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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司法适用的问题研究

2022-10-21白梅

人民论坛 2022年2期

白 梅

人类进入网络社会后,互联网的应用场景不断拓展,如今现实社会的虚拟化进程已进入较为发达的阶段,网络对社会的影响已延伸到各个领域。在司法实践中,将电子证据纳入采信范围具有一定的现实必要性。目前,我国三大诉讼法都已明确将电子证据纳入证据种类之中。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电子证据的规定相对简单,且明确将音频、自己录制的证据等排除在合法证据范畴之外,从而使得电子证据的司法适用存在一定的壁垒。从进一步提升司法效率的角度考虑,强化电子证据的司法适用颇为紧迫,需要精准剖析电子证据的司法适用壁垒,提升电子证据的可信度。

电子证据的司法适用存在特殊性、不稳定性

他类型证据的特殊性,因此,电子证据的取证与认定也需遵循区别于其他类型证据的特殊规则。电子证据的不稳定性与其数字化特征存在直接关联。由于电子证据的实质是电子数据,电子数据的生成相对复杂,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尽管现行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地位,但并未统一其认证规则,这就导致性质类似但基于不同技术形成的电子数据所具备的证据效力不完全相同。比如,对于基于host编辑的电子证据由于存在容易被人为更改等问题,法官对此类证据的采信往往较为慎重,但原始数据证据则容易被认可。然而在实践中,原始数据并非始终存在,由于网络数据传输中断、存储介质丢失等方面的原因,原始数据类型的证据可能难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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