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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环境下的传统媒体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探究
——以广播电视媒体为例

2022-11-26

西部广播电视 2022年19期
关键词:电视节目模板广播电视

齐 震

(作者单位:青岛黄海学院)

1 研究背景

随着互联网与信息技术的优化升级,我国逐渐步入互联网时代,网络用户数量迅速膨胀,几乎人人都会或多或少使用互联网,随之而来的是各类社交平台的自媒体账号、创作网站数量激增。为了能够吸引更多受众、获取较高流量并完成变现,许多互联网自媒体平台出现了将传统媒体作品私自上传至其他平台、转载、改编、窃取等违法违规活动。如今,互联网媒体行业缺少严格规范,内部管控效率低,对创作者的准入门槛极低且缺乏专业性审核。此外,自媒体对于作品质量的审核不够科学、缺少对原创性的考察,不能约束和规范自媒体人的创作行为,致使侵权现象日渐增多。

为捍卫自身合法权益,不少传统媒体与其著作权人开始合理维护自身权利。然而,在诸多案件中,传统媒体的维权并不总是成功,最终部分涉事新媒体并未得到应有惩罚。为对抗新媒体的侵权行为,不少传统媒体自发形成联盟,将新媒体环境下传媒的知识产权问题带到大众视野下。当下国内的知识产权相关保护机制还称不上尽善尽美,部分传统媒体创作者的创作激情、热情受到一定影响,不利于产出更多高质量作品。如何治理媒体行业的侵权乱象、维护传统媒体作品知识产权成了当下的重要议题[1]。

2 我国传统媒体作品知识产权保护困境

2.1 广播电视节目的法律地位尴尬

现阶段我国针对知识产权保护颁布了多部法律,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但其都不能对广播电视节目进行妥善保护,都存在一定局限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接受保护的客体有较高要求,电视节目模板等作品通常不能被纳入保护范围。某些恶意模仿行为较难被清晰界定,且当下缺少针对媒体作品相似性检测对比的成熟方法与体系,各电视台、网络新媒体的二次创作等轻微抄袭现象较为普遍。一旦某档节目播出并短暂爆红后,便会有无数相似内容在各大平台播出,严重挤占流量,且会造成观众审美疲劳。在被大量相似内容狂轰滥炸后,观众观看电视台原本的节目的欲望下降,导致其收视率无法达到期望值。因此,广播电视节目知识产权的法律地位尴尬,亟待做出改变。

究其根本,广播电视节目法律地位尴尬的原因在于作品本身的特殊属性:创意是电视节目的核心,存在于一切文化、经济、生活活动中,并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改变,商业价值向相关领域扩张,存在形态更为丰富。而创意当中的策划创意、编排思想等核心部分,难以得到传统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保护。

2.2 广播电视节目侵权行为界定困难

目前,司法界还未能研究出统一的方法,用以精准判定广播电视节目的相似程度,在技术层面与法律角度都缺少成熟的判定体系,因此很难界定侵权行为。媒体的模仿大体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简单的复制粘贴,即通过剪辑、摘抄、去水印等手段直接使用未取得授权的资源进行商业活动。此类型的抄袭简单直白,通过对比即可分辨。第二种则更为“高明”,单凭软件的算法无法识别抄袭行为。模仿者寻找多个相似作品,选取其中精华部分,并通过更换表达方式、调整先后顺序等方式来改编。表面上,其二次创作的作品与原作大相径庭,不经过仔细比对很难发觉,但本质并无差异,并无任何原创成分。复杂程度越高、表现形式越多的作品,越容易通过二次创作的方式盗取,且抄袭行为更加隐蔽,甚至需要由专业人士进行仔细比对。与文字作品相比,传统媒体的节目、视频、音频等作品具有更高的灵活性与开放性,规模更大、包含的因素更多,因此更容易对其中的元素进行摘取、替换、杂糅,哪怕采用同一模板,也可呈现完全不同的效果。为避免法律纠纷,抄袭者在抄袭时会尽量修改次要元素、外在元素,而非全盘照搬,常出现的问题是两种作品的各个元素出现明显差异,但整体上给人以似曾相识之感。由此导致的问题是很难对侵权行为进行界定的。若判定为侵权作品,但新作确实有一些明显不同的特征;若认定不构成侵权,但是从整体节目来看感觉极其相似,法院在受理类似案件时,处罚力度通常与侵权行为严重程度不匹配[2]。

