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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发展下知识产权“碰瓷式”维权状况分析及对策建议

2022-11-24曾心怡

法制博览 2022年32期
关键词:维权知识产权权利

曾心怡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3

一、“碰瓷式”知识产权案件概况

自2008年国务院印发第一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后,我国知识产权发展进入到崭新阶段,知识产权服务国家建设的驱动作用不断增强。特别是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释放出向着知识产权强国目标进发的强烈信号,标志着中国将进一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强劲作用,营造好尊重知识、尊重创新的良好环境。

随着知识产权在社会发展中愈发受到重视,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不断觉醒,近年来,维护知识产权、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呼声不断高涨,被侵权人采用诉讼维护知识产权的愈来愈多。但是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更迭,新兴业态开始凭借平台流量优势迅速改变着知识经济发展的竞争态势,改变了知识传播和交易行为方式。新技术新平台新媒介的快速革新,使得原本就因技术复杂审判较难的知识产权案件又掺杂了大量新情况、新因素。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报告显示,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类新收案件3176件,审结2787件,结案率76%(含2019年旧存512件),与2019年同期相比,收案数量增加1231件,同比增长63%,结案数量增长1354件,同比增长95%,意味着知识产权案件在审理难度和审级上提升明显。在这种局面下,近年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也迎来了这样一类特殊的维权案件——“碰瓷式”维权。这类“维权者”大多把主意打在正在经营的中小企业身上,其本身又熟知知识产权各项法律保护机制,精通行业发展竞争规则,进而利用企业自身知识产权运用和维护中的漏洞,以知识产权享有者代入“受害人”的角色运用合法手段、证据,要求企业对其赔偿。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碰瓷式”维权案件近年来愈发多地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例如从前两年A公司图片事件、B公司商标抢注事件,再到近段C品牌黑芝麻糊被“碰瓷”案;D品牌肉夹馍、E品牌胡辣汤讨要加盟费事件;河南洛阳卖刮丝器遭索赔案件;昆明多家饭店名字带“眼镜”被索赔案件等,犹如雨后春笋一般,五花八门,层出不穷。这也使得遭遇“碰瓷”的经营者往往难以预料,被打个措手不及,苦不堪言。对于中小企业来说,遭遇“碰瓷式”维权无异于敲诈勒索,一般不光要面对难以承受的赔偿数额,一旦深陷其中被敲定侵权之名,自身经营也将遭受灭顶式打击。其实“碰瓷式”维权的出现并不是毫无缘由、难以防范的,特别是今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提出要打击“碰瓷式”维权,推动知识产权平衡保护,进一步明确了对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和“碰瓷式”维权的打击态度,[1]更加能鼓舞真正的权利人敢于面对纠纷,通过理清“碰瓷式”维权出现的缘由,“对症下药”进行防范阻却和应诉。[2]

二、“碰瓷式”知识产权案件出现的原因

(一)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赔偿机制不断健全,打击侵权的力度不断加大

自2016年起知识产权法律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知识经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部门法先后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特别是着重修改了侵权赔惩机制。在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中,知识产权第一次作为独立权益保护被写入《民法典》总则编中,在《民法典》分则中知识产权更是从“技术合同”“知识产权质押”等不同方面形成“组合拳”对知识产权进行全方位保护,体现出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提升,但在完善的过程中对于恶意“碰瓷”者惩戒的相关规则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从司法体制机制设置方面,随着各地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专门性和专业性大大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审结质量获得了一定支撑。随着近两年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持续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其中一项重要的权益被纳入司法重点工作。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更是发布了《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基层、中级两级法院在该意见指导下持续改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案件管辖、上诉机制、技术调查官选任、电子数据取证、调节程序等方面逐步进行完善,大大提高了基层一审审结程序的质量和效率,鼓励了更多的侵权案件采用司法诉讼渠道进行维权,也“鼓励”了相当一部分恶意“碰瓷”者。

(二)“碰瓷式”侵权者不正当抢注,恶意举证恶意维权

在全社会鼓励知识产权侵权者勇于维权的背景下,“碰瓷”者往往瞄准市场商机提前对相关名称进行抢注,利用知识产权法律优先保护权利人权益的规则漏洞,以正当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头,堂而皇之地利用这个名头进行恶意诉讼维权,谋求不正当利益。此时“碰瓷”者的意图是以维权者名义自居,事先恶意收集“侵权者”在其获得注册权利后的详细使用证据,并且采用突然维权的方式,提出高额惩罚性赔偿。中小企业经营者作为大多数被“碰瓷”对象,一般缺乏严格的行业监管,本身企业体量又小,经济收益不足以支持长时间诉讼对品牌声誉的影响和停工成本支出,因此在心理上容易采取息事宁人、避免争讼方式,支付令“碰瓷”者满意的赔偿费用进行“私了”。

