才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社会主义发展的根本目的和本质要求。

四是坚持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马克思说:“通过私有财产及其富有和贫困——或物质的和精神的富有和贫困——的运动,正在生成的社会发现这种形成所需的全部材料;同样,已经生成的社会,创造着具有人的本质的这种全部丰富性的人,创造着具有丰富的、全面而深刻的感觉的人作为这个社会的恒久的现实”[13](P306)。 这段论述说明,无论是“富有”还是“贫困”,都包括了“物质的”和“精神的”两个方面。 如果说在“已经生成的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个人既不再受到财富匮乏的物质困扰,也不再受到财富积累的精神困扰,因而能够自由全面地发展;那么在“正在生成的社会”即社会主义社会,创造有利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就成了社会主义走向共同富裕的题中应有之义。 另一方面,如果说物质贫困往往伴随着精神贫困,那么物质富有却并不必然会带来精神富有。马克思就曾经从人的自我异化角度出发批判过资产阶级被物质富有掩盖着的精神贫乏。 他说:“有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同是人的自我异化。 但有产阶级在这种自我异化中感到自己是被满足的和被巩固的,它把这种异化看做自身强大的证明,并在这种异化中获得人的生存的外观。而无产阶级在这种异化中则感到自己是被毁灭的,并在其中看到自己的无力和非人的生存的现实”[14](P44)。 从实现人的自由与劳动解放意义上说,无产阶级的解放既然是他们的“社会生活过程即物质生产过程”[15]的全面解放,自然也是他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从“贫困”走向“富有”的过程。 马克思说:“在再生产的行为本身中,不但客观条件改变着,……而且生产者也改变着,他炼出新的品质,通过生产而发展和改造着自身,造成新的力量和新的观念,造成新的交往方式、新的需要和新的语言”[4](P487)。 “他们在这个过程中更新他们所创造的财富世界,同样地也更新他们自身”[5](P108)。 社会主义不应该是物质匮乏的社会,也不应该是精神空虚的社会。 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之路应该是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都富裕的发展道路。 唯有坚持以文化人、以文培元的文化滋养、价值引领和精神升华,才能真正实现物质富裕与精神富有相结合、口袋要鼓与脑袋要富相协调、美好生活与美好社会相统一的共同富裕之路。

总之,站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原则高度,我们必须从“先富”时代走向“共富”时代的历史转换中,从发展愿景与现实进程、实体性目标与过程性目标的有效结合出发,全面认识共同富裕的双重历史哲学意蕴:一方面,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也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 我们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我们的发展方向和政策导向(包括鼓励性政策、引导性政策、约束性政策等),向着这个目标更加积极有为地努力。 另一方面,“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9](P364)。 我们必须从现阶段共同富裕“是什么”和“不是什么”的科学界定出发,循序渐进、脚踏实地、久久为功地办好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这件既“等不得”也“急不得”的“好事情”。

三、财富的主体性自由与三次分配

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能只是一个高高在上的社会愿景,还必须具有能够把这种社会愿景付诸实际行动的法律法规、政策引导和人性激励。 如果说,共同富裕的战略谋划在“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先富”时代还只是一种社会愿景(那时的主要任务是解决中国社会发展的动力不足,通过“发展生产”把财富蛋糕快速“做大”),那么,当我国社会主义经过长期的改革开放而积累了相当规模的社会财富后,我们理应转向“先富带动后富、走向共同富裕”的“共富”时代(现在的主要任务是防止中国社会发展的两极分化,通过“共同致富”把财富蛋糕真正“分好”),使共同富裕从社会愿景经由法律法规、政策引导和道德激励在社会现实中实质性地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从2019 年10 月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到2020 年10 月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再到2021 年8月中央财经委第十次会议提出“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党和国家不仅在“初次分配”、“再分配”之外郑重地引入了学术界探讨了将近30 年的“第三次分配”①这一概念,而且正式提出了构建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这对于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实质性与引导性意义。

