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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TPP环境治理范式及中国的实践进路

2022-08-08魏沁宁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缔约国贸易协定争端

魏沁宁

(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州 350108)

2020年12月12日,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宣布全球进入“气候紧急状态”。平衡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在后疫情时代变得更为紧迫。虽然多边贸易体制进展缓慢,但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s,简称FTAs)中的环境议题,特别是环境章节的设立被认为是“21世纪新议题”和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的标准之一。《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简 称CPTPP)规定了高标准的环境保护规则,凸显了新一代高水平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2021年9月16日,中国正式申请加入CPTPP,展现了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全球经贸关系“再平衡”的决心。研究和分析CPTPP环境治理的具体范式,总结归纳我国现行FTAs环境保护规则存在的问题,探索相应的改革路径,具有时代意义。

一、贸易自由化与环境治理国际化的融合趋势

全球重大环境事件以资源枯竭和生态系统退化为表象,有着生产和生活方式及能源利用技术水平等更深层次的原因。贸易自由化与环境治理国际化之间持续而复杂的联系是“经济全球化”深入推进的必然结果,且呈现从看似此消彼长、矛盾对立到相互促进、和谐共处的发展轨迹[1]。

(一)贸易自由化对环境的消极影响

贸易自由化推动资源的优化配置,为低碳技术和基础设施的跨境流动创造了途径,但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商业利益的片面化追求,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环境污染和污染转移等问题。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发展中国家往往被迫选择“逐底竞争”(race to the bottom)的恶性竞争模式,通过竞相降低环境标准来增强自身的竞争力,为发达国家转移高能耗、高污染的低端产业链创造机会,从而实质上助长了污染的跨国或跨区转移[2]。同时,高能耗、高污染的产业链与较低的环境标准相互作用,将造成“碳泄漏”(carbon leakage)的糟糕局面,不利于全球碳减排及气候治理目标的实现。

环境污染外部性内部化不仅会导致环境退化,还会引发市场失灵,进而可能影响国际经济的交换效率并抵消贸易收益与社会福利[3]。而控制“跨界外部性”的关键是平衡贸易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为此国家需要在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层面做出努力。

(二)环境保护成为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价值目标

尽管贸易自由化会对环境造成消极影响,但“环境库兹涅茨倒U型曲线”(Kuznets Inverted Ushaped Curve)为自由贸易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提供了理论支撑。该理论指出人均收入与环境质量的关系,假定在技术水平不变的条件下,经济发展对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将持续增强至一定的临界点,随后在环境治理的作用下逐步降低[4]。环境不仅会影响贸易的微观方面,如禁止流通不符合环境标准的产品,还会影响贸易的宏观方面,如进一步影响世界贸易格局的绿色贸易壁垒及市场准入门槛。环境治理不再单独以环境因素为依托,更辐射至贸易、服务、投资、知识产权等容易引发环境问题的领域。

自《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 1947)第20条的“一般例外”条款起,环境保护日益成为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价值目标。GATT 1994第20条b款规定“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款规定“与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此种措施必须与国内的生产和销售限制一同实施”。WTO虽然扩大了环境规则体系的范围,但其主要目标是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环境条款规定零散,加之将环境作为独立议题的多哈回合谈判因无法调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而陷入僵局,许多遗留的环境问题在多边贸易框架下仍未得到解决。自由贸易协定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中兴起,嵌入环境条款的区域贸易协定为打破多边贸易体制的谈判僵局创造了机会。

(三)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对环境保护的作用日益突出

1994年1月1日,《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简称NAFTA)首创的专门性环境附加协定《北美环境合作协定》(North American Agreement on Environmental Cooperation,简称NAAEC)正式生效。NAAEC为监管缔约国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提供法律基础,单独的环境委员会及争端解决机制在协调处理缔约国之间的环境事宜、协调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之间的关系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5]。此后,《美国-墨西哥-加拿大贸易协定》(United States-Mexico-Canada Agreement,简称USMCA)也承袭了相关规定,进一步推广了“NAFTA模式”。与此同时,“欧盟模式”在贸易可持续影响评估的推动下,遵循可持续发展理念,通过部长理事会建立有关环境与贸易的基本政治框架,颁布一系列环境法规、政策和指令,以实施“统一环境标准”和“统一环境标志”[6]。

为促进亚太地区经济合作模式转变,以《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简称TPP)和CPTPP为标志的“TPP/CPTPP模式”进一步增强了缔约国环保义务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效力,提供了新一轮全球环境治理范式。

