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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背景下民商法转型与现代化研究

2022-11-21

法制博览 2022年22期
关键词:民商法法治法律

范 齐

广东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江苏 南京 210002

我国首部《民法典》的诞生为国家、集体与私人物权的法律保护提供立法层面的依据,也为法治社会建设与发展创设良好前提。“十四五”规划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全面开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在此特殊时期结合我国国情探索“民商合一”的发展路径,加快推进民商法与中国社会现代化转型实现同步,对于进一步完善中国法治社会建设、服务于市场经济发展具有良好借鉴意义,促使民商法为社会再现代化建设与发展保驾护航。

一、民商法在社会现代化转型中的角色剖析

(一)发展历程追溯

根据我国社会现代化进程的阶段性分期,20世纪50至60年代,“四个现代化”目标的提出为我国在20世纪末的发展提供明确方向指引;1982年“两步走”战略目标、1987年“三步走”发展战略以及1997年“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相继提出,标志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由自觉启动向全面加速时期过渡;2017年党的十九大的召开,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此时期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与经济结构调整成为民商法面临的现实问题;2020年我国进入“全面小康”决胜期,民商法还需结合新时代中国社会治理结构与经济发展特征及其现实需求辅助解决具体现实问题,在法治社会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价值,更好地满足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维护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1]。

(二)作用机制解构

《民商法转型与再现代化》一书在总结我国《民法典》理论研究成果与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对于《民法典》适用以及民商法再现代化路径进行展望[2]。纵览近现代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发展历程,第四次科技工业革命的爆发成为加快社会变迁的催化剂,推动当代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深刻变化,一方面引领社会经济关系、社会利益格局产生变迁,将三农问题、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提到日程上来,另一方面反作用于上层建筑,对法律、政治等意识形态领域的再调整与转型发展提出现实要求[3]。从立法角度出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关于《民法典》编纂的要求,当前《民法典》的确立标志着对民商合一的我国现代立法架构作出进一步完善。在法典化模式下,如何采取科学范式实现对民商法与相关制度的改进,面向社会治理与社会经济发展转变既有研究方向,为科技社会发展、治理结构完善、个体利益维护、解决现实问题等提供有效的法律范式与制度方案,成为当前亟待研究的重点问题[4]。

二、民商法再现代化发展路径研究

(一)社会治理层面

1.连带责任界定

民商法是社会治理体系中规范人们生活的基本法规,在处理各类生产、生活中产生的纠纷问题时进行责任判定,其中连带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长期以来在法律规定上未作出明确解释,导致在司法实践环节常面临一定争议。从该规定形成的根源出发,连带责任是在相关责任人未直接造成某一事件的后果,在其他人行为的共同作用下产生违法的严重后果,用于对其他关联人员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法律层面的明确界定,因此这一规定提出的实质在于维护公平公正,保护责任人的基本权益,避免使受害方处于不必要的纠纷境况。

结合《民法典》颁布的背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步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民法典》为市场经济发展与法治化建设提供基本法,在社会秩序稳定、经济良性发展与普法工作持续深入推进的背景下,大众对于民生问题的关注度明显提升,并倾向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个体权益,相应对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界定提出现实需要。通过总结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要求以现有民商法规定作为参考前提,以全体侵权人为对象进行主体法律责任的明确界定,对原有民商法中关于“两个或以上责任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等描述的弊端进行分析,明确该判定在司法实践环节未能面向“多名侵权人”进行“法律责任权重划分”标准的科学界定,且现有责任划分方式具有模糊性、笼统等特征,难以保证相关责任主体做到充分理解,相应对于民商法中此类法律规定的持续优化与完善补充提出现实需求。

2.法治教育价值

法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的要求,凸显出法治教育在社会治理与维护国家稳定发展中的核心价值。法治教育的核心内容在于引导公民树立法律意识、遵守法律规范,使其能够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民商法作为与社会公民密切相关的法律体系,在我国社会转型中具有特殊价值意义。以财产权为例,原有民商法在公民财产权界定上侧重于围绕实物、现金等有形财产展开,而在当前“互联网+”时代背景下,诸如企业商业数据、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等均被纳入财产权的处理范畴中,其根本原因在于信息化时代赋予数据信息本身一定的经济价值,同时此类数据关系到企业日常运营与个体权利活动,同样具备财产权的特征,由此启示民商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应密切结合社会实际进行动态演变与不断丰富,确保能够有效适应社会发展规律、解决社会实际问题,更好地在社会再现代化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发挥其工具属性。

从法治教育视角出发,虽然当前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已成为我国依法治国战略实施的基础性工作,但在日常生活中仍有公民在处理纠纷问题时难以第一时间运用法律手段,寄希望于借助行政权力施加有效干预、辅助完成相关纠纷的处理,实则这种方式违背法治社会建设的初衷。基于此,要求以高等院校为代表的社会治理主体积极承担法治教育的责任,将民商法教育纳入现有人才培养体系中,一方面向学生传达法律条文及相关制度,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强化法律意识,另一方面也需引导学生承担起传播法律观念的责任,为我国法治社会的现代化建设提供力量,借助宣传与教育促使全体社会公民树立法律观念与意识,能够有意识地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与冲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好地实现法治社会、法治中国的建设目标。

