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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不起诉相关问题研究

2022-11-21李中文

法制博览 2022年22期
关键词:合规检察院犯罪

李中文

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387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指的是企业在发生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的时候,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以企业进行一定的合规建设为条件,暂缓对企业起诉的制度。

一、建立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意义

企业合规制度,是一种企业内部监督机制,旨在预防和制止企业犯罪。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提出,主要有内部和外部两大原因。

内部原因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保护企业营商环境变得越发重要。以往带有惩罚性的刑事政策和刑罚措施,往往会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产生所谓“水波效应”,造成企业员工失业,企业破产等不利社会后果,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而且已有的刑罚规定对企业犯罪问题的处理效果也不尽如人意,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企业决定不起诉之后,缺乏后续制裁监督手段,对预防企业再犯罪的威慑力不足,无法对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施加影响。

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景气以及受到疫情的冲击,许多企业的经营也面临困难,因此,采取较为和缓的刑事惩罚手段,对于保护企业的营商环境,保障我国经济平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新时代,采用对企业冲击力和伤害较小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应对企业犯罪问题,对于我国经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外部原因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中国企业和国际接轨并实现了“走出去”。随之而来的是与外国当地企业的冲突和摩擦。这其中有我国企业科技和经营模式进步创新,抢夺市场位置的原因,也有我国企业经营不规范,没有遵守地方法律的原因。一些发达国家就此对我国企业提出合规建设的要求。现在许多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等,都建立了自己的合规体系,用合规制度促进企业自律,更好维护经济运行,预防企业犯罪,也使本国企业更好地在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下生存。总之,为了中国企业更好地“走出去”,有必要完善我国的企业合规法制建设。

二、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企业合规制度的理论基础认为,企业本身是一个有机体,这个组织体本身的制度运行对内部员工有影响力,会潜移默化地对企业员工是否犯罪产生影响。因此,企业本身有义务构建一个良好的内部运行环境,或者说是企业内部文化,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员工和企业两个主体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企业合规理论认为良好的企业内部文化和企业制度,能有效地抑制企业犯罪。换句话说,一个企业一旦构建了合规制度,并且尽力贯彻实施,而它的员工依然从事犯罪行为,企业即可以据此免于处罚。因为它已经尽了相应的社会责任。有些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就是因为单位安全意识匮乏,平日缺乏合规制度建设,没有进行安全意识熏陶,片面强调保障工程进度,这才酿成惨剧,造成犯罪。企业合规理论认为,如果一个企业的运营方式符合法律规范和行业准则,那么它就应当能抑制企业犯罪行为的发生。企业犯罪是由员工实施的,其原因在于企业内部的约束机制缺位,如果企业内部治理机制健全,那么企业员工犯罪,企业也不应当承担责任。这种理论区别于以往员工犯罪令企业承担罪责的替代责任理论。后者认为员工的违法行为只要具备行使职权的特征,企业即需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替代责任理论是一种无过错责任理论,它容易令企业的经营承受较大的负担。对于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有一种质疑提出,国家为什么要保护企业运营,对企业犯罪与自然人区别对待?要知道我国宪法和法律有规定人人平等适用法律,在对企业犯罪问责的过程中对企业网开一面,似乎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平等原则。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同样有类似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只不过是针对未成年人。我国宪法确实规定人人平等,但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法也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区别对待,如行为能力制度等,都是体现了对特殊主体,特殊群体的保护,这也体现出法律制定背后的现实和理论支撑。

在现实方面,如前所述,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主体,具有和自然人不同的特征,也即企业主要是作为一种经济主体存在,担负着提供国家税收,提供工作就业岗位,促进行业科技进步等重要的社会作用。在许多地方,有些大规模企业甚至是当地的经济支柱。因此,有必要考虑刑事处罚对企业的冲击和对政府、对社会的不利影响。进一步说,保障企业营商环境并不等于企业有优于自然人的超然地位,不等于说企业凌驾于刑法和法律之上,具有特权。企业和企业家违反法律规定,构成违法犯罪,一样会被定罪问责。从刑罚报应的角度来说,如果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罪行达到应当被刑罚处罚的程度时,其同样要承担法律后果。在过去,我国刑法秉持企业决策责任论的观点,认为企业员工犯罪,必须其具有企业决策过程,或者最终利益归于企业或部分企业员工,才能算单位犯罪。反过来理解就是,如果企业员工的行为没有被单位决策通过,则不能让单位承担相应后果。这种较为狭隘的认定方式,限制了单位犯罪的认定,导致了许多违法犯罪行为,没法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单位没有受到有力的制裁,没有动力推动自身管理制度和内部环境的净化完善。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主要发源于美国。美国检察院通过对原有的对未成年人暂缓起诉制度进行创新式的发展而来。目前世界上的企业合规不起诉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检察院检察官主导模式,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综合审查模式。美国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主要由检察官主导,检察官在整个过程中有比较大的裁量权。由检察官根据企业涉及的犯罪情节,是否有前科,以及最重要的是对企业合规建设是否有助于预防企业再犯罪进行考量,这个过程一般要考察公司类似行为的历史。最终决定对企业是否暂缓起诉。在这个过程中,检察官们拥有比较大的自主权,法院对于检察院暂缓起诉的决定和协议只做形式审查。如果企业建立了完善的合规制度,可以减轻刑罚,甚至免于被起诉。而英国的企业合规制度则赋予法院更多的审查权力,令其对检察院和企业达成的合规协议和暂缓起诉决定做实质性审查。英国的暂缓起诉制度只适用于企业,不同于美国在特定条件下也可适用于自然人。

