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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与罗尔斯公平正义观的比较与启示

2022-11-24刘允秀夏庆波

关键词:罗尔斯公平正义正义

刘允秀,夏庆波

(安徽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马鞍山 243002)

纵观历史,正义一直是人类追求的理想。关于社会公平正义的讨论,许多哲学家和政治家都谈论过。中国传统儒家思想中也有体现,孔子、孟子等古人谈论“正义”之意在于强调人的内心修养,往往发自内心与天道相合。在《孟子·告子上》:“生,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1]唐·李百药《北齐书·卷四十一·列传第三十三·元景安传》中景皓云:“岂得弃本宗,遂他姓?大丈夫‘宁可玉碎,不能瓦全’。”[2]在中国古代正义的化身,比如包公、狴犴等,他们的案件中常见的乃是大恶之人被依法惩戒,是一种正义被伸张的过程。古希腊时期,关于人类社会是否存在正义,有三派著名的观点。第一派,苏格拉底认为正义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转变。第二派,色格叙马霍斯认为正义是相对的,世界不存在绝对的对和绝对的错,强权即是真理。第三派,持怀疑论的观点,对正义的存在持怀疑态度。在理想国中,柏拉图以严谨的逻辑、经验、类比的方法驳斥正义的相对主义,认为正义是客观存在的。从逻辑的方法上,当有人认为世界不存在相对的或绝对的正义时,观点本身就已经承认正义是绝对的,因此色格叙马霍斯认为正义是相对的观点是错误的;从经验的方法上,人类期盼的公平正义,是存在一个公平正义所指向的对象,否则这种感觉便是无意义的;在类比的方法上,在现实社会中人类永远在追求一个完美的圆,但在现实的实践过程中永远画不出一个客观的圆。这并不意味着圆作为客观概念的不存在,因为圆是人类前进的方向。现实社会中人类虽然看不到正义,但并不代表正义概念的不存在,正义依然是人类前进的方向。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说到,正义是人类社会非常重要的话题。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就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3]。关于公平正义理论的探讨,实际上是与我们整个中国社会的转型,有一种思想上或者观念上的一种联系。在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中“成长着的精神也是慢慢地静悄悄的向着他的新的形态发展,一块一块地拆除掉了它旧有的世界结构”[4]。因此,在面临现代化转型的今天,我们仍需要一种话语系统,使得中国的各民族和谐共生。通过分析马克思与罗尔斯的正义论的话语系统,无疑能够为我们创建更加文明更加和谐的现代化的中国社会一些启发。

一、马克思与罗尔斯公平正义观的比较分析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马克思与罗尔斯公平正义观的差异进行了探究,少数学者也开始关注马克思与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对话可能性的探索。丹尼尔·布鲁德尼认为比较马克思与罗尔斯一种有效的途径是他们对描述市民社会的动机和态度的图景不同[5]。罗尔斯认为市民社会的图景是“良序社会”,正义感是他关注的“良序社会”的首要动机。罗尔斯认为在倡导的“良序社会”中,公民的正义观促使他们遵守社会的公平正义原则。罗德尼·佩弗认为正视马克思与罗尔斯关于当代道德与政治哲学问题,阐释自己借鉴罗尔斯的方法建构马克思正义理论,从而提出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规范理论、经验基础、建构路径及其原则[6]。伊恩·亨特认为马克思与罗尔斯公平正义观互为补充,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批判需要借助罗尔斯的正义论提供理论支撑,罗尔斯正义论需要借助马克思资本主义理论强化对资本主义社会不公平问题的批判[7]。诺奇克则认为罗尔斯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罗尔斯思考社会的方式很独特,他并没有说明政治制度是如何产生的,仅仅说政治制度是思考社会的一种好的方式。所以,当罗尔斯认为社会是一种公平的合作制度时,他知道尚不存在一个具有公平合作政治的社会制度。马克思所描绘的公平正义的社会图景应该是更接近于罗尔斯,认为除了在特定社会框架下,没有任何有用的公平正义的概念。