与此同时,针对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关系进行分析可知,相较于社会司法实践的发展及其现实需求,长期以来我国民商法的立法进展处于落后局面,导致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常面临立法空白的难题,因此在处理相关司法实践问题时,还需强化相关主体务实态度的培养,引导其充分运用现有法律条文进行现实问题的分析与解决方案的编制,在此基础上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对民商法暴露出的不足与缺陷提出修正建议,凭借创新思维实现对民商法的持续完善,为民商法的再现代化发展提供动力源泉。

3.信用体系构建

信用体系建设为社会治理结构的完善与创新提供驱动力,通过分析我国民商法视域下的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可知,现有信用体系仍存在建设短、缺乏成熟理论、信用原则解释不明、评价标准不统一等现实问题,难以在法律实践环节赢得公众的认可,易引发信任危机、加剧社会治理进程中的不稳定因素。从法律序位角度入手,当前信用原则在民事立法中的地位较低,该问题在债权法、物权法等多种法律体系中均得到明确体现,长此以往无法保障民商法的权威性与公平性,加之在具体细则设计上缺乏充分探讨,与信用原则相关的法律条文尚且处于空白状态,进一步增加司法实践过程中面临的各项阻碍因素,对民商法的转型与发展产生严重限制。

为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应由政府明确自身价值,完善政府引导机制的建设,运用“有形的手”与市场共同发挥作用,同时也需明确政府与市场间相互分离的关系,避免干预过度造成舞弊问题,引入群众、媒体等多方监督机制,真正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构创设良好前提。其次应完善信用原则的设立,围绕诚实信用原则、信誉原则、建设性信用原则等方面进行不同信用原则内涵、适用范围的明确界定,并且结合民事活动、商业活动性质进行相关责任主体权利与义务的说明,配合相关司法条款的制定,更好地发挥法律与政策的积极效应,对于社会治理体系中的相关行为起到规范作用。再次需加强信用权的确立,从立法层面为相关民事活动中主体权益的明确及其使用范围做出明确规定,理清信用权与人格权的内在关联性,为个体信用权的保护提供完备的制度范式。最后还应落实信用权的实际执行机制,针对民商法相关法律条文的具体落实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综合运用定期考核、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信用行为执行尺度的评判,确保依托完备信用体系的建设实现对社会道德规范与奖惩机制建设的双重推动作用,强化社会全体成员对于信用体系的认可度,更好地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的现实价值。

(二)社会经济层面

1.明确法律范围,提升法律效率

当前“互联网+”与信息技术发展引领社会经济领域的深刻变革,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虚拟主体交易模式占据市场主流地位,强调电子数据在整体市场交易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在此模式下思考民商法的转型与变革路径,应同时兼顾法律与技术双重维度,以电子商务平台为核心进行交易主体行为的规范,对于非法、不合规交易行为给予严格打击,保证最大限度维护主体合法权益。为提升民商法的法律效率及效力,首要前提是对于法律适用范围作出进一步明确,针对域名所有者的专用权进行相关法律条例的制定,对于相关权利主体的文字、影视、音像等作品传播环节提供严格的版权保护,并针对个体在网络平台上的个人信息资料等进行信息控制权的确立与保护,借此真正为互联网平台电商交易过程中相关纠纷问题的解决个体权益保护提供法律工具,提升民商法的真实法律效力。

2.提高执行效率,强化科学论证

在民商法的实际执行层面,要求执法部门严格树立责任意识、坚决履行自身职能,对于违法行为主体进行严格处罚,并通过完善自身人力资源建设,联系相关部门形成联动机制,确保动用不同部门力量对违法主体施加压力,督促其执行判决书,借此捍卫民商法的权威性、提高其实际执行效率。同时,为保证发挥民商法在维持社会经济秩序中的重要作用,要求相关法律部门通过开展实地调查与研究活动,明确不同地方经济发展环境中涉及的现实问题,面向其中不稳定因素组织多方进行科学论证与调查,经由专家访谈多种形式进行法律执行效果的评价与总结,并为民商法相关法律条文及内容的完善提供有价值建议,促使其在社会经济建设与现代化发展中更好地发挥价值。

3.加快法律更新,完善电子证据

新形势下社会经济发展日渐复杂,以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等虚拟化经济形态为主导的发展模式兴起,要求民商法进一步加快自身完善与更新速度,面向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现实问题提供有效解决方案。例如对现有代理人制度进行更新,将其适用范围扩展至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电子人维度,针对该主体的交易执行权、承担财产义务等作出明确界定,并基于身份认证技术进行平台准入机制与验证制度的建设,借此从根源杜绝违法交易行为主体的进入,维护良好的网络经济生态环境。在此基础上,还应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提供的便捷优势,以电子证据为核心进行相关规定、举证要求的明确,明确电子证据的独立性、合法性地位,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审查判断标准的细化分析,融合间接证据审查机制进一步强化电子证据真实性保障,借此为市场交易纠纷的裁决与判定提供法律依据,维护商品经济领域的良性健康发展。

三、结论

我国民商法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使用范围有限、更新滞后、司法实践空白等现实问题,对于民商法转型及其法律效率的提升产生一定阻碍。在当前中国社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还需结合社会治理体系与经济发展中遇到的现实问题进行民商法的逐步完善与更新,结合现实国情探索“民商合一”的转型与再现代化发展路径,借此更好地弥合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的关系,为社会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合理范式与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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