三、建立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路径

我国现在对于企业合规的规定还比较少。最早见诸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是2005年上海银监局制定的《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1]。我国宪法规定,检察院有监督权,并且我国有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规定。从这个角度出发,我国可以考虑采取类似于美国相关制度的模式,由检察院主导企业合规不起诉。因为所谓“监督法律实施”这个概念本身比较模糊,给了赋予检察院相关职权的解释空间。检察机关与企业达成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协议,协助并监督企业完成合规整改,本身也符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的要求。对于我国的企业合规制度设计,可以考虑从我国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入手,对其进行相关调整和延伸。前者规定见诸我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八十二、二百八十三条。首先,应对考虑可以采用合规不起诉的罪名,目前我国企业犯罪涉及较多的主要是贿赂犯罪,环境资源犯罪和金融犯罪。因此,可以规定对这三种类罪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根据后续的司法实践,决定是否扩大或限缩适用罪名范围。当然,也不是所有的犯罪都能适用合规不起诉。有些犯罪行为后果无法挽回,也就谈不上弥补损失,想要得到受害人谅解,就不能按照一般规定执行。对于企业合规建设,要注重一般预防的理念,人民检察院着重审核企业涉及犯罪是否初犯的问题,考量适用合规建设是否有利于预防企业再犯罪,可以以公司类似行为的历史来考察作为参考因素。在国外,反贿赂是合规计划的核心内容。[2]其次,是罪行的严重程度,对于企业的暂缓起诉制度,则类似的规定为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所附条件为在一定期限内对企业制定合规计划并进行相应合规改造。经过一定的期限后,由检察院对企业合规改造的结果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提起诉讼。对于悔罪表现的定义,可以解释为承诺制定相应合规计划,对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进行相应改造。积极弥补受害人所受损害等。这是因为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可以视作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种延伸,只不过加入了附条件不起诉或者暂缓起诉的内容。由此给这种从宽制度加入了某种修正措施,使得这项制度更具有威慑力,也更易刺激企业修改自身规定,使之作出实质性改变。因为,在这个过程中,检察院可能因为企业没有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合规改造,或者改造效果不理想而终止程序,重新提起诉讼。

在外国的司法实践中,企业和检察院签订协议,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的,一般都会在协议中约定企业承认被指控的罪行。由此换取检察院的宽大处理。对于企业合规整改的内容,一般包括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会计制度的建立和维护,公司对贿赂和收受贿赂的禁止性规定,以及根据行业特点制定的相关规定。概以约束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贿赂、腐败、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关于不起诉的考验期,当前企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是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由于不同的企业情况有所不同,且重建合规体系可能需要的时间并不短暂,所以企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不宜设置得过于死板和严苛,较为明智的做法,应综合涉案企业自身规模和合规程度进行考量,如设置为1年到3年。在考验期内,由检察院对涉案企业进行监督考察。最后,在约定考验期结束后,检察院对企业合规建设情况进行考察。通过对企业合规计划建设情况的考察,根据合规计划是否得到有效实施,是否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检察院作出相应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决定。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对于检察官的人事安排以及可能的回避制度,因为企业可能为了通过不起诉而给检察院输送利益。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合规不起诉达成的协议,一般不能对企业造成太大的损害。例如,进行较大数额的罚款。因为我国民营企业经营中,有许多小微企业规模较小,难以承受这种罚款。合规不起诉制度本身是设计来给企业减负的,如果在实施的过程中反而增加了企业的经营负担和经营困难,则与这项制度的设计初衷背道而驰,不能达到预期的社会效果。

对于企业合规中的核心问题——合规计划的制定,其实说法很多。学者们一般认为这属于一种实践性问题,也就是说很难有标准的格式和模式去加以限制,因为不同的企业经营方式方法,经营理念和规模,行业准则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例如,食品行业就要注重食品安全,煤矿行业等生产行业则要注意生产安全,在金融证券领域则要重点加强会计制度等的完善和审核。为了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制度,有必要规定一系列的奖惩机制,对企业和单位员工奖勤罚懒,可以建立相应的举报机制,举报行业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行为,通过某种形式的自查自纠,维护企业合法经营。并且加强对违法犯罪和违反行业规范的行为的警示性学习。在这个过程中,尤其要注意的是企业自身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能违犯我国劳动法,并且要符合特定的程序性规定。如制定内部条例要公开公示等。不能单纯以利益导向,而应当培养员工的行业自律和社会责任感。典型的如美国的普渡药业,就因为销售人员过于注重销售额,而忽略了药物本身存在的风险,最后给用户的身体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在实践中,对企业的监督考察,政府主管部门可以和行业组织合作,由行业组织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监督考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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