从概念上说,初次分配就是由市场按照效率原则进行的分配。在初次分配中,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都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 再分配就是由政府按照兼顾公平与效率、更加注重公平原则进行的分配。 在再分配中,政府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通过税收(如收入税、财产税等)和财政支出(如社会保障支出、转移支付等)的形式参与收入分配的过程。 第三次分配则是社会主体或社会力量(主要是“个人”以及“人格化的个人”如家庭、家族、企业单位、公益性组织等)自愿地通过民间捐赠、慈善事业、慈善信托、志愿行动等方式进行的一种收入和财富流动方式,是对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一种有益补充。 概括地说,初次分配是市场按照竞争性原则进行的分配,提倡效率优先;再分配是政府按照强制性原则进行的分配,注重兼顾公平;三次分配是社会按照自愿性原则进行的分配,凸显道德力量和社会文明。 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人们通常把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主体比喻为“无形之手”(“看不见的手”)和“有形之手”(“看得见的手”),而把三次分配的主体比喻为“温柔之手”或“文明之手”。 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初次分配对效率的追求也是对公平的追求,再分配对公平的注重也是对效率的弥合,第三次分配则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没有考虑或考虑不周的一种补充完善。 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无疑有利于3 种分配方式相得益彰地消除贫富差距、防止两极分化、促进共同富裕。

在笔者看来,要正确理解“第三次分配”及其在“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中的应有地位和重要意义,必须从“补充形式”和“自愿行为”这两个基本定位入手,准确把握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在现阶段甚至今后很长一段历史时期,第三次分配都还只能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有益补充形式。 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收入和财富分配的主导形式还是市场竞争下的初次分配和政府调节下的再分配。 从市场角度看,在现代社会生产体系中,存在着资本、劳动(力)、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多种生产要素。 这些生产要素,无论是传统要素还是创新要素,尽管在创造价值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同作用(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但在创造财富(使用价值)的过程中却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劳动不是创造财富的唯一源泉)。 既然各生产要素都参与了财富的生产与创造过程,自然就有权参与财富分配,取得收入。习近平说:为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必须“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要素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16]。 这里唯一不同的是,在“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是我们全部现代社会体系所围绕旋转的轴心”[17],因而资本和劳动成为现代社会的两种基本生产要素的情况下,资本主义实行的是“按资分配为主体、其他要素为补充”的分配方式,而我国社会主义实行的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方式。 从政府角度看,在现代市场分配体系中,国家的作用是双重的:一方面通过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财税政策对国民收入进行调节,在再分配中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另一方面通过对资本的治理,特别是对资本与劳动关系以及它们同国家关系的治理,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劳动者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如果说,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操治理国家之心、得治理国家之利的是资产阶级以及代表他们利益的资产阶级政府,那么在社会主义国家,操治理国家之心、得治理国家之利的就只能是广大劳动者阶级和人民群众以及维护他们利益的人民政府。 我们看到,随着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我们不仅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上,而且对劳动与资本的关系作出了新的调整。 我们一方面大力鼓励勤劳致富、合法致富、创新致富,另一方面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及时开展金融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整治。 这都是国家从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战略高度出发对劳资关系的新调整。 就此来说,无论是提出“两个同步”(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同步)、“两个提高”(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还是提出“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健全各类生产要素由市场决定报酬的机制”,都是我们从“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4](P36) 这个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出发,既发挥资本的积极的生产性创造性能力,又防范资本的过度的逐利性投机性本能,为了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明智之举、富民之举。

