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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团长”背后异化衍生的涉罪行为

2022-07-15庄嘉

检察风云 2022年13期
关键词:价格法明码标价供货商

庄嘉

2022年初春,新冠肺炎疫情在我国境内起伏反复,国家实施了“上游堵截”“全面防控”“社会隔离”为主要手段的网格化社区管控措施,以期实现“既不让病毒在疫情所在地流行,也防止病毒从疫区传播扩散至其他区域”的动态清零目标。在贯彻动态清零的过程中,如何以“社区”为基本单位高效配置资源,确保封控区、管控区居民获得生活必需品成为重中之重。

面对突如其来的奥密克戎疫情,保供社区的物资配送已经难以满足百姓的日常生活需要,不少社区出现了物资供应慢、缺等问题。原本个性化的消费需求,转变为维持日常基本需求的粗线条保供模式。关键时刻,社区居民自发牵头,在自救的需求下,建立了一个个以社区为单位的团购微信群,通过网络接龙下单、线上付款团购的方式,满足封控区、管控区居民的物资需求。正如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一位负责人所言:“社区团购成为了封控期间市民生活物资保供的主要方式,为民生保障、缓解买菜难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方面,对于足不出户的市民而言,众人拾柴,助推了社区团购的火爆;另一方面,面对信息闭塞、保供渠道单一的卖方市场,出现了物资相较平日价格高出数倍、短斤缺两,少数“团长”与供货商勾结囤积居奇、以次充好,以及供货商标价模糊、随意定价等现象……

法治社会,办案机关若对社区团购的异化现象放任不管,那么参团的市民消费者(以下简称“团员”)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对此,吉林、上海、安徽、广东、海南、江苏等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及检察、公安机关先后开展了“打击涉及社区團购违法涉罪行为的专项行动”,将社区团购圈入依法依规操作的笼子,从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从主体来看,社区团购是一种多人参与的买卖行为,核心主体是“团长”、“团员”、供货商以及外卖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团员”归属于消费者,其主要权利涉及第7条的安全保障权、第8条的知情权、第9条的选择权,以及第10条的公平交易权。与此对应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了经营者的义务,于社区团购中主要针对的是供货商以及外卖员,包括第16条的诚信经营义务、第18条的安全保障义务、第20条的提供真实、全面信息义务,以及第21条的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义务。

值得关注的是,疫情防控期间社区团购大多分为“公益性团购”和“谋利性团购”两类。前者的主要特征是无牟利性,即未从组织社区团购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包括资金或物资等好处),本质上“团长”等牵头人均归属于消费者(或志愿者);后者则通过组织社区团购,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比如,开团时定价,将一部分商品价格纳入个人收入),本质上“团长”等牵头人应当视为经营者,须与供应商承担连带责任。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行政处罚层面,违法的社区团购类型主要包括未明码标价型、假借团购哄抬物价型、团购物资销售欺诈型三类。

根据《价格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4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5条对《价格法》规定的“明码标价义务”作出了解释。

在执法实践中,市场监管部门往往会直接援引《价格法》第13条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比如,在“海南省海口市市场监管局办理的海玻农贸市场未明码标价案”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市场严某蔬菜摊不明码标价销售蔬菜,构成了《价格法》第13条规定的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遂对该蔬菜摊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罚款。又如,在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市场监管局办理的“侍庄街道某盛超市、灌云成某超市、灌云何思某百货店未明码标价案”中,执法人员发现上述超市、百货店存在部分在售食品、饮料未明码标价,构成了《价格法》第13条规定的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遂责令当事人现场改正,并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简易程序对店主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价格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法》第14条第3项、第6项对哄抬价格作出了解释,并延伸出了“价格暴利”的界定。

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价格暴利是假借团购哄抬物价型的重要特征。价格暴利的认定标准取决于各地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政策性文件。比如,上海市专门就哄抬价格中的价格暴利制定了《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社区团购”价格行为的提示函》,并在《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办法》第9条、第11条列举了3种超过商品市场价格水平合理幅度的暴利行为,明确规定合理幅度由物价部门进行具体界定。