二、CPTPP的高水平环境治理范式

TPP曾被美国定义为高标准的、全面的、面向21世纪的巨型区域自由贸易协定(Mega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成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下一代自由贸易协定的蓝本。2017年1月23日,美国特朗普政府宣布退出TPP,使其无法达到生效条件。后来在日本的推动下,其余11国依托原有的协定签订了CPTPP,并于2018年12月30日正式生效。从文本上看,CPTPP保留了TPP的环境专章,并维持了原有的高标准规范内容。下文以文本研究为基础,分析环境与贸易平衡的新发展。

(一)设置内容广泛的环境专章

CPTPP的环境规则,不仅采用专章形式对相关环境保护问题进行独立、系统的规范,还在其他章节中广泛地覆盖了与贸易有关的环境问题。

首先,CPTPP采用环境专章形式。目前,自由贸易协定中规范环境与贸易关系的形式主要包含四种。第一,在序言中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抽象概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在序言第十段中提及“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及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中相互依存、相互加强的组成部分”,以寻求环境与贸易之间的平衡[7];第二,不涉及具体权利义务的环境例外条款,典型如前述GATT 1994的缔约国采取的环保措施若违反贸易协定下的义务,则可以援引第20条b款和g款的规定主张豁免;第三,通过专门的附属协议补充主协议文本中环境保护的一般性条款,如前述附属于NAFTA的NAAEC;第四,将环境问题作为单独议题专设一章进行规范,使其与货物、服务贸易、投资章节具有同等的地位和法律效力。2004年美国在与智利及新加坡的FTAs中以环境专章的形式取代附属协议,2006年欧盟因新贸易政策而开始采用“贸易可持续发展”专章这种更为统一的形式来建立贸易与环境的联系,2013年中国在与瑞士的FTAs中也首次采用了这种形式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第十二章专章规范“环境问题”,包含八项具体内容。[8]。CPTPP第20章“环境”共包含23项条款以及两个附件,主要涵盖臭氧层保护(第20.5条)、保护海洋环境免于船舶污染(第20.6条)、保护生物多样性(第20.13、20.14及20.17条)、向低排放和具有韧性的经济转变(第20.15条)及海洋捕捞渔业(第20.16条)五个环境保护领域,不仅规定了缔约国在各领域应当负担的义务,还规定了违反义务的处罚和补救措施,为缓和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冲突,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框架。

其次,CPTPP广泛涵盖了与贸易有关的环境问题。除了独立的环境章节外,CPTPP第7章“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第8章“技术性贸易壁垒”、第9章“投资”、第11章“金融服务”及第15章“政府采购”中也提及了与贸易有关的环境问题[9]。由此可见,CPTPP的环境条款不限于广泛的目标和一般性承诺,还包括许多特定环境保护领域的详细规定,兼具实质性条款与程序性条款。相较于目前在亚太地区具有较大影响的FTAs,CPTPP所涵盖的与贸易有关的环境问题范围更为广泛,见表1。

表1 亚太地区主要FTAs所含环境议题对比

(二)首创四级兼双重环境争端解决机制

CPTPP第28条规定“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劳工、环境及国有企业等领域,并且无论是理事会还是委员会都采用“协商一致”的议事规则,当出现与环境相关的贸易争端时,提倡先通过对话与磋商来解决。依据第20.20条至20.23条,环境争端的磋商分为四个相互递进的程序,与第28条项下的争端解决机制形成双重保障,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首先,争端方会进入“环境磋商”(environmental consultation)环节。第20.20条第1款主张各缔约方尽可能一致地解释和适用环境专章的规范内容,对于任何影响实施的事项,也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对话、磋商或信息交流等方式处理。磋商通过联络点进行,提起磋商的请求方(requesting party)应向磋商的回应方(responding party)和其他缔约方发送有关磋商事宜的通知,其他缔约方若认为所涉磋商事项与其存在实质性利害关系,可以作为参与方参与磋商。

其次,磋商无果后进入“高级代表磋商”(senior representative consultation)环节。环境磋商要求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三十天内,尽可能以双方同意的方式进行。若双方磋商失败,任一磋商方可以请求环境委员会中磋商各方的高级代表介入问题处理,高级代表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尽速召开会议以寻求解决途径。