另一方面,第三次分配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极其有益的补充形式。 市场不是万能的,政府也不是全能的、包办一切的。 市场按照效率优先原则进行的初次分配,政府按照兼顾公平原则进行的再分配,在总体上讲都是一种具有普遍性原则的分配方式。这种普遍性分配原则面对个体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具体场景时,总是会使市场和政府在分配过程中不能够解决因观念性影响、偶然性因素、个体性差异、突发性变故乃至城乡差距、区域差距、行业差距等产生的诸多贫富差距扩大甚至两极分化严重的问题,也产生了市场与政府在分配领域的种种失灵、空白、缝隙、漏洞等现象和问题,从而使得通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实现共同富裕的这种普遍性分配原则部分失效。 事实说明,市场与政府在分配过程中不存在、不充分、不到位的领域,正是以传统习俗、道德因素、社会互助和自我实现为基本动因,以募集、自愿捐赠和资助等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为主要形式的第三次分配发挥积极作用的重要领域。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 从另一方面说,第三次分配与初次分配、再分配的最大不同是,它是社会主体或社会力量通过自身收入和财富的转移支付或慈善捐赠等方式进行的一种自觉自愿的重新分配。在这种意义上说,第三次分配的实现情况是与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成正比例或正相关发展的。第三次分配的实行,不仅需要社会主体在收入和财富上有一定的超高净值作为物质基础,而且需要社会主体在道德品质、自我意识乃至自由意志上达到一定的精神高度。 就此来说,当我国消灭了绝对贫困,开启了从“先富”时代迈向“共富”时代的新征程时,我们一方面鼓励和提倡富裕人群和企业通过第三次分配弥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后出现的贫富不均,实现共同富裕。 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必须对第三次分配的补充作用持有清醒的认识。 就是说,在现阶段,第三次分配还只能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有益补充形式,但绝不是实现共同富裕的主流分配方式。 把实现共同富裕的希望寄托在第三次分配上,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一个根本误区。 即使我们现在提出了“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那也只是说明我们在必要性和重要性上认识到了发挥第三次分配的补充作用的重要意义,但绝不是说明我们在客观性和现实性上就必须把第三次分配放在主流分配和主导作用上来予以强制兑现。

其次,从人类社会发展的长远过程和最终趋势来看,第三次分配的作用会日益突出,经由人们的“自愿行为”把人的“自我的实现”转变为人的“自由的实现”,在促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最终达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

毋庸置疑,第三次分配是社会主体或社会力量基于自愿原则和道德准则,以慈善捐赠(包括募集、捐赠和资助等)或志愿服务(包括义工、技能或知识传授等)等社会公益方式对其所属资源、收入和财富进行的一种分配。 既然是基于自愿原则和道德准则,当然就不能对第三次分配的社会主体、行为方式和捐赠标的提出任何强制性、强迫性、过分性要求。 这里最重要的是,要让第三次分配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让公益慈善事业得到健康发展,就必须保障参与第三次分配和公益慈善的主体享有充分的自由和裁量权,享有充分的自主性和自愿性,而不能是一种强迫的、被动的社会行为。 以慈善捐赠来说,是否捐赠、捐赠什么、捐赠多少、捐赠给谁、如何捐赠等问题,都应该由捐赠者本人或其委托授权的社会组织或公益组织说了算。 政府和社会可以给予适当的法律规制、政策指导和舆论引导,鼓励高收入群体和企业家在向善、为公、乐施等社会价值理念的引导下更多回报社会、反哺社会,但绝对不能实行强制性干预。 我们一定要认识到,以慈善捐赠为主要形式的第三次分配是在自愿基础上,起到改善分配结构的补充作用。 对于共同富裕和第三次分配,我们既不能误解为是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也不能曲解为是强取强予,“劫富济贫”。所以,现阶段应更加突出第三次分配的“激励”“引导”和“示范”意义,让人们明白,共同奋斗、共同建设才是共同富裕、共同享有的根本途径。

更为深入地说,理解第三次分配的“自愿”问题,既有一个“是否强迫”的问题,也有一个“是否功利”的问题。 事实上,当人们从“非强制性”和“非功利性”的并置并用出发认为第三次分配是一种“非强制性”“非功利性”的收入转移的时候,这种理解本身就是一个误解。 “非强制性”和“非功利性”是两个不完全相同甚至完全不矛盾的概念。 以慈善捐赠来说,外界是否强迫捐赠者,与捐赠者是否有某种功利追求,这是两个并不矛盾的问题。 作为捐赠者的个人或企业,通过慈善捐赠确实会失去部分物质上、财物上的实体内容,但他无疑也会收获其他方面的东西,如产品畅销、发展红利、社会信誉、社会尊重等等,因此从长远来看,慈善捐赠不仅无损于个人和企业的发展,反而会促进企业的发展及其与他人和社会的良性互动。 可以说,无论是出于什么目的的考虑,第三次分配的自愿行为背后都存在某种主观动机、功利考虑或价值偏好。 这是现阶段社会公益与慈善捐助的一个主要特点。 当然,从另一方面说,我们固然需要反思和总结这种自愿行为的主观动机、功利考虑和价值选择,但在现阶段它还不是我们考虑问题的关键。 现阶段我们考虑问题的关键是,这些个人或企业毕竟“这样去做了”。在这种意义上,现代公益具有一定的功利目的,同时现代功利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这本身都是无可厚非的事情。 马克思说:“功利论一开始就带有公益论的性质,……在分工的情况下,单个人的私人活动变成了公益的活动”[8](P367-368)。 在现阶段,无论是出于什么动机的“自愿行为”,只要个人或企业的公益事业或慈善捐助具有某种“充实的内容”或“积极内容”,他们就都可以作为第三次分配的参与主体而获得广泛的社会承认和社会认同。道理很简单,个人或企业作为第三次分配的社会主体和社会力量,他们的社会公益或慈善捐助行为履行了一定的社会责任,是一种为社会作出了贡献的行为。因此,无论是从社会责任的完成上还是从社会关系的平衡上来说, 社会都应当给予他们的行为以褒扬、赞赏和尊重。2021 年7 月,鸿星尔克主动向河南灾区捐赠5000 万元物资引来大量怀着敬意的消费者狂热下单,就是社会对慈善捐助正能量的社会认同的典型体现。

