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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2022-11-21刘经靖

关键词:民法民法典价值观

刘经靖, 高 艳

(1.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山东 威海 264209;2.烟台大学 法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5)

一个国家的民法典不仅带有该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烙印,更在深层意义上隐藏着民族文化的密码。萨维尼在对“民族精神”的揭示中提到——法律不是纯粹的理性建构,民族性是我们理解民法典与传统文化之间关系的一个纽带,中国民法法典化也并不是完全的法律移植,而是继承与创新的结晶。传统文化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民族文化密码是极其重要的“本土资源”,其借助核心价值观的跨时空表达,在树立当代民法典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方面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文化传承与价值观的融载为中国民法理论话语构建与传播提供支撑与贡献。那么,究竟是如何联系的?这种联系有着怎样的精神关联和价值功能?对于话语构建又有何种意义?

本文尝试从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个体主义、整体主义视角下《民法典》对传统法律文化的表达,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民法理论话语体系建构的价值四方面展开论述,全方位探讨《民法典》对于传统法律文化的吸收与融合,从历史中寻找未来,发现传统文化对当代民法话语理论体系的价值,建立民法新格局。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经几千年的发展,形成了极具本土特色的文化资源,从多次民法典起草工作中可以看出传统法律文化之于法律实施的重要性。为实现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型,需要消解传统文明与现代法治间的冲突,以传统文化为基点,找寻其与民法典、核心价值观之间的联系,形成本国历史文化视野中独特的价值趋向和模式选择。

(一)传统法律文化与《民法典》的联结

中国法制文明历史文化源远流长,还创立了极具影响力的中华法系,但却始终未建立一部独立的体系化民法。直至鸦片战争爆发,在西方文化的冲击下,清政府开始着手修订《大清民律草案》,该草案包括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其中前三编由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起草,完全罔顾中国传统,进行了全盘西化,后两编以“守成”为核心意旨,由修订法律馆和礼学馆进行起草,却几乎不加改造地照搬礼教与律例,沿袭了过多封建宗族家法。二元化的价值结构直接造成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抵牾,使国人在较长时间内承受了法律移植的“排异反应”[1]。鉴于《大清民律草案》所存在的问题,中华民国在立法过程中混合继受了外国民法,开始在一定意义上传承中华优秀的传统文化。如《民律草案》对所有权进了限制,对“典权”制度、婚姻习俗及家庭法规则进行采纳,《中华民国民法》在移植先进民法文化的同时,也将具有浓厚本土性质的亲属编和继承编融入了现代民法文化,如吸收男女平等思想,用夫妻财产制代替传统的家产制,实现了中华传统文化与现代民法的初步联结。但其缺点在于民国民法对传统法仍以改造为主,传承较少,据相关学者统计,民国民法的1225个条文中有95%都继受于西方法律,而其余5%的条文还有一部分其实形似传统法,实为继受法[2],因此此次立法虽有进步却仍有很大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又开展了五次民法典编纂工作。1954年在借鉴《苏联民法典》的立法模式下开启第一次编纂并形成了《民法典草案》,又一次脱离本土化的全盘照搬宣告了本次起草以失败告终;1962年开启了第二次编纂,其在“阶级斗争为纲”的社会背景下,完全摒弃现代民法创建了总则编、财产的所有编和财产的流转编三编[3],后因“文化大革命”再次以失败告终,在前两次的编纂中传统文化与现代民法愈加脱离。1979年开启了第三次《民法典》的起草,其广泛吸收各国先进民法思想,结合国情建立了八编制的《民法典草案》。此次编纂虽未成功,但该草案将现代民法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相融合,为之后诸多单行法所借鉴。2001年我国开启第四次《民法典》起草,因学界争议较大,全国人大常委会仍采取了制定民事单行法的立法政策。此时我国的立法内容与技术已趋于完善,能够对现代民法进行改造使之与我国的本土法律文化相契合。2015年我国正式开启了第五次《民法典》编纂工作,于2020年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可否认我国《民法典》吸收借鉴了西方先进法律文化思想,但较于历次失败经验教训,其最大的成功之处在于对传统法的传承与发展,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4]正因结合了社会现实与文化传统,才有效防止了民法失效与文化断裂的风险,传统文化与《民法典》也终于在历经抵牾、割裂、偏离、联结之后真正实现了深入的融合。

