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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政治哲学处理“残障”问题的三种路径

2022-11-22

伦理学研究 2022年2期
关键词:运气分配能力

李 石

“患有身体或精神残疾的人不仅是世界上受剥夺程度最为严重的群体,而且往往最容易被忽视。在全球范围内,残障人群的规模极为庞大,超过6 亿人——大约占全部人口的1/10 都有某种形式的明显残障……对于残障给个人带来沉重负担这一普遍存在的事实,绝大多数社会居然还能漠然视之,这着实令人感到诧异。”[1](241-242)这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在讨论“残障”问题时的论述。在当代政治哲学研究中,随着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宣称人们在自然禀赋上的优势或劣势都是“不应得的”,学者们纷纷将研究的目光投向社会制度如何应对人们在自然禀赋上不平等的问题。“残障”问题正是其中之一。所谓“残障”,指的是“由于肢体、器官或其功能方面的障碍而对个人生活造成的严重影响”①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第5 版)》,商务印书馆2011 年版,“残疾”“残障”词条。。在通常的社会分配中,残障者的收入相对较低,而为了维持正常的生活,却需要花费比正常人更多的开销。如森所言,对“残障者”生活状况的漠然视之是不合情理的。本文将展现当代政治哲学讨论“残障”问题的三种不同思路: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kin)的“虚拟保险”、运气平等主义的解决方案,以及阿玛蒂亚·森、伊丽莎白·安德森(Elizabeth Anderson)和玛莎·努斯鲍姆(Martha Nussbaum)的能力路径,并对这三种不同路径的优劣进行讨论。

一、针对“残障”的虚拟保险

罗尔斯的《正义论》是20 世纪最伟大的政治哲学著作之一。正是从这本书开始,政治哲学的研究将目光投向社会分配中的平等问题,尤其关注人们在出生时即具有的社会属性和自然特征对于资源分配的影响。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反应得理论”(desert-less):“没有一个人能说他的较高天赋是他应得的,也没有一种优点配得到一个社会中较有利的出发点。”[2](78)在罗尔斯看来,人们因为天赋较高或者出生在优越的家庭环境之中而在社会竞争中处于较优的位置,这是不公平的。因为,较好的天赋与优越的家庭环境都与个人的努力和志向无关。在一种正义的分配制度中,人们不该因为偶然的因素而获益。同样,那些天赋较低、家庭条件较差的人,也不应该为自己在社会竞争中的劣势负责,因为这些不利条件并非源自他们自己的选择。“残障”正是天赋能力低下的典型例证。因此,残障问题适用于罗尔斯的“反应得理论”,残障人士在社会竞争中所遭受的不利状态并非源自他们自己的选择,不应该由残障者自己负责。但是,罗尔斯并没有依据“反应得理论”对残障问题进行具体的讨论,也没有设计出能够排除因天生的劣势而引发的不利状况的社会分配方案。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似乎所有人都是不老不死、不生病也没有残障问题的。换句话说,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忽视了养老、医疗、残疾人保障等重要的社会分配问题,这一点引发了德沃金、阿玛蒂亚·森、安德森等学者的不满,也激发了他们对“残障”问题的讨论。

德沃金试图从罗尔斯提出的“反应得理论”出发,构建一种能合理处理残障问题的社会分配方案。德沃金提出了“资源平等”的分配理想。所谓“资源”(resource),指的是人们拥有的可以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改善自己生活的东西。“资源平等就是在个人私有的无论什么资源方面的平等。”[3](61)德沃金的平等理想旨在消除人们在特定的社会生活中,在自然禀赋和社会境况方面的不平等状态。德沃金认为,要想彻底消除由非个人因素导致的不平等,就应该将人的生理和精神能力(powers)都算作资源,并对那些天生能力低于“正常值”的人进行补助。德沃金首先肯定了能力是一种资源,但他并不赞同对能力欠缺的人们进行直接的物质性补助。对此,他阐述了三个理由:第一,如果要对其能力低于正常值的人们进行某种补助,就必须确定这个“正常值”是什么。然而,应该把谁的能力水平作为“正常值”呢?这在现实操作中必然是武断的。第二,对于某些种类的能力欠缺(如某种严重的残疾),再多的补助都不可能使其达到正常人的能力水平。实际上,对于“残障”的补贴有可能是一个无底洞。第三,德沃金认为,能力不同于物质资源,不能对其进行控制和转移。能力是属于个人的,“不应把它们视为能够根据某种资源平等的解释由政治来决定其所有权的资源”[3](77)。因此,德沃金认为应该借助市场手段而不是完全以政治的方式来处理人们自然禀赋的差异问题。