2.3 缺乏保护引发的无序竞争

理想状态下的媒体行业公平竞争,应是各大媒体采取正当的商业手段进行竞争,所采用的商业手段应符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媒体通过提高作品质量、打造特色品牌、改进创作技术、合理降低创作成本等方式提升自身在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从而占据更多市场份额。为打击恶意竞争者并保护普通商家,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严惩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然而,现实中由于广播电视节目模板缺乏保护,无序竞争时有发生。

以湖南广播电视台为例,其主打“接地气”的“草根文化”和趣味十足的综艺节目,不断创新,吸引了大量受众,其节目收视率常年名列国内各大卫视之首,《快乐大本营》等节目风靡一时。然而《快乐大本营》兴起后,各地电视台纷纷推出周末综艺节目;2009年推出的《我们约会吧》也带动了一批相亲节目的诞生。大量相似节目出现在电视及网络平台,造成了电视台间的无序竞争,观众也产生了审美疲劳。

3 传统媒体陷入保护困境的原因

3.1 从广播电视媒体作品著作权特性分析维权难的原因

我国针对著作权与知识产权保护有较为完善的法律,然而广播电视的节目模板等作品在法律中所处的位置十分尴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而非固定物,且并未对具体的作品形式进行规定,广播电视作品,尤其是节目模板,并未得到明确定义,是否满足著作权中对作品的要求向来存在争议,时至今日业界仍未得出统一结论。新媒体在转载、挪用时常常将“模板只是创作思路,借鉴不等于抄袭”作为辩解的理由,使得节目模板不能得到法律保护[3]。由于存在此种特质,广播电视媒体耗费巨大人力、财力制作或引进的节目模板无法妥善保护,专利权的相关规定也无法生效。此外,商标权无法全面保护广播电视的权益,给部分无良网络媒体人以可乘之机。

3.2 从广播电视作品特点分析维权难原因

3.2.1 属于智力成果

包括电视节目模板在内的广播电视作品都是凝结了人类智力创作出的精神产品,属于智力成果,包含着创作者的心血与精力。为保护和激励创作者,法律赋予其知识产权,避免抄袭等侵权行为,使创作者能够享受智力成果带来的各种利益。被划入智力成果的作品需满足三个特征,创造性、非物质性与公开性。其中,创造性意味着独特、原创,即区别于其他作品,并且要具备先进性,能够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体现作品的社会价值[4]。不同类型成果对于创造性的要求也有所差异,其中发明专利的要求最高,成果必须具有高度的先进性和创新性,且具备实用性;著作权则次之,要求具有独创性,不能抄袭他人作品;商标则要求极低,只需能够与其他作品存在明显区别、能够进行区分即可。电视节目模板等成果的创造性要求大致同著作权处在同一水平,想要吸引更多受众,广播电视台必须保证自己的作品新颖独特、区别于其他作品,任何简单仿制或跟风创作的节目都不可能长久存留。非物质性则是智力成果,并不以物质的形式存在,不能够通过触摸感知,需要借助特殊形式,如文字、音频、画面,才可被接受和欣赏。广播电视的作品通过特定形式表现创作者的想法,利用节目将创意和思想具象化。公开性指的是成果必须向社会公开才可充分体现价值,发挥作用,申请专利要公开作品技术方案,申请商标专用权则要公开展现和应用商标。广播电视节目同理,引进和制作节目都是为了在公众面前进行展示并实现节目策划,想要达成该目标,需要在电视台播放。综上所述,广播电视节目满足智力成果的三大要素,因此属于智力成果,应受到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对于智力成果而言,侵权案件的举证困难、赔偿金额低、维权成本高、维权周期长。针对智力成果的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广播电视节目权利人可能因无法获取侵权者手中的节目模板等信息,欠缺受让、被许可环节的证据而维权失败;有些侵权行为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含量,隐蔽性高,很难被发现,相关证据不易获得;在个别智力成果侵权行为中,原告即使打赢官司,所获赔偿也较低,甚至少于诉讼费,被侵权者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维权所需人力、财力、时间成本与所获赔偿相比较高,但广播电视节目具有时效性,在维权期间,侵权人可能已实现牟利。

