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业监管模式下我国监管科技融合发展研究
2022-08-01陈彦达隋学深
当代经济管理 2022年8期
陈彦达,隋学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科研所,北京 100086)
一、引言
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明确要求,提高监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文简称金融委)第五十次会议要求,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监管科技建设,提升监管效率和覆盖面。随着金融创新与金融科技快速发展,金融机构体系多样化、产品结构体系复杂化、交易体系信息化、综合经营趋势明显,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传染路径、传播速度、外部性发生了深刻变化,有效防控金融风险需要高质量、全面、及时的预警监测数据和高效统一的风险监测预警平台,这都离不开监管科技建设。但是分业监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监管科技的发展,只有从监管体制改革出发,实现监管科技的融合发展,才能真正发挥监管科技提高监管部门科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的作用。
关于监管科技的定义,学术界争论的焦点是监管科技与金融科技的关系。有的研究将监管科技定义为金融科技的子集。如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认为“监管科技是运用新技术高效地达成监管要求”“监管科技是金融科技的子集”。有些学者则扩展了监管科技的定义,认为监管科技和金融科技之间并不具有直接关系,监管科技不仅提升监管效率,还将引发金融监管范式的转变。根据研究需要,本文将监管科技定义为金融监管部门通过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实现监管数字化智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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