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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人的尊严重要论述的法理解读

2022-11-08胡玉鸿

学术交流 2022年4期
关键词:人权权利价值

胡玉鸿

(华东政法大学 人权研究院;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上海 200042)

在当代社会,人的尊严已被视为法律的最高伦理准则,规定在《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等一系列国际性公约、区域性公约以及诸多国家的宪法之上。作为法律体系中的“基础规范”,人的尊严既确立了个人在法律上拥有的不可剥夺、不可限制、不可侵犯的尊严地位,又明确了国家、社会、他人在尊重人的尊严上所应承担的职责、义务和责任。不容否认,法治上的尊严理论更多来自西方,然而,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那样,“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正因如此,人的尊严作为世界法治理论中一项优秀的思想成果和制度创造,同样可以在“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的立场上加以吸收,并结合中国国情加以改造。实际上,在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著述中,人的尊严已被屡屡提及,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从现有文献来看,自2013年起,习近平在相关讲话、著述中就出现了有关“尊严”的论述,而后在人权、发展、防疫及国际事务等多个场合,也都提到了尊严问题。以下我们从六个方面分而述之。

一、各国和各国人民应该共同享受尊严

2013年3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俄罗斯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发表了“顺应时代前进潮流,促进世界和平发展”的演讲,在谈到国际形势的客观变化和世界各国同舟共济的客观要求时,强调各国人民应该一起来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习近平指出:“我们主张,各国和各族人民应该共同享受尊严。要坚持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反对干涉别国内政,维护国际公平正义。”这一演讲主旨,既将尊严与权利、平等、自主、公平、正义等价值相连,更点出了尊严范畴所具有的三个核心内涵:

首先,尊严的固有性。这表明尊严是生而为人者所必然拥有的,是自然的、应有的,而不是人为的、添附的,意指每一个人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不可削减、不可贬低、不容侵犯的高贵与庄严。《世界人权宣言》在序言中首次将尊严的固有性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方式加以揭示,强调“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在专制时代,人无独立的人格也无法律上的尊严,那只是制度对人的尊严的剥夺与限制,而不是尊严本不存在;相反,今日社会的文明进步,就在于承认尊严为每一个人所能拥有。同理,人的尊严不是国家和法律所赋予的,而只是国家和法律对人本该享有的尊严的承认与肯定。正如学者所言:“‘固有尊严’与‘自由、正义’的联系放在了人类任何行为意愿之前,并保留了这种意愿的独立性。它形成了如同自然因果律一样的道德因果律,它不通过人的法规而确立,却仅通过人的法规而认可。”当然,在现代社会里,由于对人的尊严的承认与肯定是国家文明与社会进步的标志,因而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都规定了人的尊严的内容。我国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1条在阐述其立法宗旨时,就指出:“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法。”而作为人的尊严之核心内容的人格尊严,早在1982年宪法中就有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三个条文中涉及“尊严”问题,也体现着中国当代法律对尊严的肯定与尊重。在谈及民法典的成就与意义时,习近平就着重指出:“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五千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可见,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就是《民法典》最为亮眼的特色之一。

其次,尊严的内在性。所谓“内在”,指的是尊严源于人本身,是人作为一个生命主体所必然具有的特质。人来到世上,并不是赤条条的一无所有者,他负载着不同于其他动物也不同于其他个人的特性,“具有作为精神、逻辑性的存在在自我意识和自由上决定自我,形成自我,在周围世界中发挥自我的素质”。同样,尊严的内在性也意味着只要是人,即应拥有尊严,而不是从外在价值方面来定义谁该拥有尊严,谁又不配拥有尊严。质言之,尊严既不因个人的出身、信仰、财产、教育上的差异而存在不同,也不因个人成就、业绩、贡献、荣誉的大小而有所差异;相反,它坚信“世界上所有的生命,即使不同的个人会有不同的差异,但所有人都应该被视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体;人人都应该是被爱的、被尊重的,同时也应该享有免于受到暴行对待的自由”。习近平总书记也典型地将尊严与人的内在价值联系起来,在总结防疫的伟大成就时指出:“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抗击疫情是为了人民,也必须依靠人民。实践证明,要彻底战胜疫情,必须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突出位置,以极大的政治担当和勇气,以非常之举应对非常之事,尽最大努力做到不遗漏一个感染者、不放弃一个病患者,切实尊重每个人的生命价值和尊严。”“不遗漏一个”“不放弃一个”,正是源于任何人在内在价值上是同等的,他们应该享有的尊严源于任何一个生命都是神圣的,每一个人都是拥有独特价值而又不可被他人替代的尊严主体。