当我们把第三次分配的“自愿”问题与“是否强迫”和“是否功利”的问题分割开来以后,我们就会发现,这里实际上涉及到了马克思关于财富的本质与人的自由发展问题的论述:财富的对象性本质唯有通过其社会性本质(社会性共享)和主体性本质(自我的实现)才能通达其最高境界——以真正“自由的实现”为标志的“社会个人”之“自由个性”的历史生成。 从马克思关于财富本质的论述出发,这是人类社会超越财富的对象性本质,通过财富的社会性共享而走向财富共享、劳动共和与社会团结的必由之路。

事实上,在现实社会或现实生活中,除去那些强迫性、非自愿性、道德绑架的捐赠(如逼捐、索捐、摊捐等),我们可以根据第三次分配中人们的功利考量和自愿程度的不同,把他们的“自愿行为”概括为3 种主要情况或3 个不同层次:一是基于现实功利的自愿行为。 比如,个人或企业出于长期发展利好、政府资源让渡、税收政策优惠、形势所迫或政策引导等目的而进行的社会公益与慈善捐赠。 例如,中央财经委第十次会议后,包括阿里、腾讯、拼多多在内的很多企业为了响应中央号召都增加了捐款。从表面上看,这些捐助行为都是个人或企业的自愿行为,但其背后都反射或映衬了某种极其明确的功利考虑。 二是基于自我实现的自愿行为。 比如,个人或企业为了取得或收获各种各样的成功(包括爱情、职业、事业、仕途、经商等很多方面),或是出于某种个人信念或企业文化、社会情感或社会责任心,以及对某种特定事业的感情(如教育、科学、艺术、体育、慈善、宗教等)而进行的社会公益与慈善捐助。 这种基于自我实现的自愿行为,由于通过“自我意识”实现了从外在目的的满足到内在精神的满足的主体性提升,使得“在人之外存在的并且不依赖于人的——也就是只应以外在方式来保存和维护的——财富”的那种“外在的、无思想的对象性”“被扬弃了”[13](P290),因而在总体上超越了出于现实功利的自愿行为。 比如,黄旭华院士为鼓励装备科研人员不断开拓创新、勇攀高峰而捐出1100 万元个人奖金作为科技创新奖励基金的捐赠行为。 三是基于自由实现的自愿行为。 从哲学上讲,自我意识并不等同于自由意志。 “自我”的对面是“他我”,而“自由”的对面是“自然”(“外在必然性”)。人在自我实现的自愿行为中虽然意识到了人的主体性地位,但还并不是自由实现的自愿行为。 因为自我实现的自愿行为仍然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人在这种自愿行为中意识到的主体地位往往 “由于虚荣心、权力欲或贪婪心的驱使而要在他的同胞们……中间为自己争得一席地位”[18],从而以无限的贪欲、占有欲、征服欲、权势欲等“恶劣的情欲”[19]表现出来。就此来说,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诸如黄旭华院士那样一些动机纯粹、价值高尚的基于自我实现的自愿行为(这种自我实现的自愿行为在本质上同时就是自由实现的自愿行为),但更多地则是依靠他我的丧失和他人的牺牲而获得的基于自我实现的自愿行为。 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一些人靠另一些人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因而一些人(少数)得到了发展的垄断权;而另一些人(多数)经常地为满足最迫切的需要而进行斗争,因而暂时失去了任何发展的可能性”[13](P507)。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自由的实现就是对外部必然性的认识和超越。马克思就曾说过:“人不是由于有逃避某种事物的消极力量,而是由于有表现本身的真正个性的积极力量才得到自由”[14](P167)。 因此,自我实现的自愿行为并不就是(并不都是、并不总是)自由实现的自愿行为,并非所有的自我的实现都能够称之为自由的实现。比如,现实生活中不乏那些“成功”以后却众叛亲离甚至成为孤家寡人的“成功者”。 因此,自由实现的自愿行为内含了自我实现的自愿行为,但却总是高于自我实现的自愿行为。 就此来说,马斯洛关于人的需要的五层次理论(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情感和归属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虽然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但因为他没有从人的“自由实现”的高度概括人的需要理论的最高境界,因此他的“自我实现”最终沦为了为自由个人主义辩护的意识形态理论。 而马克思哲学所力求实现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自由人联合体”[6](P422),则因为使“需要和享受失去了自己的利己主义性质”[13](P304)而实现了自我与他我、个人与社会的高度统一,使“表层自我”通达于“深层自我”、“意志自由”上升为“行动自由”,从而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关于“成物”、“成人”与“成己”相统一的至高至善境界。

