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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是否有利于国有企业创新:一个多元化混改功效的视角

2022-10-08杨欣怡

现代金融 2022年8期
关键词:国有企业政府研究

□ 杨欣怡

国企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其重要突破口在于加快混合所有制改革。自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以来,混合所有制改革一直是学界和政界共同关注的一项重要议题。党的十九大更是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提升到新的战略高度。培育世界一流企业,关键是提升国有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和政治格局的深度调整,充分激发国有企业的创新活力,对于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可控和世界竞争力的提升,进而实现科技自强自立具有重要意义。

从目前研究的进展来看,已有不少研究关注了国有资本与创新之间的关系,其争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一些学者认为创新需要稳定的制度环境来提供保障,而国有企业的“国字号”身份有利于其获得持续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并且国有企业本身资金实力雄厚,因而更有能力抵御和克服创新的不确定,从事高风险的创新活动。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国有企业存在着经理人缺位、委托代理问题严重等问题,从而不利于创新活动的开展。而民营企业机制较为灵活,企业家创新精神和动力较强,但由于其规模普遍较小以及可能存在的所有制歧视等问题的存在,使得民企往往缺乏研发资金,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从而限制了其创新活动的有效开展。因此,理论上来讲,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不同资本的相互融合,无疑将有助于取长补短,最终促进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

近年来,部分学者已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经济后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已有学者论证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提高企业的内部控制质量、完善高管薪酬等途径改善国有企业的治理机制,以为企业的创新发展扫清内部阻碍。对于国企而言,混改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一股独大”的现状,缓解股东与管理者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冲突,但亦有学者得出不同结论,熊爱华等(2021)从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和高层治理两个维度,考察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创新绩效的影响,研究发现仅通过引入非国有资本致使股权结构的变化并未对创新绩效产生明显影响,由此可见混改对国有企业产生的功效不仅仅是局限于公司治理机制,委托代理冲突的改善并不是决定改革成效的唯一变量,如若缺少政府的有效干预,异质股东将不能有效“发声”对控股股东带来一定的牵制作用,那么推进国有企业创新行动展开的良好愿望也难以实现。

混改的功效不应仅停留在对公司治理机制上,还需着眼于企业的政策性负担、创新补助等情况。国有企业“政企不分”的问题常常使其矛盾于政府意志与市场理性选择,致使行为扭曲,企业价值受损。政府往往通过强有力的干预企业经营以达到某些政治目标,导致国有企业往往放弃风险与利润较高的创新项目,更倾向于利润较为稳定的短期投资决策。虽然混改会导致国有企业失去政府的“保驾护航”,但非国有资本的介入让政府干预企业经营决策的成本增加,使国企不再囿于社会责任与企业利益的选择;同时也让政府对企业抱有高盈利的期许,在一定程度上会帮助企业展开增值创新活动以向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迈进。因此本文聚焦于混改功效的多元化,细致分析混改带来的不同功效如何作用于企业创新,这将有利于混改工作的进一步宣传和展开,带动企业向高利润高质量的方向发展,充分发挥国有企业“领头羊”的角色,以促进国家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

根据上述分析,本文在基于当前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做出了如下努力:通过文献梳理,大多文章以混改为企业治理的改善为切入点来探讨混改与创新之间的关系,但并未多元化考虑混改功效。政府在政策扶持、资金补助两方面的措施对企业创新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因此本文将分别从这两个角度出发,对混改与国企创新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和分析。此研究分析了混改对企业的多元化功效,对当前的现存理论研究成果进行了补充和扩展,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行以及创新水平的提升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机制分析与研究假说

混改能够对国企的资源分配以及资源利用产生直接影响。中央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核心,在国企改革中发挥着主导性作用,其通过命令、政策等方式来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本文根据企业的发展形势,多元化考虑混改功效,以政策性负担和政府的创新补助两个角度出发来对混改与国企创新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和分析。随着混改的一步步推进,国有企业面临的政策性负担也不断下降。同时,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关键性地位,随着国家补助资金的增加,国有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将得到显著提升,国家经济建设也随之获得长足进步。

