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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决定录用后又拒绝用工,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022-08-01

新农村(浙江) 2022年8期
关键词:用工磋商当事人

编辑同志:

通过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后,一家公司向我发出了录用意向书,并要求我7 天内到岗。可当我如期报到时,公司却以经营计划有变为由,拒绝对我用工。请问:在我基于“强扭的瓜不甜”不得不放弃职位的情况下,能否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读者:刘莉莉

刘莉莉读者:

你有权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这里涉及到缔约过失责任问题,指的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第500 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结合本案,公司虽然没有恶意磋商、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但其在向你发出录用意向书、提出具体到岗时间后,在你已经如约而至的情况下,却基于一己之私拒绝用工。这种行为无疑属于不讲诚实、不守信用、不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正因为如此,决定了公司必须赔偿你基于对其的信赖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为入职产生的费用和前往入职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住宿费等所有直接减少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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