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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收入分配情况研究

2022-11-01张兴毅

经济师 2022年10期
关键词:劳动生产率生产总值城镇居民

●张兴毅

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的必然要求。为了“营造激励奋发向上的公平环境”“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各类社会群体依靠自身努力和智慧,创造社会财富,共享发展红利”,国务院出台《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瞄准技能人才、新型职业农民、科技人员等增收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七大群体”,实施“七大群体激励计划”和“六大支撑行动”。《实施意见》颁布以来,山西省城镇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就业质量稳步提升,宏观收入分配格局持续优化、居民可支配收入占比继续提高。为了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强化收入分配政策激励导向,探索开展了山西省收入分配政策研究,以期对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强化收入分配政策激励导向提供决策建议和参考。

一、山西省劳动收入变化基本情况

(一)劳动报酬占地区生产总值比例逐步提高

2012年到2017年,山西省地区生产总值不断提升。2012年,山西省地区生产总值为1.21万亿元,到了2017年,山西省地区生产总值增加值1.55万亿元,增加了3415.59亿元,年均增长683.12亿元。

同山西省地区生产总值不断提升的趋势相似,山西省劳动者报酬也不断攀升。2012年到2017年,山西省劳动者报酬不断由5319.18亿元增加到7415.66亿元,增加了2096.48亿元,年均增长419.30亿元。

山西省地区生产总值不断提升的趋势和山西省劳动者报酬不断提高的趋势高度趋同。2012年到2017年,山西省地区生产总值和山西省劳动者报酬变化之间相关系数为0.9739,山西省地区生产总值的变化和山西省劳动者报酬的变化具有高度的正相关关系,说明随着山西省地区生产总值的提升,山西省劳动者报酬也不断提高。

在山西省地区生产总值和山西省劳动者报酬之间存在显著正相关的背景之下,山西省劳动者报酬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也不断提升。2012年,山西省地区生产总值中,劳动者报酬占比43.9%;此后,山西省劳动者报酬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稳步提升,2016年,山西省劳动者报酬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增加到47.9%。2017年,山西省劳动者报酬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在2016年的基础上略微下降至47.8%,下降率0.1个百分点;但是,即便如此,2012年以来劳动者报酬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不断增加的趋势依然没有根本改变。

从横向的视角来看,山西省劳动者报酬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处于中等水平。2017年,中国内地31个省级行政单位劳动者报酬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平均水平为47.51%;在中国内地31个省级行政单位中,山西省劳动者报酬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为47.76%,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在中国内地31个省级行政单位中,排名第19位。但是,尽管如此,相较于劳动者报酬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高达62.77%的西藏来说,山西省劳动者报酬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显然偏低。

(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稳步提高,工资性收入占比占主体

2013年以来,山西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稳步提高。2013年,山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3万元,到了2017年,山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到将近3万元,为2.91万元,五年增加了将近1.7万元。

从山西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结构来看,工资性收入占比处于主体地位。2013年,在山西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结构中,工资性收入占比为65.93%;之后,尽管工资性收入不断下降,但是,依然为第一大收入来源,2017年,山西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结构中,工资性收入占比依然超过60%,当年工资性收入占比为61.21%。转移净收入为山西省城镇居民第二大收入来源,同工资性收入的变化趋势相反,转移净收入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中的占比逐步提升,2013年,转移净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例不足20%,为16.78%;但是,2017年,山西省城镇居民转移净收入占比提升超过20%,为22.89%。经营净收入和财产净收入占比长期处于低位,并且,经营净收入还处于长期下降趋势,截至2017年底,财产净收入和经营净收入占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52%和8.39%。

(三)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稳步提高,工资性收入占比占主体

2013年以来,山西省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稳步提高。2013年,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将近8千元,为7949.47元。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山西省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人均水平分别超过8000元、9000元和1万元三个关口,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8809.44元、9453.91元和10082.45元。2017年,山西省可支配收入进一步增加到10787.51元。