从发展实践看,国有企业主要通过引入其他类型的资本,降低企业的政策性负担,从而为企业创新活动的开展带来推动作用。混改能够削弱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控制程度,对于企业而言,政策性压力的下降能够确保经营者以提高企业利润、增加企业价值的运营目标,在此背景下,企业的创新意愿将大大提升。同时在政府的管控下,企业的管理者常常与政府官员交叉任职,对企业的经营业绩缺乏敏感度,因此经营管理者往往以放松企业的利润为代价来迎合政府需求,以此达到“晋升资本”的目的,故政府的控制和干预程度越高,相比于高风险的创新活动,企业也更倾向于采取保守的运营策略。对于政府而言,控制国企将加大其财政压力和负担,出售部分国有股权的政府能有效减轻财政负担的同时,企业股权的出售和转让也能帮助其提高财政收入,出于此类目的考虑的政府通常更愿意放弃国有资本对国企的控制权。伴随着混改的推进,政府对企业的控制权将大大削弱,从而造成政府控制成本的上升,在此基础上,政府将减少对国企的控制和干预。根据上述分析可知,混改的推进促使企业脱离了政策压力,对于私有投资者而言,其在采取运营决策的过程中更倾向于选择能够提升企业利润的投资策略,且风险承担意愿将大大提升。基于此,本研究作出如下假设:

假设1:混改能够有效降低政策性负担,并以此为路径来提升国企的创新能力。

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混改的推进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其已获得政府的官方许可和认证,政府通常更愿意通过政策、经济补贴等方式来给予此类企业帮助和扶持。作为新形势下的新型企业发展模式,国有企业混改有利于企业获得政府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的帮助,为企业创新活动的开展带来一定的帮助和支持。由于政府对企业配置作用的转变,以及对企业高盈利的期许,其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的补助和支持能够帮助参与混改的企业突破资源限制,为企业研发活动的开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在帮助其缓解资金问题的同时,降低企业所面临的投资风险,从而提高企业的创新意愿,以达到企业创新活动的科技成果有效转化为经济效益提升的目的。政府对企业提供的帮助和扶持可视为另一种隐性担保,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降低投资者的顾虑,提高投资者对国有企业的信任程度,从而激励多方投资,在帮助企业解决创新资源匮乏问题的同时,促进企业创新向多元化方向发展。除此之外,改革是由上至下的推行,政府的创新补助在一定层面上意味着“容错机制”的成熟合理,基于此,本研究作出如下假设:

假设2:混改能够有效获取政府创新补贴,并以此为路径来提升国企的创新能力。

二、研究设计

(一)计量模型与变量选取

本文在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以Beck、Acharya等学者的研究结论为参考引入渐进性双重差分模型,以最大程度地降低内生性问题对研究结论形成的干扰。就实际情况来看,企业在推行混改时通常按照不同的批次进行,这也为研究处理组和对照组的确定提供了可能。在本文所进行的研究中,以未进行混改的国企为控制对象,以进行混改的国企为实验对象,并以此为基础完成模型的构建,来探讨混改与国企创新之间的作用和关系。

rd_ratio为企业创新能力,本文使用研发资金与营业总收入之间的比值衡量。设置DID交乘项为1,其他情况则设为0,β1指的是混改对国企所产生的作用,如该数值明显大于或小于0,则证明混改能够对国企创新产生显著的积极或消极影响。Control指的是以企业为切入点的控制变量,混改虚拟变量DID被公司固定效应∑Company及年度虚拟变量 ∑Year所吸收。

(二)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为了深入探讨不同类型股东与企业创新之间的作用和关系,首先必须确定公司的股东类型。由于企业公开信息所记录的股东类型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因此,“法人股”或“流通A股”共同包含了国有和非国有股东两大类型。

本研究以2010-2019年间国有企业的相关数据为研究基础,数据主要来源于国泰安CSMAR数据库,同时有机结合软件和手工分析两大方法。具体来看,2010年后的信息较为全面,同时信息质量方面也具有明显优势,因此本研究所选取的数据以2010年为起始时间,但由于部分企业的年报信息仍然存在缺失问题,因此,本研究通过查询网络资料来对此类信息进行必要的补充。对于企业股东而言,其经营决策、行为方式等与其本身的类型和性质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如企业股东呈现出多元化特征,则当其由国有机构控股时,则将其视为国有股东,反之即为非国有股东,这也是当前绝大多数企业在发布年报信息时确定股东类型的原则和方法。

