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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数字治理:内在机理、逻辑构架与实现路径*

2022-09-03袁利平

江淮论坛 2022年4期
关键词:主体价值数字

袁利平 林 琳

(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部,西安 710062)

在第四次工业革命背景下,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5G和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融合,给社会发展带来了颠覆性和革命性的影响。信息技术的指数级扩展成为社会生产方式变革的重要条件,以人工智能、大数据和互联网为代表的新技术的出现为治理工具转型提供了契机[1],也驱动了社会治理组织形态及运行模式的创新转型。运用信息技术汇聚数据资源、简化治理程序、促进多主体协作的技术治理应运而生。信息技术将语言、文字、图像和声音等信息转变为数字编码和符号,所呈现的数字化状态成为数字治理中“数字”的内在要义。数字治理是在技术治理的基础上强调从治理行为的抽象形式出发把握治理的数字化特征,更加关注治理信息在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流动以及对治理实践的数字赋能。数字信息技术不仅能够作为教学载体,也是推动教育现代化改革的有效工具。[2]面对社会发展和技术革新带来的巨大发展契机和技术红利,如何把握社会变革的历史契机与发展动能,从治理改革的角度推进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是当前高等教育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挑战。高等教育数字治理是植根于高等教育的治理需求,运用一系列数字信息技术对高等教育治理进行数字化重构,实现高等教育治理理性化和科学化的一种重要方式。本文旨在阐明高等教育数字治理内在机理和价值逻辑的基础上,厘清高等教育数字治理的运行框架,进而提出高等教育数字治理的实现路径,这不仅是实现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需求,也是弥合高等教育数字治理理论和实践鸿沟的理论诉求。

一、高等教育数字治理的内在机理

数字治理是治理理论与网络信息化等数字技术结合催生的新型治理理论。[3]高等教育数字治理以信息社会的高阶发展以及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为背景,运用数字技术广泛收集高等教育治理信息,采取有效的数字算法确保数字治理的实施效果和价值最大化,最终实现高等教育的善治追求。

(一)数据集聚:高等教育数字治理的信息载体

在高度数字化的时代,数据是信息的现实化载体,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就是对承载信息的数据进行采集、传输和分析处理。高等教育数字治理充分挖掘不同层次和类型的教育数据并形成信息流,借助信息技术建立教育治理的信息感知、重构治理组织协作体系、提高治理主体的智能化水平。

第一,数据采集形成高等教育数字治理资源。完整准确的数据采集是高等教育数字治理的起点,这能为进一步挖掘数据背后隐含的价值提供重要的数据资源。这些数据不仅是高等教育治理的数字形态,而且是促进数字治理要素整合共享的基础。高等教育数字治理通过分析数据运作规律发挥数据优势,以有效盘活高等教育领域的数据资源。因此,对高等教育产生的数据进行完整准确的采集和获取是高等教育数字治理的关键前提。

第二,数据传输重构高等教育数字治理通道。一是重构组织运作,基于数字技术的高等教育治理不仅是工具嵌入治理过程,也是一个推进数据流动、互联互通、深度序化的组织建构过程。二是重构信息传递,以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为主的数字技术在高等教育治理主体之间建立起立体化、交互式的数据传输平台,重塑高等教育治理跨领域、跨部门、跨时空的信息链。三是重构开放协作,数字技术为构建数据资源共享、跨部门协同应用、科学精准地处理提供技术支撑,通过不同治理主体的相互补充与协作实现高等教育数字治理的功能整合。

第三,数据分析助力高等教育数字治理决策。宏观上,数字技术去中心化的特点与高等教育协商民主的诉求相契合。在数字技术的运作下,数据信息的共享和透明保障不同治理主体的决策权,进一步促进传统单一、封闭的决策过程向多元、开放的决策机制转型。微观上,数字技术运用二进制的算法把高等教育治理的诸多信息转化为数字编码,清晰而有序地呈现高等教育治理面临的问题,将治理行为和公共决策建立在科学高效的数据分析之上。

(二)算法技术:高等教育数字治理的动力基础

算法(Algorithm)概念最早是指数学领域中的运算法则,随着计算机科学和通信技术的发展,这一概念逐渐被应用于社会科学领域。算法被界定为人类和机器交互的决策,即人类通过代码设置、数据运算与机器自动化判断进行决策的一套机制。[4]在算法技术的深度冲击下,智能算法以其精准、高速、互联的特质进一步扩展高等教育数字治理的行动空间。