(二)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的时空互通

在《民法典》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过程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始终是他们中间的重要载体。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传统法律文化经过创造性的发展与转化最终作用于《民法典》之中,实现了跨时空的交流及历史传承,主要体现在以下层面。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历史渊源

中国历史上最早形成的核心价值观始于虞舜时期,虞帝开创和推行的“明德”是一个道德价值体系,其中“五教”(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居于核心地位,推行至春秋仍为人们所认可。春秋战国时期各种流派的兴起、学说的构建,对核心价值观进行了重构与整合。诸子百家也提供了多种核心价值观的构建方案:以儒家为首的思想中,孔子提出仁、礼为双核的价值观;随后孟子和荀子分别构建了以“仁义”和“礼义”为核心的价值体系;墨家倡导兼爱、和平、尚贤、节俭的价值观;道家主张自然、无为、清净、柔弱的价值观;法家推崇法治、公正、守信、富国。基于以上理论探索,齐国依托“礼义廉耻”构建起我国历史上首个以国家政权名义发布的核心价值观[5]。进入秦汉时期,儒家和法家先后以“三纲五常”为核心完成了核心价值观的构建与定型,影响中国社会超过两千年。以上核心价值观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突出优势,经过当代思想的转换,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初样本模型。

2.传统法律文化与核心价值观的起承转合

从宏观层面看,核心价值观必须合乎并服务于个人、家庭、社会、国家存在的基本意义和要求。总结历代构建的核心价值观,其内涵既有属于个人的仁、义、礼、智、信、勇、廉、耻;关乎家庭美德的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也有属于社会层面的礼义、公正、兼爱、尚贤、守信、节俭;还有属于治国理政层面的法治、无为、清静、和平、富强等理念。反映在当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美承袭了这一分类,将其划分为三个维度,小到个人,大到社会、国家,成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和社会评判的价值标准。

从微观层面看,12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皆可从传统法律文化中找到原型。国家层面,孟子“民贵君轻”的主张、孔子“使民富足”等思想与“富强”“民主”观念相契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1)体现了人际相处的文明相处之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2)则体现了对维护生态文明的肯定;儒家“礼之用,和为贵”(3)与当代“和谐”思想相联系。社会层面,“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4)等无为思想体现了自由;儒家的“天下大同”(5)、墨家的“兼爱非攻”(6)等体现了尊卑社会中亦有平等思想;公正亦是传统文化核心思想的重要理念,如战国荀子提出“公生明,偏生暗”(7)等都与当代的“公正”不谋而合;“天下事无小大皆决于法”(8)“治民无常,惟有法治”(9)等体现了法治思想。而个人层面,“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10)彰显了国家危难之际无数仁人志士的爱国之志;“鞠躬尽瘁,死而后已”(11)“王猛为相,临终不忘国事”(12)为我们做出了敬业的表率;“与朋友交,言而有信”(13)教导我们要将“诚信”发扬光大;“出入相友,守望相助”(14)“君子莫大乎与人为善”(15)体现了“友善”价值观。可见,当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传统文化中的思想精髓一一对应,核心价值观以传统文化为模型,对其进行了升华和超越,成为凝聚社会共识、维持社会秩序、实现长治久安的民族法宝。

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与中国《民法典》的特色相关联,其作为宏观上的立法宗旨、中观法律原则的内在逻辑,在《民法典》中通过微观法律规则得到了间接实现、厘清了民事责任边界、影响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6]。例如《民法典》第一条立法目的即确定了其“价值内核”的重要地位,将其作为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高度凝练。而在《民法典》中的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平等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均与核心价值观相呼应,说明核心价值观既是传统的也是现代的。在具体分编中,规定契约严守、成年监护制度,鼓励见义勇为、规定紧急救助义务和友爱互助义务,保护英雄烈士人格权、增设好意同乘、禁止霸座等规定指引着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传统法律文化以多样态的形式进一步融入《民法典》中,既增强了文化自信,又巩固了主流意识形态的支配权[7],应当作为中华民族富含本土资源性的瑰宝继续予以弘扬。

