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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检索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研究

2022-11-21王景林吴宜霖

法制博览 2022年2期
关键词:同案类案裁判

王景林 吴宜霖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 承德 067000

类案检索制度,是指案件承办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司法案例平台,检索与所承办的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法律适用、争议焦点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生效案例,并通过与生效案例进行综合比较分析,形成类案检索报告或说明,作为所承办待决案件的裁判参考,从而统一法律适用、实现同案同判的司法制度[1]。

一、我国类案检索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我国类案检索制度的形成,起源于案例指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公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该规定正式确立了案例指导制度。2011年公布了第一批指导案例,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正式进入审判实践,对司法人员参照指导案例进行类案裁判具有重要意义。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案例指导工作实施细则》,明确了审判人员审理与指导案例相类似的案件时,应当引述相关指导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并参照指导案例做出裁判。至此,案例指导制度真正得以深入应用。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一次提出了“通过类案参考统一裁判尺度”的方法。2017年发布了《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第一次要求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完成了案例指导制度向类案检索制度的转变。2020年7月公布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类案检索制度提出了统一的、明确的、具体的意见要求。至此,我国正式确立了类案检索制度。

二、类案检索制度的现实意义

统一法律适用、实现同案同判,是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应当遵守的根本原则,是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最直接、最朴素的价值追求。类案检索制度作为一种解决法律适用不统一的基本举措,在实现同案同判方面具有积极意见。

(一)类案检索制度是统一法律适用的重要举措

“同案不同判”在我国由来已久,这是因成文法具有抽象性的特征所决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受价值倾向、法律素养、工作经验等影响,每个审判人员对法律条文以及案件基本事实都有着自己独特的理解,这些理解不可能完全一致,“同案不同判”问题也因此出现。美国著名法学家弗兰克认为,影响司法活动的重要因素之一是法官的个性,法官的个性决定了某一具体案件的裁判结果。他所谓的法官的个性,就是法官各自的性格、习惯、经验、法律素养等。类案检索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约束“法官的个性”。《指导意见》规定,检索的类案有指导性案例的,审判人员办理案件时应当参照;检索到其他类案的,审判人员也可以作为裁判的参考。这是对统一法律适用、实现同案同判的直接规定。因此,作为解决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重要举措,类案检索制度可以有效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以达到统一法律适用、实现同案同判之目的。

(二)类案检索制度是提升司法形象的重要途径

随着法律知识的广泛宣传,普法工作的深入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得到快速提升,权利意识越来越强,对司法活动的新期待也越来越高。特别是在大数据快速发展及司法公开全面推进的背景下,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全部上网,面向社会大众公开,人民群众可以快速、便捷地获取类似案件的裁判信息。如果类似案件判决不一致,又无合理说明,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将受到人民群众的质疑,人民法院的良好司法形象也将受到严重影响。类案检索制度,可以促进司法审判人员主动吸收、借鉴他人案件的审理思路、法律适用、裁判结果等,并对是否参照类案进行强制说明。《指导意见》中规定,案件当事人、公诉机关等以指导案例作为控辩理由时,审判人员必须在裁判文书中就是否参照予以回应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的,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因此,通过类案检索,积极回应当事人提供的类案在具体案件中是否适用,能够有效地消除人民群众对“同案不同判”的误解,有助于提升人民法院公平公正的司法形象。

(三)类案检索是预防司法腐败的重要保障

由于社会生活的多样性与个案基本事实的复杂性,类似案件之间也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些差异性导致类案之间不可能仅有一种裁判结果。因此,为了使审判人员在法律范围内能够更加合理地做出裁判结果,积极实现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在审理案件时,法官被赋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有权力就容易滋生腐败,我国现行法律对自由裁量权缺少具体的限制与约束,导致权力没有被关到笼子里,由此产生的司法腐败问题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类案检索制度,可以从源头上约束司法行为,防止司法腐败[3]。培根在《论司法》中说:“法律必须体现着正义,但这是由人能够正确地运用它来实现的。”《指导意见》对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具体情形及适用标准进行了明确,确立了类案强制检索制度,意味着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被进一步压缩,当他们进行案件审理、做出裁判结果时,必须以指导案例或类似案例作为参考,其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更加审慎、负责。因此,类案检索制度,能够有效地约束司法审判人员的司法行为,防止因享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存在的潜在司法腐败风险。

三、类案检索制度运行中的矛盾问题

类案检索制度在我国形成和发展的时间相对较短,具体运行还不是很成熟,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类案检索平台建设相对滞后

类案检索平台建设,在以下三个方面还比较滞后:一是缺少权威统一的类案检索平台。当前我国可以进行类案检索的平台较多,如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法信平台、审判案例数据库等。各平台的案例资源没有经过科学有效的整合,导致类案检索结果过于多样,达不到统一法律适用之目的。二是检索技术相对落后。在检索过程中,通过各平台检索的类案数量极多,且关联性不强;检索结果之间不尽相同且无法穷尽,导致类案检索工作任务繁重,严重影响司法审判效率。三是指导性案例相对较少。指导性案例是统一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件仅26批147例,数量极少,无法全面应对复杂多样的司法审判实践。