再者,尊严的平等性。尊严是在肯认任何一个人都具有和他人同等价值上的理论创造,因而人与人在享有尊严上是一律平等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即明确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可见,尊严既平等地为人类所有社会成员所拥有,也为社会成员同样多地所享有。正因如此,有学者言道:“当我们说每个人具有‘平等的’固有尊严时,意味着每个人不比另外任何人更多、或者更少地拥有生而就有的尊严。”当习近平谈到“各国人民应该共同享受尊严”时,也是从尊严的平等性角度所作的阐述。虽然这里讲的是“人民”而不是“人人”“每个人”,但正如习近平一再指出的那样,“人民不是抽象的符号,而是一个一个具体的人,有血有肉,有情感,有爱恨,有梦想,也有内心的冲突和挣扎”。“人民”这一抽象的集合概念,最终只有化身为每一个具体的社会成员,才有实际的意义。正因如此,为了表明尊严平等地落实于每一主体之上,习近平在相关文献中常用“每一个”这样的短语来表达对人的尊严的无差别对待。例如,在谈到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时,我们“从出生仅三十多个小时的婴儿到一百多岁的老人,从在华外国留学生到来华外国人员,每一个生命都得到全力佑护”。生命是同价的,因为每一个生命所附着的尊严和价值是同等的。不仅如此,这种尊严的平等性还贯穿于人生的各个阶段。例如在未成年人的尊严保护方面,习近平指出,“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在老年人的尊严保护方面,“要着力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思想观念……提高老年人生活和生命质量、维护老年人尊严和权利”。儿童、老年人往往处于弱者的境地,对他们尊严的倾斜保护和特别维系,更好地体现了尊严的平等性内涵。

二、尊严是人类社会共同价值理念

站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习近平重视对人类社会共同价值理念的提炼,并以之作为国际关系的价值指引。习近平指出:“我们应该大力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共同为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世界提供正确理念指引。和平与发展是我们的共同事业,公平正义是我们的共同理想,民主自由是我们的共同追求。”在此,习近平所肯认的全人类共同价值主要是“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那么,“尊严”能否属于人类社会共同的价值理念呢?答案是肯定的。在致“2015·北京人权论坛”的贺信中,习近平指出:“70年前,为维护人类和平、正义、尊严,全世界热爱和平与自由的国家和人民,经过艰苦卓绝的浴血奋战,付出数以千万计生命的代价,赢得了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中国人民抗击日本军国主义的野蛮侵略长达14年之久,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付出了巨大牺牲、作出了重大贡献。近代以后,中国人民历经苦难,深知人的价值、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对社会发展进步的重大意义,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和平发展环境,将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坚定不移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和世界人权事业。”值得注意的是,该段重要论述先是将“尊严”与“和平、正义”并提,而和平、正义已经是习近平多次提到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同时又强调“人的价值、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在推动人类社会发展进步上的重大意义,而其中人的价值、基本人权又与人的尊严息息相关,因而此处的“人格尊严”实质上就是“人的尊严”,因为“人格尊严”、“人性尊严”与“人的尊严”在学术界常常被不加区别地使用。诞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有关人的尊严的理念和制度,正是引导人权不断进步、法治不断文明的思想动力。如学者所言:“‘人的尊严’是一个施为性的价值设定,它是一个新的、由政治宣布的前宪法原则,是为了合法的、由法律授权的政治规则。它充当了拥有人权的价值基础。”时至今日,人的尊严仍然是推动法治发展的价值指针,在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主权国家时代,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中仍然会给国家的尊严留有一席之地。虽说国家尊严并不就是人的尊严,但国家如无尊严,个人的尊严则无从谈起。所以,在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理念上,尊重各个主权国家的尊严同样应该作为全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并由此增进和提升作为国家成员的每个个人的尊严。习近平对此指出:“主权平等,是数百年来国与国规范彼此关系最重要的准则,也是联合国及所有机构、组织共同遵循的首要原则。主权平等,真谛在于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主权和尊严必须得到尊重,内政不容干涉,都有权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新形势下,我们要坚持主权平等,推动各国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一个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如不能得到国际社会和其他国家的尊重,其后果会如普遍性的歧视一样,影响着生活于该国的所有成员。在国际法上,“国家尊严”要求的是:国家元首不受诽谤;国家的元首以及外交使节在国外享有治外法权和不可侵犯权,并在国内及在国外与外国代表交往时使用某种称号;军舰在外国领水内享有治外法权;其他国家对于一国的权威的标志,如国旗和国徽,不得乱用或失敬。国家尊严中隐含的国家荣誉问题常被提及,学者强调“国际法也使各国际法主体负担义务不相互毁损荣誉。所以,任何国家不得容许它的机关侮慢地或者轻蔑地对待一个外国政府或者一个外国民族”。可以想象,在人类社会共同体中,只有坚守尊重各国国家尊严的立场,人类社会成员之间的尊严才能在国际法规则之下平等地得以尊重和保护。这正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所规定的那样:“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无视别国的尊严,就是对该国人民尊严的冒犯与蔑视。