再次,若仍无法解决争端则可诉诸部长级磋商(ministerial consultation)。在第20.20条(环境磋商)及第20.21条(高级代表磋商)环节争议不能解决时,任一磋商方可将该事项提交磋商方在缔约时约定的相关部长。

最后,当第20条规定的三个层级的磋商都失败时,还可依据第28条的规定,成立专家小组进入争端解决程序。

由此可见,CPTPP设立专门负责环境事项的机构,并首创性地确立四级磋商机制和双重争端解决机制,有利于争端解决机制实施过程的高度透明化,最终有助于实现贸易争端解决的效率与公正。

(三)具体支持多边环境条约的执行

与其他FTAs将多边环境条约“一揽子”集中在一个条款中予以提及的方式不同,CPTPP环境章节将臭氧层保护、海洋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协定分列在单独条款中,并进行具体规定。

首先,对缔约国及潜在缔约国附加遵守义务。第20.4条“多边环境协定”强调贸易条约与环境条约的相互协调,对缔约国附加明确承诺遵守《关于耗损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和修正文本的义务。此外,第20.16条在有关保障对海洋物种可持续利用和保护的脚注中提及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方面,这是对已加入上述多边环境条约的缔约国承诺的再确认;另一方面,对于未批准多边环境条约的潜在缔约国而言,承认多边环境条约项下的义务成为其申请加入CPTPP的先决条件(precondition)[10]。

其次,扩展了多边环境条约项下的义务。如第20.17条第5款规定的“为进一步处理野生动植物,包括其部分和产品的非法获取和非法贸易问题,每一缔约方应采取措施打击并合作阻止野生动植物贸易”,扩大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对指定物种跨境转移进行监管的实质性义务;第20.16条第5款第2条脚注扩展了“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不受管制(IUU)捕捞的国际行动计划”中关于“捕捞”的定义。

最后,加强了多边环境条约的义务履行机制。依据文本分析,此种强化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将缔约国的次级中央政府纳入义务主体范围。传统国际法一般只对国家或中央政府一级施加遵守义务,CPTPP特别地将各缔约国对其次级中央政府的作为或不作为负责作为合作机制的一部分[10]。第20.12条第9款规定,如果某一缔约方认为另一方次级中央政府的某一环境法律通过一种持续或反复的作为或不作为未能由相关次级中央政府有效执行且影响缔约方之间的贸易或投资,则双方可以进行对话;前述第20.17条第5款规定的“每一缔约方应采取措施打击并合作阻止野生动植物贸易”强制性义务,包含次级中央政府的管辖范围。第二,加入涉及非政府实体的一般条款。《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未包含缔约国的非政府实体,而CPTPP第20.17条第4款要求“每一方缔约方进一步承诺:努力开展和加强与利害相关的非政府实体之间的合作和协商,以增强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获取和非法贸易措施的实施力度”,由此扩大了上述多边环境公约的主体范畴。第三,允许援引第20条及第28条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实施贸易制裁。国际法不同于国内法,通常依赖责任主体的自觉以落实责任[11]。在国际环境法领域,保证国家履行义务的“软性”措施包括利用舆论压力及国家对于国际声誉维护的意愿等,贸易制裁并不在列。而CPTPP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为缔约国采取贸易制裁以促进多边环境条约的执行提供了基础。如果不能通过前述四级兼双重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争端,则主张另一缔约方行为影响双方之间贸易或投资的缔约方可以通过中止同等效力的利益进行报复,从而提高现有多边环境条约的执行力。

(四)强调信息披露和公众参与

CPTPP遵循《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确立的公众参与原则,通过具体规范强化公众参与和信息披露,使个人或其他缔约方有权就环境保护问题进行申诉,对塑造缔约国环境声誉具有重要作用[12]。

首先,设立规范信息披露和公众参与的专门条款。环境章节包含三条与信息披露和公众参与相关的具体条款,分别是第20.7条“程序事项”、第20.8条“公众参与机会”及第20.9条“公开意见”。其中,第20.9条第3款要求“每一缔约方应在本协议对其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将负责接收和答复第1款中所指书面意见的一个或多个实体通知其他缔约方”,确保公众能对贸易协定的决策过程施加影响。

其次,公众参与和信息披露原则贯穿所有实质性环境议题条款。环境章节中各条规范实质性环境议题的条款都包含公众参与和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保护臭氧层、保护海洋环境免受船舶污染及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此外,设立环境委员的程序性规定也强调了公众参与和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以保证环境信息的透明度,体现了此二者作为CPTPP核心原则的地位。