一是算法本质的工具嵌入。算法技术对高等教育领域中的治理对象和治理场景所产生的数据进行广泛收集和分析处理,进而判断高等教育治理场景的实时状态和发展轨迹。从算法本身来看,算法技术嵌入对高等教育治理流程、治理程序的影响和塑造是其自身工具理性逻辑的彰显。从高等教育治理来看,主体对治理能力和治理效率的不断追求促成算法技术在高等教育治理场景中的应用,依托工具嵌入实现高等教育数字治理的转型升级。

二是算法模型的图景构建。从算法技术运行的实践层面来看,智能算法不仅仅是技术架构,而是以算法规则的形式与高等教育治理过程密切相连,逐渐转化并阐释新的高等教育治理框架。算法模型等科学分析工具进入高等教育领域,使高等教育治理在信息分析、数据处理、场景模拟等方面更加智能化。海量教育数据在算法模型的搜索、分类、优化和分析下形成巨大的数字网络。高等教育领域的治理对象和治理问题经过算法模型的数字化演绎,被描绘为生动具体的数字图谱。

三是算法功能的价值迁移。算法技术的运作机制由设定好的程序进行,不涉及个人的意向或动机。然而,算法技术作为一种“人造物”,不同价值判断的主体对算法的设计及选择存在价值偏好。算法机制进一步传递和复制了这一差异,使其自身具有输入和输出价值观的功能,以技术逻辑在高等教育治理结构、治理功能及治理场景等方面产生影响。因此,高等教育数字治理要对算法功能进行合理的反思批判,提高治理主体运用算法技术的自主能力。

(三)泛在社会:高等教育数字治理的现实依据

泛在社会(Ubiquitous Society)是以泛在网为主导技术基础,被泛在网全面影响、改造和定型的社会。[5]从信息技术的维度来看,泛在社会是信息社会的进阶发展,是一种技术化水平更高的社会形态。处于泛在社会中的高等教育必然受到社会场域的广泛影响,成为社会技术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泛在社会契合高等教育数字治理理念。信息通信技术是泛在社会形成的基础,泛在社会强调在泛在网络基础上,构建人与人、人与物、人与环境之间抽象的虚拟空间,进而与现实物理空间深度融合。高等教育数字治理通过全面、翔实的数据将高等教育治理场景数字化,运用信息技术整合高等教育领域的人、物及环境等各方面资源,进而提升高等教育治理效率。可见,泛在社会的特征与高等教育数字治理理念相契合,并为高等教育数字治理提供社会条件。

第二,泛在社会驱动高等教育数字治理技术。随着社会技术化水平的日益提高,运用技术手段塑造社会生活秩序的治理机制,即技术治理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技术治理强调通过技术工具和方法将治理问题化约为技术层次的问题,从而高效地处理社会事务、增强社会治理效能。高等教育数字治理是社会治理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治理技术的创新发展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组织结构、运行机制和信息系统的变革,是泛在社会信息技术驱动下高等教育新型治理模式。

第三,泛在社会支持高等教育数字治理实践。在泛在社会中,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与技术治理存在某种相互支持的一致性。在高等教育领域,信息技术作为工具性的客体,通过分析处理大量的数据形成新的认知和价值判断,从而影响高等教育治理实践过程中信息交互、民主参与、资源配置、远程决策等多个环节。同时,信息技术本身具有自主性,能够主动适应高等教育治理结构,有效发挥技术的价值与优势,在与传统治理范式的碰撞与迭代中提升高等教育数字治理的信息融合与智能化程度。

(四)实现善治:高等教育数字治理的秩序追求

高等教育数字治理作为信息技术驱动下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新模式,与传统治理模式是继承发展、相互耦合的关系。数字赋能高等教育治理要在传统治理模式转型升级的基础上,运用数字技术建立新的组织架构和治理逻辑,实现更高水平的高等教育“善治”。

第一,以“数字化”摆脱路径依赖的惯性。制度如何形成行动有两种方法来分析:一是路径依赖,二是制度提供行动机会和施加限制。[6]高等教育治理体系一旦确定下来,在实践过程中就会出现自我强化机制,不断提高已有治理范式的优势地位,对新的治理模式的嵌入形成路径依赖。作为治理工具的数字治理运用一系列数字化手段从目标、路径、功能等多个角度和层面赋能高等教育治理,促进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高等教育数字治理是高等教育适应信息技术革命的产物,以数字技术为源动力建立新的治理制度和组织结构,为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开辟新路径。

