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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党组织权责建构的演变、创新和启示

2022-08-18王金柱王晓涵

理论导刊 2022年8期
关键词:权责建构党组织

王金柱,王晓涵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党的建设教研部,北京 100091)

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权责建构,是指在我国国有企业的制度框架下,对国有企业党组织进行确权明责和科学定位,从而确保党组织和生产经营主体的关系科学合理、优势互补,确保党的领导有效实现、党组织发挥作用精准到位。纵观国有企业领导制度更迭和升级的漫长历程,可以看出,党组织和生产经营主体的关系问题,是贯穿党对国有企业领导整个历史进程的一条主线。理顺和规范党组织与生产经营主体的关系,关键在于明晰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权责,进而廓清党组织和企业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进入新时代,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方向和目标模式,在现代企业制度及公司治理结构中明晰党组织的权责,确保国有企业各个治理主体的权责清晰、边界分明、各司其职、优势互补,是实现党组织和现代企业制度有机结合、形成“1+1>2”制度优势的关键所在;也是完善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突显企业制度“中国特色”的关键所在,对全面提高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质量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国有企业党组织权责建构的历史演变

国有企业党组织权责建构是影响国企党建等国企改革发展工作的关键问题,它不是凭空设想、毫无根源的,也不是一蹴而就、一成不变的,而是在不断纠错中循序渐进、日趋完善。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国有企业党组织权责建构经历了从隐形化、初始化到发展升级的变迁过程,在修正中稳固加强,在反复中向前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形成“三权两责”的理论框架奠定了坚实根基。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组织的权责总体上相对单一,主要集中在党组织自身建设和群众工作方面,权责建构呈现隐形化特征

中国共产党领导企业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时期。这一时期,苏维埃形式的新式工业发展起来,党在中央苏区兴办了一批军需民用的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与此同时,相继出台《苏维埃国有工厂管理条例》及《苏维埃国家工厂支部工作条例》,以规范对这些国有工厂的管理。就领导制度而言,国有工厂内部由厂长、党支部书记、工会委员长组成的“三人团”来对工厂进行领导。“三人团”制度的根本是确立了厂长的核心地位,厂长在与党支部书记和工会委员长达成商量的前提下,对厂内事务保有最终决定权。从抗日战争爆发到新中国成立这一阶段,党领导下创办的工厂和企业数量不断增多,覆盖的领域也越来越广,工厂的管理体制逐渐发展并确定为厂长负责制,即“一长制”,厂长在工厂管理中的主导地位得到巩固。与此同时,为加强和完善工厂管理,相继建立厂务会议制度、工厂管理委员会制度等,与厂长负责制共同组成了这一阶段国有工厂管理的主要制度安排。工厂中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领导职工会与全体职工,积极参加生产,了解职工群众实际生活情况,经过自己党员去团结全厂职工,并向他解释工厂性质,职工对公营工厂的态度,及在新民主主义政权下参加劳动的意义”,即通过在职工中催生高度的生产热忱而使自身成为团结全厂职工的核心。