从山西省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结构来看,工资性收入占比占主体。2013年到2017年,山西省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占比分别为52.21%、51.87%、52.06%、51.62%和50.64%,均过半。其次为经营净收入占比,2013年到2017年五年间,经营净收入占比分别为27.55%、28.18%、27.76%、27.08%和26.18%。转移净收入占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处于第三位置,占比分别为18.84%、18.55%、18.68%、19.83%和21.67%。财产净收入占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例相对最低,2013年到2017年财产净收入占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40%、1.40%、1.50%、1.48%和1.52%。

(四)经济增长与居民收入增长趋于同步

2007年以来,山西省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波动变化。2009年,山西省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下降至极低值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分别在前几年的基础上下降至6.7%和3.6%。2009年到2011年,无论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还是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均保持上升趋势,截至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达到15.8%,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提升至18.3%。2011年之后,尽管山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在上一年的基础上略微提升,但是山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整体均保持下降趋势;2016年山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和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分别下降到5.9%和6.6%。

同山西省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的变化趋势相似,2007年到2017年,山西省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速度也呈现出波动的变化。2009年,山西省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下降到5.5%的低点;之后,山西省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又在2010年增加到极高值点,当年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达到13.9%;2010年之后,山西省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整体下降,到了2015年,下降到了地区生产总值的极低值点,当年地区生产总值的增长率达到3.0%;此后,山西省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有所抬头,截至2017年,山西省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提升至7.1%。

从山西省经济增长和城镇居民及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趋势来看,山西省经济增长与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基本趋于同步。2007年到2017年,山西省地区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相关系数为0.7098,山西省地区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相关系数为0.6591,说明山西省经济增长在某种程度上带动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并且,2007年到2017年,山西省平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为8.7%;与此同时,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分别达到10.3%和10.7%,无论是山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还是山西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均高于经济发展速度,说明山西省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较好地享受了当地经济发展的“红利”。

(五)劳动报酬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基本同步、劳动报酬高于劳动生产率增速

2012年到2017年,山西省劳动生产率变化率和人均劳动报酬名义增长率相关系数为0.9598,二者高度正相关,说明劳动报酬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基本同步。从现实的数据来看,2012年到2017年,山西省劳动生产率变化率由4.81%增加到2017年的19.17%,平均水平为7.06%;而山西省人均劳动报酬名义增长率由10.5%增加到2017年的19%,平均水平为6.47%。显而易见,人均劳动报酬名义增长率平均水平高于劳动生产率变化率,说明山西省劳动报酬增长略高于劳动生产率增长。

从劳动报酬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基本同步的结果来看,山西省人均劳动报酬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增加。2012年到2017年,山西省劳动生产率由6.8万元/人增加到2017年的8.11万元/人,平均水平为7.06万元/人。与之相应,山西省人均劳动报酬由2012年的2.97万元/人增加到2017年的3.87万元/人。

二、山西省收入激励政策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山西省在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等方面已初见成效,但是由于政策出台时间较短、政策效果释放仍需时间等诸多原因,当前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职工工资水平偏低,城乡居民增收速度较慢

2017年,山西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全国31个省份中排名第29名(倒数第三),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相对较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仅为全国工资水平最高省份(北京市)的45.6%,而且近5年职工工资水平增速低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2017年,山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仍占61.21%,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占比也达到50.64%。工资性收入仍然是山西城乡居民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工资水平偏低是导致城乡居民收入水平较低、增收速度较慢的重要原因。2017年,山西省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全国31个省份排名中第23名(倒数第9名)。

(二)基层干部、小微创业者、技能人才激励等群体激励效果欠佳

从上述结果可以看出,在收入激励政策初见成效的同时,基层干部、小微创业者、技能人才激励等重点群体激励效果不尽如意,受多方面因素影响,这些群体激励也是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收入激励政策实施的重点和难点所在。

(三)政策出台较多,但政策落地滞后,配套资金投入不足

从《实施方案》印发实施以来,山西省各地各部门围绕实施方案,根据职责分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配套政策规定,有力支撑了《实施方案》的落地落实。一方面,政策释放效果需要一定的时间,具有政策滞后性;另一方面,相关配套政策规定也客观存在政策“软环境”制定较多,而相关的必要配套资金投入不足,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