第二,以“再治理”对冲技术自反的阻力。技术在治理场域是一种矛盾的存在:一方面,技术能够提高人类社会管理能力,善治和良治依赖于技术工具的强大;另一方面,技术发展本身的不确定性带来的治理风险成为新的治理对象。技术既是治理工具又是治理对象,对技术进行“再治理”时又不得不借助其他技术工具,进而叠加了技术治理的风险因素,使技术治理陷入“自我维护”与“自我批判”的自反性悖论中[7]。因此,高等教育数字治理的“再治理”应从制度设计出发防范数字技术治理风险,使数字治理在可控的范围发挥技术优势、提高治理效率。

第三,以“祛魅化”打破机器秩序的桎梏。祛魅指非神性化,是对科学知识的神秘性和魅惑力的消解,从而达到客观化、理性化的认识。信息技术的嵌入对高等教育治理实践、观念、结构等层面形成统摄性力量,对技术场域下的高等教育治理秩序和意识形态施加控制。信息技术之所以具有祛魅功能在于负载于信息技术中的因素具有消解性,而这种消解性的根源在于自动化体系的不完善性。[8]因此,高等教育治理的数字转型须从观念、制度、规范等多个维度协同推进,合理认识数字技术的不可控性,将治理秩序掌握在治理主体手中。

二、高等教育数字治理的价值逻辑

数字技术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创建与运行受到高等教育系统及其构成因素的多重影响,各种技术形态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共同建构高等教育数字治理系统。在高等教育数字治理过程中,任一维度的价值追求及其技术形态运转,都会在主体观念或制度体系体现出来并影响其他维度价值的实现。

(一)主体运作:在技术嵌入中关切治理主体的自主性

数字技术非人格化、非情感化、非主观化的特征,使其作为有效克服治理过程随意性和主观性的重要工具。[9]但随着数字技术对高等教育治理过程的持续渗透和深度嵌入,数字技术的绝对理性和治理主体主观感知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高等教育数字治理应充分认识数字技术的有限性,挖掘治理主体参与高等教育治理的自主性。

第一,明确治理主体身份建构的不可计算性。高等教育治理实践的复杂性使数字技术对物理空间的分析、解读和预判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对治理主体的角色定位容易偏离治理价值目标。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是人的价值的重新回归,在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中治理主体的身份建构不能被转化为只包含0和1的数字代码,只有充分释放人的主体性参与,才能使数字治理摆脱治理工具的定位,构建真正意义上的数字治理主体。

第二,发挥治理主体服务职能的灵活性。在技术和算法的精准计算下,人的主体性价值被过度简化,成为庞大数据资源上的若干字节。高等教育数字治理往往是基于组织结构自上而下的调控主动适应技术嵌入的数字化治理趋势。治理的技术化和专业化程度越高,自上而下的控制力就越强,自下而上的参与就越式微。[10]因此,高等教育数字治理应更侧重于将数字技术赋能于治理主体自身,发挥主体参与高等教育治理的主体性和能动性,摆脱僵化、刚性的数字技术对治理主体的控制,进而提供更好的治理服务。

第三,增强治理主体与数字技术的交互性。数字技术的自主性是指虽然数字技术在高等教育治理领域的应用是主体建构起来的,但数字技术有其自身的运行模式、惯性和趋势。高等教育数字治理主体的自主性则表现在治理主体在融入并驾驭数字技术的基础上,反思和评估数字技术的治理效能。只有增强治理主体与数字技术的交互性,才能有效发挥二者的自主性,使高等教育数字治理始终处于动态发展之中。

(二)价值博弈:在工具理性中寻求治理理念的人文性

从根本上说,技术是需要和价值的体现,是事实与价值、知识与目的有效结合的关节点。[11]数字技术的工具性与高等教育治理的人文性共同构建起高等教育治理新的治理生态,高等教育数字治理要平衡工具理性和人文价值,以实现价值向度的理性统一。

