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金融关系的理论逻辑
——基于LAF和LIF两种理路的比较研究*
2022-07-13卢现祥
一、引言
沉寂多年的法律与金融关系的古老命题,
因为20世纪末“法与金融学”(Law and Finance,LAF)横空出世得以重归主流经济金融理论的视野。
Rafael La Porta, Florencio Lopez-de-Silanes, et al., “Legal Determinants of External Finance,” , vol.52, no.3, 1997, pp.1131~1150.
LAF的研究表明法律起源至关重要,普通法国家相比大陆法国家有更发达的金融市场。虽然LAF的文献及基于其理论研究的政策得到学界及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竞相追捧,但也从不乏尖锐的批评与质疑。众多反对声浪中,“金融的法律理论”(Legal Theory of Finance或者Law in Finance,LIF)
“金融的法律理论”的主要代表皮斯托(Katharina Pistor)在2013年 (vol.41, no.2)的一组专题研究中,以“Law in Finance”(LIF,法于金融)作为标签与“法与金融学”的“Law and Finance”(LAF,法与金融)相区别。Legal Theory of Finance直译为金融的法律理论,皮斯托也使用LTF的简称,但本文认为用“Law in Finance”(LIF)能更直观反映该理论与“法与金融学”(LAF)的区别。
最富挑战性和彻底性,因而也更能有效弥补LAF遗留的研究缺憾。
K.Pistor, “Law in Finance,” , vol.41, no.2, 2013, pp.311~314.
2008年的金融危机给予只能“在金融市场正常波动时期适用”的LAF理论迎头痛击,转而赐予作为其批判者的LIF理论发展良机。总体而言,坚持“法律决定金融”的LAF只是从规范分析的角度回答了法律与金融关系“应该是怎样的”的问题,并未设问“为什么应该是怎样的”。秉承“法律与金融互动”的LIF较好地解决了LAF法律与金融关系“应该是怎样的”和“事实是怎么样的”二者之间的矛盾,但同样缺乏对“为什么应该是怎样的”问题背后的理论逻辑进行深入探究。
我们认为消弭LAF和LIF有关法律与金融关系“孰因孰果”理论纷争的关键在于厘清二者相互作用的机理,即求解“为什么应该是怎样的”的问题。为此,本文引入不确定性视角,基于制度的认知本质阐释法律与金融的共同演化,对已有不同领域的文献做一些创造性的连接和梳理,尝试为法律与金融关系的分析贡献可供选择的新的理论逻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