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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新视野下片面共同犯罪理论探讨

2022-11-21陈立昌

法制博览 2022年22期
关键词:教唆犯片面共犯

陈立昌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云南 昆明 650034

片面的共同犯罪,也称“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实施的情形。[1]片面共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属于修正的共同犯罪形态。在一方不知情,双方缺乏全面的犯意联络情况下,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在中外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有着较大的争议,基于不同的刑法理论基础、立场,对片面共犯理论主要存在着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本文将结合案例从片面共犯的学说纷争与司法实务的角度,论证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态,以此为基础对片面共犯存在的范围及国内外立法、司法的实践进行探讨。

一、片面共同犯罪的定义

(一)片面共同犯罪的定义及理论渊源

从法律层面,片面共犯并没有明确的统一的定义。但是司法实践中,关于片面共犯的案件却客观存在。本质上,片面共犯的核心争议点就是行为人之间是否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是否有犯意联络。片面共犯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一个术语,在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称为“潜在的同谋犯”。片面共犯理论直接产生于刑事古典学派(旧派)的犯罪共同学说与刑事实证学派(新派)的行为共同说的理论交锋之中。

(二)片面共犯的构成要件

片面共犯实质上是属于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所以其构成要件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又有一些特殊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犯罪;两人必须具有犯意联络;两人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侵害的是同一个客体。片面共犯的特殊构成要件就在于两者没有犯意联络,本质上是一方单向性、片面地对另一方实施了帮助、教唆或者正犯的行为。

(三)片面共同犯罪的肯定说和否定说

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共同犯罪必须要有相同的犯意联络,必须基于共同的意思联络下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才能构成共同犯罪,如果犯罪人之间没有共同的犯意联络,则不能被评价为共同犯罪,两人的行为只能各自单独进行法律评价,那么也无法评价为片面共同犯罪。日本部分学者持此观点,如植松正说:“共犯以共犯者间的意志联络为要件……所谓片面的共犯,由于欠缺共犯成立的重要条件。”著者认为应当完全否定它。[2]我国部分学者也认为,共同犯罪强调的是犯罪的整体性,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为共同犯罪成立的必要前提,因此“片面共犯”的提法与共同犯罪的定义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3]

持肯定说的学者,基于行为共同说理论,认为共同犯罪中最核心的就是行为共同,也就是两人实施犯罪行为最后共同导致了犯罪结果,至于其主观上有没有共同犯罪的意思或者其行为之间有没有主观意思的联络并不是判断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日本部分学者持此观点,如牧野英一认为:盖共同加功的意思属于犯人之心理的事项,其互相交换或共犯者的双方有此交换,不过是外界的事项。故予辈认为,作为共犯的主观要件的此意思,在其片面的场合,尚可成立。在这种场合,对于有此意思的一方生共犯的效果。[4]我国部分学者也认为,片面共犯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取决于片面共犯的行为人是否具备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虽然与片面共犯相对的犯罪人并不知情,不知道有人配合自己进行犯罪,但是,片面共犯人则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应该属于共同犯罪。[5]

由上文可知,以上不同的两种观点的核心争议焦点就在于,单向性的故意到底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笔者认为,被帮助、教唆的犯罪人对于另外一个犯罪人的存在以及其对于他的帮助或者教唆都完全不知情,犯罪人主观上认为是自己独立实施并完成的犯罪行为,但是单方面提供帮助、教唆或者共同实行犯罪的人,虽然是以单方的主观意思参与了犯罪,但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具有明确的认识,具有单向的犯意联络,行为人和实行人形成一个统一体,共同导致了危害后果,所以应当对全部的犯罪结果承担责任。关于片面共犯的范围,应当肯定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都能成立片面共犯。