一是避免形式主义,注重伦理价值的协调。数字技术应用和治理伦理价值的精准适配,是高等教育数字治理的重要支撑点。工具理性下的数字治理,仅从数字的角度把高等教育当作可被计算的物体,忽视治理客体内在的丰富性和复杂性。当治理问题难以结构化、治理手段超出数字治理的理性边界时,工具理性所催生的形式主义则会造成数据鸿沟、算法偏见等治理弊端和伦理风险。高等教育数字治理应从影响伦理价值的现实性、根本性问题入手,强化对数字治理的伦理规范建设,复归技术治理的伦理精神。

二是走出数字陷阱,坚持人文关怀的导向。数字资源的易复制性和非排他性使运用数据的主体越多、范围越广,数字资源创造的价值就越大。高等教育数字治理要树立正确的数字观,不能一味追求数字资源的“变现价值”。高等教育的人文性要求治理主体着眼于治理过程中的隐性数字、动态数字、多维数字,避免片面地、孤立地、单一地运用数据。高等教育要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引导,结合治理目标和高校治理需求建立科学良好的技术治理生态。

三是克服技术负能,树立为人服务的理念。高等教育数字治理的科学运作不仅有赖于技术本身的灵活性,还需要行政规划、文化理念、组织结构等全方面的支持。当技术应用与上述因素脱节,数字技术就容易走向绝对化、教条化、非人性化,反倒成为高等教育治理的数字化转型的问题所在。高等教育数字治理要平衡数字治理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坚持技术为人服务的理念,引导价值理性主导数字技术,进而克服技术带来的负面效应。

(三)制度再设:在数字赋能中吸纳治理体制的开放性

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是对以往治理范式和治理工具的超越,制度建设从根本上影响着技术嵌入高等教育治理的深度和广度。数据驱动和技术应用为解决数字治理的技术逻辑与高等教育制度惯性之间的冲突开辟新路径。

第一,数字赋能为既有制度的抽离提供“去中心化”场域。技术工具的嵌入又衍生出制度—技术和权力—技术两个层级,制度要匹配技术场景的变革而进行适应性调整。[12]数字技术构建多主体、多方位、多渠道的信息网络,促进治理信息的高频流动和治理结构的“去中心化”。高等教育数字治理不仅处于高等教育的特定环境中,而且受到高等教育既有组织和制度的影响。数字技术嵌入高等教育治理使其场域结构发生变化,并生成新的网络关系,促逼高等教育治理既有制度作出新的调整。

第二,数字赋能为新制度的建立提供“合法性”基础。合法性通常是指某种秩序被认可的价值,以及组织与制度之间建构起来的规范、文化、价值的有效性与相容性。[13]当技术和科学渗透到社会的各种制度从而使各种制度本身发生变化的时候,旧的合法性也就失去了它的效力。[14]高等教育数字治理是一个治理创新的过程,只有设计相应的制度才能在可控的条件下以新机制推进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使高等教育治理的技术升级与制度变迁共生发展。

第三,数字赋能为制度建设提供“建构性”张力。高等教育数字治理是技术应用与制度建设的持续互动。快速发展的数字技术在应用于高等教育治理的过程中,技术发展的迭代与延展给高等教育数字治理带来组织边界的模糊性和发展变化的不确定性,稳定的制度框架难以在开放动态的数字治理环境中落地生根。高等教育数字治理是技术与组织、制度与文化不断互动、相互影响的过程,技术升级与制度体系的变迁相互依存及动态平衡是高等教育技术治理的基本逻辑。[15]

(四)空间拓展:在虚拟空间中探索治理场景的协同性

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促进数字空间的形成和发展,打破现实性社会空间和物理性数字空间的界限。这种空间秩序的变化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治理结构由科层权力转向信息权力,现实与虚拟场景不断重塑,治理形态在现实和虚拟结合下呈现去中心化的特点。

一是转译高等教育物理空间的数字符号。高等教育物理空间指由各种物理实体组成的空间,是数字技术赖以施加活动的载体。“转译”指的是由事实建构者给出的,关于他们自己的兴趣和他们所吸收的人的兴趣的解释。[16]数字技术的运转建立在转译的基础上,以不同的方式和程度嵌入高等教育各类治理场景,将高等教育治理物理空间映射在“数字画像”中,并以适当的数字符号表现出来。在数字化条件下,高等教育物理空间成为一个兼具真实性和虚拟性、开放性和创造性的多元空间。

