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行船舶碳排放数据核查若干问题*
2022-10-21薛树业
薛树业
一、引言
自2019年1月1日起,5 0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须按照其《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第二部分《船舶燃油消耗数据收集计划》中的方法收集2019日历年和随后每一日历年或某一段时间内(适用时)的船舶燃油消耗数据,并于每一日历年年末之后的3个月内报告燃油消耗数据。自2023日历年年末及以后每一日历年年末,5 000总吨及以上的12种船型,包括散货船、兼用船、集装箱船、豪华邮轮、气体运输船、杂货船、液化天然气运输船、冷藏货船、滚装货船、滚装货船(车辆运输船)、滚装客船、液货船,国际航行船舶须按照其《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第三部分《船舶营运碳强度计划》中的方法计算前一日历年达到的年度营运碳强度指标(Carbon Intensity Indicator,CII),并于每一日历年年末之后的3个月内报告年度营运CII。
根据2021年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arin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Committee,MEPC)第76届会议通过的MARPOL公约附则VI的综合文本(以下称MARPOL公约附则VI 2021年修正案)第27.7条和28.6条,主管机关须根据《2022年船舶燃油消耗数据和营运碳强度主管机关验证导则》核查船舶报告的燃油消耗数据和年度营运CII,并确定年度营运CII的等级。
船舶燃油消耗数据和年度营运CII统称为船舶碳排放数据。船舶碳排放数据的核查关乎数据的质量,是制定船舶碳排放政策的基础性工作。本文基于《2022年船舶燃油消耗数据和营运碳强度主管机关验证导则》及相关的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决议,结合船舶的实际营运情况,探究船舶燃油消耗数据和营运碳强度核查的定义、内容、依据、目标、程序等若干问题,确保所收集数据和达到的年度营运CII的核查符合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决议的要求,供主管机关、船员、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者等相关方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