同时,国内学者傅丽红、张国清认为马克思与罗尔斯在公平正义问题上,既有分歧又存在共识。共识是两人都把底层人民的利益作为解决社会不公平问题的出发点,社会变革的首要目标是优化社会基本结构。而两人分歧在于在社会制度、生产资料所有制、分配正义原则等方面观点迥异。卞绍斌认为马克思与罗尔斯对公平正义的阐释,符合个人自由公平的存在方式,将二者的公平正义观进行互补式的研究阐发,有利于发挥公平正义观在现代化社会中的价值性和事实性的双重维度[8]。何建华认为应将两者公平正义观合理的成分结合起来,实现公平正义观唯物史观与逻辑方法、理想性与现实性、科学性与学科性的统一[9]。倪寿鹏认为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论,在社会政治与法律上层建筑的能动性与相结合,可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理论来源,实现国家与市民的良性互动[10]。随着马克思与罗尔斯公平正义观研究的演进,国内外学者从多个纬度对马克思与罗尔斯公平正义观进行讨论,取得了非常多的研究成果。但在马克思与罗尔斯具体研究的角度上,依旧缺乏有效的探索。鉴于此,通过对马克思与罗尔斯公平正义观进行比较,主要体现在正义的原则、制度构建、理论目的等方面比较分析,总结出马克思与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观有本质区别。

1.马克思与罗尔斯公平正义的原则

马克思公平正义原则是基于共产主义社会生产分配制度,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生产者之间分配消费资料的平等权利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正义原则,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11]。马克思共产主义是一种超越正义的理想社会。艾伦·布坎南认为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一种超越法权框架的社会,共产主义社会作为国家消亡、阶级消失的不存在“正义的环境”,因此共产主义社会也是一种正义社会是正义不再是问题的理想社会[12]。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中物质产品、精神世界极大丰富,每个人按需分配自由全面的发展。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恰恰是马克思“类存在物”的普遍性的本体自我,“类存在物”指的是摆脱一切宗教、等级、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差异,也是马克思所说的自然人。在自然面前,我们每个人对于平等的、自由的、公平正义的人。自然人是具有公平正义的人,通过“社会解放”每个人都可以回归自然人,并且不仅把自己也把别人当成自然人,过着具有公平正义的生活,不是政治生活,也不是市民社会的生活。罗尔斯对于两个正义原则的表达,第一原则是每个人都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与体系相容的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原则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①被合理地期望吻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3]。我们都有一些基本的自由来支撑我们的行动,包括政治、经济和其他自由。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权利,这种不可侵犯权利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13]。自由是平等的且人人都享有,不能被剥夺的基本的自由,这是罗尔斯正义论的第一原则即自由原则。同时,罗尔斯的基本自由不意味着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的自由,也不是在这两个原则中确立的。也就是说,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公有制的区别上,罗尔斯没有将其纳入第一原则和第二原则。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观中,并不认为这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与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根本区别。根据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资本主义的经济运行可以是不公平的,社会主义的经济或社会运行也可以是公正的。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反面也是一样的。在良性社会中,正义的两个原则为一个有秩序的社会服务,一个有秩序的社会的公民绝对服从法律。罗尔斯的第二个原则是我们如何处理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在人类历史上,存在三种消除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方法。第一种方法是消除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第二种方法是忽视不平等,让弱者以强者为食。第三种方法是罗尔斯的,它不满足或消除社会经济不平等,而是利用社会不平等。罗尔斯认为消除社会经济不平等是不可能的,允许社会经济不平等是不合理的。在第二公平原则中,罗尔斯以社会不平等为前提,使其与社会制度中各阶级代言人的利益相一致,并就制度或原则形成共识。罗尔斯认为社会和经济不平等是由人在社会中的地位造成的。因此,罗尔斯在第二原则的第二部分,社会地位对所有人开放。在两个自由原则下,公民可以成为有自尊的人。第一部分是差异原则: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应该有利于弱势群体。第二部分是社会经济的不平等取决于我们在社会中的地位,社会中的所有地位都必须对所有人公平开放。第二原则的第二部分公平和机会均等是优先于第一部分的差异原则。这个优先事项是机会均等,平等原则高于差异原则。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只是一般的正义观的具体化和丰富化。这个一般的正义观是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2]。罗尔斯认为一般的正义观本身是自己支持的,但是一般正义观并不能形成在现实中可以操作的自由原则。