二是加强高等教育社会空间的协作关系。高等教育社会空间是基于治理主体和治理客体的关系与活动所形成的空间。高等教育数字治理场景是信息技术连接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的关系总和。数字技术形成快速的信息流动,在不同治理主体和部门之间建立更有效的沟通和互动,实现主体对治理场景的充分感知,促进治理主体以共享、共生、共创的方式紧密协作。

三是提升高等教育信息空间的价值属性。高等教育物理空间和社会空间中的信息流动构成了信息空间。随着数字治理对高等教育治理秩序的改造逐渐深入,数字信息的重要性愈加凸显,信息空间反过来可以支配物理空间和社会空间的信息资源。数字技术嵌入高等教育治理不仅凸显出数字技术强大的工具属性,并随着不同治理场景应用需求的变化嵌入更加丰富的“价值属性”,被赋予更多附加价值与功能。

三、高等教育数字治理的运行框架

数字不仅是呈现和传递信息的载体,而且凭借其自身强大的驱动力和完整的运作系统赋能高等教育治理,超脱于技术作为媒介本身的意义。数字成为高等教育数字治理的关键要素,对高等教育治理场域、治理主体、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产生影响。

(一)以数字为认知,映射高等教育数字治理场域

按照布迪厄的社会学理论,场域是位置间建立相互关系的网络,是一种具有独立性的社会空间。[17]场域是相对独立的,数字技术融入高等教育治理必须适应高等教育的内在结构和运作方式,进而以治理工具和价值认知的形式使外在技术相对成熟、稳定地嵌入既有的场域结构并生成新的多元网络关系。

一是数字镜像描绘治理图景。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数字的概念从传统意义上数字的“量数”扩展到文字、图像、视频等证据形成的“据数”。数字技术能够把高等教育治理场域的问题转换为结构化的数据,将现实场域映射到数字信息所构成的虚拟空间,形成数字镜像。高等教育治理问题在全面而清晰的数字系统中表现出来,成为现实治理问题的数字孪生体。基于这一数字治理图景,数字技术在高等教育治理中实现从技术层面到治理层面的跃升。

二是数字智能生成认知图示。数字技术不仅是实用性的治理工具,更是一种不断演进的认知图示。高等教育治理本身的复杂性及其难以完全镜像至虚拟空间的客观性决定了高等教育数字治理是一个持续的演进过程。新技术的嵌入在解决既有问题的同时又生成新的治理问题,进而形成新的技术需求。这种结构性变化都以“问题解决—挑战回应”这样的序列进行。[18]在数字技术演进模式的影响下,数字技术所映射的治理场景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基于一定的目标或意图不断深化对客观现象的认知。

三是数字信息实现颗粒度缩放。数字技术对高等教育治理场域的映射,本质上探究的是技术嵌入下高等教育治理数据特征、价值理念、制度体系等方面主动吸纳技术的客观反映。数字技术可以厘清数据的生成、处理、流动和应用等全生命周期过程中治理主体的权责,把个体的治理行为符号化、逻辑化。当数字化渗透到高等教育治理场域的方方面面,深入到治理流程和机制的内在结构中,数字信息的颗粒度会非常细化,进而实现高等教育治理的颗粒度缩放。

(二)以数字为媒介,聚合高等教育数字治理主体

技术是世界的构成方式,是我们认识世界的媒介,是人与世界之间实践意义上的沟通和交流。[19]数字技术作为媒介工具,赋予个体或群体前所未有的信息交互能力,有助于推进多元治理主体的协同合作进程。

一是数字技术促使治理主体成为信息体。信息与通信技术将世界转变为信息圈的最为显著的一种方式是模拟向数字的转变,由此信息圈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增长。[20]数字技术嵌入高等教育治理并创造出一个新的信息化环境,高等教育治理主体之间能够建立信息网络关系、形成点对点的连接,成为数字信息创造、传递和管理的有机体。在这一信息网络中,不同治理主体共享一个信息环境,可以并行不悖地共享、共创数据价值,形成数字资源价值的帕累托改进。

二是数字技术增强治理主体协作行动力。数字技术本身即是支持高等教育治理主体的协作工具。从本质上讲,数字技术的嵌入是对高等治理结构的重构,通过搭建数字平台协调各个机构之间的灵活性,实现治理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实时互通。从形式上讲,信息技术在被运用于特定组织或社群时,提供了一种解决各种核心问题的空前弹性。[21]