可以看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国有企业主要贯彻工厂管理由厂长负责的方针,虽然对国有工厂中党支部的基本任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并未赋予党组织较大的职责,党组织的权责主要体现在较为充分地发挥团结带领作用和有限的监督保障作用,党组织的权责在这一时期整体上偏于弱化,权责建构呈现隐形化特征。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组织对企业的直接领导作用和指挥权力不断强化,党组织的权责由“偏于弱化”走向“过度强化”,权责建构呈现初始化特征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借鉴苏联的“马钢宪法”,实行“一长制”来实现对国营企业的领导和管理。在素有“全国人民的大宪章”之称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国营经济中设立厂长领导下的工厂管理委员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营企业的领导和管理体制,1951年中央出台了《中共中央东北局关于党对国营企业领导的决议》,就国营厂、矿中党的组织、行政组织、工会组织、青年团组织的基本任务与工作分工进行明确规定,指出党组织“对厂、矿中的政治思想领导负有完全的责任,对厂、矿中行政生产工作负有保证和监督的责任”,旨在运用政治工作与经济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方法,通过推进全党政治教育、增强全党业务能力等促进全党思想统一,通过讨论制定生产计划、检查监督落实情况等完善企业经济生产,从而实现对企业经济和行政活动的保证和监督。1956年,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首次就国营企业党组织的职能和地位作出明确规定,即“领导和监督本单位的行政机构和群众组织,积极地实现上级党组织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不断地改进本单位的工作”。有别于过去长时间强调并实施的“厂长负责”,“领导和监督”的定位彰显了这一时期党组织在企业管理中的突出作用,明确了企业党组织在企业管理中的领导作用和监督功能。至此,“厂长负责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转变为“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这一制度的特点是:企业党组织一方面负责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另一方面负责领导和监督生产、行政、群团等各方面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在企业的贯彻落实。在实践中,企业党组织自身的职能和权责不断扩大和强化,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行政事务逐渐合为一体,党组织和生产经营机构的职能和权责越来越模糊不清,经济工作和政治工作越来越没有界限。其间,中央针对企业党组织权力过于集中的状况进行了一些改革。比如,1960年提出以“两参一改三结合”为特点的“鞍钢宪法”,强调民主管理和民主参与。不过,企业党委和各级党组织权力高度集中的状况没有实质性变化。“文革”期间,更是在国营企业中全面确立了党的“一元化”领导,把党对企业的直接掌控推向了顶峰,企业的行政化程度也达到顶峰。

国营企业领导和管理制度在这一时期实现重大更替,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地位和管理权责得到大幅提升和拓宽,党组织集决策、执行、监督权力于一身,既全面管党治党,也直接管理生产经营等业务工作,国有企业党组织权责定位由“偏于弱化”走向“过度强化”,党组织权责建构呈现初始化特征。

(三)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组织的权责在纠正“过度强化”过程中出现“短期弱化”,权责建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以发展和深化

“文革”结束后的拨乱反正时期,当务之急是让机器都开动起来、让企业回归到正常的经济组织和生产单位,这一时期重新确立了党委一元化领导的制度来帮助企业快速恢复生产。伴随改革开放和国营企业改革的起步,无论是从生产经营角度还是社会管理角度考虑,党对企业的领导开始理性回归,开启了从“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到“厂长全面负责制”再到“确立党组织政治核心地位”的探索。1982年至1985年,为了纠正党委过于强化的问题,恢复了八大后形成的“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这期间,万里在全国企业民主管理座谈会上的讲话以及先后颁布的《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财贸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暂行条例》《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都强调了党对企业的思想政治和方针政策的领导作用以及对生产行政工作的保证和监督作用。1986年至1989年,国有企业开始了厂长全面负责制的探索。从1986年9月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到1988年4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厂长(经理)作为生产经营中心对企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负全面责任的功能定位被全面确立。期间,1987年,党的十三大强调企业党组织主要发挥“保证监督”的作用,厂长全面负责的制度框架更加清晰。但由于20世纪80年代市场监管机制尚未有效形成、计划管理体制尚未完全废除,厂长权力因不受制约而被泛用滥用,滋生出强制无偿加班、克扣劳保用品等侵害企业与职工群众权益的现象,厂长全面负责制举步维艰。为了改变党的领导弱化问题,1989年8月,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规定“党在企业的基层组织处于政治核心的地位”。之后,企业党组织的地位作用得以提升,并逐步形成了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的“三句话方针”,即“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

