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之重构——以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的相对封闭管理为视角
2022-11-22刘择
宁波开放大学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管理
刘 择
交通肇事罪“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之重构——以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的相对封闭管理为视角
刘 择
(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上海 200042)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将适用该罪的空间范围限定为“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目前的判例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将该范围进一步限定为“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错误理解导致司法实践对交通肇事罪的错误适用。对于单位、小区内部道路而言,以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决定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是适用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存在违反法益保护原则和责任主义原则的缺陷。应当以保护公共安全法益为核心,摒弃“管理”性要素,实质解释交通肇事罪适用的空间范围。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为这一结论提供了法理依据。
交通肇事罪;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道路
一、问题的提出
通常,对于发生在公路、城市道路上的机动车辆驾驶员行驶车辆过失导致人员伤亡的案件,适用《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不存在疑问。但是,自从1997年《刑法》生效以来,对于发生在单位、住宅小区内部道路的机动车辆肇事案件,是否能够适用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判例的态度存在着多次改变。尤其是在2020年初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以往多数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单位、小区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改为相对封闭的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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