2.马克思与罗尔斯公平正义制度构建

在正义制度构建中,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的社会结构是人身独立的社会由市场经济、契约自由、公平的法律来保障的人身独立。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比以往原始社会、奴隶社会要相对进步得多。社会要达到马克思“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分配正义标准,需要社会矛盾推动历史发展使生产力水平高度发达。马克思的社会基本结构本身是一个理想或有待实现的真理,这个真理中包含人类的终极正义。一方面,马克思反对资本主义的正义观。另一方面,马克思认为终极正义可以裁决资本主义。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斗争,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在奴隶制和封建制中,人对人的压迫是明显的。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表面秩序掩盖了一些人对其他人的压迫。马克思通过现象看本质揭示资本主义秩序下的深层结构(资本主义的秘密)劳动价值伦。处于顶层的统治者为保障自身利益,对底层人民经济层面的剥削和政治层面的压迫。剥削和压迫导致的马克思劳动异化的问题,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造成阶级之间的对立,解构人类社会认为美好的、神圣的、有价值的物质与精神。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社会是突破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彻底废除资产的私有制理想公平正义的社会。

罗尔斯认为正义原则的主题是制度(社会基本结构),强调正义观也就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规范的制度特点时,“把社会制度理解为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是确定职务和地位及它们的权利、义务、权利、豁免等,这些规范指定某些行为类型能被允许,另一些却要被禁止并在违反这些规定的时候要给出惩罚或者保护措施”[3]。首先,在正义原则规范下的社会制度是具有公开的特点,也就是制度的原则是公开不是隐秘或者秘密的。公开性在体系当中极为重要,这和罗尔斯阐释的正义原则的民主化的理解是相关的。其次,系统规范的开放性确保参与者知道彼此的期望是什么,允许哪些边缘行为,并且有确定相互期望的共同基础。良序社会的正义观也具有公开性,这与制度的公开性相关联。制度是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是规定奖惩的措施并且是公开的。那么现在就涉及一个问题,制度是写在书面上的是静止的,而真实的制度是要运行起来的,运行起来不是写在纸面上的规律,而是在制度中活动的人。罗尔斯通过强调社会系统各种安排的设计和转变来审视各种计划和策略,在理想情况下,这些规范的设定方式应使人们的主要利益能够推动人们为追求普遍愿望而采取行动。尽管这个制度是禁止的,但是我们在制度当中生活的人是动态的,因此制度必须经过人的活动运行起来。人可以利用制度允许的这些策略,然后为自己的利益争取它的最大化。例如,亚当斯密所说的市场经济这只看不见的手,便是运用制度允许范围实现利益最大化。罗尔斯所说的制度是要在社会体系当中去理解,社会的体系是一个整体,在整体的体系中有各种各样的制度。一个社会的体系也就是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它可能是正义的。但是它的一些部分的制度也可能是不正义的,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它是公平的。罗尔斯是一个整体主义的思考者,在思考公平正义问题的时候。首先是考虑政治制度,社会的基本结构。正义的两个原则不是规范社会制度中的局部制度,而是要规范社会制度的基本结构。其次,罗尔斯的制度正义原则,这个概念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主要制度。但这个概念不一定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家庭,家庭关系的管理或合理化方式,并不一定符合社会主义制度的公正合理的方式。然而,这种家庭中的人际交往允许模棱两可、爱和牺牲。罗尔斯没有主张家庭成员应该关心和牺牲,家庭也不是建立在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之上的。因此,并不意味着任何系统的内部运行规则都需要公平正义的概念,尤其是规范社会基本原则的两个正义概念。在理论建构上,马克思是唯物主义而罗尔斯是唯心主义。在制度建构方法上,马克思是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而罗尔斯是整体主义的反思平衡的逻辑方法。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是从逻辑所建立的“无知之幕”中推导出正义原则的,只是他自己的理论构想,缺乏具体的实践行动。马克思从现实的生产关系关注现实人的不平等,并通过一系列社会实践论证了社会主义制度中公平正义的合理性。