(二)类案检索制度体系不够完善

关于类案检索制度,目前只有《指导意见》,其体系还不够完善:一是类案检索方法不够统一。类案检索可以采用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方法。通过不同的方法检索出的案例不尽相同。各检索方法的适用条件,以及优先适用哪种检索方法,日前还没有统一的规定。二是类案检索结果运用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类案检索结果在案件审理中如何体现,如何制作类案检索说明或者报告,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要求。参照类案检索结果的司法审判行为,是否可以作为审判人员责任豁免的理由,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三是类案矛盾解决机制不够健全。检索出的类案之间也可能存在分歧,对此问题如何解决,特别是没有指导性案例与本省案例时,如何平衡其他地区同级案例,目前还没有科学统一的规范。

(三)类案检索监督约束尚存不足

类案检索监督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没有具体的制度规范。一是类案强制检索制度监管缺失。类案检索启动的主观性较强,特别是受工作任务量、司法辅助人员配备、法院信息化建设及应用水平等因素影响,对要求必须强制检索的案件,部分审判人员没有进行强制检索。我国现行制度对此类情况的监管还是空白,导致类案检索缺少强制执行的刚性约束力。二是类案检索质量监管缺失。对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其检索质量如何?是否存在检索不认真、不全面,或者选择性、片面性地适用类案等问题,目前在监管层面还是空白,由此导致类案检索监管的缺失[4]。三是类案控辩回应监管缺失。对当事人以指导案例作为控辩理由,要求参照指导案例进行裁判的,如法官在裁判文书中未予回应,对此如何进行监管,当事人如何进行救济,在司法实践中还缺少相应机制。

四、完善类案检索制度的建议

每一件案件,审理得当会成为增进人民感情、实现公平正义、维护司法权威、树立司法形象的基石;反之,审理不当,则会成为损害人民利益、影响司法权威、破坏司法形象的导火索。类案检索,承载着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任[5]。完善类案检索制度,有以下三点建议:

(一)加强类案检索平台建设

类案检索平台,是类案检索制度能够有效落实的基础,其建设程度直接决定类案检索制度是否能够有效落实。加强类案检索平台建设,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统一类案检索平台。应从国家层面整合全国案例资源,建立统一的类案检索平台,实现一站式类案检索,实现类案检索结果的统一。二是优化类案检索技术。在充分发挥现有的人工智能的同时,要加强对平台数据的科学管理。一方面要优化案例的检索标签,对案例库的基础数据进行整合、优化,赋予复杂多变的案例清晰准确的检索标签,努力提高类案检索的关联性。另一方面要注重标注案例的层级效力,便于迅速查找高层级效力案例,提高类案检索效率。同时要注重对失效案例的及时标注,避免参照失效类案。三是及时充实指导性案例。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是统一法律适用、实现全国范围内同案同判的基础。应进一步充实指导案例库,通过大数据分析统计热点案由,并组织专业人员及时研究发布指导性案例,丰富类案检索数据库。

(二)完善类案检索制度体系

在完善类案检索制度体系方面,要优化顶层设计,对当前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出台类案检索实施细则,重点明确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范类案检索方法途径。规范的类案检索方法途径,是提高类案检索适用的基础。当前类案检索的方法主要有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方法。应明确不同检索方法的适用前提及优先适用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统一的类案检索方法,进一步规范类案检索活动。二是强化类案检索结果运用。类案检索结果的运用,是类案检索的直接目的,是实现同案同判的最终体现。一方面要明确类案检索说明及报告的形式要求,从外观上强化类案检索结果运用。另一方面要明确类案检索结果运用的效力。类案检索结论,不仅应该作为法官司法裁判的重要参考,还应当作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案件指导、依法评定案件审理质量的重要依据。三是要明确类案分歧解决机制。检索到的类案之间也可能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现象。对此,应综合考虑法院层级、法院地域、裁判时间以及是否经过审委会讨论等因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规定,科学确立类案矛盾解决机制。

(三)健全类案检索监管制度

科学的类案检索监督管理,是有效落实类案检索、统一法律适用的重要保障。面对类案检索监管的缺失,应重点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监管。一是要加强对强制类案检索案件的监管,增强类案检索强制执行力。对要求必须强制检索的,要通过技术手段研究开发相应的监管平台,并制定相关的监督管理办法强制检索。对实际未进行类案检索的,要采取相应措施及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并予以惩处,确保类案检索制度落到实处。二是要加强对类案检索质量的监管,切实发挥类案检索的作用。在类案检索中,容易出现检索不全面、选择性适用类案、故意隐瞒检索到类案的情形等问题,这不仅影响类案检索结果的运用,也容易滋生司法腐败。因此,应强化类案检索质量的监管,对已经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要加强对检索结果是否全面,与待决案件是否具有符合性,是否可以作为案件裁判的依据等方面的监管,防止类案检索的滥用。三是要加强类案控辩回应的监管。对当事人以类案作为控辩理由的,应当在审判系统中进行标注,对审判人员是否进行回应予以重点监管,特别是当事人以指导案例作为控辩理由的,加强对裁判文书是否进行回应的监管,如未参照当事人提供的指导案例的,在裁判文书应阐述未参照理由,以消除人民群众对同案不同判的偏见。只有不断完善类案检索的监督管理制度,才能让类案检索制度落到实处,真正为促进公正司法、维护司法权威、树立良好司法形象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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