(三)变量定义

1.企业创新

在对企业的创新水平进行判断时,通常选择企业所获得的专利数量、企业在研发方面的资金投入等为指标。其中,专利数量不仅在数据的收集方面具有较高的便利性,同时也能全面反映企业技术、发明者等多方信息。但使用该指标来衡量企业的创新水平,也存在着明显的弊端。具体来说,第一,企业的部分发明并未申请专利,因此,从理论上来看,企业的创新成果应高于其所获得的专利数量;第二,不同专利在含金量以及质量方面也存在显著差异,因此使用经济价值来对创新成果进行判断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就混合制改革而言,国有企业的创新水平与其创新意愿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而国企在研发方面的资金投入能够直接体现企业对于创新的重视程度,基于此,本文以朱磊等的研究结论为基础,将创新投入与营业收入的比值作为衡量国企创新的指标。

本文在进行稳健性检验的过程中,引入了创新产出(IO)这一指标,并对该数据进行了加1后取对数的处理,以确保研究结果的准确性和稳健性。这一处理方式具有合理性和准确性的原因在于能够将取得阶段性进展且并未获得最终授权的创新产品纳入考虑范围之内,因此在判断创新结果方面更为全面。

2.国企参与混改

根据郝阳和龚六堂的理论研究成果,本研究以10%为分节点,选择数据库中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并根据年表中包含的国有资本数据来进行分析。对于企业而言,如果前十大股东中,非国有股东拥有的股权总量超过企业总股权的10%,则将该企业的股权结构定义为混合所有。

3.机制变量

(1)政策性负担(SI):本文以陈林和唐杨柳等学者的研究方法为参考,使用政策负担控制变量与企业员工比率之间的比值来对国企的政策负担进行衡量,其中,员工比率的计算方法为员工人数除以资产总值。

(2)政府创新补助(Subsidies):本研究通过查询公司财务年报中的政府补助明细来收集政府给予企业的创新补助。为了有效应对披露信息缺乏统一性的问题,本研究以郭玥的方法为参考,通过关键词搜索来筛选政府补助中关于创新和研发的补助项目,计算所有企业每年获得的创新补助之和在总资产中所占比重,以此衡量政府对企业创新所给予的资金支持。

4.控制变量

以余明桂等学者的研究方法为参考,本文在进行研究的过程中还引入了多个能够对国企创新带来影响的变量,具体如下:(1)公司规模(SIZE):本文在对企业规模进行判断时,主要以公司总资产的自然对数为衡量标准。(2)财务杠杆(LEV):在对财务杠杆进行判断时,主要以企业在年度末的总负债与总资产之间的比值为衡量标准。(3)公司年龄(AGE):通过从企业的成立时间出发来得出企业的发展时间。(4)总资产收益率(ROA):通过企业在该年度中获得的净利润与总资产之间的比值进行判断。(5)托宾Q:计算企业市场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比值,并使用该指标来判断成长水平与创新能力之间的具体关系,以对成长能力在企业创新中的作用加以控制。(6)总资产周转率(TAT):该指标的计算方法为销售收入除以平均资产,使用该指标来判断企业的经营水平以及资产的利用水平。(7)高管年纪(Mage):部分研究学者认为对于企业而言,高层管理的经历能够对其管理水平以及决策制定产生直接影响,而高层管理的经历与其年纪密不可分,因此,本文在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使用高管年纪这一指标来控制高管经历与企业创新之间的关系。(8)管理费用率(AE):以企业在管理方面的投入除以主营业务收入来控制资产结构与企业创新能力之间的关联。(9)固定资产密度(PPE):本文使用该指标来衡量企业的资本密度,其计算方法为固定资产净额除以总资产。(10)营业收入增长率(Growth):该指标的计算方法为本年与上年营业收入之差除以企业在上年的营业收入。(11)股权集中度(TOP1):使用第一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来对该指标进行衡量。除此之外,本文在进行研究的过程中还分别对公司以及年份效应进行了控制。