三是数字技术赋予治理主体跨时空在场感。“在场感”意味着在一个虚拟空间中与虚拟的其他人一起必须有实际存在的感觉。[22]数字技术凭借其强大的数据化、虚拟化手段,为高等教育治理主体建立跨时空、跨机构、跨层级的信息交互模型和协调决策场景,将分布在不同时空的物理实体转换为大数据的形式,进行集中储存、传递和分析处理。这不仅为高等教育治理主体协同决策提供了跨时空的信息资源,并将高等教育治理主体引入更广阔的数字空间中。

(三)以数字为动能,转换高等教育数字治理结构

高等教育数字治理活动都是在数字治理结构中展开的。数字技术嵌入高等教育治理,从数字设施到价值理念、从数字算法到技术架构,以其强大的驱动力重塑高等教育治理结构。

一是物质性的数字设施驱动。数字驱动高等教育治理结构转型表现在通过引进智能化的数字设施,网络化、智慧化、一体化的数字平台作为高等教育治理结构的“数字底座”,成为高等教育数字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高等教育数字治理过程中,数字技术与传统的基础设施融合发展,以数据作为生产要素不断激活新的治理模式,构建新的治理网络。技术驱动下,开放互通的数字设施最大范围地连接不同高等教育治理主体、扩展高等教育治理场域、创新高等教育治理范式,最终体现为治理结构的重构。

二是技术性的数字架构驱动。信息技术是携带结构的,不仅包括了技术自身的逻辑结构,也包括了使用技术的组织结构。[23]数字技术嵌入高等教育是一个数字技术自身组织刚性与高等教育治理结构弹性相互建构的过程。一方面,数字技术的结构性以其智能化、集约化、生态化的技术架构改变了高等教育治理原有的角色期望和层级安排。另一方面,高等教育治理结构吸纳并建构数字技术,治理主体通过设定数字技术发挥作用的方式影响组织流动和治理实践,进而使数字技术成为高等教育治理结构的一部分。

三是价值性的数字逻辑驱动。数字治理嵌入高等教育首先是进入治理制度之中,推动制度变迁转化为治理效能,在转换过程中技术的广泛渗透性逐渐影响治理结构、治理实践,进而侵袭和消解传统的治理理念和价值观。数字技术作为具有自主性的主体,能够发挥其自身开放、包容、共享的数据价值,基于数字技术应用所形成的数字治理生态重塑治理主体的价值共创方式,进而优化高等教育治理结构。

(四)以数字为系统,适配高等教育数字治理机制

高等教育治理是一个整体关联、动态平衡的系统工程,包含体制机制、治理决策、实施监督等综合性问题。高等教育数字治理着眼于数字系统与治理体系的双向适配,使数字技术和高等教育治理机制相得益彰。

一是数字信息系统的资源供给。技术至少是一种把信息从数据中提取出来的工具,同时它也应该是一种知识系统。[24]高等教育数字治理的要义不仅在于以信息供给为目的的数据收集、分析和处理等一系列数字化转型,更在于如何将数据转化为信息,将信息转化为知识、将知识转化为决策,进而建立一套数字自动化的机制,全面提升信息生产效率,服务于高等教育治理机制创新。

二是数字算法系统的程序架构。算法是数字治理的重要引擎,其程序化、操作化的特点也与高等教育治理所追求的精准性、目标性不谋而合。在高等教育数字治理实践过程中,数字算法并不只是一套编码程序,而是一整套“议程设置”的人工智能系统架构。算法通过对个体及群体所产生的“数据流”进行数据化生成和结构化计算,促进治理主体与算法信息进行互动,在挖掘信息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数字技术对高等教育治理机制的影响。

三是数字系统的运行依托于高等教育治理机制。数字治理嵌入高等教育并非是单向干预,抑或是高等教育领域的被动吸纳,而是数字技术与高等教育治理相互融合、相互依赖的过程。数字系统在运作过程中与高等教育既有的治理机制产生关联,一些技术安排甚至因为这些组织机制而产生,数字技术赋能高等教育治理领域的同时,高等教育治理机制也需要对被接纳的技术产生新的制度安排,这样就形成了数字技术与高等教育治理机制的双向适配。

四、高等教育数字治理的实现路径

高等数字治理要保障数据资源的开放和安全,在技术层面搭建相应的平台重构高等教育治理流程并促进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在理念层面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在制度层面完善数字治理规则,为高等教育数字治理提供制度保障,全方位推进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