三、人权进步的标尺即人的尊严的实现

尊严是否可以直接简化为一种权利,这在尊严理论的研究上是个经常被提到的问题。笔者曾将尊严和权利之间关系的论述类型化为六种不同的理论观点。总体而言,人的尊严更多地体现为法律价值、法律原则及人们拥有的法律地位,并不能简单地置换为人权或者权利。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人的尊严不是人权,而是所有人权的渊源和依据。所有的人权都促进了对人的这种独一价值的尊重。”当今主流法学理论中,皆明确尊严不同于人权、权利,尊严是推演人权、权利的价值基础,在权利理论中具有基础和依据的地位,而人权、权利则为维系和保障人的尊严而存在。制度层面上,在世界人权大会1993年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序言中对尊严与人权的关系作了最为明快的表述,即“一切人权都源于人与生俱来的尊严和价值”。通过学习习近平相关思想文献不难发现,总书记也基本上是以此方式来理解尊严和人权、权利的关系的。在对《世界人权宣言》的评价中,习近平指出:“《世界人权宣言》是人类文明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文献,对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中国人民愿同各国人民一道,秉持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人类共同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和权利,推动形成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开创世界美好未来。”在此“尊严”置于“权利”之前,而此后言及的“全球人权治理”也同样可以理解为人权以维系、保障人的尊严为己任。习近平还指出:“人人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伟大梦想。近代以来,发展中国家人民为争取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获得自由和平等,享有尊严和幸福,实现和平与发展,进行了长期斗争和努力,为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在每个人的人权、权利都得到了切实的保障之下,人的尊严的制度基础显然已经齐备。至于“尊严”与“幸福”连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尊严的实现就是幸福的实现,而幸福的生活也必然以人享有尊严为前提。

必须指出的是,在涉及人的尊严和国际人权两者关系的场合,习近平一再强调“各国人民自己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例如,在言及“各国和各国人民应该共同享受尊严”后,习近平指出,“要坚持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反对干涉别国内政,维护国际公平正义”。明确“中国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反对冷战思维和零和博弈。中国坚持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维护国际公平正义,反对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反对干涉别国内政,反对以强凌弱”的对外政策。“尊重”是维护和保障人的尊严得以实现的基本方式,尊重各国人民自己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也就是把每个国家的人民视之为理性的主体,他们能够结合本国的具体国情,为国家前途和社会命运作出最符合自身利益的发展道路的选择和判断。“鞋子合不合脚,自己穿了才知道。”一个国家的发展道路合不合适,只有这个国家的人民才最有发言权。关于道路的选择问题,习近平曾语重心长地指出:“以什么样的思路来谋划和推进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管根本、管全局、管长远的作用。古今中外,由于政治发展道路选择错误而导致社会动荡、国家分裂、人亡政息的例子比比皆是。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坚持正确的政治发展道路更是关系根本、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正因如此,“主权原则不仅体现在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内政不容干涉,还应该体现在各国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权利应当得到维护,体现在各国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的实践应当受到尊重”。如果一个国家强行把自己的发展道路强加给别的国家,这既是对主权平等原则的破坏和侵犯,也是对该国人民尊严的亵渎和冒犯。