如果说上面关于现实功利的、自我实现的、自由实现的3 种自愿行为的划分,体现了人们的自愿行为由社会组织到社会个人的转换、由外在目的到内在目的的提升、由现实功利到自由个性的跃升,那么这3 种自愿行为从低到高的发展逻辑,不仅直接影响着现阶段第三次分配的行为主体及其社会效果,而且最好地诠释了马克思从财富的本质出发理解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历史哲学意蕴,为我们正确理解现阶段共同富裕和三次分配的历史性质与社会地位指明了发展方向。 它说明,在最具有实践的意义上,财富只是个体生命价值和意义的证物。受益于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而享受了社会政策红利、 创造了巨额财富的个人和企业,不仅要能够在生产性维度上证明自己具有创造财富的主体性能力,而且要能够在分配性维度上证明自己具有分享财富的主体性能力。 事实上,有能力创造财富的人往往也都是有能力分享财富的人,他们往往都能够从社会责任、社会共享与主体自由相统一的高度看待财富的本质,做好社会公益与慈善事业。 就此来说,当卡内基说“富人在道义上有义务把他们的一部分财产分给穷人。 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的时候,当比尔·盖茨说“伴随巨大财富而来的是巨大责任”的时候,当洛克菲勒说“只有牺牲奉献的火焰才能炼净心中的自私,且使人类灵魂中的伟大得以释放”[20]的时候,他们无疑深刻领会了财富创造的神圣动机与财富共享的生命奥秘。

总之,从财富的本质出发理解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既是马克思财富哲学的理论旨归,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根本要求。 如果说“促进共同富裕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高度统一的”[2](P8),那么通过破除实现共同富裕、实现公平正义的阻碍和束缚,脚踏实地,久久为功,“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理应成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一新的征程的崇高目标。 正如《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与行动价值》所指出的:“社会主义好,就是要解决其他社会形态解决不了的问题,不断推进人的全面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21]。 我们相信,随着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扎实推进,随着三次分配在社会主义乃至人类历史上分配作用的发挥和分配地位的提升,其在未来社会中必将占据更加突出的地位,必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就像人类历史上第三次产业与第一次产业、第二次产业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伟大革命那样。

注:

①“三次分配”包括两种含义:狭义上是指与“初次分配”、“再分配”相对而言的“第三次分配”;广义上是指包括了“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在内的“三种分配”或“三类分配”。 习近平总书记在这里所讲的“三次分配”是在狭义概念上讲的。 “第三次分配”这个概念最早是由我国经济学家厉以宁先生在1994 年出版的 《股份制与现代市场经济》一书中正式提出来的,用来指称“收入分配”中的第三次分配(事实上,厉以宁在1991 年发表的《论共同富裕的经济发展道路》一文中就提出了“影响收入分配的三种力量”的思想观点)。 成思危在2005年北京《财富》论坛上进一步提出了“财富分配”的三次分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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