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下水资源保护与规制的刑事立法
2022-08-01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邱梅兰涂睿
区域治理 2022年32期
关键词:资源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邱梅兰,涂睿
一、地下水资源保护的问题缘起
近年来,随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深入,“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携手迈进全人类幸福的绿色底色。尽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最新公布的《2020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可知,在2020年开展的“碧海2020”专项执法行动中,我国地下水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全国地表优良水质断面比例提高到了83.4%(目标70%),劣V类水质断面比例也下降到了0.6%(目标5%),相较于2019年的总体状况而言有较大的改善,但不可否认的是,地下水资源的拯救保护行动仍旧是迫在眉睫。
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可知,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诉讼在2020年有26319起、2021年11629起,而2022年截至检索之日止有501起。其中,涉及地下水资源滥用、破坏的案件在2020年有254起,2021年有95起,而2022年截至检索之日止有4起。可见,加快对地下水资源的刑事立法保护是重要且必要的(见表1)。

表1 环境资源保护诉讼与地下水保护诉讼的对比表
2021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地下水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作为行政管理条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局限,却并未解决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的问题,其第六十二条对超过限度的违法行为也只是做了个指引性的规定,本质上并没有解决破坏水资源入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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