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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治教育创新路径研究

2022-11-21崔海燕

法制博览 2022年2期
关键词:人格权民法典义务

崔海燕

山东协和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9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特别是对青少年的《民法典》教育。”大学生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之一,其法治素养的提升尤为重要。本文探讨《民法典》精神与思政课程和专业课程融合,发挥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法治教育,把提升大学生法治素养落到实处。

一、《民法典》精神概述

(一)《民法典》精神之“民”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中国共产党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民法典》精神首先在于一个“民”字。

1.《民法典》精神之依靠人民、为了人民。《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10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次组织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民法典》草案累计收到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意见和建议。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的制定依靠人民,“从群众中来”;为了人民,保证人民表达意见的权利,使《民法典》体现人民的意志,“到群众中去”。

2.《民法典》精神之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民法典》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到实处。

《民法典》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要。随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不断深化,人民对于美好生态环境的需求越来越强烈。《民法典》“绿色原则”以及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条款;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的条款,都有效回应了人民需求。

《民法典》回应人民对人格尊严保护的需要。《民法典》创造性地将人格权单独成编,把人格权置于优先位置,突出了对人格尊严、人格利益的保护。界定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安宁的法律含义,明确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的违法性;明确自然人的声音属于人格利益,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范畴加以保护。

《民法典》回应人民对私有财产保护的需要。全面小康时代,人民富裕起来,财产多起来;互联网时代,人民不仅有实体财产,还有虚拟财产。《民法典》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认可对虚拟财产保护,回应了人民需求。

(二)《民法典》精神之“法”

1.讲法理

首先,《民法典》注重权利、义务设置的正当性。《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在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的情形下,国家机关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对不特定组织、个人设置了义务;同时规定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又对不特定组织、个人设置了权利。这种权利义务的设置归根结底是为了更多群体权益的保护,具有正当性。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对侵权人和受益人都设置了相应的义务;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体现了权利义务设置的正当性。而第一百八十五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则是对见义勇为者权利的充分保护,体现了《民法典》为社会善行进行了法律上的托底,彻底为好人消除后顾之忧,让英雄不再“流血又流泪”,极具正当性。

其次,《民法典》注重权利、义务配置的合理性。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儿童认识能力不断提升,将其权利、义务重新配置具有合理性。《民法典》第十九条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上限从10周岁降低到8周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规定,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以前的法律规定是10周岁。

为了更好地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确保遗嘱人在行动不便的情形下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取消公证遗嘱具有对抗其他遗嘱的最高效力的规定,规定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为了适应时代的进步,打印遗嘱也在《民法典》当中得到了承认;除了录音遗嘱,现在《民法典》还追加承认了录像遗嘱。体现了《民法典》注重权利、义务、责任配置的合理性。

2.讲体系

一是体系的科学性。我国《民法典》编纂模式是“德国潘德克顿式”,编纂体例是包括总则和分则的“七编制”。七编制突破了传统大陆法系五编制的体系,是我国《民法典》体系的重大创新,在世界民事立法中也具有重要意义。其中,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最重要的创新之一和最大亮点,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民法典中都没有独立成编的人格权制度。人格权独立成编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体现了我国全面保护人格权、以人为本的法治思想。

二是逻辑的严谨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为英烈保护条款,其表述为“侵害英雄烈士等的……”,这个“等”字为扩大解释提供了依据,事实上,那些为人民的幸福生活尽心尽力甚至献出宝贵生命的可亲可敬的英雄烈士、模范等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权利都应该受到法律保护,那些侵害其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体现了《民法典》逻辑的严谨性。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不仅仅是对于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的明确,还强调了公安机关等机关的调查责任、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使得该项规范更完整。

三是技术的科学性。《民法典》采用“提取公因式”[1]这一立法技术。在各分编之前设置总则编,从各分编的规定中提取共同规定作为一般规定放在总则编里,同时有分编的第一分编设置通则(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每一分编的第一章又都设置一般规定。这一立法技术避免了不必要的重复,提升了法典的逻辑性和体系性,体现了《民法典》立法技术的科学性。

《民法典》第十六条设立了胎儿利益特别保护制度,使用的表述是“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这个“等”字就是立法技术里的不完全列举,更有利于保护胎儿利益。