德沃金试图以自由市场的方式——“保险”——来管控人们在自然禀赋上可能遭遇的风险。他的想法是:如果人们并不知道自己遭遇残障(天生的或后天意外导致的)的特殊信息(例如:自己是否有遗传性疾病,自己的工作是否有较大致残风险),那么他们愿意出多少钱来购买针对残障的保险?德沃金认为,由于所有人假设自己遭遇“残障”的概率与其他人是一样的,人们将会拿出同样数额的钱购买保险。在人们购买了保险之后,当某人确实遭遇“残障”时,就可以用这笔保费作为赔付。在构思这一“虚拟保险”时,德沃金借鉴了罗尔斯对“原初状态”的描述,引入了一种很薄的无知之幕。在德沃金看来,每个人都有遭遇不幸的风险。德沃金以“无知之幕”屏蔽掉了人们是否会遭遇残疾的特殊信息。但是,与罗尔斯的“无知之幕”不同,德沃金的“无知之幕”并没有屏蔽掉人们遭遇“残障”的一般信息(如某国人口的5%会遭遇“残障”),也没有屏蔽掉人们关于自身“偏好”的信息。人们仍然能够根据自己的偏好以及关于残障的一般信息考虑是否购买针对“残障”的保险。

“保险”是经济学家处理不确定情况下的风险的一种方法:“当用很小的成本购买针对不太可能发生但十分严重的损失的赔偿时,就出现了保险问题。”[3](93)德沃金假设,“大家都有遭遇使自己致残的灾祸的平等风险,而且大家大体上知道其概率,并且有充分的机会参与保险”[3](74)。德沃金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所有人曾经有平等的机会购买针对残障的保险。因此,如果一些人没有购买针对残障的保险而最终不幸致残,他们就没有资格要求任何补偿,因为他们曾经拥有消除这一风险的平等的机会。这被德沃金称为“公平保险测试”(fair insurance test)。由此,德沃金的社会分配理论也被称为“作为公平保险的正义”(justice as fair insurance)。当然,这一虚拟的保险是在无知之幕后面发生的,“无知之幕”的作用就是屏蔽掉人们对于自己是否会遭遇残障的特殊信息。德沃金认为,屏蔽掉个人特殊信息的“保险”能够保证他所提出的资源平等的分配目标。

在思想实验中,德沃金以“虚拟保险”来处理人们自然资质的缺陷。在现实世界中这一措施则转变为一种累进制的所得税方案。亦即,以征收所得税的方式抹平人们在自然资质方面的不平等。德沃金设想,在虚拟保险中,人们由于不知道自己遭遇残障的具体概率是多大,所以全都付出了同样数额的保费以购买针对残障的保险。相应地,在现实的制度设计中,人们可以以某种强制性的个人所得税模拟这种虚拟保险:将这一假设的“保费”的数额作为税率基础,当某人遭受残障时,就以这部分税收作为赔付。由此,德沃金在思想实验中所设想的虚拟保险,在现实社会中就转变为强制性的个人所得税。在德沃金所构想的社会中,当人们因残障问题而遭受不平等待遇时,就可以得到经济上的补偿,而这笔资金则是来自个人所得税。补偿的方式可能是免费或以很低的价格提供特殊的医疗服务、特殊教育或提供专门的经费购买特殊的医疗器械等。

二、运气平等主义的解决方案

罗尔斯的“反应得理论”和德沃金的资源平等理论都是为了达成一个共同的社会分配目标,这就是去除那些因非个人因素而引发的不平等,凸显个人选择在社会分配中的作用。德沃金将这一分配目标总结为“敏于志向,钝于禀赋”,亦即,社会分配应该对人们的志向敏感,而对人们的社会禀赋(社会境况)和自然禀赋(天赋资质)不敏感。在当代政治哲学讨论中,有一批学者致力于设计出符合“敏于志向,钝于禀赋”的分配方案,这些学者被称为运气平等主义者。