无独有偶,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办理的景泰街管控区域内个别商家哄抬价格案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并查实当事人在2022年4月9日上午8时许,以20元的价格向附近社区团购群众销售了0.68公斤菜心(折算后,约30元/公斤)。但“广州市菜篮子”同期平均零售价为11.26元/公斤,当事人的销售价格为其平均零售价的2.66倍。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利用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在一些地区或行业大幅度提高价格的行为”,该案中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哄抬价格中的价格暴利行为。据此,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立案处理。

根据《价格法》第14条第4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另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社区团购物资以次充好、短斤缺两,就是典型的销售欺诈行为。

对此,吉林省、上海市等地的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运用提醒告诫、警示约谈、行政处罚、跟踪整改等多种监管方式,持续强化社区团购的渠道监管。比如,在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办理的“某水果店销售欺诈案”中,执法人员在对店面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后,發现该店从事社区团购套餐销售活动,并现场发现当事人在社区团购群中展示的两种社区团购套餐,与其在社区团购微信群中标示商品的规格等有关内容不符,短斤缺两。据此,执法人员依据《价格法》第14条第4项规定,以涉嫌销售欺诈进行立案处理。

吉林、上海、安徽、广东、海南、江苏等地先后开展了“打击涉及社区团购违法涉罪行为的专项行动”(图/IC photo)

在疫情防控期间,《刑法》作为司法处置的最后一道防线,其维护防疫秩序的功能将进一步得到彰显,实时的刑事政策也将更加凸显秩序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始终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即在总体上严惩涉疫犯罪从而有效维护防疫秩序的同时,对于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犯罪予以从宽处理,从而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目前,涉及社区团购的犯罪类型主要包括虚假主体的诈骗型、哄抬物价的非法经营型,以及物资质量造成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类型。

如果供货商、外卖员或牟利性“团长”故意发布虚假团购信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虚假团购,骗取消费者的钱财,以各种借口拖延不给消费者发货,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比如,在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公安分局侦办的“龚某某假借社区团购之名诈骗他人财物案”中,龚某某于2022年4月7日从他人处获知某超市社区团购信息,故意隐瞒未达到团购条件的事实,采用伪造居委会证明、虚构货源信息等方式,在两个小区微信群内组织团购,骗取团购费用合计人民币4.6万元,后多次将上述部分钱款用于虚拟货币交易。经公安机关侦查,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公安机关已经将该案以涉嫌诈骗罪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在刑事政策方面,“两高两部”于2020年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理,2022年4月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涉疫情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的8个问答,其中第2个问题就是:“疫情防控期间,商品经营者为牟取暴利,故意哄抬疫情防控急需防护用品、药品、其他民生用品价格、囤积居奇,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严重影响市场经营秩序,符合《刑法》第225条第4项规定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据此,如果供货商、外卖员或牟利性团长在组织团购中存在故意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行为的,可能面临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追责。比如,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的“高某哄抬物价非法经营案”中,高某使用他人食品经营营业执照在网络平台开店,大量囤积青菜、鸡蛋、鸡鸭等食品,并大幅抬高价格对外销售,部分食品进销价率最高达到437%,累计销售人民币175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50余万元,利润率达到惊人的600%。上海市静安公安分局在立案侦查后对高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社区团购的物资送达后,若团员发现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物品系假冒伪劣产品,可向“团长”、供货商、居委会、公安机关进行投诉或举报。如果供货商、“团长”在销售过程中明知销售的食品是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物品系假冒伪劣产品的,那么涉嫌触犯《刑法》第143条规定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特别法条)”或《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伪劣产品罪(普通法条)”。

比如,在上海市杨浦公安分局侦办的“童某销售伪劣产品案”中,供货商童某明知其采购的猪肉产品存在变质变味等质量问题,仍以次充好对外销售,涉案金额达人民币32万余元。上海市杨浦公安分局以童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依法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此外,团购群如果在网聊中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编造者还可能触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或寻衅滋事罪;团购商品如果涉及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宣传者还可能触犯虚假广告罪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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