二、个体主义下《民法典》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具象表达

个体主义的载体是自然人或家庭,而民法是聚个体之间合作之法。从传统法律文化出发,研究个体主义下《民法典》对传统文化中优秀因素和价值体系的融合继承,有助于重新审视优秀传统文化及其价值观对现代民法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民本思想与“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融合

“以民为本”作为传统政治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包含了“民为邦本”“执政为民”“民重君轻”三个层面[8],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现代法治理念中的“人权”“以人民为中心”理念,两者是传承与发展的关系。其中人格权独立成编、注重保护弱者权益、从善人思维与恶人思维中寻找立法逻辑,体现了《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保护民事权利的立法宗旨。

1.人格权独立成编

古代中国自周朝开始,便提出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思想,认为应当高度重视民众的力量,保障民众的基本需求。春秋战国时期重民思想逐渐转化为民本思想,当代“以人为本”的思想便是传统“民本主义”思想的继承和发展。而《民法典》中最能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当为人格权独立成编,其不仅以严密、周延的方式建立起开放式的人格权体系,还涵盖了从出生前到死亡后的超生命周期的延伸性保护,如增加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胎儿利益保护等。《民法典》从立法层面对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予以认可,极有利地维护并保障了个体的尊严,实现了从“物本主义”到“人本主义”的历史性跨越[9],也为中国在民法理论体系作出了最卓越的贡献。因此人格权法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并不是为了特色而特色,而是与传统中国人的观念相契合的,是深深根植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中的。

2.注重保护弱者权益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敬老爱幼”的历史传统。《尚书大传》云:“老弱不受刑,故老而受刑谓之悖,弱者受刑谓之克。”(16)还有诸多条律都体现了扶助弱势群体的优良文化传统,《民法典》同样关注地位差异,注重保护弱者权益,如第1035条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进行立法上的特殊保护,对于个人信息的处理应征得自然人或监护人的同意;第128条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主体的民事权利进行特别保护;第648条规定了向社会公众供电、水、气、热力的提供者不享有拒绝订立合同的权利;第658条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性质的赠与合同,为保障陷于穷困的赠与人而允许其不再履行赠与义务[10];第726条赋予房屋承租人以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保障其居住权等,都是《民法典》对弱势群体倾斜保护的体现,体现了法律的实质正义和实质平等。

3.《民法典》中的善人思维与恶人思维

性善论与性恶论一直贯穿于人文哲学的文化体系中,中国正统的儒教主张性善论,重视教化的作用,如孟子是“人性善”论者,主张人的天性是善良的,后天教育中应当持续予以教化,以固化人们善良的本性。以此为对立面的荀子则是“人性恶”论者,并将其作为法治思想的理论根基。对此《民法典》在立法中也分别以善人思维与恶人思维为立法逻辑,建立了一系列保障制度。如拾得遗失物制度与中国人传统的“拾金不昧”的社会主义风尚相吻合,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的指引。还有遗失物拾得人的返还义务和妥善保管义务及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的费用支付义务,既保护了拾得人应有之权利,又使失主的利益得到最好的保护。此外,总则编183条和184条规定了“见义勇为的侵权责任和补偿责任”及“紧急救助的责任豁免”(亦称为“好人条款”),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见义勇为者,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弘扬良好的社会风气。与之相对应,法律作为最低层次的道德,在设置底线的同时,还通过对坏人的禁止性、惩罚性规定来惩戒坏人,并在一定程度上警示或预防人成为坏人。其中《民法典》在人格权编对有关从事“基因编辑”的科研和医学活动,以及当今深度伪造的AI技术做出了限制,彰显了人文关怀。侵权责任编的单设和具体规则的细化,完成了以“受害人为中心”对以“加害人为中心”传统侵权模式的取代,更加完善地保障了受害人的全面救济[11]。从恶人思维出发,让不法行为人为其加害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以此起到警醒与补偿作用,预防和遏制各种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