(四)劳动生产率提升速度慢,约束居民收入更快地提高

如前数据所述,相较于全国范围内平均劳动生产率而言,尽管山西省的劳动生产率不断提升,并且于2017年达到了8.8万元/人的水平。但是,从变化速度而言,山西省劳动生产率增长长期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并且在2012年到2017年期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山西省的劳动生产率还是呈现下降趋势,从而使得山西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速度长期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截至2017年,山西省劳动生产率占全国劳动生产率的比例下降到75.85%,同2012年占比达到96.55%而言,大幅下降。

山西省劳动生产率同劳动报酬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9598,说明劳动生产率在某种意义上决定了劳动报酬的增长,山西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推进山西省劳动报酬的提高;但是,与此同时,山西省劳动生产率提高速度的偏慢,也约束山西省居民收入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约束劳动报酬的较快增长,2012年到2017年,山西省劳动报酬增长率平均水平为6.47%,部分年份增长水平更低。

(五)城乡、城市收入差距问题

山西省城乡相对收入差距不断缩小、山西省不同城市之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和不同城市之间农村居民收入差距也不断缩小,这是山西省居民收入分配的良好局面。但是,与此同时,还应当看到,山西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全国水平相比,差距依然较大,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全国范围内的排名依然靠后。并且,从山西省内部对比来看,山西省城乡居民绝对收入差距不断拉大,而在不同城市之间,城镇居民之间收入差距的相对水平也在不断增加,这些都是山西省亟需进一步解决的收入分配问题。

三、推动山西省收入分配工作改革发展的政策建议

以持续做好收入分配政策评估监测工作为基础,以建立三级联动收入分配政策评估监测体系为抓手,以打造全国城乡居民收入分配示范区为引领,全方位开展系列收入分配政策行动,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收入分配改革各项政策举措,深入做好山西省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工作。

(一)持续做好收入分配政策评估监测工作

持续优化山西省收入分配政策评估监测指标体系,切实提升山西省收入分配政策评估监测指标体系的科学性。不断完善山西省收入分配政策评估监测机制,着力增强山西省收入分配政策评估监测的适用性。坚持做好年度收入分配政策评估监测工作,充分发挥收入分配政策评估监测工作对优化山西省收入分配状况、完善山西省收入分配政策等推动的作用。以年为周期,编制发布“山西省年度收入分配政策评估监测报告”,观察、跟踪山西省每年收入分配政策实施效果以及山西省收入分配最新进展、主要经验以及进一步优化方向;制定“山西省收入分配年度计划”,做好山西省年度收入分配工作的部署工作,明确山西省年度收入分配工作目标、主要举措、预期成效等内容。

(二)建立三级联动收入分配评估监测体系

在做好山西省收入分配政策评估监测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循序渐进推进市、县两级政府收入分配政策评估监测工作,形成省、市、县(区)三级联动收入分配政策评估监测体系。2021年,山西省选择2个地级市作为山西省收入分配政策评估监测工作试点城市(地市级),试点开展地市级地方政府收入分配政策评估监测工作;每个试点地级市选择2个县级城市,经过山西省政府批准后作为山西省收入分配政策评估监测工作试点城市(区县级),试点开展地市级地方政府收入分配政策评估监测工作,分别着力探索地市级地方政府和区县级地方政府开展收入分配政策评估监测工作的经验。到2022年,扩大开展市、县两级政府收入分配政策评估监测工作,做到“两过半”,即开展收入分配政策评估监测试点工作的地市级城市数量过半,开展收入分配政策评估监测试点工作的县区级地方政府过半,进一步深化探索地市级地方政府和区县级地方政府开展收入分配政策评估监测工作的经验。2021年,正值建党100周年在探索形成地市级地方政府和县区级地方政府开展收入分配政策评估监测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面铺开市(11个)、县(区)(包括23个市辖区、11个县级市、85个县)两级政府收入分配政策评估监测工作,做到“两个全覆盖”,即开展收入分配政策评估监测工作的地市级城市全覆盖、开展收入分配政策评估监测工作的县区级地方政府全覆盖。

