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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相关研究

2022-11-21

法制博览 2022年22期
关键词:犯罪人犯罪行为量刑

陈 颖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浙江 杭州 311200

根据我国法律,对于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规定如下: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一、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概述

刑罚是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一般可以概括为四个阶段,首先制刑,随后求刑,接下来进行量刑,最后实施行刑。通过有效的刑罚,不仅能够对犯罪行为起到特殊预防的效果,还能够实现有效的一般预防目的。其中,量刑是指清楚认识所发生的犯罪事实后,依照《刑法》的具体内容和规定,判断行为人是否承担罪责,并准确判断行为人的犯罪种类,评估是否需要对行为人进行刑罚判处,并决定对行为人判处一种或多种刑罚的过程。

刑罚制度主要包括制刑制度、量刑制度和行刑制度。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则囊括了与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的各类制刑、量刑与行刑规定。从我国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划分可以看出,我国的刑罚制度针对12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确保了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有效实施。[1]

二、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制定

虽然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制定了相应的刑罚制度,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也同样存在一定的矛盾和问题,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是从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中演变而来,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进行了一定的改良,从而使其更加适合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审判。但是,由于我国刑罚制度的严格规定,因此在涉及具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不可避免地存在僵化和局限性,从而导致刑罚制度存在不合理之处。以下将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现状进行讨论,以期能够为未成年犯罪人的身心健康提出有效建议。

1.明确规定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主要有主刑和附加刑构成,其中主刑的主要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而附加刑的主要种类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但是,我国的《刑法》中同样对未成年人的刑罚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刑法》第四十九条中指出:死刑并不适用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从中可以看到,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上,已经首先排除了死刑。这种制度规定,不仅体现了我国刑罚制度所遵循的轻缓化原则,也体现了我国《刑法》的谦抑性特点,并且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在制定过程中考虑了未成年人的特殊年龄阶段和身心特点。

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犯罪往往具有突发性的特点,伴有鲜明的冲动性特征,许多行为是在未成年人意气用事的情况下产生,从而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因此未成年人犯罪大多不具备故意性,从主观层面上讲不具备较大的危险性,同时由于未成年人更容易接受教育和引导,能够对其进行改造和培育,如果直接采用死刑这一刑罚便让未成年人没有了改过自新的机会,也会导致未成年人失去重返社会获得新生的可能。因此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在《刑法》中规定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这也与世界各国针对未成年人刑罚立法的方向相一致。

但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的其他刑种并未将其排除在外,无论是主刑还是附加刑,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轻重程度和案件类型统一适用,且并没有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情况做出特别的说明,在这一程度上不能充分体现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这就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判决与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判决没有明显的差异[3]。

2.刑罚制度对已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适用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4]。由此可见,我国的未成年人刑罚制度对未成年人担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未成年人的早熟问题也日益突出,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层出不穷,《刑法》中所设定的年龄界线和刑事责任的范围在实践中出现了一定弊端。如果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心智成熟的情况下,不论其犯罪行为是否存在强烈的主观恶性、是否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后果、性质是否恶劣,依然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极有可能埋下犯罪的种子,影响未成年人的未来发展,也有可能对社会造成严重的秩序破坏。因此,进入新时代后,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是否需要适当降低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界线,成为社会讨论的热点话题,这也是我国不断推动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改革不可忽视的问题。

(二)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量刑

1.从宽处罚原则落实不到位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12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犯罪人,应当遵循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这就要求法院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应该始终遵循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要求,即按照案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在《刑法》规定的幅度内采取较轻的刑罚措施,或者依照刑罚种类采取法定最低的刑罚判决[5]。至于法官在进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时,到底是采取从轻处罚的方案还是减轻处罚的方案,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从而确保案件审判公平公正。这不仅充分体现我国刑事方针中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始终遵循“感化、教育、挽救”的基本原则,也能够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障,同时也能够进一步打击未成年人犯罪,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频率。

