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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课程思政”与立德树人深度融合路径探析

2022-09-09黄金蓉

智库时代 2022年33期
关键词:立德刑法课程思政

黄金蓉

(通化师范学院)

新时代依法治国实践持续深化,“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法治目标,这不仅是对公检法等有关部门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提出新要求,更是为高校法学教育培养人才指明方向。这一目标要求我们在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不仅要注重知识的传授,更要注重对学生思想意识领域的正确引领,积极开展刑法学“课程思政”教学改革,切实将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融入刑法学教学的全过程、各方面,实现全方位育人。

一、刑法学“课程思政”与立德树人深度融合的价值考量

(一)基于刑法学课程性质的考量

刑法学作为国家教育部指定的高校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核心课程之一,作为大学生兴趣最为浓厚的课程之一,与思想政治教育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肩负着立德树人的重要使命。同其他部门法相比,刑法具有更为鲜明的阶级性,因此,在刑法学的教学过程中,进行“课程思政”与立德树人的深度融合具有重要意义。

以刑法总论为例,总论部分主要包括刑法论、犯罪论及刑罚论三大板块,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对于界定分论中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刑法论的教学过程中应侧重于有关刑法的机能、刑法的解释以及刑法的效力的讲授。刚刚接触法律的大一学生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逻辑思维体系,尚不能完全运用法学思维分析问题,常常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对案件事实和法院判决进行偏激的评价,对立法持质疑的态度。针对这一现状,高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首先要注重对案件事实进行有针对性、分层次的分析,使学生逐步养成从客观角度分析问题的思维方式;其次,要有意识的从刑法解释论的角度出发,结合案件事实,深入立法原理,对裁判理由及法条的适用进行合理解释,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处理情理与法理之间的关系,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形成强烈的认同感,坚定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觉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马克思主义刑法思想是以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为基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在刑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刑法的完善与发展具有长久而深远的意义。部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对于西方价值观的认识停留在表面,缺乏深层次理解,极易受其价值观影响,对西方文化盲目崇拜、盲目追随。基于这种情况,高校刑法学教育必须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为指导,积极引导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辩证地看待西方法学理论和法治文化,以传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己任,保证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政治立场,为法治国家建设培养一批本领过硬、品德高尚的法治人才。

(二)基于刑法学实践应用的考量

刑法学具有很强的实践导向性,这一特征决定了高校刑法学教学活动的开展不能“坐而论道”,要注重理论结合实践,回应司法难题。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亟需一大批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而目前,传统高校法学教育仍存在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素质的问题。学生只掌握基础理论,缺乏将理论与实务相结合进行综合运用的能力,部分学生法治理念存在偏差,这就导致高校培养的法治人才不能完全适应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与社会需求相脱节。因此,高校刑法学教学应及时调整教学目标、转变教学策略,将重点转向实践型、复合型法治人才培养,引导学生树立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在传授知识的同时注重德育养成,形成育人合力。

刑法具有两大机能:其一,是保护法益,是指通过刑法来保护国民的生活利益,即刑法分论中规定的每一个罪名背后都有一个需要保护的法益;其二,是保障人权,是指刑法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要注重保障人权,即打击犯罪不能以侵犯人权为代价。刑法初学者常对这部分内容感到困惑,对两大机能有所偏废,或是过于强调保障人权,或是过于注重保护法益,缺乏平衡思维。实际上,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二者具有对立关系,往往是“鱼和熊掌难以兼得”。学习刑法知识,接受刑法学的专业训练就是要训练平衡思维,运用到司法实践中恰当平衡这两大机能。这就要求高校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注重对学生法律逻辑思维的训练,随着课程讲解的逐渐深入,学生逐步转变思维方式,构建法律逻辑思维体系,最终养成法律思维,在今后接触实务时能够客观分析案件事实、精准案件定性,避免单角度的择一思维。