四、保障人的尊严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职责

每个人都拥有尊严虽然是不言自明的真理,但是,尊严的实现却要取决于国家和政府的努力。假如在生活资料匮乏的情形下,人很可能会因为衣不蔽体、食不果腹而缺乏尊严;同样,在社会无序、动乱不宁的世界里,人要维护尊严的存在也近乎幻想。这对于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来说更是如此。为此,要保障人的尊严的实现,需要国家和政府的积极施为。如学者指出的那样:“国家有义务‘尊重和维护’人的尊严。国家必须为每个人提供其所处社会生活领域中的生存的条件;国家应制定法律,通过法律使每个人相互尊重他人的尊严;国家还应有从社会权利上为每一个处于最低生存线之下的人提供救助的义务。此外,国家的义务还在于以法律来保障每个人,包括精神病患者和胎儿的生活权,使之免遭第三者的侵犯。”总体说来,在国家保障人的尊严的义务方面,应当承担如下的基本职责:第一,国家必须通过法律实现基本的秩序,从而为人们提供和平、安全的生存环境。法律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和平、安全的社会秩序的建立,因为秩序对于法律来说,无疑是基础而又是基本的价值。这对于人的尊严的维系而言同样重要。如果社会处于动荡不宁的状态之中,人们生活于惶惶不可终日的恐惧环境之下,人的尊严自然也就无从谈起。所以,要确保人的尊严的实现,国家就必须提供行为安全性、行为可预期的和平社会环境。第二,国家必须加强人权保障,为人的尊严的实现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只有通过权利的安排和实施,人的尊严才有了具体的“映像”。因而,国家应当通过立法、行政、司法手段,合理界定与尊严相关的各项权利并保证其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完满实现。不仅如此,国家还必须为人的尊严实施提供相应的条件,真正促成人的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第三,人的尊严的实现,还有赖于对弱者的特别保护。人的尊严中所包含的“维持具有人性尊严的生活”,就直接与弱者的合理保护有关。当代社会所关注的社会福利、社会公平问题,正是体现人的尊严的一种制度安排。所以,国家为保障人的尊严的实现,有义务为那些处于贫困线以下的人们提供救助。毕竟,在某种程度上说,“尊严”意味着体面的生存,而当人们竭其所能仍然不能获得其生活所需的体面时,国家就无法推卸自己的保护责任。

在国家保障人的尊严的责任上,习近平表现出了大国领袖应有的担当。在谈到世界经济的发展时,习近平指出:“大家一起发展才是真发展,可持续发展才是好发展。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应该秉承开放精神,推进互帮互助、互惠互利。”虽然世界经济的发展成果可观,然而“当今世界仍有8亿人生活在极端贫困之中,每年近600万孩子在5岁前夭折,近6000万儿童未能接受教育”。在这一背景下,习近平号召各国政要:“我们要将承诺变为行动,共同营造人人免于匮乏、获得发展、享有尊严的光明前景。”在此,“免于匮乏”“获得发展”“享有尊严”并提,但也不妨认为,“免于匮乏”是人们享有尊严的底线,“获得发展”是尊严成就的标志,而“享有尊严”则是国家经济和世界经济发展的目的之所在。特别是贫穷问题如果不能解决,那么,尊严问题自然也无从谈起。“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的重要使命。”在2017年发表的新年致辞中,习近平饱含深情地说道:“新年之际,我最牵挂的还是困难群众,他们吃得怎么样、住得怎么样,能不能过好新年、过好春节。我也了解,部分群众在就业、子女教育、就医、住房等方面还面临一些困难,不断解决好这些问题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只有夯实民生的基础,解决好育幼、教育、就业、住房、医疗、养老、环境等一系列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在人民群众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基础上,尊严感才能真正达致。

五、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人的尊严的保障

中国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幸福的政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让每一个人都能成就其尊严、维系其尊严,无疑是党和政府的职责所在、使命所在。2021年9月,在第七十六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习近平发表讲话指出:“我们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呵护每个人的生命、价值、尊严。”这既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人民高度负责、为人民谋幸福的使命与担当,更将为人民造福具体落实为对每个人生命、价值、尊严的呵护。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习近平指出:“我们用了30多年时间,使中国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13亿多人摆脱了物质短缺,总体达到小康水平,享有前所未有的尊严和权利。这不仅是中国人民生活的巨大变化,也是人类文明的巨大进步,更是中国对世界和平与发展事业的重要贡献。”这是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建设发展成就的经验总结,也是对人民获得前所未有的尊严的欣慰表达。事实已经证明,没有经济的快速发展,尊严就欠缺必需的物质和社会基础;没有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尊严就只能是理想中的愿景;而没有党和政府对人的尊严的尊重与呵护,人们的尊严和权利就可能会因为欠缺政策、制度、法律的支撑而荡然无存。