“运气平等主义”(Luck egalitarianism)这一术语源自德沃金对两种运气的划分,其基本观点是:只有排除了因原生运气而引发的不平等的社会分配才是正义的[4](58)。德沃金认为,个人的命运以及最终获取的资源会受到各种“运气”的影响。这些“运气”中有一些是可以预测和掌控的,而另一些则完全在个人的控制之外。德沃金将那些无法预测和掌控的运气称为“原生运气”(brute luck),将个人可预测和掌控的运气称为“选项运气”(option luck)。在德沃金看来,选项运气是一个自觉的和经过计算的赌博问题,例如买股票,股票上涨;而原生运气则是完全不可控的,例如被流星击中。德沃金进一步指出“原生运气”与“选项运气”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能否被合理地避免”。他认为,选项运气所对应的风险是那种如果人们注意到就可以采取行动避免的风险。如果一种厄运原本是可以被合理地避免的(例如购买股票而股票大跌,投资者原本可以做其他更好的投资),那么这一运气就是“选项运气”,应由个人负责。但是,如果一种厄运无法被合理地避免,例如被流星击中(为了避免被流星击中,你可以一直躲在屋子里,但这样的要求显然是不合理的),那么这一运气就是“原生运气”,个人不应对其负责。要求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社会分配方案,应尽力抹平原生运气对人们生活造成的影响而突出选项运气的作用。

“运气平等主义”这个术语由伊丽莎白·安德森首先提出,根据安德森的归纳,运气平等主义学者主要包括理查德·阿内逊(Richard Arneson)、G.A.柯亨(G.A.Cohen)、罗纳德·德沃金、托马斯·内格尔(Thomas Nagel)、埃里克·拉克斯基(Eri Rakowski)、约翰·罗默(John E.Roemer)和菲利普·范·帕里斯(Philippe Van Parijs)等人[5](287-337)。值得注意的是,德沃金自己并不认为他是“运气平等主义”的一员,虽然在其批评者眼中,他是这一派的始作俑者。德沃金认为自己的资源平等理论的核心是公平的“虚拟保险”,他也将自己的正义学说称为“作为公平保险的正义”。事实上,德沃金的虚拟保险理论确实不能很好地凸显个人的责任。例如,在通过税收对残障者进行补助时,人们并不能区分残障者是如何致残的,其中是否有可避免的因素。假如一个人生活邋遢,家里遍地是果皮垃圾,他有一天踩在自己扔的香蕉皮上滑倒了而导致身体残疾,那么,对这个人也应给予同那些天生残疾的人一样的补助吗?显然,运气平等主义者的回答是:不。因为,在这个人致残的过程中,他自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德沃金以“公平保险”理论为基础所论证的补贴政策,在对残障者进行补助时却无法做出这种区分。从这个意义上说,德沃金的分配正义学说与运气平等主义有根本性的区别,运气平等主义者试图设计出更能凸显个人责任的社会分配方案。

为了将个人为自己的选择负责的原则融入社会分配方案的设计之中,阿内逊将选择的或然性考虑在内,构想了“福利机会平等”理论:“我们构建一个决策树来给出个人可能的完备的生活历史。然后我们把每个可能的生活历史的偏好满足期望相加。这样做时,我们将把每个人在决策点遇到的特定范围的选项所考虑的那些偏好纳入考虑。当所有人面临等价的决策树时,福利机遇是平等的——每个人选项的最优的(最审慎的)、次优的……第N 优的选择的期望值是相同的。”[6](77-93)举例说明:A和B 两个人,他们在成年的某一时刻有同等的机会到北京上大学、同等的机会发展自己在某方面的兴趣、同等的机会去国外旅游……那么,在阿内逊看来,他们的福利机会就是平等的。此后,如果由于他们不同的选择而最终导向了福利水平完全不同的生活,那将由他们自己负责,没有理由向政府或社会要求任何补助。如阿内逊所言:“两个人的福利机会在某个时间是否平等,取决于他们在那个时间是否面临有效等价的选项排列……在随后的时间里如果有任何的不平等,则是由于他们的自愿选择或者是不同的粗心大意的行为,对此可以正确地认为他们负有个人责任。”[6](77-93)