(二)家事司法中的传统法律文化思想

我国传统家庭美德崇尚和合、仁爱,注重家庭声誉和家国情怀,这与新时代对“中国之治”的法治和德治追求高度契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化根基。

1.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

在当代经济结构巨变的社会中,出现了越来越多遗弃老人、虐待老人的现象,这种“个人主义价值”逐渐侵蚀瓦解中国的“家”文化。为了重拾传统文化中真正属于中国特色的价值理念,有必要制定一类倡导性规范,让具有家族特色的家风、家训等重回大众视野。在这过程中,家风作为家庭建设所形成的立身之本、处事之道、生活作风、伦理观念、道德风尚[12],所积累的教化经验理应得到大众的重视。因此需要“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融会贯通”,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联结,促进家庭文明建设。家风入典作为中国独有的特色,在《民法典》中具体体现为第1043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充分体现了法典对家庭伦理道德的引导规范,鼓励人们培养优良家风,将更有利于构建稳定的家庭生活秩序,对整个国家和社会起到良性的示范引领作用。

2.强化“家庭共同体”的建设并扩张其功能

传统观念中,家庭是社会最自然和最基本的单位,是每个人的生存之本,孟子云:“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17)将国家的富强稳定建立在每个小家的基础之上,家庭伦理自然成为整个社会极具重视的一环。婚姻法始终将家庭视为社会秩序的组成单位,《民法典》维持了这种观念。首先,继续将“家庭”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其次,《民法典》第1045条增加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规定,其依据是血亲关系的远近、家庭结构和生活联系的紧密度[13]。我们所理解的家,不只是包含父母子女的三口或四口的小家,而应是“家族”的概念,涵盖了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甚至兄弟姐妹的子女都视为家的成员[14]。对亲属的含义进行明晰的界定,重视家庭这个具有特殊意义的“单位”,强化家庭共同体的建设等,都是现代《民法典》与传统中国法中固有的道德人文价值传统相契合,使社会生活与民法相协调,实现传统与现实相衔接的表现。

3.家庭成员关系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中,自古传承的伦理关系暗含了家庭成员间的道德规范,为《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的立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三类。首先,夫妻关系。传统法律文化中夫妻关系讲求“举案齐眉、琴瑟和谐”,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关爱。《民法典》在立法过程中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在夫妻关系中也传承了诸多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思想,如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确立体现了中国人分享价值共识的结论[15]。《民法典》第1053条对重大疾病方设定告知义务提升了结婚的诚信要求,既保障重大疾病方的结婚自由权,同时对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婚姻关系效力设定为可撤销,增加了可撤销婚姻的立法逻辑与衔接。其次,父母子女关系。中国古代讲求“百善孝为先”,通过孝文化强调上慈下孝等中华民族共同的文化心理,形成人们公认并接受的道德观念,并转化为法律规范[16]。《民法典》强调父母子女之间互负抚养赡养义务。《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父母可以提起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之诉,但成年子女及第三人不得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这与古代中国传统的“父慈子孝”一脉相承,体现了家文化中的“孝文化”。最后,兄弟姐妹关系。从中华传统家庭伦理道德的产生和发展看,最早的家庭伦理规范就包含了“兄友弟恭”,并对封建社会的家庭与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对于新时代家庭建设和社会文明建设的需要,《民法典》中提倡兄弟姐妹秉持友爱的理念和谐相处,规定了其相互的抚养义务,同时还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使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可以对被继承人的财产进行代位继承。以上规定都体现了传统法律文化与法治相融合,及《民法典》蕴含的人文关怀与规范价值。

三、整体主义下《民法典》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宏观表达

与个体主义相对立,整体主义的载体是人类或民族的联合体或共同体[17]118,其进一步具象化可将范围指向“社会”与“国家”。在整体主义下研究传统法律文化对《民法典》及整个法治建设的格局,有利于以全局观的方式找寻传统文化中的社会意识形态和精神支柱,使中华民族的主体意识得以维系,推进社会文明。

