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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优化的伦理之维

2022-07-08王宁

西部学刊 2022年12期
关键词:网络道德网络空间

摘要:科技发展非网络空间优化的唯一手段,伦理之维亦为重要向度。随着人类经济与科技的迅猛发展,网络空间不断深化与社会的融合,愈发从虚拟贴近现实,成为生产生活各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空间发展的全域化使其具有社会性,形成与现实既区别又联系的伦理环境。完善的网络法制是底线的坚守和维护,网络空间的优化与升华则更有赖网络道德建设,客观上依靠完善的道德规范体系教育和引导网络行为主体培养理性道德思维,树立正确道德信念;主观上通过行为主体的自主学习内化于道德情感之中成为自我意志,强化自律道德能力,从他律走向自律。伦理之维的网络空间优化有助于社会整体道德进步,促进社会良序发展,增进人们福祉。

关键词:网络道德;网络伦理;网络空间

中图分类号:B8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2)12-0051-04

网络空间自诞生以来便逐步与人类社会接轨,技术上不断精进,空间上不断延伸,涉足领域不断拓广,从早期服务于个别领域及组织层面,到如今融入个体层面并呈现全域化发展,已然成为个人生活的一部分,是现实世界之外的第二生活空间。

倘若科技之维拓展网络空间的领域外延,伦理之维则丰富网络空间的文明内涵。网络空间通过在社会各领域的延伸,自身即成为一社会性空间,建构起新的伦理关系,这种伦理关系更加得自由开放,人们的角色转变更加自如。由此,一方面畅通了人际间沟通渠道,有利于信息共享增加效率,有利于增强凝聚力和归属感;但另一方面自由开放的网络环境使得伦理关系纷繁复杂,传统的道德理念也面临挑战。自由并不意味着放纵,而应是规范之中的自由,让·保罗·萨特等学者早已主张和论证了自由与责任的统一性[1]。法律层面的规范是对网络空间行为底线的坚守,但无法深入细枝末节,更无法升华人们的行为与信念。若想完善网络伦理环境,推动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的有效融合,行为主体的行为素养就不能滞留在底线的被动层面,而应依托网络道德的规约性。这须充分考量网络空间的社会性,深入分析网络行为主体抽象性与现实性的联系,以现实空间的道德建设为经验和基础,结合网络空间的特殊性以促进网络道德从他律走向自律,为网络法制减轻负担,携手科技之维从内涵与外延全面推动网络空间优化。

一、网络道德建设的必要性

网络空间的伦理之实决定其需要与现实社会的伦理经验一样建构起相应的道德规范,使得网络空间不与现实脱钩,以应对显性与潜在风险;纠正失范,化解难题,编织和谐有序的发展体系,以筑牢人类道德文明的网络伦理环节。

(一)是网络空间的虚拟与现实双重属性的需要

网络空间依托于科学技术,在形式上是虚拟的,在本质上是现实的,是现实世界通过信息技术做出的时空延展,既超越了现实世界的局限性,又对现实世界产生实质性影响。良好的网络空间促进现实社会的发展,失范的网络环境阻碍社会的进步。

网络空间发展之初更多地彰显其虚拟性,与现实空间界限分明,工具性显著。随着网络技术、普适计算以及人工智能等的发展,网络空间从局域性走向全域性,从界限分明走向与现实空间的融合,成为现实生活的一部分,虚拟空间不再是网络空间的全部,而只是一个子集。网络空间被注入了更多现实性,成为了具有社会性的网络伦理环境。对于网络空间的虚拟与现实的界定,可以回应网络与现实道德标准的论争,为网络道德的现实之基做出辩护。李伦认为:“对网络空间虚拟性和现实性的再认识,是新时代网络空间道德建设的基本前提。”[2]当今时代,网络无处不在,网络空间的虚拟性早已无法作为道德理论辩争中网络道德虚无主义观点的理论依据,网络道德建设已然成为人们现实道德建设的一部分。

(二)网络失范行为需要道德规约

网络空间因其虚拟的特殊性与行为后果的现实性而具有复杂性,虚拟性为网络行为主体覆上面纱,扩大了随意性风险,使得网络空间存在显性或隐性的挑战,网络行为主体的失范行为将影响网络伦理环境及现实社会良序发展。

网络空间的挑战本质上是网络道德的挑战,是网络道德规约性的失效在网络伦理环境中的投影,是现实伦理环境与网络伦理环境的断层化及他律与自律的断层化后果。其客观原因在于他律的道德规范与监督惩处效力的局限性以及网络道德教育较于网络技能教育的滞后性;主观原因在于行为主体的自律道德能力缺失,或缺乏认知,或知而不行。客观的规约性一方面起到引领作用,划清合理的权利边界;另一方面规范惩处维度,为失范甚至违法行为明确判定标准。然而最重要的原因在于网络行为主体的主观动机及其相应行为后果带来的影响。