3.马克思与罗尔斯公平正义观的目的

马克思与罗尔斯关于公平正义观的目的都是在批判资本主义现实不平等、人类现实历史发展基础上建立的,其目的是通过公平正义实现人类社会的解放。但是,马克思认为人类公共正义的最终目标是共产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不需要正义感,其中的人也不需要关注过去社会中可能出现的正义问题,它是一种扬弃社会对立和矛盾的自然与和谐的有机体。罗尔斯认为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社会是现实主义的乌托邦。现实社会是因为消除劳动分工和正义的背景条件,是不现实的,消除正义和正义感是不可欲的。在有现实感的理想的想象中,人类最合理的社会理想是一种正义社会。这种正义社会正是建立在各种矛盾之上,是人类的自我认知和发展不可缺少的正义理论。同时,认清现实主义的约束条件非常重要。否则,乌托邦会走向自己的反面——反乌托邦。共产主义社会因为摒弃各种冲突,使正义的背景条件不复存在。罗尔斯认为人类生活在一个现实的自然条件下,不是生活在物质、自然条件特别丰富的环境当中,以至于人类相互之间伴随着合作与冲突。一个社会能够和谐发展,其实要求保护自然环境使社会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共生。同时,在现实社会里人类生活在中等匮乏的自然资源与无休止的资源需求的冲突中。中等程度的匮乏使得我们的文明无法在这个条件的基础上继续去提升。罗尔斯认为由于中等程度等匮乏,人类生活的客观条件几乎是永恒的事实。罗尔斯并不假设我们将拥有无限的材料供应,他假设某种程度的匮乏是人类永恒的现象。罗尔斯不相信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可以消除稀缺性。这与马克思的共产主义形成鲜明对比。马克思的共产主义认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会进入一个最高的阶段,在那个最高的阶段物质极大丰富,以至于可以按需所取。罗尔斯在这个地方和马克思是有区别的。罗尔斯也是一种理想主义者,但是他的理想主义有一个界定叫做现实主义的乌托邦。罗尔斯在良序社会的理性模型中,如何建立在非良序社会中正义原则。比如在现实社会不同国家的发展中,每一个国家的社会主义的发展路径是不是要必须先确立第一原则,然后才确定第二原则,还是说我们可以先在第二原则上发展,最后才到达第一原则。罗尔斯并没有正面回答这个问题,其实在某种意义上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在现实社会当中通向社会正义的路径,它是多元的、开放的。在社会转型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内含的优先原则是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如何通达这个目标取决于历史、文化、经济、教育等条件。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是一个超越正义的理想社会,在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生产者仍然按照资产阶级的平等权利分配消费品。但是,在共产主义晚期,物质财富极其丰富,都可以独立发展。随着全球化发展,不再有罗尔斯定义的公正环境即适度剥夺的客观环境和利益冲突的主观环境。罗尔斯广义的正义可以在共产主义晚期实现,而这种正义的实现并不取决于人们的正义感。

二、马克思和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观对现代化的中国的启示

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上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与发展的目标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因此,构建社会公平正义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要求和任务,需要不断回归和探索马克思与罗尔斯关于公平正义观经典文本,对马克思与罗尔斯公平正义观进行比较研究,从马克思和罗尔斯经典著作中梳理准确的马克思与罗尔斯关于公平正义的内涵和语境,力求不让马克思与罗尔斯关于公平正义理论探索成为无水之源。同时,也要立足于现代化中国的现实环境,将公平正义的研究成果应用到中国社会的现实问题的解决上,是我们接下来应该进行的工作。

1.进一步推进完善基本制度,创建公民公平参与政治生活的渠道

在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公民对平等参与政治生活具有极高对关注度。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以其自由性、公开性、便捷性的特点,使得公民有更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渠道,为国家政治生活建言献策。因此、国家需要对公民对政治生活的参与热情给予珍惜与保护。第一,加快完善互联网立法工作,疏通互联网民意社情的采集渠道。政府是社会政策制定的主体,也是公民参与互联网政治稳定高效运行的精神动力,对互联网法律法规的缺位或不配套,政府应该加快构建互联网立法,界定网络犯罪行为,明确和细化政府与网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政府也可以通过建设互联网式的协商民主平台,探索建立一些新的互联网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模式。网络的使用降低了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门槛,同时网络的交互性也符合公民参与的互动需求。一方面,网民的意见通过互联网汇集成意见集,对政府公共决策给予建议;另一方面,政府的决策机构对互联网各种意见进行整合处理,输出最具民意的反馈信息。第二,优化区域互联网基础设施配置,加强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配置和优化互联网基础设施,保障民众能够第一时间获取时政信息,利用互联网信息管理为公民公平参与政治生活服务。加大地区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的透明度,重视互联网通讯安全,确保政府网络平台稳定运行。同时,国家加强互联网信息的收集、甄选并对虚假信息和非法舆论进行澄清与控制、及时取缔和打击互联网中的非法结社和网络犯罪,稳健处理互联网中突发性事件,为网民的互联网政治生活营造良性的信息环境,保障公民公平参与政治生活。第三,注重网络资源的整合,充分发挥政府政务服务网络平台的引领和导向作用。同时,将人大的监督力量纳入到整个互联网监督体系当中来,充分发挥人大立法、监督的双重功效。

