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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辩证分析

2022-07-08米多

西部学刊 2022年12期
关键词:离婚率

摘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首次确立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该制度的设立有其社会背景,并经过了长期的演进和试点实践。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离婚率,巩固了婚姻家庭稳定性;节约司法资源,减少了离婚“后遗症”;也有利于培育良好的婚姻家庭观。但同时,离婚冷静期制度也变相增加了婚姻中“弱者”的负担,且离婚冷静期容易成为阻碍婚姻的绊脚石,其“一刀切”式的规定过于单一化。针对离婚冷静期所产生的上述问题,为能够更好地发挥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功能,达致降低离婚率,提高国民幸福指数,维稳社会家庭等立法目的,结合国内社会现实状况,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离婚冷静期制度。对策是:(一)应坚持以保护“弱者”为原则;(二)应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

关键词:离婚冷静期制度;和谐婚姻;离婚率;诉讼离婚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2)12-0075-05

《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其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的离婚冷静期条款引起了社会公众热议。针对此条款规定,社会层面中形成了泾渭分明的支持与反对两个阵营,其分别饱有各自鲜明合理的观点。支持者认为离婚冷靜期有利于降低离婚率、提高国民幸福指数、维稳社会家庭等;反对者则认为离婚冷静期限制了婚姻自主自由原则,变相助长家暴、分家析产偏倚,“一刀切”模式不利于保护个人权益等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首次确立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旨在减少冲动型离婚的现象,降低连续多年增长的离婚率等问题。但一项新制度颁布后,势必存在一些不足,需要针对不同问题“对症下药”。本文将探讨离婚冷静期制度产生的背景、意义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行性对策,详细地对离婚冷静期制度进行辩证分析。

一、离婚冷静期制度产生背景

(一)冲动型“草率”离婚表现

据民政部官网公布数据显示,中国离婚率从2002年开始连续数年持续增长,除了2018年离婚率与上年持平外,其余年份不断攀升。以宁波市为例,据宁波市民政局统计,2019年全市有17766对夫妻办理了离婚,其中80后90后离婚比率占到了53.5%[1]。其多数是因为鸡毛蒜皮小事互相不能容忍而引起的冲动型离婚,有的甚至是上午离婚,下午后悔。冲动型离婚大多包括三种类型:一是拌嘴发生争吵,赌气离婚;二是婆媳关系紧张导致的冲动离婚;三是教育观念不同导致的冲动离婚。我国自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审批期规定开始,事实上已经成为世界上离婚手续最简便、离婚最便捷、离婚率最高的国家之一,离婚夫妇当场就可以拿到离婚证。

(二)法律规定历史演进

根据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有学者提出此条款规定的离婚审查期更像是“民法典离婚冷静期”的启蒙开端。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所作出最长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的时间鉴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给予婚姻登记机关充足的时间作全面、细致的调查,保障离婚质量,防止草率地离婚;二是婚姻登记机关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最长为一个月,也促使其及时、快捷地作出决定,不致于久拖不办;三是在一个月时间内,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也有一个更充分的考虑时间,给予双方当事人一个感情缓冲期,争取破镜重圆、重归于好。离婚审查期与离婚冷静期的立法目的具有异曲同工之处,本着“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的立法指导思想,均起到约束草率离婚,降低离婚数量的效果。

(三)国内部分地区制度试点

早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就要求各地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创新改革试点工作,此后,全国多地法院陆续开始试行“离婚冷静期”制度。例如,2017年3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发出该省首封“离婚冷静期”通知书;2017年7月,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发出该省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2]。随后,2017年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在全市首推“离婚冷静期”制度,其具体规定为:在三个月的期限内,夫妻双方需保持冷静,原则上不准提出离婚,该冷静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冷静期内,如双方和好,可到法院撤销起诉;三个月届满,双方离婚意向未改变,可通过判决离婚[3]。通过部分地区开展离婚冷静期试点环节,势必会对降低离婚率起到一定效果,在制度试点工作愈发成熟后,各方面的时机和条件完全具备时,设立离婚冷静期是题中应有之义。试点工作为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奠定了有力的实践基础。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立意义

(一)降低离婚率初见成效,巩固婚姻家庭稳定性

离婚率上升,结婚率下降是经济快速发展的普遍现象。为了能够更加直观地了解到我国近年来结婚、离婚的具体状况,以数据统计形式作出分析。

根据中国民政部官方网站公布的婚姻登记服务数据统计显示[4](见表1),从2011年到2020年的10年期间,全国婚姻登记对数从2014年开始逐年递减,到2020年已经减少492.4万对,减少数量相当于超过2020年登记结婚对数的3/5。结婚率也下降了3.8个百分点,结婚数量十年持续减少。而离婚数量除了2020年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原因和离婚冷静期出台等客观因素影响,较上年略有降低外,其余年份都是逐年增长。通过离结比率可以清晰看出,2020年离结比率已达到历史最高,呈现出一种此消彼长的趋势。其中2010年至2019年,登记离婚数量保持稳定上升;诉讼离婚数量且始终保持变量,先是稳中略升,后是稳中有降,总体趋势保持稳定。由此可见,登记离婚仍是离婚的主要方式,也是离婚率增长的主导因素。