(四)描述性统计

表1主要对上述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进行归纳和总结。从表1结果来看:(1)从整体上来看,企业在研发和创新方面的投入相对较低,不同企业之间存在着明显差异。首先,rd_ratio的平均值为0.028,从该数据可知,企业在创新和研发方面的投入仅占总收入的2.8%,创新投入较低。其次,就研发投入的最大和最小值分别为1.694与0,由此可知,不同企业在创新投入方面具有显著差异。(2)第一股东的持股比例为38.6%,从这一数据来看,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国有与非国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存在较大差异,由此可知,国有股东在企业股权中仍然发挥着主导性作用。(3)DID的平均值约为0.694,由此可知,在所有被调查对象中,混改国企的占比约为69.4%。

表1 变量的描述性分析

三、实证性结果

(一)基准回归

表2主要体现回归模型(1)的研究结果。本研究使用rd_ratio来对企业的创新水平进行衡量。此外,为了降低异方差对研究结果所产生的作用和影响,本研究从公司角度出发,引入了聚类调整的稳健标误。在对企业的创新水平进行衡量时,列(1)、(2)、(3)分别指的是固定效应、行业以及城市聚类,有结果可知,不论是对于何种企业而言,DID回归系数均具有显著性。对于国企而言,混改的推进能够有效提高创新研发方面的投入,即随着混改的推进,国企的创新能力和研发水平能够得到有效提升。本研究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首先,与国有资本相比,非国有资本具有较高的机动性和灵活性,将不同主体的异质资源进行有机结合,在促进优势互补的同时,为国有资本的保值和升值奠定良好的基础。其次,随着非国有资本的进入,其在国企中的地位逐渐提升,能够充分发挥其对企业日常运营的监督作用,有利于委托代理冲突的缓解和消除,在此背景下,企业管理者能够逐步提升创新意愿和创新积极性。最后,随着政府对国企控制和干预程度的下降,企业的政策性负担将得到显著降低,企业可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创新研发中。

表2 混合所有制改革与企业创新:基准回归

(二)DID的有效性检验

1.平行趋势检验

为了确保双重差分模型能够真正发挥起作用,首先必须确保控制对象和处理对象能够满足平行趋势假设,简单来说,不同时期进行混改的国企以及未推进混改的国企在开始进行改革之前不存在任何系统差异,即双方在发展趋势方面具有一致性。只有满足这一条件,才可将未推进混改与晚推进混改的国企与早推进混改的国企进行对比分析。以Beck等学者的研究方法为参考,本文在检验研究对象的发展趋势时主要采取如下方程式:

表3 混合所有制改革与企业创新:平行趋势检验

2.安慰剂检验

对于企业而言,其创新能力除与混改这一因素相关外,可能还于国家政策或其他因素有关,这一问题有可能对前文所得出的结论产生负面作用。因此,为了确保研究结论的准确性和客观性,在进行研究时首先将企业推行混改的时间向前推移三年,通过这一方式来制造虚拟变量DID1替代方程中的DID进行回归。如果证实该变量显著,则可知国企创新的主要因素为混改之外的其他因素,反之则证明国企创新的主要影响因素为企业所推行的混合制改革。从研究结果来看,不论是在固定效应模型的情况下还是在行业或城市类聚的情况下,虚假政策变量均未体现出显著性,由此可知前文所得出的研究结论具有准确性。

表4 混合所有制改革与企业创新:安慰剂检验

3.PSM-DID分析

由于进行混改前的处理对象和控制对象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且此类差异能够对研究结果的有效性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本研究引入了倾向得分匹配(PSM)来为所有处理对象提供一个与其具有高度相似性且未进行混改的企业来进行对照。具体来说,首先,引入PPE、SIZE、Mage等变量来计算参照对象的估计倾向值;其次,将所有处理对象与得分相近的控制对象进行匹配,并以此为基础来完成回归分析。

