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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权入股,貌似合法“外衣”遮不住贪腐真身

2022-07-09顾敏

党员文摘 2022年12期
关键词:外衣无锡市出资

顾敏

“被告人费平,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0万元。”不久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阴市原副市长费平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费平以投资为名行敛财之实,单笔“投资”受贿金额就高达1150万元,最终将自己送进了监狱。

费平的落马,揭开“影子股东”隐性腐败的冰山一角。近年来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影子股东”频频出现,成为一些党员干部牟取私利的新方式。

费平凭借努力,从南京自行车总厂工艺科技术员成长为江阴市某乡镇“一把手”,最后官至江阴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费平曾为自己划定“四个绝不收”底线:绝不收关系底细不清的人的钱,绝不收工程建设领域尤其是外地工程老板的钱,绝不“零敲碎打”地收钱,绝不收下属的钱。

背地里,费平挖空心思变着法子敛财。某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困难,在同意费平投资入股后,从此一路绿灯,迅速获得审批。事后,费平得知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在不可能入股的情况下,仍通过第三方转账100万元,在表面形成出资入股的痕迹。到2020年7月,当费平听说入股收益高达1000多万元时,他心里感到害怕了。费平找到第三方,以他们的名义把入股收益收下来,再以投资合办公司的名义把这笔钱转到妻子公司账上。就这样,这笔巨额贿赂“拐”了几道弯,最终被他收入囊中。

该案不是个例。近年来,江苏省各级法院审理的“影子股东”类职务犯罪案件有所增加。在职务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成为“影子股东”,往往通过非正常政商关系,利用职权便利或职务影响力,为请托人牟取利益,同时,通过第三方代持股份、隐名投资等方式,获取请托人提供的公司、企业股权或股份分红收益。

“有油水的地方最容易滑倒”,多地纪委监委调研指出,工程建设、资源交易、物资采购等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重点部门、重点领域,往往是“影子股东”最易藏身之地。

“一些干部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披上貌似合法的‘外衣’,就会更安全、更隐蔽,一旦追究起来顶多算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这是典型的掩耳盗铃。”一名长期在反腐一线的纪检监察干部说,“影子股东”大多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而股东身份只是其以权谋私的幌子和“遮羞布”。

江苏省无锡市纪委监委梳理查处的80余件“影子股东”案件,将利用“影子股东”进行权力变現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亲友挂名,幕后操纵。如无锡市惠山区原副区长刘俊伟出资50万元与他人合股成立公司,刘俊伟以其母亲名义占股33.4%。十多年间,刘俊伟把该公司当成自家“钱袋子”,累计支取近500万元。二是隐性入股,巧取豪夺。宜兴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刘亚民在某公司上市前出资40万元购买20万股股份,并由他人代持,入股后通过一系列操作,滚雪球般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三是一家两制,政商合体。无锡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原主任吴彧,利用职务之便,以其子名义出资98万元与江阴某老板在北京成立餐饮公司,先后12次获取公司分红共计124万余元。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建明认为,不管是“空手套白狼”、亲戚朋友代持股份,还是出了一笔显然低于市场价格的钱,从股份分红的剧情演变过程看,实则就是权力寻租的衍生,“本质是权与利的深度结盟”。

20年间,使用以亲属名义开设的12张银行卡,交易、投资行为往往在不同账户间“辗转”,其中一笔55万元分红,累计经过18个账户“走账”,其持有的家族旗下某仓储公司股份在16年间几经转手,且由不同亲属相继代持,甚至把贿款“投资”非上市公司股份,再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力介绍业务、提供帮助……从江苏省苏州市纪委监委前不久披露的这起县级市处级干部贪腐案中,足以窥见“影子股东”隐蔽性之强、查处难度之大。

相较于赤裸裸的权钱交易,“影子股东”是“交易下的交易”,打击查处难度明显加大。“整个腐败过程经过一系列伪装,账面看起来干干净净,线索很难发现。实践中,一般是通过以案带案或股东之间利益分割不均引发矛盾牵出。”李建明说。

在高压反腐态势下,一些贪腐分子甚至故意打起“时间差”:在位时利用手中职权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等离职或退休时再收紧“渔网”、索取回报。比如,镇江市京口区政协原主席贾国祥在退休前,就开始有针对性地帮一些企业老板牟取利益,对方送上干股等好处时,他一般会推托“等退休以后再说”。刚退休一年,他就以买房缺钱为由,向老板“借款”100万元。

贪腐手段再隐蔽,总会留下痕迹。无锡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案人员在研究后,不在“影子”的迷阵里打转,而是反过来从源头入手,梳理相关涉案人员明显异常的决策事项,再有针对性地调查获得利益的企业和他们的关联,从而抓准相关腐败问题的核心。

面对贪腐手段的“改头换面”,监督执纪的方法也在“提档升级”。为了打击“影子股东”等隐性腐败,多地纪委监委充分发挥大数据等科技手段覆盖面更广、时效性更强、精准度更高的作用,对腐败进行“精准画像”。

一名长期从事职务犯罪审判的法官介绍,公职人员在为他人牟取利益后,未实际出资,也未参加公司经营管理,收受他人给予的公司股权或分红,是典型的受贿行为。但是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些被告人往往会辩解具有出资行为,获取的股权和分红是合法收益。“在此情况下,法院会追溯行为本质,如果被告人虚假出资或以出资为‘幌子’收受贿赂,那么其行为与市场投资行为有着本质区别。”

在深挖细查“影子股东”腐败案件的同时,江苏省各级纪委监委秉持“解决一个问题、总结一类规律、治理一个领域”理念,从查处的案件中查找体制机制和监督管理上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纪检监察建议,推动主责部门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压缩腐败生存空间和铲除滋生土壤。

从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处情况看,“一把手”最容易发生“影子股东”类隐性腐败。淮安市委制定出台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实施办法,明确38条监督措施,构建责任共担、信息共享、成果共用三项保障机制等。

“影子股东”所寄生的“影子公司”,是领导干部搞隐性腐败的载体和通道。对存在长期性、固定性行贿及利益输送行为的案件,无锡市纪委监委坚持深挖细查其背后的“影子股东”问题线索,督促推动行业监管部门建立“影子公司”黑名单,适用信用惩戒、实行资格限制、行业禁入,形成惩治合力。

紧盯“影子股东”易于藏身的领域环节,句容市纪委监委大力推进以案促改,对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及政府采购等重点经济领域,采取多人监督、重点监控的方式,定期对涉及的项目、资金等进行审计,对关键岗位建立定期轮岗、回避轮岗机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相关负责人指出,源头治理“影子股东”类受贿犯罪,要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始终保持反腐败斗争高压态势,坚持制度反腐,扎紧“不能腐”的制度笼子,通过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摘自七一网 七一客户端/《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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