同时,CPTPP允许非政府实体加入争端解决程序。第28.13条规定,专家小组在听证的过程中应该考虑缔约国境内非政府实体的相关书面请求。

从长远角度来看,CPTPP对FTAs中所含环境条款内容的发展,将对缔约国国内环境治理方式与进程产生深远影响,并引领全球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环境保护向着更高水平发展,进而扩大国际机制对国内环境保护制度的渗透和监督。

三、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环境保护规则的现实问题

在新冠疫情的冲击下,“经济全球化”面临更大挑战,中国申请加入CPTPP将进一步开放贸易市场,为世界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而中国若成为CPTPP缔约国则需承担更高水平的环境保护义务,如此,必须明晰我国当前FTAs环境保护规则在应对未来挑战时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尚未形成统一的环境保护规则

如上所述,CPTPP的环境规则在所涉范围、缔约义务及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确立了较高水平的标准。迄今为止,中国已签署并实施了19个自由贸易协定,涉及26个国家或地区①数据来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网站地址:http://fta.mofcom.gov.cn/。。在设有环境保护内容的FTAs中,环境保护规则主要体现在文本的序言、一般例外条款、投资或者环境等章节中,尚未形成统一的文本规划[13]。其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修订〈自由贸易协定>及〈自由贸易协定关于服务贸易的补充协定>的议定书》《关于升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自贸协定》)包含单独的环境章节。中国于2021年3月8日正式批准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 系 协 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简称RCEP)是目前全球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字母“C”代表“全面”,理应包括环境可持续,而目前其环境章节缺失,对环境保护问题的规范力度尚未体现出“高水平”[14]。

以上述《中韩自贸协定》为例,第16章“环境与贸易”共有九个条款,是现今中国签订的FTAs中最全面的环境保护协定[15],与CPTPP存在一定的共通性。其一,在尊重各国环境监管主权权利与强调环境保护重要性之间取得平衡,确认缔约国管理本国环境事务的主权权利,同时要求各缔约国确保其国内法律和政策鼓励高水平环境保护,并持续提升保护水平,如《中韩自贸协定》第16.3条与CPTPP第20.3条第2及第3款;其二,扭转追求经济发展、吸引外国投资过程中的“逐底竞争”,禁止缔约国为鼓励贸易或投资而放弃或减损其国内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环境措施,如《中韩自贸协定》第16.5条第6款。由此可见,中国FTAs虽然在朝着高水平方向努力,但尚未形成统一的环境保护规则。

(二)对多边环境条约重视程度不足

CPTPP环境规则不仅将多边环境协定纳入条约义务范围,还进行了相应扩展,包括要求缔约国确保公众参与立法并承诺通过国内法律体系履行特定多边环境条约项下的承诺。尽管中国承认并维护多边环境协定的重要性,但现行FTAs没有明确纳入任何多边环境条约,更没有规定任何具有国际法约束力的义务。中国及其FTAs伙伴仅重申将利用国内立法来有效履行双方均为缔约方的多边环境协定的现有承诺。

而就我国的国内立法而言,落实濒危野生动植物贸易、臭氧层保护等领域的多边环境条约义务的国内法律尚不完善,在自由贸易过程中缺乏履行多边环境条约义务的机制保障。

(三)FTAs环境义务执行力弱

中国的FTAs不包含环境保护的“硬法律”,大多数条款都是“软法律”建议。采用“软法律”的形式虽然可以避免将强制性环境保护义务强加给缔约国,有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但是因为缺乏约束力而存在执行力弱的问题。相比之下,CPTPP的五类实质性环境保护议题中的每一类都对缔约国附加了强制性义务。

此外,中国的FTAs既没有为环境争端制定具体的争端解决程序,也没有排除一般争端解决机制对与贸易有关的环境问题的适用。《中韩自贸协定》中规定与贸易有关的环境争端可以通过两国之间的联络点或环境委员会解决,但二者均不能发布具有约束力的文件,而CPTPP环境章节及争端解决章节确立的四级兼双重争端解决程序中的每一级均能做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决定。

四、中国提升自由贸易中环境保护水平的实践进路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中国正在成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已经形成共识,汲取CPTPP高标准环境规则的有益经验,有助于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并且为可能面临的CPTPP在我国的落地问题及其他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奠定基础。