从表5的具体数据可知,不论是在固定效应模型或行业以及城市类聚的情况下,DIDit的回归系数显著均为正。

表5 PSM-DID分析

(三)稳健性检验

1.采用发明专利申请量衡量企业创新

本研究将企业在创新和研发方面的投入作为关键性解释变量。从上述分析可知,本文以企业在研发方面的投入为衡量标准来对企业创新水平加以判断。除此之外,在对企业的创新水平进行衡量时,创新产出也是一大关键性衡量指标,但该指标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因此,为了确保研究结果的客观性,我们在研究中引入了企业未来的产品来进行稳健性检验。其中,与前文进行的研究相同,不论是何种企业,最终回归结果仍然具有显著性。

表6 混合所有制改革与企业创新:更换企业创新衡量指标

注:上述所有模型均包含常数、公司和年度虚拟变量; ★★★p<0.01,★★p<0.05,★p<0.1

2.采用工业企业数据库

由于本文旨在研究混改对国有企业创新所带来的持续性和长期性影响,因此研究需涵盖多个年份的数据,同时也需使用最新数据来确保研究的准确性。上市公司所提供的信息和数据更为全面,因此,本文在进行研究时选择2010-2019年间的国企为研究对象,虽然能够有效确保样本信息的全面性,但由于上市公司本身已完成了一定程度的混改,所以该数据选择方法存在有一定的局限性。而工业企业数据库本身存在着指标缺失或数据具有滞后性等问题,因此可能导致研究结果存在一定的误差。但该数据库几乎将所有国有企业以及规模达到一定程度的民营企业涵盖在内,因此使用该数据库中的信息来进行研究都是当前形势下学术研究的最佳选择,基于此,本研究在进行稳健性检验的过程中主要以该数据库中的信息为依据。

本文在对企业创新水平进行衡量时,主要以企业新产品的产值在企业总产值、销售收入、销售产值中所占比重为衡量标准,从回归分析结果来看,DID均能对rd_ratio产生明显的正向影响,这与上述研究结果基本一致。

表7 工业企业数据库基准回归

注:上述所有模型均包含常数、公司和年度虚拟变量; ★★★p<0.01,★★p<0.05,★p<0.1

四、混改如何影响国企创新

以前文进行了回归分析为基础,本文以多元化混改功效为研究视角继续对混改与国企创新之间的具体关联进行深入剖析。

从当前现存的理论研究成果来看,对于国企而言,其所面临的政策性压力与其创新能力有着直接关联。通常情况下,政府对国企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在此基础上,国企必须承担高额的人力资源成本以及比例高于其他企业的税收负担。此类成本和支出将提高企业资源的被占用率。而创新和研发活动的开展需耗费大量的资金和人力等资源,因此,在面临巨大政策性负担的情况下,国有企业的创新意愿将大大降低。在混改推行的背景下,企业所面临的政策性压力能够得到有效缓解,不仅有益于其资源配置水平的提升,同时也能为其创新能力的塑造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扩大国企竞争优势以及提高市场地位。为了对该机制进行验证,本文在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构建了如下模型,以探讨其他因素对国企创新所带来的影响:

模型分析结果如表8所示,从列(2)结果来看,如将政策性负担视为因变量,其与混改与否之间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由此可知混改的进行能够帮助国企有效缓解政策性负担;从列(3)结果来看,如将政策性负担置于回归方程,不论是否进行混改,其与研发投入之间的回归系数均显著大于0,且政策性负担与研发投入之间的回归系数均显著小于0,由此可知,混改的进行能够帮助国企有效缓解政策性负担,并激励企业提高研发投入。

表8 国企混改创新的机制检验

注:上述所有模型均包含常数、公司和年度虚拟变量; ★★★p<0.01,★★p<0.05,★p<0.1

对于国企而言,混改的进行一方面能够帮助其有效缓解政策性压力,从另一方面来看,政府为企业提供的资金补助能够直接作为企业创新方面的投入,可缓解企业创新和研发活动中的资金压力。与此同时,政府资源能有效提升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程度,企业的创新意愿和创新动力均能够得到显著提升。从列(4)的研究结果来看,对国企而言,是否受到政府的资金补助与是否混改之间的回归系数为0.012,由此可知,政府在企业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并未得到完全有效的发挥,因此,当前政府在企业配置方面的作用仍然有待加强,政府有必要对当前的创新补助进行优化和加强。从列(5)的研究结果来看,对国企而言,政府补助资金的增加与是否混改之间的系数显著为正,由此可知,政府加大对国企创新的补助力度能够为国企创新活动的开展带来显著的积极作用。