(一)优化数字生态,保障治理场域的有序运行

营造开放安全的数字环境、规范数字伦理、明确数字治理的价值追求是高等教育数字治理有序运行的前提。

第一,平衡数据资源的开放与数字安全的保障。开放的数据资源旨在为高等教育数字治理提供公开透明的信息支持,并不断修正和完善数据开放的环节和领域,让数字生命周期更有效地基于开放共享的原则运作。然而,数据资源越开放,隐含的风险因素就越多。因此在数据资源开放的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数字技术对数据资源的追溯能力,确保数据在有效、充分流动的过程中体现价值,最大限度地规避、防范和约束数字安全风险,为高等教育数字治理构建数据开放和数字安全的良性循环。

第二,规范数字技术与治理主体的伦理关系。人与技术之间的应然性伦理关系主要表现为主体与客体、目的与手段的二元关系。[25]数字伦理源于人们对自身与技术应然性关系的探讨。数字技术不仅是高等教育治理的工具手段,而且具有伦理意向性,是高等教育伦理价值的负荷体。高等教育数字治理过程中数据安全、数据隐私、数据权利等诸多问题都涉及道德价值、行为规范、权力边界,需要进一步规范数字治理伦理。

第三,明确高等教育数字治理的价值追求。数字技术将高等教育治理的现实场景与真实个体抽象为符号、数字和图像,进而通过算法程序和智能分析作出决策和管理。然而,数字技术不能完全替代高等教育领域中每一个生动的个体,更不能本末倒置用技术约束和限制个体。在目的论意义上,人是最高目的,不应该被当作可估算、可估价的工具性物体。[26]高等教育数字治理应立足于个体的价值权益和现实需要,用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引领数字治理,将技术置于高等教育价值体系中进行评判。

(二)搭建数字平台,促进治理主体的实时交互

数字平台将数据收集、算法处理、数据流通等过程进行系统化组织,成为促进不同主体进行互动的基础设施。高等教育数字治理要构建集教学、科研、管理、后勤保障等多功能于一体的数字平台,在多元治理主体之间形成共享共治的协作关系。

第一,通过数据集成消除多元主体信息不对称。在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过程中,数字平台通过集成先进的信息通讯和自动控制技术,构建数字空间中人、物、信息、环境等要素相互映射、适时交互的复杂系统。通过数字平台对同一个数据生命周期内的数据进行聚合、分析、治理和应用,实现数据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可用性、通用性、常用性,促进高等教育多元主体建立高效协同、多方协作的数字治理模式。

第二,形成分布式组织促进多元主体民主治理。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分布式特征正在强化民主、共享、协作等治理价值。通过建设数据集成、互联共享的枢纽平台,高等教育治理的纵向层级结构得到有效压缩,横向的部门数据孤岛和协作壁垒被打破,总体呈现出去中心化、扁平化、交互化的趋势。治理主体成为治理网络中的独立的节点,可以与其他节点进行多方位、动态化的交流互动,从而极大提升多元主体通过数字平台民主协商、协作共治的能力。

第三,以全触点数字化赋能多元主体理性感知。高等教育数字治理通过科学高效、可操作性强的数字技术激发治理主体的多维潜能。数字平台通过对高等教育领域海量数据的收集、分析和研判,以云端汇聚的方式建立跨部门、跨时空、跨功能的数字服务系统,将高等教育治理问题进行可视化、综合化的多元整合。这样不仅能够动态监测治理场景、及时反馈治理效果、全领域记录高校治理大数据,而且能为治理主体提供对治理问题的数字化判断和理性感知,进而作出精准判断和类型化分析。

(三)完善数字规则,引导治理结构的数字转型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规则来规范协调数字技术运行是提升高等教育数字治理效能的制度保障。高等教育数字治理要从数字技术的单向调试转向多元治理要素的深度融合,充分完善数字治理规则,全方位促进高等教育治理结构的数字化转型。

第一,兼容高等教育治理结构对数字技术的想象空间。数字技术在高等教育治理中的广泛应用必须有相应的规则制度与之相适应,实现对智能化、复杂化数字技术的兼容。任何嵌入高等教育领域的数字技术都需要治理主体在一段时间内对其进行接纳和消化。因此,要建立有效的高等教育数字治理规则,就必须不断提升高等教育治理结构对数字技术的接纳程度,以及数字技术赋能高等教育治理带来的结构性变化。