阿内逊的福利机会平等方案确实为人们提供了一条实现“敏于志向,钝于禀赋”之分配的新思路。依据“福利机会平等”,天生残障者在生命之初其福利机会就比一般人要差。例如:生来没有听觉的人,他们无法感受到音乐的美,他们的福利机会从一开始就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因此,举社会之力对他们进行物质上的补偿以提高其福利水平是理所当然的。同样,那些因意外事故而致残的人,他们的福利机会在某一时刻因非个人的原因而受到了巨大的损害,也理应得到补偿。但是,对于那些因个人的疏忽而致残的人来说,他们的决策树与其他人本来是等价的,只是因为他们的粗心大意而进行了错误的选择,并最终导致福利的损害。如上述例子中,那个因个人卫生习惯不好而致残的人,他本来可以有和别人一样幸福健康的生活,只是由于自己的疏忽而丧失了这样的机会。对于这样的人,阿内逊并不主张对其进行任何经济上的补偿。另外,经济学家约翰·罗默,一位运气平等主义者,为了实现“敏于志向,钝于禀赋”的分配目标,也提出了一种“平等主义的计划者”(the egalitarian planner)的方案[7](146-166)。

三、解决残障问题的能力路径

安德森是彻底反对运气平等主义的学者,她对运气平等主义进行了系统的批评。安德森认为,一方面,运气平等主义对选项运气的不幸者过于严厉,剥夺了他们享受平等关切的资格;另一方面,运气平等主义对原生运气的不幸者不恰当地表达了轻蔑性的可怜(contemptuous pity),破坏了社会成员之间的平等关系。在安德森看来,运气平等主义者对待“残障者”的态度是错误的:为了实现“敏于志向,钝于禀赋”的分配目标,运气平等主义者必须首先确定残障者在自己的致残过程中是否负有责任,如果残障者完全是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而导致残障,那么,运气平等主义者主张不进行救助。然而,对于一个身心能力存在障碍、生活在病痛和不便中的人,人们不可能不伸出援手,将其遗弃不管与“平等关切”是完全背道而驰的。另一方面,运气平等主义者在救助那些天生残疾或因不可控的因素而致残的人时,不得不对他们的残疾状况进行评估。而这种评估要求当事人展示自己的“低劣”特性,会损害当事人的自尊。对于一个“残障者”来说,他得到社会性补助的原因就将是:我是残疾人,我是天生有基因缺陷的人,我是不幸患上无法治愈的疾病的人,……这些判断将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羞辱。“为了得到国家的帮助,要求公民展示他们比其他人低劣的证据,贬低自己来哀求得到支持。”[5](287-337)安德森认为,这不是国家应该做的事。在她看来,运气平等主义的这种补助方式彻底破坏了社会成员之间的平等关系。

安德森赞同以阿玛蒂亚·森提出的能力路径来考察残障问题。在讨论平等、自由以及社会分配这些当代西方政治学最关心的主题时,森为了调和平等与自由以及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之间的矛盾,创新性地提出了自己的一组概念:功能与能力。森论述道:“‘功能’(functioning)的概念(很明显它源自亚里士多德),反映了一个人认为值得去做或达到的多种多样的事情或状态。”[8](62-63)简单来说,功能就是人们所处的状态和可以做的事情(beings and doings)。森所理解的功能包括许多内容,从较初级的“保持良好的营养”到较复杂的“在世界顶级的音乐厅欣赏交响乐”,都可以被称作“功能”。第二,“可行能力”(capacity)的概念与“功能”概念直接相关,指的是“某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的组合”[8](62-63)。在森看来,“可行能力”是一个集合,它包括了一个人可能实现的所有的功能。在构建了“功能”和“能力”两个概念之后,森的平等主义主张就很好理解了:在社会分配领域,要努力实现人们在“可行能力”上的平等,也就是每个人“可能实现的功能集合”的平等。

玛莎·努斯鲍姆也是支持能力路径的理论家。她试图在森所倡导的能力平等理念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与分配正义相关的可行能力的清单。她采用“客观清单路径”(object-list route),列出了十种“核心人类能力”:(1)生命(能活到正常人类寿命的尽头);(2)身体健康(良好的健康状况、营养充足,有足以容身的居所);(3)身体的完整性(能抵御攻击,包括性侵犯、儿童性虐待以及家庭暴力);(4)感知、想象和思考(能够想象、思考和说理,充分的教育,包括识字、基础的数学训练和科学训练);(5)情感(能够去爱,去悲伤,去体验渴望、感恩和合理的愤怒);(6)实践理性(能够形成一种善观念,能够对自己的人生计划予以批判性反思);(7)依附(能够与他人亲密生活在一起,并拥有自尊和不受羞辱的社会基础);(8)其他物种(能够关怀动物、植物和整个自然界);(9)玩耍(能够欢笑、玩耍、享受娱乐活动);(10)控制自身所处的环境(包括政治环境和物质环境,能够有效参与主宰个人生活的政治决策,能够有实质性的机会拥有财产,拥有与他人同等的财产权、择业权,以及免于无正当理由的搜查和扣押的自由)[9](64)。