《道德经》载:“贵大患若身。”[3]28“吾所以有大患者,为吾有身”[3]29。意思就是我们之所以会有祸患或恐惧祸患,实际上是因为我们对自身遭受苦难的恐惧,而這一切是以物质身体以及自身利益诉求的存在为前提的。这其中的一层含义可以演化为我们会因为害怕自身遭到祸患,而做可避免祸患的事。例如,符合道德、依据法律的事,这些事在行为上是恰当的、应得的。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符合道德的行为或是出于自身的德性诉求自愿而为之,又或是因恐惧非道德行为的后果而去为之。只有前者才是真正道德的行为,是有德性的人[4]。由此,可以将行为符合道德的人分成出于自愿与非出于自愿两种,前者道德行为具有自律性,道德本身即为自身行为的目的;而后者道德行为缺乏自律性,道德行为作为手段而存在,是行为后果考量后的妥协,一旦后果不足以驱使他做出合道德的行为,便会做出失德的行为。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和匿名性,很多非道德行为并未与行为主体自身的行为后果及失范追责直接挂钩,“及吾无身,吾有何患”[3]29。网络虚拟世界的行为后果并未对现实的物质身体及个体社会存在构成连带效果,且一些人有意夸大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极端自由,持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道德的双重标准论,弱化网络空间道德自律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故而存在知而不行的网络道德挑战。

另一种便是出于无知的非道德行为,这种行为即非基于清楚明白而出于自愿做出明智之举。苏格拉底认为,“知识即美德”;王阳明的“致良知”与“知行合一”说强调在道德活动中知与行原本就是不分离的,“行之明觉精察处,便是知,知之真切笃实处,便是行”[5]。我们至少可以认为部分人是由于缺乏对道德以及网络空间的认知而做出不合德性的行为,同时在这种意义上讲,知而不行的人本质上是未做到真知。德里克·帕菲特的“理由”理论,认为人的行动理由取决于事实,人对于事实的理性的、有效的认知将生成相应的合理的信念,信念会形成人们心中的欲望,而这个欲望便是做某事的动力,从而形成最终的行为结果[6]。依据帕菲特的理论,可认为失范行为是基于对事实错误认知的理由,并通过错误的信念、欲望而生成的,这也意味着非道德行为可以通过道德培养及教育进行合理的修正,从他律走向自律,从弱自律道德能力走向强自律道德能力。

二、网络道德建设的理论依据

网络层面的道德建设与现实社会层面的道德建设既区别又联系,区别在于网络空间中的人是非物质的“抽象的人”,网络道德约束要适应虚拟性;联系在于网络世界“抽象的人”本质上是“现实的人”以网络为载体的抽象化,依然具有人在现实中的社会性,既享有实际权利又应当承担责任履行社会义务,网络道德建设本质上依然是社会道德建设。这就要求从“网络空间”与“道德建设”两个维度一分为二的全面思考并统一判断,为网络道德建设找寻有关理论依据和基本原则。

(一)伦理学理论支撑

网络道德建设存在于现实道德建设之中,至此,一方面,在网络空间层面有网络伦理作为专门性理论支撑;另一方面,在现实层面有着完备的伦理学理论体系作为全面理论支撑,并做网络道德建设的现实之基。

在当代伦理学建构体系中“伦理”与“道德”既区别又联系,并通过二者的交集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与社会的发展。从国内辞义溯源来看,“伦”和“理”最早见于《易经》《尚书》等典籍,并在《礼记》中首见“伦理”一词。“道德”最早见于《道德经》,其意与“伦理”相近却更为意蕴深远。西方辞义溯源则起于古希腊“mose”和“ethos”,最终将这门学科定义为“ethics”,汉语以“伦理”作为学科称谓予以对标。早期“伦理”与“道德”并非泾渭分明,乃在后世流变中逐渐做出区分,黑格尔曾将“伦理”视作“道德”的自由意志发展的最高阶段。尽管学界对于“伦理学”以及“伦理”和“道德”的具体阐释不尽相同,但是普遍认可道德对于伦理关系的规约作用,社会的有序性离不开道德的规约。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道德规范因社会现实、文化背景和伦理关系的差异而不同。对我国而言,网络道德建设一方面要适应我国的网络空间环境,另一方面要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需求,以网络道德规范行为主体,建构有助于我国网络强国战略的网络伦理环境。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中国儒家、道家伦理思想,优秀传统美德以及西方伦理中的先进理念都可以提供具体的、有力的理论支撑。