(三)《民法典》精神之“中国特色”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始终。《民法典》开门见山,第一条就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民法典》立法宗旨。总则编确立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绿色原则,表明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和价值取向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遵循;物权编强调对产权的平等保护;合同编体现契约自由、诚实守信;人格权编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格尊严;婚姻家庭编坚持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继承编坚持法治与自由,平等与文明;侵权责任编兼顾多元价值平衡,构建法治、公正、友善、和谐社会。最后,《民法典》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渗透到具体条文中,“好人条款”“英烈保护条款”等,实现法律的允正与扬善。

2.传统优秀文化的传承。人伦问题是传统文化的核心[2],孟子“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五伦”学说就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产生了极大影响。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就父子、夫妇、长幼、朋友之伦等进行了规定。“父子有亲”强调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和父母子女相互继承权。“夫妇有别”既强调法律面前的男女平等,同时强调男性女性的差别,因此在婚姻关系、财产分割等法律规定上对女性给予额外的支持,例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长幼有序”强调兄弟姐妹间的抚养义务,同时将继承的范围扩大到兄弟姐妹之子女;同时规定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朋友有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朋友)基于信任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二、《民法典》精神与思政课程的融合[3]

(一)讲清《民法典》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增强大学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信

进入新时代,面对新问题、新现象,《民法典》都给予了回应。比如为基因胚胎科研活动划定规范,确定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电子合同的具体规范……这些规定,为世界法治文明贡献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

(二)讲清《民法典》的人文关怀和道德底蕴,加强大学生对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理解与认可

一是将道德要求贯彻到《民法典》中。《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三百一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的应当返还权利人,将我国传统美德“拾金不昧”纳入《民法典》中,其他诸如见义勇为、诚实守信等道德要求也都在《民法典》中有规定。

二是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诸如高空抛物、污染环境、婚姻中不道德行为(离婚中的过错损害赔偿,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等,《民法典》都给予了规范。

(三)讲清《民法典》的权利本位思想,助力大学生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本质和特征

我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采取总则加分编的体例,总则编规定了一般性民事权利,6个分编分别规定了物权、债权、人格权、婚姻和家庭领域的权利、继承权、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及附则全面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构建了以人民为中心、以权利为本位的完整权利体系[4],被称为“人民权益保障书”。要讲清《民法典》的权利本位思想,有效帮助大学生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特征。

(四)讲清《民法典》的理性精神,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思维

我国《民法典》是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相统一的成果[5]。形式理性主要体现在其体例、概括性条款和术语上。体例上采用“总分”结构,总则编中规定共同的、一般的内容,分则编规定具体的内容,即使日后具体的法律条文需要修正,也不影响《民法典》整体结构的稳定性。概括性条款能够避免以偏概全,为法律应对新问题留有余地。专业术语使得《民法典》的语言严谨而准确,在适用中不易产生歧义,极大地保证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体现出理性特质。实质上的理性表现为将主流价值观和回应人民关切的实践经验有机统一起来。

这种抓实质、重程序的理性思维、理性精神,能极大地促进大学生法治思维、法治意识的养成。

(五)讲清《民法典》与《宪法》的关系,培养大学生正确的权利义务观

《民法典》在第一条就开宗明义:“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宪法》是民法的法理依据和合法性根据。《民法典》关于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规定,关于财产权、婚姻自由、继承权等的规定,都有其《宪法》依据。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讲清《民法典》与《宪法》的关系,对于培养大学生正确的权利义务观至关重要。

三、《民法典》精神与专业课程的融合

(一)开设与专业结合的《民法典》分编选修课

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毕业需求,开设与专业结合的《民法典》分编选修课。例如医护专业开设选修课《民法典· 人格权编》,商学院开设选修课《民法典· 合同编》,学前教育专业开设《民法典· 人格权编》等。

(二)《民法典》精神作为课程思政的要素

发挥专业课程教师能动性,将《民法典》精神中的人格权保障、理性精神、道路自信等课程思政的要素“如盐在水”地溶入专业课教学中。

四、结束语

大学生法治素养提升是一个庞大工程,必须寻找一个切口,以小见大,而与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的《民法典》正是这样一个好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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