努斯鲍姆认为,清单中所列的这十项能力中的每一项都是至关重要的。对于人们不会丧失人类尊严而生活来说,它们是“人类生活所必需的能力”,是能力的“门槛值”。人们不能以增大其中某项的方式来减少或去除另一项。人们实现相应的功能集的要求产生了相关的社会义务和正义义务。国家和政府应采取具体的政策和措施为所有人,包括残障者,提供实现相关功能的社会基础。例如,对于第10 项“控制自身所处的环境”来说,能力路径向我们的社会提出要求,应充分考虑残障者在各种公共空间中可能遇到的困难,为他们提供必要的设施,使得他们能够更为自信地掌控自己周围的环境。努斯鲍姆主张一种“最低限度正义理论”(minimal theory of justice),亦即任何文化或宗教传统中的社会都应向其公民提供保证核心能力门槛值的资源和相应的制度保障,这是社会正义的要求,而在门槛值之上的不平等状况则与正义无关。总之,在能力路径的研究中,与正常人相比,残障者在可行能力方面严重欠缺,因此,不论是依据森的“能力平等理论”,还是依据努斯鲍姆的“最低限度正义理论”,残障者都能得到相应的补助或优待。这与他们在致残过程中自己是否负有相应的责任没有任何关系。不追究个人责任,这是能力路径与运气平等主义之间的根本区别。

四、批评与借鉴

纵观当代政治哲学讨论中出现的处理“残障”问题的三种方案,德沃金的虚拟保险路径和运气平等主义的路径都有各自的问题。

对于德沃金的虚拟保险路径可以提出两方面的质疑。其一,虚拟保险路径有侵犯人们自由的嫌疑。从表面上看,德沃金的分配正义学说推崇自由市场,试图通过人们的自愿行为来补助那些在自然资质方面存在缺陷的人。按照通常的理解,德沃金的平等方案将自由市场融入其中,不会受到“侵犯个人自由”的指责。例如,国内学者姚大志曾评论:“德沃金认为,市场并不是平等的敌人,导致不平等的东西是市场,解决不平等也必须依靠市场。”[10](123)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德沃金仅仅是在思想实验中应用了保险这种假想的市场手段。在现实社会中,从未出现过被无知之幕遮蔽的虚拟保险。德沃金所构想的无知之幕背后的“虚拟保险”在现实中则转变成税收等“强制性”的政治制度,不再具有“自愿性”的特征。这种强制性手段甚至可以说是“反市场的”,是对自由市场的限制和修正。所以说,德沃金应用自由市场是为了论证其资源平等理想的基础是人们的“自愿行为”,而这种“自愿行为”只可能发生在人为设定的不确定状态下;一旦进入现实世界,人们知道了所有与自身相关的信息,就不可能再产生相应的自愿行为。其二,德沃金所设想的对残障者的保险计划可能是非常薄弱的,不足以保障残障者的基本生活。德沃金希望通过“保险”机制来为残障者提供保护,这就使得残障者是否能得到相应的福利保障依赖于人们的投保意愿。然而,在不知道自己遭遇残障的具体风险的情况下,人们愿意付出的保费可能很低。德沃金所采用的薄的“无知之幕”并没有屏蔽掉人们的心理状态,而人们可能是爱冒险的、乐观的,并不会为了避免残障风险而付出高额保费。如果是这样的话,筹集到的保险金额会很少,而残障者的生活也就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对运气平等主义的路径可以提出下述两方面的质疑。第一,运气平等主义者关注“残障者”较低的福利水平,并且要求厘清“残障者”应负的个人责任,这种思维方式确如安德森所批评的那样,将适得其反地破坏人们之间的平等关系。在厘清个人责任的过程中,公共政策的执行者不仅可能侵犯人们的隐私,而且会贬低残障者的生存状态,引发全社会范围内的公共歧视。因为,人们越是清晰地确定了“个人责任”,就越是加深了对那些对自己的境况负有责任的弱势者的鄙视,和对那些不应对自己的不利境况负责的弱势者的可怜,而这却破坏了人们之间的平等关系。第二,运气平等主义路径还存在一个理论上的内在困难,这就是:在自由意志和决定论之间的矛盾尚未得到圆满解决的情况下,“个人责任”实际上是很难确认的。以踩到自己扔的香蕉皮而滑倒致残者为例,这个人生活邋遢,通常应由他自己负责。但是,如果我们追问“他为什么会生活邋遢”,可能的答案是:他父母的生活习惯就很邋遢,那他是否要为他父母的不良生活习惯负责呢?而他父母是否又必须为他们自己的不良生活习惯负责呢?生活邋遢是由基因、环境、教育决定的,还是由个人意志决定的呢?事实上,在因果链条并未完全被人类所掌握的地方,对“个人责任”的确定就必然是模糊的。