(一)提升中国FTAs环境保护规则应对能力

针对当前中国FTAs环境规则尚未形成统一体系的现状,一方面,中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进程。在国际环境法发展的过程中,任何国家如果只是被动地接受积极参与者制定的规则,都将面临无法保护自己国家利益的巨大风险。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为避免被动地接受和遵守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符的环境规则,应全面分析和考虑我国环境、经济的总体战略布局,改变目前FTAs中环境规则分散、无序的状态,提出一个高标准的与贸易相关的环境保护规则“中国版本”,促进中国FTAs环境规则的统一。具体而言,应采用环境专章的形式,重视对相关国家施加具有国际法约束力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建立适用于环境争议的争端解决机制,提升中国FTAs环境规则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另一方面,中国应考虑对FTAs中的一些不利条款作保留。具体可效仿CPTPP中部分发展中缔约国的做法,以签订谅解书、备忘录或者换文的方式降低因国内相对较低的环境保护标准而产生的风险[16]。

(二)完善国内环境保护与贸易相关立法

首先,借鉴CPTPP高标准的环境规则,着力完善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其一,加强我国环境规则的执行力度。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仅对环境规则的执行和处罚措施进行概括性规定,在后续立法修订的过程中,应当学习、分析CPTPP环境规则中的执行机制,并结合我国实际,将环境保护执法落到实处。其二,强化公众参与。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得到《内罗毕宣言》《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奥胡斯公约》①《奥胡斯公约》全称为《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诉诸法律的公约》,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引起了中国立法者对于公众参与原则的关注。等国际法律文件的认可,CPTPP对于信息披露和公众参与的推进体现了公民环境权理论与实践的实质性发展。我国2014年《环境保护法》第五条明确将公众参与确定为中国环境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民不具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对此,我国应该借鉴CPTPP的有关规定,为公民参与环境治理的条件、程序和补救措施提供更为详细的规范。其三,提升对海洋保护和渔业补贴问题的关注度。细化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珍惜、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范围,加强针对非法捕捞等破坏海洋环境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17]。

其次,应同步提高对外贸易法规范水平。CPTPP的环境规则在加强环境保护的同时,为促进环境产品和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创造了条件。而我国对外贸易与投资方面的立法很少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环境立法中也只有少数与贸易相关的规定,两个领域的互动性不强。为树立我国在推进自由贸易进程中重视环境保护的良好形象,需要深入分析高标准规范的深层次原因,依托我国经贸发展的总体布局,尽快在CPTPP环境规则中涉及的濒危野生动植物贸易、臭氧层保护等环境保护领域开展国内立法,缓解和突破我国适用高标准环境保护规则时可能遇到的限制。

(三)加强非条约领域的环境合作

“一带一路”倡议是“新时期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中国经济外交的新平台”“一种新型区域合作机制”。从地理范围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多与CPTPP缔约方(包括潜在缔约方)及贸易伙伴有着较大的重合。为维系良好的区域贸易伙伴关系,中国应寻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质量标准上的相互认可,以绿色理念支撑“一带一路”建设,加强非条约领域的环境保护合作,为将来可能的自由贸易协定合作奠定基础。

同时,利用非政府组织平台,扩大中国在自由贸易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影响力。自2020年11月15日RCEP正式签订后,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便开始筹备RCEP 4C会议,并于12月18日举行第一次线上会议,对在亚太地区依托自由贸易协定开展环境保护做出积极呼吁,体现了中国非政府组织的责任感。未来,应对CPTPP环境规则对中国的实质影响,非政府组织仍将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五、结 语

环境保护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持续成为国际社会的热点问题,多边贸易体制虽有意解决环境问题,但囿于各缔约国之间的利益难以调和,诸多环境事项久拖不决。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以协调一致的行动有效应对环境问题,其优势日益凸显。亚太地区是环境问题的重点领域,CPTPP打造的高标准环境治理范式对中国产生实质性影响。基于中国全球生态文明建设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的角色定位,中国在自由贸易中发展环境保护的实践进路有:①在自由贸易协定层面,积极参与国际环境法的制定,打造自由贸易协定环境治理规则的“中国标准”;②在国内法层面,增加公众参与机会,细化海洋环境与野生动物保护规范,改善国内环境立法与对外贸易立法之间的协调关系;③在非条约领域,依托“一带一路”倡议及非政府组织,提升环境标准的相互认可度,打造良好区域治理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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