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事故致人失踪后果的刑法评价
2022-10-21吴胜顺
世界海运 2022年10期
吴胜顺 马 娟
海上交通事故或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失踪在实践中具有常见性,失踪人数甚至多于死亡人数。①宁波海事局2019年、2020年、2021年度统计的涉及人员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各6起、2起、4起,其中死亡各3人、1人、5人,失踪各16人、1人、1人,失踪总人数是死亡总人数的2倍。对于公民在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的情况,民法上设立了即时宣告死亡制度。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条第2款规定:“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但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事故致人失踪是否应作为危害结果,以及如何作为危害结果对被告人定罪处罚。法律规定不明确,理论认识有争议,导致司法实践陷入困境。例如,在笔者近期审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中,船舶碰撞造成一方船舶4人失踪(其中3人经法院判决宣告死亡),对于是否应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存在不同的意见。③参见宁波海事法院(2021)浙72刑初19号。本文通过梳理16件海上事故犯罪案件,比较分析三种不同的观点,提出在基础事实证据确实充分、推定过程程序严格的前提下,应当将失踪后果推定为死亡,并据此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同时赋予被告人充分的法律救济,正确解释并适用法律。
一、认定海上事故致人失踪后果的制度与实践
对于海上事故致人失踪的后果,法律规定不明确。实务中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不认定为是一种法定的危害结果,仅致人失踪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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