3.2.2 有可复制性

知识产权没有形体,想要将其转化为实际的经济效益,必须将能够复制和传播的具象物体作为媒介,如专利要体现在产品或制作工艺上,著作权则要映射在成形的作品内容上。只有能够进行复制和传播,能够多次重复利用,产品才能够为创作者带来长远利益。例如,连锁西餐店会复制食品的制作方式、调料配方乃至经营方法和管理策略,每个分店都能够享受同样的产品,味道和质量上差别不大,虽千篇一律,但方便传播;中餐店则通常会采用老带新、学徒模式进行记忆传承,教学周期长,无法迅速完成技艺传授或复制过程,即使在某些连锁的中餐饭店,不同厨师做出的食物在味道上也存在差异。广播电视作品属于无形的商品,但能够以录像带等作为载体进行传播,且能够在短时间内进行无限复制,这是电视节目作品交易盛行的重要原因[5]。电视节目的复制与传播同西餐店的模式也不尽一致,其以节目模板为基础进行二次创作,获得同源但不同内容的作品,想要长久保持收视率、提高流量,就需采用充满活力和有创造性的节目模板。但原创高质量模板数量较少,且一经推出后容易被模仿甚至抄袭,生存空间受到一定程度的挤压。

4 新媒体环境下传统媒体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4.1 立法建议

合理保护媒体的知识产权是新媒体背景下必须解决的问题,第一步则是选取保护模式。如今我国最常用的三部相关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可在其中一部或多部专门加入媒体作品内容,并对客体进行详细分类,如广播电视中的节目模板、报纸媒体的文案等,并针对不同客体给出判定抄袭侵权的方法,分别进行处罚判定。根据前文分析可知,在立法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内容:灵活规定法定赔偿额,应根据侵权者通过侵权所获收益进行百分比罚款,而非限制赔偿的最高额度,提高违法成本。

4.2 增强行业自律

新媒体平台应当加强自律自净文化建设,培养慎独精神和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业内监管体系,成立自律协会,提高媒体人准入门槛,加强监管。根据作者类型提供不同的线上培训课程,以提高广大作者的行业意识、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形成良好自律效应。

4.3 增强作者维权意识

传统媒体的创作者应学会尊重著作权,通过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自身法律素养,遭遇侵权后保留全部证据、过程性文件,提升维权成功率。在遭遇侵权行为时,不能因取证困难、维权成本高和侵权责任承担有限而采取消极态度,任由侵权行为发展,应积极举报、联合视频发布平台管理要求提供信息,联合其他被侵权的创作者共同取证,同侵权行为斗争到底。

4.4 加强对自媒体的监管

侵权行为在网络自媒体中尤为严重,广大网络自媒体平台应对此给予足够重视。平台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系统,允许受众或原创作者在平台上通过提供足量证据的方式举报抄袭作品,使所有作品都能受到大众监督。中小型平台如条件允许,也可引进相应的管理技术,提升监管效率。另外,各个媒体平台可联合建立数据库,采用更为完善的检索、比对、识别技术,加强作品发布前的审核,使侵权作品在发布前便被识别和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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