(一)社会生活中的传统法律文化

社会作为人生活的场域,没有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的人,在社会秩序同样需法律规则的调整。而社会生活中礼法合一、德法兼治的文化传统、习惯与公序良俗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影响、社会关系所确立的交往规则等传统法律文化思想都与《民法典》一一呼应,成为法治建设的思想道德与理论基础。

1.礼法合一、德法兼治的文化传统

礼作为传统中国的核心价值观念之一,成为深入人心的价值行为准则。中国古代讲求礼法合一,礼的宗旨和精神成为立法和执法的指导原则,而且许多礼的律文本身就是法律规范的一种表现形式。这种精神以“礼法合一”的形式转化为法律原则,并在民事立法上成为价值规范的道德取向。同时,传统儒家思想主张统治者以德治国,注重道德教化与法律约束的结合,如孔子提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8)礼法合一、德法兼治便成为具有鲜明特色的中华文化特色的法律成果。总则编第1条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国家精神与民族精神作为立法表达,贯穿于法律条文中,指导着民事立法和司法的总体方向,并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原则渗透在法律条文的字里行间,传递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将文化传统完全与现代法治理念相融合。

2.习惯是法典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

在中国古代,一直奉行成文法典主义,但实际生活中,“习惯”成为法官审理案件的一大基准,在司法运用中发挥着不可磨灭的作用。至唐代,这种现状还得到了法典的认可,如《唐律疏议》中还允许司法官员根据各地不同情况、不同时节灵活适用法律(19),可见习惯法在传统历史的司法实务中也是被尊重的。之所以强调重视习惯的国家法源地位,其一,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解决法律文化的“异质性”,要想为法律移植提供合适的土壤,必须将现代民法与中国自有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相结合完成本土化改造,加强对民事习惯的重视;其二,习惯体现了文化的“亲缘性”,与日常交易习惯相符的行为准则有着更好的社会公众基础和文化认可度,有利于公众自觉遵守法律、降低法律运行的交易成本;其三,习惯可以有效弥补国家法在规范社会秩序时的不足,通过确认习惯的法源地位,在国家法缺失的地方,民间习惯产生“代位”作用,将现行法律与过去历史传统紧紧联系起来。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具有切实的中国情怀,充分尊重国情,高度重视“习惯”的作用:在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将习惯规定作为民法的法源,其第10条中规定了,法律未规定的情形下可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弥补了之前立法上的缺陷,对适用“习惯”的确认,完美地契合了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民族文化、风俗等存在巨大差异,无法完全用统一标准来衡量的基本国情。

3.以和为贵、追求和谐的精神价值

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影响深远,秩序与和谐是儒家价值观的最高追求。其具体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指人与人之间应当和谐相处;另一方面是指人与自然应当和谐相处。关于人际和谐关系,首先表现在以宗法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庭单位中,要保持家庭和谐、友善相处;其次在国家及社会层面,追求人与人之间善良友好、礼貌谦让。《民法典》将和谐思想贯穿其中,第288条要求相邻权人应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第1132条规定继承人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其呈现了人际关系友好相处的和谐观念,是核心价值观深入法典、私法裁判研究的重要表现。关于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理论借鉴意义。传统法律文化思想中认为应当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民法典》吸收以上思想,规定了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20)。其还在物权编中对不动产权利人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增设了保护环境的义务。在合同编中增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权利终止后的环境保护义务,以及标的物包装方式,节约使用水电气等。侵权责任编中还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推出了惩罚性赔偿和生态修复责任的新方式。这表明我国《民法典》规则在尊重民法逻辑自洽的前提下,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都持积极态度,为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预留了充分的空间[19],以上都体现了《民法典》对于实现人际和人与自然之间和谐共处的期许与倡导。

(二)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国家治理模式

中国自古以来便是国家统一的治理模式,国家体制下带领民众逐步发展,长期的集体主义思想既让我们看到了积极的集体主义精神理念,也可以看到其集权专制的消极层面[20]。中国现代法治化吸收传统法律文化便是在积极层面深入挖掘传承,消极层面及时摒弃的过程,对国家治理模式、纠纷解决模式与国家职能提供借鉴思路。