据民政部公布的2021年婚姻登记数据显示,全年结婚总数763.6万对,登记离婚总数158.4万对,其余数据尚未公布。但依照以往婚姻登记变动趋势来看,诉讼离婚数不会低于60万对,离婚总对数则不会低于260万对。

通过上述具体数据可以看出,2021年結婚数较去年略有下降,离婚数大幅减少。在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的“元年”,达到了降低离婚率的预期效果。如果仅从降低离婚率,减少冲动型离婚数量这单一角度来看,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具有可行性的[5]。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生活质量逐步提高,80后90后的年轻人成为这个时代主宰。越来越多年轻人的思想观念发生根本性转变,以自我为中心、个性自由解放、缺乏责任心和耐心,使任性冲动的离婚数量越来越多。夫妻之间若是因为生活琐事赌气吵架而导致想要离婚,利用30天的时间心平气和的进行沟通,给彼此双方再一次重归于好的机会,不但维系了婚姻,还挽救了一个家庭。对于有孩子的家庭来说,夫妻之间婚姻关系的断裂直接影响到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缺乏父母的共同陪伴,必然会影响到孩子的一生。抛开其他必然导致离婚的因素,就仅指保护孩子健康成长、身心发育等,离婚冷静期的设立也是有利于家庭完整的,大大巩固了婚姻家庭稳定性。

(二)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离婚“后遗症”

在我国的司法判例中,婚后财产重新分割纠纷案屡见不鲜。不少夫妻在离婚后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认为不公平,遂向法院起诉。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判决书(2003)的离婚后财产重新分割纠纷案为例,原告房某(女),被告黄某(男),案由为婚后财产纠纷。案情是夫妻双方因赌气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上已载明:“婚生女黄某某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拿抚养费;楼房与院子归男方所有,婚前财产各自归自己所有”。不久后,黄某与她人结婚,房某感到与黄某复婚无望,遂以协议离婚时财产分割不公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楼房、院落及生活用品等。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补偿原告一定金额和部分家电物品,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以此案例可以看出,在日常生活中,因琐事离婚案件占多数,而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后遗症”问题也不少。在实务中,夫妻离婚后争议最多的即为财产分割问题。离婚前双方情绪存在消极紧张,即便是当时共同协定好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问题,也难免出现遗漏或马虎大意之处。因此,笔者认为,离婚冷静期的出现,恰恰有利于缓解双方情绪,可以在限定的时间内让双方冷静下来面对问题,从冷静心理去解决可能存在的纠纷,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

(三)有利于培育良好的婚姻家庭观

英国作家安德烈·莫鲁瓦曾经说过:“没有冲突的婚姻,几乎同没有危机的国家一样难以想象。”的确,没有哪个婚姻是可以完美无瑕的。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情,它能够上升到家族甚至到整个社会。婚姻家庭要想幸福稳定,是需要不断进行沟通经营,而不是说结了婚就告终了,更不是说离了婚就无忧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设的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此婚姻家庭倡导性规定强化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婚姻家庭中的引领导向作用。每一个家庭都应去遵循此条款所表达的原则。离婚冷静期其立法目的并不是不让离婚,限制婚姻自主自由,反倒是体现了对这段婚姻的更多尊重。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教授所说:“在行政程序离婚中设置离婚冷静期是一次善意的提醒,提醒大家谨慎行使权利,激发对婚姻家庭的责任心,使社会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观。”[6]家庭是文明社会的细胞,社会文明发展的快慢与家庭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通过离婚而使家庭瓦解便成为了一种社会事务。平等、忠实、和睦、尊重始终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所追求的价值取向。立法者试图通过离婚冷静期的规制手段,以期许让每个家庭都能树立“结婚非儿戏,离婚需谨慎”的正确婚姻价值观,通过制度体现尊重婚姻保护婚姻,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家庭美德[7]。“一日夫妻,百世姻缘”。除非有彻底过不下去的原因,否则不可轻易就“允许”离婚。