鉴于上述两种学说各自的问题,笔者认为森、努斯鲍姆和安德森所倡导的能力学说才是最可取的处理残障问题的社会分配理论。能力学说致力于列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该实现的功能集合(能力清单),并向那些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而有效实现这些可行能力的人们伸出援助之手。相比于其他分配方案,能力路径有下述三方面的优势。第一,能力路径关注的是人们可行能力的平等或者是否达到某一“门槛值”,并非关注任何物质财富的分配。这样的分配理论能够更好地描述残障者真实的生活状态,而不是被收入、财产等数字蒙蔽。第二,能力学说的理论构想没有借助“保险”机制,因而对残障者的救助不会受到人们付费意愿的影响,能够保证残障者的生活质量。第三,能力学说并不要求在社会分配格局中凸显个人责任的因素,不会对残障者造成二次伤害。

当然,在当代政治哲学讨论中,能力学说也受到了诸多批评。首先,一些学者认为,以可行能力的平等或可行能力的“门槛值”来划定社会正义与否的界限是不恰当的。例如:理查德·阿内逊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可行能力的保证可能是无底洞,无论补助多少资源都无法使一些人达到相应的功能水平。救助残障者的情况都可能就是这样[11](339-349)。第二,一些学者指出①相关批评参见Nelson E,“From Primary Goods to Capabilities:Distributive Justice and the Problem of Neutrali‐ty,”Political Theory,2008,36(1),pp.93-122.,能力学说在确定“能力清单”时必须在不同能力之间做出选择,这使得能力学说不可避免地是“家长主义”②参见《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辞典》(尼古拉斯布宁、余纪元编著,人民出版社2001 年版)对“家长主义”的定义:“家长主义源于父母对自己孩子的关怀。在伦理学中,它意为某人干涉另一个人的自由,而相信他这样做在促进他所干涉的那个人的善,或使他所干扰自由的人免遭伤害,即使这个行动引起了那个人的反对或抗议。”的。第三,一些学者认为,能力路径没能很好地解决人际相异性问题。如何算出各种能力的价值总和以进行比较呢?能力主义者在这一问题上鲜有讨论。斯科卡尔特(Schokkaert)提议将能力的价值划约为其对人们幸福的贡献[12](415-430)。在森看来,一个完整的对能力的排序从根本上就是错误的。森主张依据不同的研究目的以及相关的文化背景,在人们达成共识的基础上给出能力清单以及相应的权重,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出各种能力的价值总和并进行比较[13](77-80)。

综上所述,当代正义理论中的能力学说提出了新的“分配项”——可行能力,将更多的信息容纳到对正义问题的社会评价之中,极大地拓展了人们在考虑社会正义问题时的视野。尤其是在解决针对残障者的社会分配问题时,可行能力能够更好地描述残障者的生活状态,在可行能力基础上建构的社会分配学说能够更好地保障残障者的基本生活。规范“残障者”与正常人之间的道德价值必定是平等。这种平等并不仅仅体现在资源的分配上,而是更多地体现在人们相互交往的关系之中。影响“残障者”与正常人之间建立平等关系的最根本的因素在于其能力的欠缺。因此,通过集体的力量,为“残障者”提供必要的条件以促进他们各方面能力的发展,使他们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作为一个人、一个经济合作中的劳动者、一个民主国家的公民等各方面的基本功能,才是善待“残障者”、消除社会不平等的正确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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