(三)打造全国城乡居民收入分配示范区建设

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着力打造山西省“全国城乡居民收入分配示范区”,充分发挥山西省在收入分配政策评估监测工作以及收入分配工作中的示范和引领作用。一是建立收入分配示范区规划体系。围绕建立全国城乡居民收入分配示范区,山西省编制“全国城乡居民收入分配示范区建设规划”和“建设方案”;与之配套,地市级、县(区)级政府要着力相应编制“全国城乡居民收入分配示范区建设规划(子规划)”和“建设方案(子方案)”,推动各地以明确路线图、时间表等形式确保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二是做好收入分配政策评估监测体制建设示范,建立和运行三级联动收入分配政策评估监测体系。三是做好收入分配政策评估监测机制运行示范,切实做好收入分配政策评估监测工作、着力提升收入分配政策评估监测工作成效。四是建立收入分配激励政策评议考核制度。将收入激励政策评估纳入市县地方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以《实施方案》及收入分配政策评估监测指标及相应指标为基础和主要量化依据,自2019年起,每年开展省、市、县(区)政府收入激励政策实施工作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强化相关工作的落地落实。五是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调动群众参与热情。充分依托电视台、报纸、政府网、互联网等媒体平台,宣传重点群体激励取得的成效,扩大政策的覆盖面和影响力。通过对重点群体典型案例和增收效果的宣传,调动更多重点群体主动参与,更好地拉动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六是做好收入分配政策评估监测推进的协调保障工作。加强《实施方案》涉及职责分工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政策协调,提高各类群体激励政策信息的利用效率,协同推进各项激励措施的落实;注意总结提炼增收政策落实中的一些好做法、好经验加以推广;给予政策实施效果明显的部门或集体奖励,充分发挥工作突出单位的示范效用。

(四)全方位开展系列优化收入分配政策行动

切实加强重点群体激励措施落地的同时,突出针对基层干部、小微创业者、技术人才激励等群体目前激励效果欠佳等措施“短板”,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相关群体的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相关政策配套资金的投入。突出以向劳动、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倾斜的“扩张”性宏观调控政策,以更多实实在在的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的获得感为基本逻辑,来推进实施更为积极地“扩张”性的收入分配政策措施,更好地以收入分配增长带动消费增长、调动职工积极性和提高劳动生产率。

(五)加大技能培训力度、提升人力资本

针对部分人群、部分行业就业需求降低,以及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涌现所产生的新增就业需求,以提高低技能劳动密集型行业、农民工等群体的就业能力为重点,着力在山西省全面铺开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中低收入群体人力资本水平,提升中低收入群体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增加中低收入群体的人力资本,最终实现中低收入群体劳动生产率和收入水平的双提升。

(六)坚持和完善市场评价要素贡献分配

要充分发挥市场在工资收入分配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在工资收入分配过程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市场评价生产要素、政府弥合市场失灵、员工按照贡献参与工资收入分配的机制,形成合理的劳动分配份额。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所提出的“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要求,以及山西省关于收入分配的政策举措,围绕山西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积极深化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制度的试点工作,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面铺开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制度,提升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覆盖面和持股数量,形成国有企业员工劳动提供者和资本提供者“合一”。积极鼓励山西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上市公司积极推进员工持股制度,形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利益的深度融合。

(七)提升农民工低收入群体保护力度

认清形势、综合施策,引导山西省农民工工资合理适度增长。着力构建山西省农民工就业系统化服务平台,灵活高效调节农民工市场供求。持续构建劳资双方互利共赢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工资调控和引导作用,包括:合理适度调整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建立山西省制造业人工成本监测制度,加强工资增长、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引导。加强山西省劳动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及时处理劳动违法、违规事件,保障企业正常发放农民工工资,避免因工资拖欠所导致的工资分配差距的产生。

(八)持续完善和发挥社会保障兜底作用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设计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短交少得、长缴多得”。然而,由于低收入本身工资性收入偏低,高收入者本身的工资性收入较高,所以,社会保险费用“多缴、长缴”者多为高收入群体,社会保险费用“少缴、短缴”者多为低收入群体,从而使得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在高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之间存在极大的差距。为此,山西省要积极探索可行的方式、途径、方法,建立效率和公平并重的机制,适当提高低收入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水平,避免社会保险待遇成为新的收入分配差距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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