三、离婚冷静期制度现存问题

(一)冷静期变相增加了婚姻中“弱者”的负担

离婚冷静期设立仅适用于登记离婚程序中,登记离婚数量的减少势必会影响诉讼离婚数量的增多。对于双方感情虽已破裂,但一方想离婚而另一方不想离婚,并利用离婚冷静期来拖延离婚的婚姻,这会对想离婚的一方产生不公平。面对这种情况,一方若想及时了断夫妻关系,只能通过诉讼离婚方式[7]。但诉讼离婚程序复杂、缺点明显,耗时耗钱耗感情不说,可能折腾一番后最终也没能离成婚,具体来说:

第一,诉讼时间久。一般一审要达到六个月,法院也大多会驳回诉讼;六个月后再次提起诉讼,二审也需达到三个月。所以一般从诉讼离婚立案开始,直到拿到离婚判决书,期间可能持续一年左右的时间,并且这还是少数的情况下。2019年陕西省离婚判决数据报告显示:2019年陕西省离婚判决书共417份,其中首次起诉离婚就判离的仅有50件,只占总数的12%,包括被告同意离婚和被告下落不明很多年的。在417起诉讼离婚案件中,判离率为28%,原告提起两次以上诉讼离婚占比为38%,通过数据可以得知,在28%的判离案件中当事人几乎都提起了多次诉讼。

第二,过错认定较为困难。《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五种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在实际的法律适用和执行中有严格的标准。但比如“冷暴力”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取证方式是非常困难的。所谓“家庭冷暴力”指的是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后,一方漠不关心另一方,将语言沟通交流降至最低限度,对于一方的生活工作健康等视而不见、不予理睬,这种行为是一种非正式的暴力行为,实际上是一种精神虐待,该手段隐蔽且不易留下证据。笔者认为,起诉离婚程序相对于协议离婚程序更为复杂耗精力不方便,并且老百姓也不愿意因为离婚而打官司,感觉很丢人。从中国古代离婚就存在和离,也就是现在的协议离婚,讲求和平分手、好聚好散,没有迫不得已不至于闹上法庭不可开交。同时,离婚冷静期的出现会增加诉讼离婚数量,也必然会使法院家事审判压力进一步扩大,增加司法资源的负担。

(二)离婚冷静期容易成为阻碍婚姻的绊脚石

冷静期的设立能够发挥其降低离婚率,挽救因冲动而草率離婚的价值。但这并不能代表可以提高结婚率、增加婚姻幸福感。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文化程度的提升,个人经济及地位的升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更偏爱于独立生活。在本就对婚姻产生了不确定思想的同时,加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产生,可能导致恐婚、不婚、未婚生孕人群大幅增加,结婚率可能会继续下降。中国从古代就有非婚生子,但当时身份地位低下,得不到法律和社会的认可。而现代社会对未婚生子女状况则显得更加宽容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了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地位。比如,中国娱乐圈歌手华晨宇、张碧晨,在微博公布未婚生子后,粉丝、群众并没有出现以往大规模口诛笔伐的情形,反倒更多选择理解和包容,甚至有博主发文表示“好羡慕”。可见,现在的社会对未婚生子现象已经见怪不怪。在个人经济足以支撑照顾子女时,不婚、未婚生孕比例就会增大。根据2018年《极光精准调研》的数据显示,不婚族在85后和95后中的占比分别为13%和18%。按照目前的趋势发展下去,00后中不婚族的占比肯定会比95后还要大,而离婚冷静期的出现正推动了这一种情况的发生。

对比国外,法国的“非婚同居生子”盛行。法国的离婚程序更为复杂,一般来说,从找律师、商定协议到解除婚姻关系整个过程大概需3个月。越来越多的民众选择不结婚,据法国全国统计和经济研究所公布的一项研究结果显示,法国有高达60%的新生儿是非婚生子女。为避免离婚时的麻烦,法国人签署了极具特色的“同居协议”,在民事上互帮互助。签署了这份协议后,可以享受如同结了婚一样的权利,但不用履行婚后的义务。中国离婚冷静期的出现,会不会滋生出类似法国的新型“婚姻”,还需要在实践中得到答案。

(三)“一刀切”式的规定过于单一化

离婚冷静期的出现可能不符合当今社会的发展趋势。在这个快时代的背景下,“委屈自己,成全一家人”的传统思想早已过时。在降低离婚率的同时如果没能提升结婚率,在挽救了一对夫妻后却没能挽回他们的感情,只图其表、不视其内,那么这个法律终究没有发挥出其核心价值,或者说与现实社会脱节。正如美国第三任总统杰斐逊所言:“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步。”离婚冷静期遭受到部分人的强烈反对,可能正因它并不完全符合社会需求。同时,可能起到了另一方面“结婚冷静期”的作用,比起离婚,结婚反倒更需要去谨慎[8]。笔者认为,“中国式离婚”已经不是仅仅一部法律法规就能彻底改变的,还需要通过道德教化,树立正确价值观念,规制手段也不宜“一刀切”。毕竟中国人口众多,人身关系复杂,每个家庭情况也不同,用同一种方式针对不同的群体太过单一化。离婚自由从来都不是绝对的自由,但民法典对离婚冷静期的规定适用过于笼统、单一、不灵活,没有维护到真正想要离婚一部分人的权益,显有缺漏。