脱贫攻坚战的全面胜利,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在保障人的尊严和权利上的伟大成就。贫困是尊严的天敌,“唯有免于恐惧、贫穷、饥饿、危险和文化的匮乏,个人才享有自由。另一方面,唯有不受武断行动、专制政体的歧视压迫的自由人,才有可能实现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严格定义,即完全尊重人性尊严”。正是本着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和基本生活水准权的重视,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带领中国人民进行了长达八年的“人类历史上规模空前、力度最大、惠及人口最多”的脱贫攻坚战,提升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为人的尊严的维系提供了坚定的物质基础。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习近平郑重宣布:“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现行标准下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832个贫困县全部摘帽,12.8万个贫困村全部出列,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创造了又一个彪业史册的人间奇迹!”可见,脱贫攻坚战解决的不是个别人、部分人的生活困难问题,而是所有人、一切人的贫困难题;它既以人口为单位,又以区域为重点;既着眼于现实中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水准权的实现,又为他们在满足生存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谋求发展、追寻幸福、获致尊严提供了机会和条件,堪称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人道工程之一。疫情防控中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价值、尊严的关心与呵护,则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保障人的尊严的又一个实例。自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党和政府本着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突出位置,以极大的政治担当和勇气,以非常之举应对非常之事,尽最大努力做到不遗漏一个感染者、不放弃一个病患者,切实尊重每个人的生命价值和尊严”。在疫情来势汹汹的关键时刻,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态度是:“为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我们什么都可以豁得出来!”正因如此,“从出生仅三十多个小时的婴儿到一百多岁的老人,从在华外国留学生到来华外国人员,每一个生命都得到全力佑护,人的生命、人的价值、人的尊严得到悉心呵护。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理念的最好诠释!这是中华文明人命关天的道德观念的最好体现!这也是中国人民敬仰生命的人文精神的最好印证!”总之,以人民为中心不是一句空话,对人的生命、价值、尊严的悉心呵护也必须落实于具体的行动之中;人民也不仅指的是本国公民,所有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生命、价值、尊严也被同等尊重与呵护。这种人道、人文、人本的理念,既是尊严文化的应有之义,也折射了中国人民的博爱情怀。

六、尊严的实现离不开发展,尊严与人民美好生活的实现相伴而行

尊严很奢侈,因为尊严离不开富足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尊严也很脆弱,匮乏、贫穷都可能使人的尊严无所依傍,旦夕之间的祸福也会使尊严难以为继。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发展仍是当代中国的“第一要务”。习近平指出:“对各国人民而言,发展寄托着生存和希望,象征着尊严和权利……唯有发展,才能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唯有发展,才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热切向往。”没有发展所提供的丰富物质基础,人民的美好生活愿景便无法实现,尊严当然也难以达致。

那么,在尊严的实现上,中国将抱持什么样的发展理念呢?这就是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出发,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习近平指出,“正确理解和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我们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重要体现。”在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概括了当代中国在发展上存在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主要是:创新能力不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农业基础还不稳固;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生态环保任重道远;民生保障存在短板;社会治理还有弱项。这些问题既是社会主要矛盾的显现,也是影响人民群众尊严能否达致的根本性制约因素。而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上,习近平专门提到了要着重把握好的几个着力点:一是加快培育完善内需体系;二是加快科技自立自强;三是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升级;四是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五是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六是要牢牢守住安全发展这条底线。结合本文有关尊严主旨的论述,不难看出,这六个着力点当中,前三个主要涉及如何提高发展的质和量,为人的尊严的实现提供相应的经济基础;后三个则直接与尊严的获致相关。农业农村的发展涉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根本上是解决农村人口的贫困问题,没有基本生活水平的保障,尊严就无法实现;提高人民生活的品质则需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从而“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人民群众在生活品质的提升中享受尊严、维系尊严;安全发展注重的是“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促进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从而让人民在有序的社会中和安全的环境下享受尊严。

以上我们从六个方面,疏释了习近平有关人的尊严论述的主要内容。强调各国和各国人民应该共同享受尊严,体现了尊严的固有性、内在性和平等性,从而为确立人人平等地享有尊严提供了法律原理上的证成;尊严由此也成为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之一,需要各国和各国人民共同信守和维护。由人的尊严可以推衍出人的权利,由此人权成为人的尊严的载体,人权进步的标尺就是人的尊严的实现。在尊严的保障上,国家和政府担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它们有义务通过法律、制度、政策为人的尊严的实现提供全方位的保护,而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人的尊严的保障,更是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国家对人的尊严的实现所秉持的高度负责的态度。当然,尊严和所有法律上的权利,最终都要落脚于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实现,因而习近平有关人民美好生活需求的论述,也是指导人的尊严得以更好保障与落实的思想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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