二、片面共同犯罪的基本类型

(一)片面帮助犯

1.概念和特征

片面帮助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而实施了加功、助力他人犯罪的行为,他人却不知情的情形。如甲知道乙准备杀死丙,想要用毒药毒死丙,但是苦于不知道何种途径购买毒药,迟迟未下手。甲平时非常讨厌丙,甲刚好有一包毒药,以匿名投递的方式投递给乙,乙于是顺利地给丙下了毒,杀死了丙。在此案中,乙对于甲为他提供毒药,帮助其犯罪的事实并不知情,对于甲想要参与共同犯罪的故意也没有事先联络。甲乙对于故意杀丙的行为并没有共谋,乙以单独的杀人故意对丙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但是无形中接受了甲为其提供杀人工具的帮助,客观上,甲乙的行为共同导致了丙的死亡。

2.否定说和肯定说

肯定说认为,即使实行犯对于帮助犯的帮助行为和帮助故意都不知情,但是其二人的共同行为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完全具备了共同犯罪的要件。即使实行犯以单独犯罪的意思完成了犯罪行为,但是客观上是实行犯和帮助犯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果此种行为不评价为共同犯罪,颇有主观归罪的嫌疑,会导致分开评价两者犯罪行为,对于整个法律事实的评价也不够全面。

否定说认为,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是实行犯和帮助犯必须要有共犯的犯意联络。具体到个案中,指的就是对于帮助犯提供的帮助,实行犯必须意识到,二者具有共犯故意,才能构成共同犯罪。如果实行犯没有意识到帮助犯的帮助,那么帮助犯的行为只能是一种单向的帮助行为,不符合构成共同犯罪的法理基础。其认为,行为人在实行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实施的帮助行为更能体现出个人单独犯罪的形态,而不具备共同犯罪的形态。

(二)片面的教唆犯

1.概念和特征

片面教唆犯,也是片面共同犯罪的一种,具体是指行为人主要以单方面教唆的故意参与到了共同犯罪中,但是被教唆人并没有意识到自己被教唆了。行为人使他人产生犯意,让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但被教唆者未意识到自己被教唆了。如甲明知丙具有暴力倾向并且极易动怒失控,却故意将丙妻子乙出轨的照片和一把尖刀放在丙的书桌上。丙看到后,怒火攻心,便拿起尖刀刺死了其妻子。在此案中,甲就是单方的以教唆的故意参与了丙的犯罪行为,但是丙并没有意识到自己被教唆了,对甲教唆其犯罪的行为是完全不知情的,这就是典型的片面教唆犯。

2.否定说和肯定说

否定说认为,片面教唆犯本质上是两个犯罪人各自单独的行为,不具备共同犯罪中“共同”的构成要件,没有共同的犯意联络。而教唆的本质就是教唆人实施教唆行为使得原本没有犯意的人产生犯意,如果两者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那么就不符合教唆的构成要件,所以不构成片面教唆犯。

肯定说认为,“教唆行为是基于教唆的故意实施的教唆行为,只要由此让人决意实施犯罪就够了,不要求被教唆人对被教唆的事实有认识,应当认可片面教唆犯。”[6]

(三)片面实行犯

1.概念和特征

片面共同实行犯又叫做片面共同正犯。如甲与乙素来互相仇恨,甲一直想找机会干掉乙。甲偶然得知丙也对乙心怀记恨,并准备趁乙不备,下毒药放置乙杯中,杀死乙。甲发现丙准备的毒药不够致死量,于是在丙下药之前,也向乙杯中投毒。最终乙中毒身亡。经检验得知,甲丙两人各自的投毒量都不足致死乙,但两者总和超过了致死量。该案中甲以片面实行犯的故意参与了丙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了乙的死亡,且乙的死亡与甲、丙之间都有因果联系,这就是典型的片面共同实行犯。本质上还是一种单向的犯罪故意。行为人只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认知,对他人参与进来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片面共同实行犯通过别人与自己的行为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导致了危害后果,侵害了同一个法益。