四、离婚冷静期制度进一步完善对策

针对离婚冷静期所产生的上述问题,为能够更好地发挥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功能,达致降低离婚率,提高国民幸福指数,维稳社会家庭等立法目的,结合国内社会现实状况,笔者对离婚冷静期规定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应坚持以保护“弱者”为原则

离婚冷静期的设立主要针对的是冲动型离婚,通过司法实践也起到了一些作用,但“一刀切”式的制度规定忽视了因家暴、虐待或身处怀孕哺乳期等其他特殊情形。虽然民法典规定中有以上情形不适用协议离婚条款,但基于实际现状,新闻媒体屡屡爆出因家暴不能离婚惨遭杀害的案例,可以看出“弱者”依旧被保护得不够全面。应针对一些符合诉讼离婚情形但又因种种原因不想通过诉讼来解决,只想通过登记离婚结束婚姻的情形,制定特殊解决渠道:

第一,设立实质审查机制。对特殊情况的进行实质审查,如双方是否自愿离婚,有无被迫签订离婚协议导致析产不均,子女抚养权归属能否保障利益最大化等。经审查后若情况属实,可立即办理登记离婚结束婚姻,不再经过漫长的冷静期,这是对“弱者”的一种特殊保护,减少因离婚复杂程序而产生其他不确定性因素。

第二,对“弱者”提供社会救济。如果多数情况无法越过离婚冷静期间,那么在期间30天内,极可能出现危及“弱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情形。这时需要在制度层面设计出一项补救措施。例如,经当事人的申请,可采用冷静期内“分居隔离”措施,双方可协议分居内容和费用承担,如果有非自愿情况,可以请求社区介入调解协商。同时,如果在冷静期内有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令,冻结夫妻共有财产直至协议离婚结束,保障“弱者”财产安全。

(二)应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

当下,传统的婚恋观受到社会变革、西方思潮的冲击,出现了诸多新变化。中国离婚率过高的深层次原因是在婚姻观上出现了问题。离婚冷静期的设立不能只是扬汤止沸,唯有从根源解决问题才能釜底抽薪。为维护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关系和不断发展符合当代中国社会的多元化婚恋观,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在离婚冷静期实施后,应不断做出完善的司法解释,加大力度做好普法工作。普法工作中添加离婚矛盾相关案例,以案说法,针对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实现精准普法,消除疑惑顾虑。同时,在宣传中需要结合设立制度的内涵和对法条的司法解释,内容更侧重于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层面。

第二,开展婚姻家庭观教育。社区是若干社会群体聚集在某个范围内所形成的一个生活上的大集体,它对维系人们正常生活活动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应以社区为主导,在每个社区中配备心理学方面的讲师,面对社区内成年居民,定期开设婚姻家庭相关课程,通过教育方式引导适婚年龄者、已婚者、离异者等培养正确的婚恋观,妥善处理夫妻双方感情纠葛,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致拥有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

参考文献:

[1]2019年宁波婚姻大数据出炉“冲动型”离婚夫妻挺多[N/OL].中国宁波网.(2020-01-08)[2021-08-25].

http://news.cnnb.com.cn/system/2020/01/08/030115574.shtml.

[2]离婚该不该有“冷静期”?[N/OL].界面新闻(法治面).(2019-12-26)[2021-08-28].

https://www.jiemian.com/article/3817342.html.

[3]中国推“离婚冷静期”制度  法院劝和不劝分[N/OL]中国日报.(2017-10-30)[2021-11-15].

http://world.chinadaily.com.cn/2017-10/30/content_33892

149.htm.

[4]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1-2021)[EB/OL].(2021-9-10)[2021-11-20].

http://www.mca.gov.cn/article/sj/tjgb/.

[5]马忆南.离婚冷静期是对轻率离婚的限制和约束[J].妇女研究论丛,2020(4).

[6]夏吟兰.婚姻家庭编的创新和发展[J].中国法学,2020(4).

[7]王歌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价值阐释与制度修为[J].东方法学,2020(4).

[8]张力.《民法典》离婚冷静期条款的适用原理:内涵与外延[J].法治研究,2022(1).

作者简介:米多(1995—),男,蒙古族,内蒙古兴安盟人,单位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为民商法、监察法。

(责任编辑: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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