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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为协议离婚主动放弃婚前房屋,事后能否反悔

2022-11-22

新农村(浙江) 2022年3期
关键词:婚姻登记过户前夫

编辑同志:

前夫为让我同意离婚,在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时,主动表示将其婚前的一套房屋赠送给我。可在《离婚证》到手后,前夫却拒绝将房屋产权过户给我,并以其有权撤销赠与为由反悔。请问:前夫究竟能否反悔?

读者:黄琳琳

黄琳琳读者:

前夫无权反悔。

虽然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似乎基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产权尚未发生转移,前夫有权撤销将自己的婚前房屋赠与给你的约定。其实不然,因为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而不是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而一方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是为了换取另一方同意离婚的承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无偿,且对方也必须“付出代价”。同时,民法典第1076条指出:“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即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这也使得急于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让步。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1076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结合本案,正因为前夫对你的赠与与之吻合,决定了前夫不得反悔。如果任其反悔,无疑会放纵根本没有打算履行协议的当事人不择手段,从而背离签订和履行离婚协议的诚实信用原则。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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