2.否定说和肯定说

如甲因为工作原因,记恨乙女,并一直考虑要羞辱乙女,给她点教训。后甲偶然得知丙因爱慕乙女而不得,准备寻机奸淫乙女。在丙行事当天,甲先行潜入乙女住宅,将其下药制服,并实行了奸淫行为,后躲在乙女家中等丙的到来。不久,丙潜入乙家,发现乙女昏迷不醒,于是也实施了奸淫行为。在此案中,有的认为甲和丙的行为不构成定片面实行犯,只有甲自己知情,丙对于甲的参与完全不知情,对于甲、丙的行为只能认定是两个单独的行为,应当分开进行评价,而不能认定为共犯。有的认为甲、丙共同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片面实行犯的行为给正犯实施犯罪创造了有利条件,损害后果也与片面实行犯有因果关系,所以应当认可片面实行犯这一观点。

三、片面共犯存在之我见

(一)刑法理论依据

犯罪最本质的特征就是社会危害性,相对于单人犯罪,共同犯罪是一种主体数量上特殊的犯罪形态,也是一种更为危险、更为严重、更为隐蔽的犯罪形式,社会危害性也更大,共犯人的反社会性及主观恶性更加明显。片面共犯相较于普通共犯,仅具有单向的共犯故意,但在单方具有共犯故意的情况下又实施了共犯行为,其犯罪仍然比单人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可罚性,若否定片面共犯的共犯性质,其行为又不符合《刑法》分则的构成要件,将使片面共犯失去处罚依据,犯罪分子将因此逃脱法律制裁,也违背了共犯制度的立法精神。笔者对于共同犯罪理论中的不同观点,比较认可行为共同说的观点,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共同犯罪中最核心的就是行为共同,也就是两人实施犯罪行为最后共同导致了犯罪结果,至于其主观上有没有共同犯罪的意思或者其行为之间有没有主观意思的联络并不是判断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7]

笔者认为应当肯定片面的教唆犯,从实质上看,教唆犯就是怂恿、唆使本无犯意或犯意不够坚定者,产生犯意或坚定犯意,进而使被教唆人基于此种犯意实施犯罪行为。只要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并因此而实施所教唆的犯罪,二者之间就构成共犯,并不要求被教唆人主观上意识到自己被教唆。教唆人与被教唆人没有主观犯意联络,不能成为阻却共犯成立的理由。在片面教唆中,对被教唆人的教唆可以采用行动、文字、图片等暗示的方法,其本人虽然不知自己被教唆,但该教唆行为确实影响到了被教唆人,其因此而产生了犯罪意图,实施了犯罪行为,教唆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承认片面教唆犯的成立,对其教唆行为进行处罚,符合客观实际,也有利于实现刑法法益保护的目的。

应当肯定片面帮助犯,理由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单向的共犯故意,即明知其配合、帮助不知情的正犯实施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并对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心态,客观上实施了实行行为以外的加功、支持、助力等参与犯罪的帮助行为,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片面共犯论处。片面帮助犯从行为实施的方式来看,帮助行为既可表现为作为,也可表现为不作为,还可表现为不作为与作为的结合;从表现形式来看,帮助行为主要是有形帮助,一般不包括无形帮助;从参与共同犯罪的时间来看,包括事前的片面帮助犯和事中的片面帮助犯,不包括事后的片面帮助犯。

应当肯定片面实行犯,理由是行为人认识到他人正在或准备实施侵害法益的行为,为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将自己单方的犯罪故意纳入到实行人的犯罪故意当中,虽然实行人没有认识到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但行为人在知道实行人的犯罪意图后,有单方面利用实行人行为的主观故意。此时,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加功于实行人的行为,双方的行为相结合形成一个犯罪共同体,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共同的原因力。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只能存在于实行人实施犯罪以前或实施犯罪过程中,如果实行人的犯罪已经完成,则不能成立片面实行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可能对实行人的行为产生原因力,则其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种情况也不构成片面实行犯,应分别对二者的罪过与刑罚进行评价。