2.完善分配正义的制度建设,兼顾第三次分配的公信力与执行力

近些年,人民对公平享有教育、医疗、住房、就业资源等有着强烈的社会公平正义的愿望。社会资源的分配不均,促使群众形成资源危机。尽管我国在民生建设领域取得了巨大的成果。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庞大、历史、市场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我国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发展仍面临多种挑战。因此,完善社会分配制度,兼顾社会第三次分配的公信力与执行力。完善社会基本教育、医疗、住房的分配制度,拒绝过度的社会“内卷化”和“躺平”,增加人民的幸福感。做好第三次分配主要是针对收入过高群体鼓励他们多参加一些慈善事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将其来源于社会积累的财富回报给社会,以实现分配制度的进一步公平正义,这是巩固意识形态安全、增强社会主义精神力量的关键。第一,慈善和公益事业其生命在于公信力,而公信力根植于社会公开透明的体制机制。在公益性事业活动中,要加强对慈善和公益组织活动进行评估监督,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慈善组织内部控制、社会舆论监督等多方协同的监督机制。从而,推进慈善和公益事业规范化、法制化、专业化发展。第二,在第三次分配中也需兼顾执行力。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是最理想的分配结构,不只中国,所有国家都在追求社会理性的结构。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在于壮大中间人群,而中间人群的壮大需要第三次分配执行力的加强。慈善法制执行力建设方面,在立法上要规范慈善法制规范体系,并与其他法律有机衔接、相互支持;在执法上,应当把慈善组织的数量、服务、效果等纳入慈善法的执法评估中。第三,应多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目前,我国公益事业已经到了快速发展期,但是和其他国家相比执行力、如何进行第三次分配,特别是在把第三次分配“做好”“做大”方面,还缺少相关的经验。学习西方国家如何在政策上,特别是在税收优惠政策上,鼓励人民参与到第三次分配中来。通过第三次分配鼓励高收入群体投入慈善和民众救助等事业中,是慈善公益事业十分必要的补充,更是提升社会公益情怀、润滑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独特功能,将对促进共同富裕起到很好的补充支撑和示范带动作用。

3.加强生态正义文明建设,大力发展绿色经济

随着生态问题的加剧,生态公平正义逐渐受到群众的重视,人民群众希望公平地享有绿色生活,而对绿色商品、宜居环境等生态资源的渴求,加深了人民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渴望。因此,建设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已经上升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战略高度。以构建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出发点,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必由之路。首先、转变生态落后观念,推进生态正义理念的现代化。实现生态理念现代化和生态正义,必须要抛弃生态落后的思想理念,坚持以马克思生态正义观为指导,正确认识生态环境的真正价值,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同体。同时,积极引导人民关注生态正义的问题,坚持尊重自然规律的原则,树立珍惜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文化价值理念。其次,构建生态多元主体共治,推进现代化生态正义实现。生态正义的推进与实现,关涉到政府、企业、个人等多个主体的价值诉求。在生态治理的现代化中,必须兼顾多元主体生态环境价值诉求时,拓宽主体参与生态治理的渠道,搭建好生态治理的平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实现生态正义。政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之一,应发挥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职能,统筹规划、正确引导公民、加强生态正义执法工作。企业同时也是生态治理中不可缺失的一部分,必须发挥好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义务,引导企业朝着绿色生态、环保生产、科技创新的发展方向前进。使绿色生态产品成为公民大众化的消费物品。加快企业科技创新,增强绿色产品的制造力,以绿色生产实践拉动社会绿色消费,激活绿色生态产品市场活力,使高水准的绿色产品成为大众消费品。人民群众作为历史的推进者和贡献者,应积极投入生态环境建设的伟大斗争中去。巩固扩大生态环境治理的群众基础,让人民真正了解和参与生态共治的过程。最后,健全生态公平的制度体系,推进生态正义治理机制现代化。实现生态正义必须建设完善生态正义的体制机制,彰显社会生态正义的制度意识,为生态正义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生态正义的法律建设应合理划分权责主体,坚持严格执法、反对在生态正义中的以权谋私,破坏生态正义实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为防止不合理的体制机制建设,要建立绿色经济的、科学的评价考核机制,破除地方政府的“重经济”“轻生态”的发展行为,明确政府生态环境治理的权责意识,增强地方政府生态环境治理的考核比重。生态正义观的实现,不仅可以为当下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撑,而且有利于完善马克思中国化话语体系,对于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国家生态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有着巨大的现实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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