但是,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这一原则的落实情况仍待提升,由于规定并未明确指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从轻处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减轻处罚,也没有具体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幅度。因此,在实际判决中,法官并没有统一完善的标准作为判决的指导,这就使得法官具有较为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很有可能导致同一个案件在不同法官审理时出现较大的判决差异,这不利于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我国法律造成严重的冲击。因此,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从宽处理原则仍需不断完善。

2.量刑标准十分具体

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在进行刑罚的决定时,法官应该根据犯罪人的具体犯罪事实进行评估,判断犯罪行为的具体性质和情节,并评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并依照《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作出合理的判决。这一规定是我国《刑法》对量刑的一般说明,对象既包括成年犯罪人也包括未成年犯罪人,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在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量刑时应该考虑刑罚种类能否有效地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正和教育。针对这种情况,我国规定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审理之前,控辩双方可以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如家庭情况、性格特征、成长经历、社会交际等,还可以针对未成年被告人在犯罪前后所表现出来的状态进行分析和调查,并形成严格真实准确的书面报告上交合议庭[6]。在案件审理前,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行或委托有关社会团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从而为审理案件和刑法判决提供有效的参考和指导,确保刑罚判决更加客观化和规范化。

3.未成年犯罪人不适用累犯效力原则

累犯是指在刑罚处罚完毕或赦免之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又出现犯罪行为的犯罪人。一般情况下,累犯相比初犯有更高的主观恶性,也拥有更大的人身危害性,累犯的再次犯罪行为不仅代表刑罚未能对其起到教育和改造的作用,也会对法律的权威性和法律尊严造成严重影响[7]。因此,我国《刑法》对累犯会采取更加严厉的打击措施,以此来威慑心存侥幸的犯罪分子,强调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督促犯罪人积极改过自新,避免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威胁。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累犯的效力适用除了一般犯罪主体之外,也同样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主体,既包括相对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犯罪主体也包括负完全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犯罪主体。但是,由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他们比成年人具有更高的可教育性和可引导性,且未成年犯罪主体的人身危险性也相对低于成年犯罪主体。因此,如果对未成年犯罪人采用相同标准的累犯效力,让未成年犯罪人失去假释或减刑的机会,未曾积极推动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改造方针,不仅不能让刑罚的目的得以落实,也会影响未成年犯罪人的改造结果。

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现状的评析

(一)缓刑制度条件相对苛刻

从本质上来讲,针对未成年犯罪人采取缓刑措施具有更大的社会价值,能够有效地减少交叉感染的情况,也能够对未成年人的再次犯罪行为进行有效预防,督促未成年人在重返社会后能够积极地生活与工作。然而,在我国的《刑法》中,并没有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缓刑制度做出特别的规定,而是与成年人缓刑制度同一而论,只是放宽了未成年犯罪人适用于缓刑制度的条件。但是从根本上而言,这一规定并非针对未成年犯罪人制定的特殊规定,因部分符合条件的成年犯罪人也存在相似的缓刑规定,这就导致未成年犯罪人的缓刑适用范围不能在更广的范围内体现,也不利于未成年犯罪人重返社会。

(二)免刑制度存在立法空白

目前,我国针对未成年犯罪人免除刑事处罚的相关立法上仍存在大片的空白,这就使得未成年犯罪人失去了可能的免刑机会,导致一些未成年犯罪人处于不得不被处罚的尴尬局面。而在有关规定中对部分情形做出了相关规定,弥补了我国关于未成年犯罪人免刑方面的立法空白,充分体现了我国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的原则和目标,让司法实践更加公平、公正、合理。

(三)减刑和假释适用度不高

针对未成年犯罪人,如果采取与成年犯罪人相同的减刑和假释条件,必然会出现不合理的现象。由于我国《刑法》并未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减刑和假释做出特别的规定,但在相关文件中指出针对未成年犯罪人可以依据具体情况适当放宽减刑和假释的条件。但是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长条件各不相同且具有差异性,放宽的幅度和条件的操作性相对较差,在一定程度上不能真正起到保护未成年犯罪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四、结语

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和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因此为青少年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是国家未来发展的重要举措。针对未成年犯罪人,不断完善刑罚制度,既能够提高未成年人对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的重视,也能够对未成年人的权益进行有效的法律保障,打造一个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引导未成年人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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