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定位和“三句话方针”的提出,为完善国有企业内部领导体制、理顺党组织和生产经营主体的关系指明了方向并明确了重点。但是,由于没有廓清党组织和生产经营主体的权责边界,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先是有党委政治核心和厂长(经理)生产经营中心孰大孰小的“两心问题”,企业内“两心”并存,由于权责边界不清,给书记和厂长协同管理企业带来困扰。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又出现了“老三会”即党委会、厂长(经理)办公会、工会职代会和“新三会”即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关系问题。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作为政治核心的党组织和作为公司决策主体的董事会及执行主体经理层的关系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在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上得以推进。这次全会事实上明确了在国有企业普遍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这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制度创新,其特点是:国有企业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中的党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的确立,是对“新老三会”权力的一种整合,有助于确保企业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竞争中高效决策、有力执行。许多企业按照这一领导体制实行了党委书记和董事长“一肩挑”的安排,更进一步解决了分设带来的“谁是一把手”的问题困扰。“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推行,也为“新老三会”中各个治理主体的确权明责和党组织的权责建构开辟了新途径。此后,在党组织的权责建构方面,以参与决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为基础不断深化。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修订的党章中增加了党组织“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的内容。2009年9月,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党组织参与决策、带头执行、有效监督,由原来强调党组织在决策中的作用,扩展为在决策、执行、监督中赋权明责、发挥作用,为进一步明确和界定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决策权、把关权、监督权以及带头执行责任等奠定了基础。

总体而言,这一时期,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权责建构经历了改革开放初期的反复,起初虽很快扭转了“文革”时期过度强化的状况,但在推进中出现了弱化的倾向,随之又进行了有节制的修正和加强,而后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不断发展和深化,党组织权责建构日渐清晰起来。

二、新时代国有企业党组织权责建构的创新成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尤其是2016年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召开以来,国有企业党组织权责建构总结吸收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站在了一个全新的起点上。尤为重要的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为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权责建构提供了基本遵循,新时代相继颁布的相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权责建构提供了权威依据,从而在理论创新和实践开拓的进程中形成“三权两责”的基本框架。

(一)新时代国有企业党组织权责建构的基本遵循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是对马克思主义党建学说的理论创新,是新时代推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指导思想。这些重要论述的主要思想和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八个方面:一是明确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根”与“魂”,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二是明确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动摇,确保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牢牢掌握在党的手中;三是明确坚持“两个一以贯之”,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四是明确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树立正向激励的鲜明导向,建设高素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五是明确坚持从基本组织、基本队伍、基本制度严起,把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坚强战斗堡垒;六是明确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没有特殊、没有例外,要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确保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七是明确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用好考核评价这个指挥棒,层层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八是明确坚持党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领导,坚定支持国有企业发展壮大,加快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这八个方面以国有企业坚持党的领导破题,以国有企业推动高质量发展收尾,从政治角度与经济角度阐释了新时代国有企业坚持党的领导和加强党的建设的思想理论、制度机制、权力责任和方法途径等,是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理论瑰宝与实践真知的高度凝练。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为国有企业党组织权责定位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和实践指引,特别是“两个一以贯之”的思想,为党组织权责建构指明了推进的方向。

(二)新时代国有企业党组织权责建构的权威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提出新时代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总体要求与“两个一以贯之”重要思想的基础上,相继出台多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围绕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地位作用和权责等形成了一些重要的理论创新成果和政策法规。从2013年印发《中央组织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中央企业党委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意见》到2015年颁布《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从2016年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到2017年党的十九大,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定位从1989年提出的“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发展为“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进而升华为“发挥领导作用”。

党的十九大修订的党章提出“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对国有企业党组织尤其是党委(党组)的定位和权责进行了清晰且准确的界定。“把方向”,意味着党组织在企业改革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把关定向作用,党委(党组)被赋予总揽全局的把关权,这对确保国有企业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起着根本性作用;“管大局”,意味着党组织在企业改革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保障监督作用,各级党组织被赋予保驾护航的监督权;“保落实”,意味着党组织在总揽企业改革发展全局的基础上肩负着带头执行各项决策的重要责任;“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意味着党组织对企业重大事项具有充分的参与决策的权力,同时对党的建设和一些重大事项具有一定的直接决策的权力。由此可见,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权责建构愈发清晰,把党组织放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大框架中明权晰责也愈发迫切。2019年12月,中央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对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定位、权责以及党建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和整体设计,尤其是从两个层面确权明责: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层面,在十九大党章规定的基础上细化为七个方面的职责;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层面,首次明确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的权责和定位是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同时,对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和基层党组织都赋予了履行管党治党的明确责任。2021年5月,中央出台了《关于中央企业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着力在“融入”上下功夫、在“内嵌”上做文章,是从制度层面全面贯彻“两个一以贯之”的最新成果。以上文件的出台,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理论政策的系统集成和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为党领导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注入了创业动力、创新活力、创造实力。得益于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与中央文件的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党组织权责建构和定位越来越明确、越来越规范,基本框架日臻成熟。