1.“出礼入刑”“德主刑辅”的国家治理模式

正如前文提到,礼起源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宗教仪式,并对人们的行为规范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治理国家应以道德规范为基础,辅之以法律进行修正。该种治理模式在当代转化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统一”的国家治理模式,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会议中强调:“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正所谓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可以通过强制性和惩戒性,衡量和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解决道德领域突出的问题,对道德起到支撑和保障作用。“德”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等在社会治理中教化人心,调节社会关系,为法治提供文化支撑,使法治成为社会的共识[21]。治国理政中道德和法律都必须发挥作用,相辅相成、协同发力。

2.“天理”“国法”“人情”相结合、注重调解纠纷的解决模式

我国古代社会主要以小农经济为主,以宗族为单位聚族而居,因此在社会经济和文化传统下,崇尚和睦相处、与人为善。我国古代很早就有“和谐大同”的社会理想,并为此设计了一整套调解机制,如宗族调解、相邻亲友调解、基层里保调解和县州府调解,汉唐时期调解息讼渐成风气,宋明时期该风气逐渐制度化,到清代康熙皇帝还曾提倡“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21)。由此调解成为古代社会解决大量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的重要途径,反映在当代社会,目前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数量已经接近3000万件,为了解决司法资源和纠纷案件的不对等性,我国积极弘扬传统法律文化[22]。从“以和为贵”的传统理念出发,建立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鼓励通过仲裁、调解、和解等方式集中解决人案矛盾,其中“调解”成为解决人民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为案件的解决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民法理论话语体系建构的价值

建设中国法治新格局必须立足优秀传统文化,将其作为固有根本,吸收其精髓,品味其价值。回本溯源,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回望与重视也必然会对法治建设和当代民法理论话语体系的建构产生一定影响和启示。

(一)促进民事权利体系的全面建构

传统法律文化作为民族精神的密码,是当代中国社会意识形态的精神支柱,其作为中华民族的根和灵魂,必须根植于《民法典》之中。我国《民法典》从立法体系上以传统文化为基本点结合现实需求与时代特色进行了继承性创新。从价值体系上看,核心价值观、传统文化入典,不仅确立了私法自治的理念,更加注重维护个人尊严,保护弱者利益,实现社会实质正义。从形式体系而言,《民法典》形成七编制的体系创新——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编。其中,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的独立设置,凸显了《民法典》的人文关怀,充分彰显了对人的保护;物权编可以回溯到古代“耕者有其田”思想,如唐代物权法通过“禁止妄认、返还非法所得及赔偿等”来对标的物进行保护,通过“禁止盗耕公私田地”等保护不动产所有权,以及《永徽律疏》中关于“佃权”“典权”等都为物权编提供了具有本土性的文化基础;合同编则是中国古代契约的演变,中国一直有着广泛而频繁的契约实践以及契约知识的传承,存在着契约制度以及相应的契约意识和特定的契约文化,“官有政法,民从契约”等中国契约精神为合同编的契约思想提供传统理论支持;婚姻家庭和继承编坚守了遵循亲属伦理,儒家倡导的“五常”(仁、义、礼、智、信)、“四维”(礼、义、廉、耻)、“八德”(孝、悌、忠、信、礼、义、廉、耻)深入《民法典》,为其提供思想指导。是以民族性实现了中国法律制度体系下的“本土化”与制度的“中国性”,才能形成一部“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典。

(二)建立富含民族文化基因的民法新格局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道德退化、人情冷漠与经济快速发展形成了反向化的突出性矛盾,市场经济的发展解构了“熟人社会”,构建了“陌生人社会”。在经济领域中,市场经济和外来文化的契合,使个体权利愈发得到重视,而公共化、集体化观念日益淡薄,促成了拜金主义和个人利己主义的蔓延[17]124。社会文化领域,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将人们从集中密切的交往模式推向城市化的进程中,传统私德观念渐渐被人们淡漠,西方文化盛行,属于我们本土的珍贵历史文化思想逐渐被丢弃。为解决以上问题,需要将优秀的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民法相结合,立足民族性,处理好现代化与传统的关系问题,以传统法律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石建立富含民族文化基因的民法新格局。