(三)被诉侵权方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缺乏使用正版知识产权的理念

事实上,对于被“碰瓷”的中小企业遭受“碰瓷”圈套,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务机构和知识产权理念,被不法者突如其来趁火打劫,结果陷入到侵权窘境。一方面,可能企业经营状态良好的自主创造的知识产权在实际使用中未进行注册登记保护,商家往往因为知识产权意识薄弱,保护方法老套,而给了恶意维权者可乘之机,采用抢先注册、近似注册的方式进行恶意维权,趁机蹭取正当经营者的名气和利益。另一方面,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可能本身对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也存在不完善之处,对于知识产权使用过程也存在瑕疵,因此倘若被“碰瓷”者“揪住”就很有可能陷入实施侵权的尴尬境地。[3]此时企业在知识产权使用过程中一般缺乏严格注意,缺乏对于知识产权使用是否“免费”、知识产权获得渠道是否存在瑕疵、知识产权使用途径是否正当这些因素的考虑。因此一旦“碰瓷”者提前设置“碰瓷”圈套,瑕疵使用者很难逃脱。

三、防范“碰瓷式”维权的对策建议

面对知识产权“碰瓷式”维权易发高发的情况,中小企业并不只能作为被动挨打的一方,而是要提高知识产权运营和维权意识,在日常生活中作为一项警示业务防范阻却自己陷入不利局面,更应在陷入“碰瓷式”虚假诉讼时能够采取有效的阻击手段,维护自身正当权利。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防范:

(一)提升法治意识,规范知识产权使用方式

中小企业在经营中使用他人知识产权时一定要摒弃“免费”的思想观念,积极提升知识产权意识,尊重他人智力成果,及时获得相关权利人授权,通过向权利人购入正版知识产权以防日后为侵权付出惨痛代价。通过付费进行使用的知识产权要留存好磋商记录和支付凭证,证明使用他人知识产权是合法、有偿、有效的。特别是互联网新媒介兴起之后,海量的知识资源有了更加便捷快速的获取渠道,一些不起眼的碎片化的文字、音乐、图像、数据若是随意下载应用,很可能为碰瓷式维权埋下隐患,[4]在处理网络和新兴媒体传播的知识产权时,一定要注意该类知识产权是由原创作者产出,还是由批量管理碎片化知识产权的公司机构产出,在使用时确定真实权利方,规范好知识产权的使用方式。[5]

(二)注意维权者权利正当性,积极搜集证据进行反证

在中小企业突然陷入侵权纠纷时,不要慌乱无措,被动赔偿。根据侵权责任一般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可以要求提出侵权的一方提供相应的侵权证据,此时要求提供的证据不应仅仅局限在权利是否由对方进行注册这一点上,还看是否进一步详细提供双方权利使用的先后顺序、是否存在实质性使用、是否存在恶意故意使用情节,从而根据对方举证情况进行应诉,努力破解或者降低对方的赔偿数额。另外,恶意“碰瓷”者维权形式本身存在着不正当性,在应诉的过程中,可以针对对方恶意抢注恶意诉讼行为本身提出反诉,进行反证。目前在“碰瓷式”维权频发的状况下,法院对于这类恶意诉讼更倾向着重把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在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在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因此应当积极对权利的应用经营情况和市场获益情况进行充分陈述,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对方恶意滥诉行为提出反诉。

(三)构建完善企业法务机构,完善对自主知识产权注册保护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一般企业的机构设置较为扁平化以压缩不必要的人力成本。但是在现代知识经济发展中,企业想要做大做强,想要防范经营风险,就必须依靠专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部门进行把关。这种把关的关键在于三点,首先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帮助企业对海量知识产权使用进行筛选,剔除瑕疵知识产权带来的“碰瓷”风险。其次,对于企业来说自身的知识产权要及时进行权利登记和维护,并且制定相应的防御措施来阻却碰瓷者瓜分企业心血和利益,此时专业完善的法务机构就能够在这些方面很好地敦促企业经营者积极行动。最后,一旦深陷“碰瓷”侵权纠纷之中,专业化的法务机构能够及时根据企业自身经营使用情况和对方赔偿要求进行有效应诉,比外来法务团队能以更短时间更高效的方式了解企业本身情况,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应诉策略,争取到斡旋谈判降低赔偿的更大机会。

(四)关注知识产权新修制度重点环节,运用好知识产权公务服务平台

目前,对于知识产权恶意“碰瓷”维权方面,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社会学界也有一定的呼吁之声,对此类恶意“碰瓷”行为惩罚制度应在下一轮知识产权制度修订中予以考量。中小企业作为知识经济时代活跃的实践者,在经营自身的同时也应积极跟进制度变化,在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环节积极提出呼吁意见,从实践经验中,切中“碰瓷”者要害提出具有实操性的惩治意见,进一步促进规制“碰瓷”者的制度出台。另外,近年来数据平台建设开始广泛应用于城市建设和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中,企业除了一般信息媒介获取渠道还可以积极跟进并利用好数据平台信息,除了可以根据数据平台获取更广泛更专业更安全的知识信息外,还能反向作用对平台数据进行补充,通过快速授权通道节省获得权利授权的时间,缩短与恶意竞争者争夺授权的过程时间,并在此过程中补充登记平台信息,扩充平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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