第二,实现高等教育治理结构与数字技术的双向调试。高等教育数字治理是一个不断自我完善的过程,以技术逻辑为支撑,根据数字技术在治理实践中的反馈进一步改进数字治理结构。一方面,数字技术的嵌入倒逼高等教育治理规则调试,需要相应的制度规则支持数字技术对传统治理组织结构的改造。另一方面,数字技术的快速迭代升级使高等教育治理结构始终处于技术优化循环中,需要不断吸纳新的技术并对技术本身进行调试,形成能够适应技术嵌入并推动技术升级的数字治理规则体系。

第三,促进高等教育数字治理与数字技术的价值趋同。数字治理不仅是高等教育治理的范式转换,也是高等教育治理的价值载体,需要继承和传递高等教育治理的道德价值。技术治理以制度为秩序载体,以公共价值为道德标准。[27]引导高等教育数字治理与数字技术的价值趋同首先要将数字技术的价值理性以治理规则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将高等教育数字治理的价值理念实现于组织结构的运行过程中,即在整个高等教育数字治理过程中将治理价值与规则制定协调统一起来。

(四)驾驭数字技术,形塑需求导向的治理机制

数字技术赋能高等教育治理是一个从“悬浮”到“嵌入”的过程,也是高等教育数字治理从吸纳技术到驾驭技术的过程。高等教育数字治理应以高等教育治理的实际需求和真实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避免数字技术的强行替代和刚性嵌入导致新的治理问题。

一是以技术化归解蔽高等教育治理数字化座架。海德格尔认为,现代技术的本质是一种“座架”(Ge-stell),也是一种解蔽的方式。[28]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正在以人工智能、虚拟技术为代表的数字技术剥夺人们的思考能力,数字化正在座架着一种势不可挡的系统性愚昧[29]。高等教育数字治理不能沉浸于数字化带来的高速处理表象,使治理主体面临被消解主体性、意识贫瘠化的后果,而是要厘清各种新兴数字技术的效用和潜在风险,使无主体性的技术成为治理主体的“驯化之物”,这一过程即为“技术化归”。

二是以普适性技术升华高等教育数字治理机制。当技术上升为普适方法就成为人类改造社会的强大力量。数字技术驱动下,高等教育治理呈现出平台化、智慧化、生态化等新趋势,不断丰富高等教育数字治理的内涵。数字技术赋能高等教育治理不仅仅是纯粹的技术问题,更涉及高等教育治理体制机制、权力运行、治理理念等。高等教育数字治理应将数字治理上升到价值理念层面,将数字治理逻辑紧密嵌入高等教育治理组织、程序和管理运行中,进一步推动高等教育数字治理体制转型。

三是以人的技术化重构高等数字治理机制。异化的过程和反异化的过程就是人与技术的交互过程,也是技术的人化和人的技术化的过程。[30]在这个意义上,高等教育数字治理过程可以理解为是治理主体行为与数字技术行为相结合的过程,治理主体要转变自我身份,实现自我技术化,从掌握传统的治理职能延伸到对数字技术的使用和控制。只有治理主体有效地运用数字技术参与高等教育治理,才能与数字技术成为相互构造的动态协作关系。

五、结 语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人类所有技术创新成果都被纳入到对世界的建构中。社会的技术化是社会发展的基本方向,高等教育作为重要的社会子系统,应围绕社会技术发展加强科学统筹与谋划,健全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技术手段开展治理活动的制度规则,推动以价值理性为主导的技术治理理念变革,驾驭技术构筑更高效、更科学的高等教育治理机制。由于信息技术发展高速迭代的特征,高等教育数字治理是一个不断发展进化的过程,不仅要适应数字技术给社会带来的变革,而且要通过“类”的概括来把握技术发展,实现技术系统与高等教育系统的相互建构。前文分析了高等教育数字治理的内在机理、价值逻辑、运行框架和实现路径,聚焦高等教育与数字治理的融合、设计和创新。高等教育数字治理不仅是创新治理工具、转变治理理念,还是高等教育治理生态的演化、完善,应继续以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和数字治理理论为指导,推进数字要素与高等教育治理实践的共融共创,加强对高等教育数字治理的规范和评估,防范数字治理风险因素,使数字治理真正为高等教育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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