(二)片面共犯在《刑法》及司法解释中的法理支持

对于片面共犯按照共犯处理,《刑法》及司法解释虽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但是相关的法律条文背后却蕴含着适用片面共犯的法理基础,如《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通过对上述法条分析可知,立法者并未使用“共谋”一词对行为人的犯意联络形式进行限定,而是使用了“故意”“明知”这类片面、单向为主要内容的词汇作为主观要件。在只存在单向、不全面的犯意联络情况下,构成片面共犯,同样可以适用《刑法》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共犯责任。

2001年4月9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在此条文中,行为人在明知他人正在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在彼此没有双向、全面的犯意联络下,以单方故意为实行行为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等帮助,构成片面共犯,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样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共犯责任。

(三)片面共犯在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司法实践支持

虽然在《刑法》总则中并没有对于“片面共犯”进行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片面共犯已经有大量生效裁判按照共同犯罪进行处理。如河北省承德市A区人民法院在于某某等人诈骗案中①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7)冀0803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就确认行为人构成诈骗罪的片面共犯。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在该村项目拆迁过程中,租用被告人苏某某给他人放养的羊,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经拆迁工作组入户调查核查后,将孙某某自有的45只羊及苏某某放养的102只羊,共计147只羊予以登记,被告人于某某(孙某某母亲)作为资产占有人先后在资产调查表、土地收储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协议、补充协议上签字确认,致使孙某某领取各类款项总计50715元,其中骗取拆迁各类款项合计35190元。被告人于某某作为被告人孙某某母亲,二人均居住在B村,其对孙某某家庭情况大致了解,从其当庭供述能够印证。被告人孙某某养几十只羊与上百只羊,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的投入具有明显区别。对此,在拆迁补偿的特定环境下,于某某辩解称不清楚孙某某养羊的数量,不符合常理。在对附属物两次间隔半年的核查中,其意识到羊的数量存在问题,仍签字确认,主观上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客观上为孙某某骗取补偿款提供了帮助,因其与孙某某主观上联系不全面,应以片面共同犯罪论处,故被告人于某某构成诈骗罪。

辽宁省盘锦市C区人民法院在李某某等人故意毁坏财物案中②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2018)辽1104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书。,就确认行为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片面共犯。本案中被害人驾驶的大旅捕1005号渔船在拖网作业时因网具纠纷,被李某某驾驶的中川888号船、韩某某驾驶的辽绥渔35567号船、韩某2驾驶的辽葫渔35537号船追赶围堵。期间李某某、李某甲、张某、高某、韩某某采取强行帮靠、撇石块,工具怼击等行为,造成大旅捕1005号渔船船体受损。经物价鉴定受损价值共计30555元。被告人韩某某通过对讲机得知事件发生决定前往案发地查看时并不具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此时其行为是孤立的、个别的,但当其到达事发海域,在看见李某某从右侧帮靠被害人船只时,试图从左侧帮靠被害人船只,并最终与该船只发生碰撞。就这一行为而言,虽事前与李某某无明确的意思联络,但其主动参加到协助李某某帮靠、毁坏船只的犯罪活动中,应当认定其为片面共犯,与李某某构成共同犯罪。

(四)片面共犯在国外刑法中的立法支持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英国刑法草案》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一个人促成帮助或鼓励他人导致一个属于犯罪要件的结果……他也将按主犯定罪……”法条中的“促成”要求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但不需要双方具有共犯故意,符合片面共犯的构成。在大陆法系国家地区中,我国台湾地区所谓“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帮助他人犯罪者,为从犯。虽他人不知帮助之情者,亦同”。该法条明确规定片面帮助犯,在司法实务中可以直接适用。

四、结论

目前,我国立法、司法和刑法理论界对于片面共犯的认识尚未达成一致,但绝大多数人都承认片面共犯作为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态,将其放在共同犯罪中去评价也是有据可依,也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笔者认为片面共犯虽然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各自实施的行为也不相同,但都是共同犯罪这个有机整体的组成部分,互为条件,互相助力,共同结合形成危害后果,基于行为共同说的法理基础及司法实践,应当肯定片面共同犯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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