五、混改分层分类对国企创新的影响分析

作为国企改革的主要形式,混改能够对企业的创新意愿和创新水平产生直接影响。从当前的整体形势来看,混改的主要发展趋势为递进推进,在此背景下,国企开展混改的主要举措为将不同的机制、不同的资本进行有机结合,但不同混改形式的国企具有不同的特征和资源,且地区产权保护水平的高低亦能对企业的治理和发展模式产生直接影响。鉴于此,本文从混合形式和地区的产权保护水平两个层次出发来进行研究,以根据企业的不同实际情况来探讨国企混改的具体推进路径。

以混合形式为划分标准来探讨混改对国企创新所带来的作用和影响,具体结果如表9所示。从研究结果来看,虽然国有参股与国有控股的回归系数均为正,但后者的显著水平明显较低,从这一结果可知,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国有参股对企业创新所带来的作用和影响更为显著,而组间差异检验也确保了该研究结论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本研究认为,国有控股通常具有更明显的社会性,但由于受到政策、预算等因素的影响,此类企业大多存在着忽视创新、浪费资源等问题,从一定程度上来看,异质资本的引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问题,但政府的过度干预仍然对企业创新具有极大的限制作用。与国有控股形式相比,在国有参股形式中,政府的干预和控制水平更低,有利于企业治理水平的提升以及治理机制的优化,充分发挥非国有资本在提高企业资金活力方面的作用,并对国有资本带来一定的监督和约制,而为创新活动的开展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

表9 国有企业引入民营资本的拓展性分析回归结果

本文参考余明桂等的研究,通过樊纲等编制的“市场中介组织的发音和法律制度环境”指数衡量我国各地区的产权保护水平。本文根据该指数的年度中位数将样本划分为产权保护水平较高和较低的两个子样本,分别进行回归。从结果可以看出地区的产权保护水平对于混合所有制与国有企业创新之间的关系具有显著影响,地处于高产权保护水平的国有企业创新对于混改的敏感性更高。原因可能是,投资者和企业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下得到了有效缓解,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了融资约束大、融资困难的问题,在企业创新研发的过程中发挥者不可忽视的作用。如若企业地处知识产权水平较高的地区,侵害者将会受到较大力度的惩处,侵害成本的增加制约了不法现象,企业的知识产权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故企业将会加大对创新活动的支持和投入。

六、结论与启示

从实际形势来看,近年来,国企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正在不断提升,2020年中央政府也明确指出,应根据国有企业的实际形势不断推动混合制改革,在不断提升国企治理水平的同时,不断对监管制度进行优化和完善,从而为中国特色市场体制改革的推进奠定良好的基础。鉴于此,本文以多元化混改功效为视角,对混改与国企创新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探讨和剖析,本文通过研究得出了如下结论:(1)对国有企业而言,随着混改的推进,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之间的制衡水平将不断提升,国有企业的创新意愿将逐步提高;(2)本研究多元化考虑混改功效,通过研究发现,混改能够有效降低国企面临的政策压力并提高政府的资金补助,因此有利于企业创新活动的开展;(3)以不同情况的企业为切入点来探讨混改与国企创新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对于地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高的国有参股企业而言,混改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更为突出。

根据上述研究结论可得出如下启示:首先,在当前特殊的经济形势下,国有企业只有不断提升自身的创新和研发能力,才能达到促进竞争优势提升的目的。其次,企业应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来制定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在坚持因地制宜原则的基础上,确保混改作用的真正发挥,为国有企业创新活动的开展注入不竭的动力。最后,在推动混改的过程中,应提高对国企的补助和支持水平,降低企业的融资风险和融资难度,在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基础上,通过政策调整来对企业进行科学引导,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从而为企业创新活动的开展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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