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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检察监督,化解多方争议

2022-08-19崔云霞郭树合

工友 2022年8期
关键词:社局行政处罚陈某

文_崔云霞 郭树合

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为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检察监督权,对其它国家机关在诉讼程序中行使法律权力、被监督对象遵守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察看、督促,以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制衡制度,对于保护公民合法诉讼权利起到重要作用。

因涉嫌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申请监督

2019年11月,山东省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接到农民工投诉,称某公司自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生产经营期间,共拖欠他们工资536万余元。县人社局依据时任公司实际经营人兼具讨薪工人身份的陈某提供的授权委托手续以及未加盖公司公章的工资表,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按期支付462名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536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后该公司未实际履行处罚决定,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进入执行程序后,该公司以县人社局依据未加盖公司印章的工资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且工人名单中存在部分虚假信息为由,对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申请再审,被法院以不适用再审程序为由驳回。后该公司又单独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人社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法院以超出起诉期限为由驳回。2021年6月,该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以陈某、孙某为代表的200余名农民工也提出监督申请,请求检察机关监督法院尽快执行。

作为本案的承办人,接手该案后,我发现此案多方矛盾交织、涉案人数众多、数额巨大,且农民工情绪激动,矛盾极易激化。

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院里立即成立专门办案组,审慎制定调查方案,决定兵分两路:一路到法院查阅案件卷宗,至人社局调取行政处罚相关证据;一路到企业实地走访,了解企业管理和工人名单情况,找企业负责人和工人代表座谈……仅用两天时间,我们就查清了行政、民事纠纷错综交织的案件事实——

涉案公司隶属于临汾市某总公司,其法定代表人由总公司任命管理。2019年7月,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高某与该厂工人陈某协商并签订租赁协议,将厂房和生产线租赁给陈某,约定不收取租赁费,但其经营利润需优先支付公司此前拖欠的工人工资。陈某接手厂房和生产线后,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工厂未能正常持续开工,但为了确保一旦开工工人即能到位,陈某要求工人们每天正常签到,在厂内随时候令。

因这期间公司一直未向工人发放工资,2019年11月,工人们向县人社部门举报,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此时,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郝某,但刚到任的郝某对租赁事宜并不知情,对工人情况也不熟悉,便委托陈某签收了县人社局根据包含了虚假人员的工人名单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代为处理相关事宜,这才有了后来一系列争议。而工人名单中的虚假部分系高某所为,目的是通过虚列工厂工人、伪造考勤表的方式向总公司虚报费用牟利。

一番调查核实后,我们认为,法院驳回该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及行政诉讼的裁定并无不当。经反复讨论,我和同事们认为,本案的矛盾主要聚集两点:一是因该公司与陈某之间的租赁协议导致支付工人工资的责任划分有争议;二是县人社局未核实工人名单便作出行政处罚,导致行政处罚决定错误,企业权益受损。

争议化解不成,“讨薪群”里“炸了窝”

查清案件事实后,我们通过走访县人社局、案涉公司,约谈工人代表,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决定组织各方进行座谈。

2021年7月,我们邀请县法院参与,对县人社局、某公司、陈某、工人代表之间的争议进行化解。座谈中,我们将查清的有关事实向各方进行了说明,并提议化解争议,尽快支付工人工资。各方对我们查清的事实表示认可,但因企业与陈某、工人代表之间矛盾尖锐,各执己见,长达5个小时的争议化解工作未能取得预期效果。

座谈会结束的当天晚上,由200多名工人组成的微信“讨薪群”里立刻“炸了窝”,工人们认为检察院也解决不了实际问题。有人甚至提议,司法程序已走不通,不如去上访。得知情况后,我们立即在工人代表的协助下加入了群聊,在群里直接倾听工人们的想法和诉求,“点对点”安抚工人们的情绪,耐心引导他们依法理智维权。最终,工人们被我们的真诚所打动,同意再次进行座谈。

转换思路,行政、民事纠纷一次性解决

充分听取工人们的意见后,我们及时转换思路,重新制定了将案涉行政纠纷、民事纠纷一揽子、一次性解决的工作方案——将虚假工人名单涉及的工资从欠薪总额中去除,合理划分案涉公司和陈某的责任,并向工人按期兑付。

在第二次座谈会上,我们将该方案详细向各方作了介绍,并提出了责任划分方案,得到了各方的一致认可。经过4个多小时的沟通,案涉公司、陈某与县人社局代表终于对方案中的各项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签订了和解协议。

2021年10月,案涉公司按期支付了农民工工资,长达两年多、涉及多方的欠薪纠纷终于得以化解。随后,我们及时针对案涉公司申请监督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因人社部门对证据调查审核不严,导致行政处罚决定错误的问题,依法向县人社局制发了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向县法院提出加强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风险评估的工作建议,均得到采纳。与此同时,我们还将案涉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高某伪造工人名单骗取工资的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扎实做好监督办案“后半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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