刑法学直接关系到生杀予夺的问题,是法学体系中最精确的一门课程。因此,引导学生树立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至关重要。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对我国法治社会进步与发展起到巨大推动作用的经典案例作为课程导入,使学生深入了解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历程以及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取得的巨大进步,使得学生在初步接触法律时便树立起严谨、严密、严肃的治学态度。

(三)基于学生职业定位的考量

高校法学专业作为培养法治人才的摇篮,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输送了大量法治人才。法学专业学生的未来职业定位主要是从事法律工作,如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职业。显然,上述职业不仅要求从业者具有过硬的法学理论功底,还要求其具备更高的品德素养。因此,刑法学的教学过程中,将“课程思政”与立德树人进行深度融合对于学生初步树立法律信仰、培育职业道德具有奠基性作用。

法学生职业伦理的塑造及职业道德的初步养成离不开课堂教学。因此,刑法学课程要始终坚持以案件为依托,将知识与思政元素深度融合,使学生感受到法律的内在精神与人文关怀,从而达到育人效果。通过分析案件事实,一方面,增强学生对于此类罪名犯罪构成与行为结构的理解;另一方面,使学生深刻认识到“不作为、滥作为”的严重后果。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在刑法学课程中的穿透力和影响力。坚持把立德树人、德法兼修作为刑法学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为刑法学教育的根本遵循。尤其是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当下,一些资本主义国家试图利用网络对我国进行文化入侵,通过宣扬其资产阶级价值观等方式,企图干扰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步伐。高校学生正处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思维活跃,智力、体力均处于发展巅峰状态,但对于事物缺乏辨别能力。因此,刑法学作为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应充分发挥其政治指引和价值引领作用,坚定理想信念,筑牢职业操守。要特别注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融入刑法学课程教学,努力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培养学生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强烈责任感与使命感,引导其投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使学生在奠定坚实理论功底的基础上形成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切实将刑法学“课程思政”与立德树人深度融合,避免思政教育“孤岛化”现象。

二、刑法学“课程思政”与立德树人深度融合的路径

(一)将“课程思政”理念融入刑法学教学的全过程

刑法学“课程思政”与立德树人的融合程度主要取决于对课程中思政理念的融入程度以及思政元素挖掘的深入程度。思政元素与课程内容的融合并非机械性相加,而是要做到二者有机统一。思政元素源于生活,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积累并孕育了大量思想道德精神内涵,体现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充分挖掘并将思政元素恰当融入教学是实现刑法学“课程思政”与立德树人深度融合的路径之一。

首先,制定合理的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作为高校开展教学活动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课程思政”理念在具体教学过程中的落实质量。因此,高校在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方面,应当注重将“课程思政”理念落实到人才培养的全方位、各环节上。尤其是在培养目标的设置方面,要注重将坚定的法律信仰、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作为人才培养的重中之重,逐步由重知识能力向重素质能力转变。在教学安排方面,注重将“课程思政”融入到理论课和实践课教学,通过制定合理的人才培养方案,使刑法学的每堂课都真正做到教书育人,真正肩负起立德树人的使命。

其次,从教学大纲入手,在课程目标的设置上,以传统的知识、能力、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为基础,增设课程思政目标。刑法学以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为研究对象,刑法的目的在于预防和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社会热点案件、经典刑事案件、两高颁布的指导性案例均可以作为刑法学课程思政元素的重要来源。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坚持以案件为依托,通过现实、具体的案例阐述刑法学理论,做到“以案释法”。例如,在讲授正当防卫时,可以结合一些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进行讲解。在增强学生对知识点的记忆和理解的同时,使学生树立强烈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坚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又如,在讲授交通型犯罪时,可以结合一些经典案例,以维护公共安全为切入点,同学生探讨有关交通型犯罪的立法原理及法律适用,提高学生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学生强化道德意识,树立维护公共秩序的意识。通过列举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犯罪案件,有助于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正确看待当今社会上的“明星效应”,引导学生向对国家、社会甚至全人类做出巨大贡献的时代楷模致敬。