(三)新时代国有企业党组织权责建构形成的基本框架

在历史逻辑、理论逻辑、现实逻辑高度统一的基础上,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为依据,综观新时代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权责建构的政策法规,不难发现,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权责主要集中在行使决策权、把关权、监督权和履行带头执行责任、管党治党责任等五个方面。换句话说,新时代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权责建构和定位形成了以“三权两责”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框架。

决策权,包含直接决策和参与决策两个方面。直接决策指党组织直接决定企业的一些重大事项,主要是对党的建设和重要的人事问题进行决策;参与决策是进行决策把关或提出建议意见。有别于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国有企业党组织谋全局、议大事、抓重点,通过直接决策来拍板定性,通过参与决策来把关定向。实际工作中,国有企业党组织既可以在“行”和“不行”两种选择中进行“拍板”,也可以在重大事项的讨论过程中参与决策。

把关权,是指党组织通过“前置研究讨论”对重大事项决策进行把关定向。对重大事项“做”还是“不做”的定夺,是行使决策权重点考虑的问题,而对重大事项本身的程序、制度、政策等进行考量把关,是行使把关权的重心所在。党组织行使把关权,体现在“建议”“支持”和“否决”三个方面。“建议”是指党组织在已有讨论基础与可行性分析基础上对重大事项的准备、实施和完善等提出建议;“支持”是指党组织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给予支持;“否决”是指党组织经过评估如果认为重大事项会影响政治安全或损害社会公益,就可以直接否决该重大事项通过,这既是党组织参与决策行使的权力,也是把关权中最为刚性的权力,是确保企业规避风险的“熔断机制”。

监督权,是指党组织对企业生产经营和党的建设等各项工作进行监管和督查的权力。以人、事、权为监督重点,党组织行使监督权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政治监督。即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在企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二是组织监督。一方面根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企业党组织设置、发挥作用、完成“规定动作”等情况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就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对领导人员进行监督,通过科学严密的监督体系与标准规范的常态化监督不断规范企业领导人员的行为。三是日常监督。尤其是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关键岗位、重点人员及重点部门进行监督,通过常态化日常监督将利益输送、侵吞挥霍国有资产等违法违纪问题扼杀于萌发状态。

带头执行责任,是指党组织通过“上层”和“基层”两个层面调动各方力量保证企业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的责任。“上层”体现在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要围绕贯彻中央和上级的决策部署,紧扣企业中心工作,严管干部、集聚人才、建强班子、狠抓基层,凝心聚力促进企业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基层”体现在抓支部这一“末梢单元”、抓党员这一“肌体细胞”、抓群众这一“动力源泉”,以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为总方针,以落实党建带工建为主要求,以保障职工群众利益为出发点,着力于创造并发挥自上而下强大的执行力,推动党组织领导企业生产经营高质量发展。

管党治党责任,是国有企业党组织担负的根本政治责任。国有企业党组织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一是要求党委(党组)担负起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做到聚精会神抓党建;二是要做到“书记抓、抓书记”,发挥好各级党组织书记这一“关键少数”的重要作用;三是要确保企业领导人员和各级干部都履行好分管领域的管党治党责任。这三点环环相扣、相辅相成,是企业各级党组织明晰责任边界、明确责任分工、规范责任落实的关键所在,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在国有企业落地落实的关键所在。

三、国有企业党组织权责建构的启示

通过梳理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制度的演变脉络,提炼国有企业党组织权责建构和定位的变迁特征,可以得出如下几点启示:

(一)必须始终坚持党对国有企业把关定向的领导作用不动摇

坚持党的领导,是党组织权责建构的政治方向和贯穿始终的一条“红线”,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动摇。从历史发展看,国有企业由中国共产党亲手缔造,党的领导贯穿整个国有企业发展史,这也是国有企业得以在中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发展并壮大的首要前提和根本原因。纵观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制度的更迭与发展过程,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尽管党组织的权责经历了“整体上偏于弱化”“过度强化”等特征变迁,但最终都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得到纠偏,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也得以稳固推进、向前发展。历史已经充分证明,我国的国有企业发展史,不仅是一部调动职工热情、维护职工利益的人心凝聚史,一部增强各方合作、整合各方资源的合力锻造史,一部推动生产经营、完成国资保值增值的经济奋进史,更是一部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政治发展史。

习近平提出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两个基础”,无论管理体制如何变化、经营机制如何调整,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始终确保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牢牢掌握在中国共产党手中,由中国共产党带领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是由中国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政党、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性质以及国有企业的基本定位所决定的。因此,在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征程上,必须始终坚持党对国有企业把关定向的领导作用不动摇,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奠定更为坚实的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

(二)必须始终坚持党组织围绕中心工作和服务生产经营不动摇

围绕中心工作和服务生产经营,是党组织权责建构始终不能偏离的重要目标。党的建设和生产经营,如同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统一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全过程和各环节。从本质属性看,我国的国有企业不仅带有基本的经济属性,更带有鲜明的政治属性,是经济属性与政治属性的统一体。经济责任与政治责任的履行,必然依靠党组织和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等各个治理主体共同承担。其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为了最大限度保证国有企业各方利益的一致,为了将企业经营目标、经营管理者的利益和国家利益、职工利益统一起来,在做大经济“蛋糕”的进程中发展壮大企业自身,实现多方共赢,最终实现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对党组织权责进行科学定位,其根本目的也正是通过处理好各方关系、界定清权责边界,从而凝聚起最大合力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因此,必须始终坚持党组织为中心工作和生产经营提供根本保证不动摇。

习近平指出,坚持服务生产经营不偏离,把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企业改革发展成果检验党组织工作和战斗力。坚持党组织服务生产经营不偏离、不动摇,关键要把坚持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高度统一起来,把高质量发展和高质量党建融会贯通起来。党组织一方面发挥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领导作用,一方面支持董事会、股东会、经理层、监事会等生产经营主体依法充分行使权力,着力于营造党组织与各生产经营主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但又权责明晰、相互促进的治理环境,不断开创党建引领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局面。

(三)必须始终坚持企业发展和党的建设的科学规律不动摇

坚持企业发展和党的建设的科学规律不动摇,是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总要求在国有企业的生动体现。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究其实质是把握和遵循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的科学规律,“努力在以科学理论指导党的建设、以科学制度保障党的建设、以科学方法推进党的建设上见到实效”。在国有企业这一特定环境中,遵循科学规律是党组织权责建构的基本原则,离开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权责建构很难避免出现偏颇。党组织权责建构理应坚持企业发展和党的建设的科学规律不动摇,把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发挥现代企业制度的作用和推动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三方面有机统一起来,以党组织权责建构的理论科学化和方法科学化全面提高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从国有企业的具体实践和发展趋势来看,党组织权责建构不能闭门造车、也不能任意而为,要符合企业发展和党的建设的基本要求。一是符合世情、国情、党情的实际特点,二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三是符合现代企业管理的规范要求,四是符合党自身建设的根本规律,五是符合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目标导向。党组织权责建构过程要着力实现理论科学化和方法科学化。理论科学化,旨在将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作为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中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想武器,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为指导,结合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进程中党建工作遇到及面临的实际问题,遵循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科学原理,正确认识党组织和现代企业制度有机结合的规律特点,凝练建构出集系统性、针对性与科学性于一体的国有企业党组织基本权责。方法科学化,代表着党组织权责建构要塑造交叉学科的研究思维与开拓创新的研究理念,坚持已有的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系统分析法等行之有效的研究方法,探索未知的交叉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操作性强的研究方法,为科学回答国有企业党组织究竟具备哪些权力、担负哪些责任提供科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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