一方面,应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形塑民事主体之价值取向以及纠正现有取向之偏差。国家的核心价值体系是决定文化性质和方向的最深层次的要素,要想将法律植根于本民族的文化,需要将凝聚社会共识的精髓根植于国民心中。党的十九大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纳入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通过民法具体制度与规范设计展现我国核心价值观的丰富内涵,不仅能够满足“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为“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提供相应的行为规范;还能建立起中国民法学独立发展的平台,促进当代中国民法话语权建设,在推介和输出《民法典》时,推介和输出中国社会的交往规则和实践理性、中国的民族形象和精神气质,为全球治理树立中华文化标识[23]。另一方面,要推动中华传统法律文化融入民法体系。2017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该意见提出:“迫切需要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价值内涵,进一步激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机与活力,到2025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体系基本形成”。中国民法话语理论体系的建立正要以传统文化发展体系的建立为契机彰显民法的民族性,使现代民法从传统中找到符合我国国情的理论基础与价值支撑,真正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真正具有民族品格。最终以价值观为引领,文化建设为落脚点,共同服务于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能力提升,构筑起富含民族文化基因的民法新格局。

五、结语

传统法律文化作为我国法律实践活动和中华民族精神成果的文化基因,兼容并包、富含法律人文精神和哲学辩证思维。要形成中国特色的法治理论应当从中国法律传统中找到出路,切忌割裂和遗忘历史,而应在历史中前进,将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民法联结起来,使传统文化具有现代功能,使现代民法获得新的生命力[17]125。中国特色现代法治化的出路就在中国本土的传统法律文化之中,坚信其力量与智慧、树立文化自信才能形成中国独有的法治理论和制度,构建起富有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话语体系,推动研究从条文的、形式的、表面的层面向实践的、功能的、具体的层面深入,使《民法典》成为真正富含中国特色的与本土相契合的法典,获得更多法律改革的成果。

注释:

(1)出自《论语·卫灵公》。

(2)出自《道德经》第25章。

(3)出自《论语·学而》。

(4)出自《道德经》第57章。

(5)孔子在《礼记·礼运》中言:“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

(6)《墨子·鲁问》中,墨翟提出了墨家的十大主张。即“兼爱”“非攻”“尚贤”“尚同”“尊天”“事鬼”“非乐”“非命”“节用”“节葬”。

(7)出自《荀子·不苟第三》:“公生明,偏生阐,端悫生通,诈伪生塞;诚信生神,夸诞生惑”。

(8)出自《史记·秦始皇本纪》。

(9)出自《韩非子·心度》。

(10)出自林则徐《赴戍登程口占示家人其二》。

(11)出自诸葛亮《后出师表》。

(12)出自《王猛论》,王猛病中仍不忘国事,上疏道:“陛下平燕定蜀,如拾草芥。然善作者未必善成,善始者未必善终。古来明君圣王深知创业守成之不易,无不战战兢兢,如临深渊。恳望陛下以他们为榜样,则天下幸甚!”

(13)出自《论语·学而》。

(14)出自《孟子·滕文公上》。

(15)出自《孟子·公孙丑上》。

(16)《尚书大传》子曰:“古之听民者,察贫穷,哀孤独,矜寡,宥老幼,不肖无告,有过必赦,小罪勿增,大罪勿累,老弱不受刑,有过不受罚。故老而受刑谓之悖,弱而受刑谓之溇,不赦有过谓之贼,逆率过以小谓之枳。故与其杀不辜,宁失有罪;与其增以有罪,宁失过以有赦。”

(17)出自《孟子·离娄上》。

(18)出自《论语·为政》。

(19)出自《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七“杂律·非时烧田野”规定:“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小字)非时,谓二月一日以后、十月三十日以前。若乡土异宜者,依乡法。”

(20)见《民法典》第9条。

(21)出自《圣谕十六条》:“敦孝弟以重人论,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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