最后,在具体教学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要将“课程思政”理念融入法学教学的全过程,不仅要注重理论课融入思政元素,更要注重实训课融入思政元素。通过旁听庭审、法官讲坛、律师讲坛等实训课程建立“课程思政”理论与实训教学联动机制,使学生经过实践教学的体验、对不同法律职业者从业感悟的领会,建立起坚定的法律信仰、职业操守。通过“课程思政”理念的融入,切实实现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

(二)打造刑法学课程分阶段育人制度

所谓分阶段育人制度,是指在教学安排上科学地设置教学主题、教学环节,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开展教学活动,使刑法学“课程思政”与立德树人循序渐进,由浅入深,从而达到深度融合的效果。

首先,刑法总论部分是基础阶段,具有“奠基式”意义。对于刚刚解接触刑法的大一新生而言迈好第一步至关重要。总论部分多为基础理论,许多学说在理论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尚存争议,例如,死刑的存废问题。这一部分内容学生兴趣浓厚且争议较大,教师在对此部分内容进行讲解时不仅要对不同学说进行观点展示,更重要的是要注重结合我国国情,讲解我国目前为止并没有废除死刑的现实问题及背后的立法原理,以此来增强学生对于本民族文化的认同感,不断坚定文化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道路自信。

其次,刑法分论部分的教学要更加注重能力提升。在掌握总论基础理论的基础上,要学会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例如,侵占罪与盗窃罪、抢夺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可谓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因此,在这部分训练过程中,教师要注重对不同罪名进行行为模型的构建,使学生在建立行为模型的基础上深入理解不同罪名背后的立法原理以及其所保护的法益。培养学生查找法条、分析法条、解读法条的能力,使学生能够初步解决相对简单的案件,能够对行为人的性质进行准确定性。

最后,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进行实践训练。旁听法院庭审是最为直观的实践方式之一。教师通过带领学生走进各级法院旁听有关刑事案件的庭审,使学生深度了解庭审环节,有助于学生将理论知识同具体实践相结合。同时,学生通过亲历庭审过程,感受庭审现场犯罪嫌疑人、控方、辩方的不同状态,从而达到启迪心灵的效果。刑事案件最大的特点是行为一般具有很强的刑事违法性,基于此,刑事案件对社会起到了良好的教育、警示作用。具体到教学中,这一类案件可以作为教学过程中的反面典型案例,从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实现从知识传授到能力提升再到价值观养成的巨大跨越。使刑法学“课程思政”逐步推进,与立德树人深度融合。

(三)完善刑法学教学评价体系

随着“课程思政”理念融入刑法学教学,其课程目标达成度的具体评价方式也应有所转变。针对于刑法学的多个教学目标,“课程思政”目标难以仅通过期末考试来评价,应当具有单独的达成评价方式。如表1中的目标及达成评价方法比例分布。

表1 课程目标评达成评价方法

针对上表的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方法,从学生角度,在具体适用评价方式之前以及期末考试之前均应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听取学生对于评价方式合理性的意见以及经过一学期的学习,对课程目标掌握情况的自我认知。以便学生对课程情况的掌握作出合理的自我评价。从教师角度,教师应当针对不同教学环节,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考核方式,注重评价方式及比例的合理性。以课程思政目标为例,这一目标难以通过期末考试全面评价学生的达成情况,因此,在评价方式设计过程中,课程思政目标通过课后作业、分组讨论等方式评价,而对于知识、能力目标则要通过期末考试的方式进行评价。通过不同评价的权重比例准确评价学生对课程思政目标以及知识内容的掌握程度。将“课程思政”不仅融入课堂,更要融入到教学评价体系中,贯穿于刑法学教学、评价的全过程,形成合理的刑法学教学评价体系,从而实现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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