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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余地文身禁令颁布,意在更好保护未成年人

2022-10-12卞文志

青春期健康 2022年19期
关键词:文身监护人办法

文/卞文志

近年来,未成年人文身现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文身出现了“低龄化”现象,日渐成为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风险点。未成年人文身容易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影响未成年人就业和生活,让未成年人受到不良文化侵蚀。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未成年人文身问题,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出了建议和提案,很多专家学者纷纷呼吁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许多家长也期待国家采取更为有力的措施,禁止对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可以说,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为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日前,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关切规范未成年人文身治理问题入手,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尤其是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等有序衔接,对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认识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文身禁令严格执行拒打擦边球

《办法》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按照“六大保护”的思路,从如何控、如何防相结合的角度规定了一系列举措。一是明确了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的责任和义务。二是对企业、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明确了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三是厘清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商务、民政等部门审批监管职责。四是细化了相关部门支持配合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的职责任务,提出了工作要求。五是要求企业、组织和个人发现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向有关部门报告。六是明确了违反规定的处理措施。

《办法》第四、八、九条明令禁止:“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任何企业、组织或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文身商业广告。”

《办法》在第五、十一条明确提出:“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本办法所称文身服务提供者,主要是指专业文身机构、提供文身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和美容美发机构等各类主体,也包括提供文身服务的社会组织。”“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文身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其他市场主体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进行查处。个人违反规定擅自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国家民政部儿童福利司6月10日答复网民关于《办法》的一些疑问时,明确表示: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文身已明显超出未成年人的理解和理性判断范围,应予以特殊保护、优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即使父母同意许可也依然不能提供文身服务。父母自己经营的文身店也不能给自己孩子文身。对文身服务提供者追究责任,要依据不同个案,根据有关办法及程序办理。这一答复非常明确,即禁止给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没有任何例外。针对未成年人文身问题,应严厉禁止,不能留下任何模糊地带,要杜绝任何擦边球的行为。

事实上,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我国已经出台了诸多禁止性规定,如《保护法》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十八、五十九条指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可是,令人忧虑的是,有不少禁令都没有得到严格执行。例如:家长带着未成年孩子进娱乐场所(如KTV等),经营者见有监护人带着,于是同意其进入;有的父母让孩子去买烟买酒,而烟酒专卖店或超市并未有所制止,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网络直播服务商也以监护人同意为由,为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账号注册服务,有的则是父母代注册,让孩子进行网络直播。

以上这些禁令,并没有只要监护人同意就可以放松执行的条款,即使监护人同意,也必须严格执行。必须严格落实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禁令,不能留下任何模糊空间,以“零容忍”强化监管部门、机构(平台)与家长的责任。具体到对未成年人文身行为的治理,《办法》已经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禁止未成年人文身需要多方合力

有调查发现,“文身文化”近几年在部分未成年人群体中比较流行,且带有上升趋势。在某搜索引擎搜索“文身”“不痛不痒,3秒钟就可以文身”“文身图案大全”“×××(某明星)同款”等一些令人“眼花缭乱”、带夸张暗黑风格的视频、图片铺天盖地。“文身的未成年人有两种:一种是追求时髦、好看、好奇,很多女生喜欢文个小图案,(感觉)就像做美甲一样;第二种是跟风,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有的人会觉得(拥有)文身,自己就很厉害。”从事文身工作的技师张羽说。但是对于未成年人文身,张羽所在的店是拒绝的。

据媒体报道,记者调查发现,许多地方确实存在文身店贪图利益,偷偷给未成年人“开后门”的现象,甚至还有证照不齐全的“黑店”。而一些未成年人受限于各种条件,往往更倾向于选择这些店面。想去文身的未成年人大多并不知道文身会给自身带来怎样的影响,或许只是跟风,图一时之乐;很多未成年人在文身后就后悔了,想要去除文身,但清洗文身比文身本身更痛苦,代价昂贵且很难清洗干净,不会将皮肤恢复到未文身之前的状态。

文身虽然是年轻一代表达个性、展现自我的形式,本身没有过错,但文身人群未成年化的趋势是不可取的。从工艺上说,文身是将有颜色的物质注入皮肤组织中,从而形成永久颜色,到目前为止任何激光都没有办法将其完全去除干净。

家长作为家庭教育的第一任老师,应牢固树立责任意识,承担起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要充分认识未成年人文身的危害,不能让文身毁掉孩子未来的种种可能。学校需要加强引导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对文身伤害性的认知水平,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审美,自觉抵制文身行为。

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是多方面的。它不仅成为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风险点,也会伤害身体,并可能对学业、就业带来不良影响。比如,从未成年人成长进步看,未成年人文身后若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公务员时,会产生不利影响。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规定,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厘米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厘米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部分公务员岗位,如人民警察的录用体检中,如果有文身,也视为体检不合格。此外,医护人员与教师等职业,也对文身有严格要求。

由此可见,加强对未成年人文身的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各方面共同努力。治理未成年人文身,除了严格落实服务禁令之外,还需要重视文化环境的净化,确立不鼓励青少年文身的鲜明导向,如禁止大众媒体宣传展示含有文身内容的广告、作品等。只有多方形成合力,才能推动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落到实处,让未成年人的未来具有更多可能性。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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