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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是否视同工伤

2022-11-03施倚

劳动保护 2022年3期
关键词:视同岗位职责带回家

主持人,你好!

我校一名教师,担任校高中部数学课教学和高中班主任工作。11月15 日晚,其任教的两个班级进行测验考试。考试结束后回到家中,连夜评完两个班学生的数学试卷,并进行试卷分析。次日早上七点左右,同校老师在该教师家中发现其身体状况异常,立刻拨打市120 急救中心电话,医院到场进行抢救,但其因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其因突发心肌梗死,于11 月16 日在家中死亡。请问这个教师能否认定为视同工伤?

易安网友

易安网友,你好!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需满足3个条件: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 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该教师组织学生晚修测验,随后带回家批改试卷,与其工作明显相关,且符合中学教师的职业特点。

根据2018 年7 月23 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28 条,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是否可以视为工伤?会议纪要做了如下解释:

将工作带回家,在家加班工作,应当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第一,理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认定工伤”时的法定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时使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为完成岗位职责,在家加班工作,当然可以理解为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第三,视同工伤是法律规范对工伤认定的扩大保护,的确不宜将其范围作扩大理解。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第十五条将“工作场所”替换为“工作岗位”,本身就是法律规范对工作地点范围的进一步拓展,将“工作岗位”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对法律条文的正常理解,不是扩大解释。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在此过程中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当然应当视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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