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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未经检疫动物案件分析与讨论

2022-10-18苏维洲

新农业 2022年19期
关键词:执法人员屠宰检疫

苏维洲

(辽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辽宁 辽阳 111000)

目前,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大量动物产品陆续上市,但由于流通渠道多、产品来源广,部分产品的质量得不到保证,存在严重污染。经跟踪调查发现,不少未经过检疫的病死动物、注水肉等肉制品流入市场和城市乡镇贸易集市。因此,为了能让广大群众吃上“放心肉”,确保群众的身体健康,应大力开展动物及动物畜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预防、控制、净化和消灭动物疫病,防控发生人畜共患病,加强管理动物防疫活动,使养殖业快速发展,维护市场繁荣,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群众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通过修订,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新修订后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违反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下面笔者就动物卫生日常监管中运输和调运动物和动物产品中未经检疫的案件中的1例违法行为进行剖析。本案例全发生在动物防疫法修订前,处罚标准按没修订前的动物防疫法执行。

1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10日,某市某区的动物卫生监督所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上报案件线索,反映该区××村养殖户××家购买60头仔猪未经检疫,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天上午,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到达该养殖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对其进行依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60头仔猪检疫证明,经请示执法队领导,同意对其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拍照取证。

2 法律依据

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养殖户在2020年11月24日从外区购入60头仔猪未经检疫,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输到该养殖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 案件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调查此案件过程中能够主动配合,态度较好,此违法行为是第一次发生,且购买的60头仔猪主动申请补检,经过官方兽医临栏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社会危害较小,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货值金额10%的处罚,足以起到惩罚和教育作用。由于本案涉及案值为人民币5万元,建议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

4 案件讨论

4.1 对当事人提出申诉减轻处罚依据

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调查此案件过程中能够主动配合,态度较好,此违法行为是第一次发生,且购买的60头仔猪主动申请补检,经过官方兽医临栏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社会危害较小。

4.2 本案例中的几点建议

一是笔者看完案例后认为,对当事人处以货值金额10%的处罚,足以起到惩罚和教育作用,这10%处罚应该依据所在市或所在省的动物防疫法的自由裁量权会更有说服力。二是案例只对购买人进行了处罚,没有提出调查处理出售人、贩运人、运输人意见,并陈述要调查处理的理由、程序、依据、处理结果等内容。本案例购买人也是贩运人、运输人,但是对出售人没有处理,当然可能有原因,笔者不了解,但就案例表面看,还要调查出售人,还销往何处、销售几次、销售货值等。

4.3 作为养殖户在销售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在出栏前一定与当地的村防疫员沟通报备,了解产地检疫证明需要的材料,特别是非洲猪瘟时期,出省运输的生猪或产品要有非洲猪瘟监测报告。动物出栏时必须提前申报检疫,依法取得动物检疫证明。

5 案件启示与意义

看似一起普通的检疫证明案件,启示出动物卫生监督的重要性,特别要加强日常监管,增强官方兽医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严把检疫质量关,防止隔山开证和不检疫就开证的行为。为有效防控非洲猪瘟、口蹄疫等重大疫情的发生和传播,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将持续不断的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6 动物检疫工作现状

6.1 监管问题

基层动物检疫体系不完善,体制衔接不连贯,相关部门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出现动物检疫工作的监管缺失或监管不当等问题。偏远地区检疫人手不够,交通不便利导致开展动物检疫工作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精力,有时甚至出现人手缺失等情况。

6.2 缺乏执法力度

部分相关执法人员缺乏力度,不规范不严谨,未能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模棱两可、断章起义的现象,还有部分执法人员只顾简单罚款,未做到追溯根源并依法处置。

6.3 检疫技术不过关,检疫设备不足

动物检疫工作无法真正开展的重要原因是由于检疫人员技术不过关,检疫设备不足等。不少处在偏远地区的检疫人员缺乏参加技术培训的机会,导致自身检测技术不过关;经济落后或部分偏远地区资金条件有限,无法购买检疫工作所需设备,造成动物检疫结果不合格,最终导致不符合要求的动物制品流入市场销售,危害群众的身体健康。

6.4 检疫效率低

我国面向规模化企业和个体散养户两种模式开展的动物检疫工作,其中个体散养户的养殖格局较为分散,导致无法全面覆盖动物检疫工作,检疫效率低。

7 针对动物检疫存在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7.1 宣传动物防疫法

增强广大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通过电视、报刊、悬挂横幅及印发宣传材料等方式,积极与不法分子开展斗争,提高经营者的健康安全意识和守法自觉性。

7.2 加强防疫培训工作

加强对动物产品经营者的防疫知识培训,条件符合后领取防疫合格证,持证自觉守法经营;加强对防疫、检疫及监督人员的考核、考核管理;依法严肃处理销售未经检疫动物产品和经营病死动物的人员。

7.3 加强检疫力度

认真把好屠宰检疫关,做到不漏检,有宰必检,随宰随检。屠宰前做好三观察(即食、动、群)和四要领(即看、听、摸、检)的操作;屠宰后准确、迅速的按照方法和程序进行检疫工作,主要检验法律法规规定的10种动物疫病,防止疫病肉类流入市场销售,危害群众身体健康。

7.4 认真落实检疫工作

首先,落实产地检疫工作,从源头上控制疫源。其次,落实屠宰检疫,杜绝流通病畜产品且根据当地实际销售情况确定日屠宰量。再次,提高产品检疫效率,妥善处理案件,落实检疫设备和检疫人员工作。最后,落实加强饲养环节和监督运输流通环节工作,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7.5 坚持依法治疫

切实加强监督免疫、检疫、消毒、驱虫等动物疫病的综合防治。全面落实免疫、检疫、封锁、扑杀和消毒工作,强化检疫监督管理和疫病报告,提高动物产品的卫生标准,无害化处理有害动物产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能够吃得放心,吃得安心。

7.6 加强综合执法

加强对动物屠宰加工、购销、仓储、市场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一经发现违法行为,立即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强化市场、饭店、冷库等肉类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守法经营。动物产品的卫生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应发动全社会共同监督,通过收集举报信和举报电话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舆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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