(二)政策层面支撑

网络道德建设不仅得到学界的重视,成为热门议题,更是得到了政策层面的支撑。在我国,网络道德建设是网络强国和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制度保障又有理论支撑。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9年10月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强调抓好网络空间道德建设工作,并提出了四点明确要求:一是加强网络内容建设;二是培养文明自律网络行为;三是丰富网上道德实践;四是营造良好网络道德环境。

结合《纲要》精神可以分析如下:首先,在网络信息对“现实的人”的影响方面,网络信息的内容广泛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以及道德行为,因此要从网络空间与信息优化入手,“弘扬主旋律,激发正能量”[7];其次,“网上行为主体的文明自律是网络空间道德建设的基础”[7],网络道德建设主要在于加强网络行为者的道德自律;第三,互联网是道德实践的新空间与新载体,网络道德建设要以有效的网上实践活动来展开推进;最后,网络道德建设离不开有效的网络管理,要管得住,管得好。

《纲要》从公民道德建设的总体层面给出了网络道德建设的明确要求,为进一步深入研究网络道德建设与优化网络伦理环境提供了方向指南和理论基础。

三、网络道德建设与网络空间优化

网络道德建设应针对网络而归于现实,成为人们的生活自觉。网络空间如同照妖镜和显微镜,其道德问题是现实道德问题的放大化和显性化。当今时代网络道德建设的关键在于观念的转变,反对某些伦理学家持有的网络道德虚无主义以及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道德的双重标准论,夯实道德之基。

(一)他律的道德约束

客观的道德规范标准是纠正失范行为的标尺,是照亮良心、良知的指路明灯。在建构上既要立足现实道德基础,又要结合网络空间虚拟、匿名等特殊性而有的放矢。

1.优化网络空间信息

优化网络空间信息既是网络道德建设的有效手段,也是网络道德建设的成果体现。网络信息是思想和数据传递的重要形式,浸润性地影响着人们的认知,加强网络道德建设要根治有害信息,清洁网络空间,为道德建设创建清朗的载体。

2.加强网络道德教育,培养正确道德观念

网络道德教育要与网络技能教育同行,既不能脱离道德搞网络,也不能使网络道德教育滞后于网络技能教育,要传道授业解惑并行不悖。网络道德教育既要注重道德知识传授,又要培养网络角色的识别和认知能力,网络道德既有整体层面的共性,又因网络空间的角色差异而具有个性,行为主体通常会因需求而在网络空间中进行着角色切换,这便需要成熟的角色认知能力和敏锐的道德判断与道德选择能力。

3.完善健全监督机制及违规惩处机制

道德培养与道德建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他律到自律是道德教育的目的,但是社会成员是动态发展和更替着的,不同道德素养的人、处于道德发展不同阶段的人是并存的。一部分不够形成强自律道德能力的人依然需要外部环境的监督规范,并通过有效的违规惩处机制实施底线管理措施,一方面是维护社会和谐并保护行为主体合德性与法律而应得的权利不因他者失范行为受到损害,另一方面兼作有效的道德教育手段。完善健全的監督机制及违规惩处机制,是暂时代替弱自律道德能力者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和自我管理的阶段,网络行为主体的自由程度应同自律道德能力成正相关。

(二)自律的道德提升

道德文明进步的最终意义在于行为主体的自律性,发自内心出于自愿地去做合德性的事。他律的道德规范为人们的道德养成提供指导方向,是伴随弱自律道德能力而来的自我教育、自我培养和自我管理的外化和对象化,最终将回归自我走向自律。社会成员应当自觉学习道德知识,领悟道德对自我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性,形成真挚的道德情感,培养理性的道德思维,做出有效的道德行动,将道德知识与道德行为相结合,做到动机与结果相统一。

1.提高认知能力

人的实践活动区别于动物性的本能活动,这种特质决定它离不开认识的指导,可以认为,行为主体的认知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道德行为的自我规范力度。最根本的认知便是要坚定正确的基础信念,进而深入学习公民道德规范和先进的伦理道德知识,通过理性维度达至真懂真知,深入道德情感之中成为自我意志,以为行为主体做出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之基,从动机上把握行为后果的发展进路。

2.提高“慎独”意识

网络空间的交互行为中,行为主体间互不相见、互不相识,有着很强的个体独立性,如若独处一室,此时的行为选择有赖于“慎独”意识的自我规约。“慎独”是一种强有力的自我监管与自我约束精神,需做到勿自欺,诚于中而形于外,须臾不离道德真理。要谨慎于隐、微、欲,即在网络空间中不因隐匿性而妄为,不因恶小而为之,不因欲望而迷失和放纵自我。

3.做到“知行合一”与“内自讼”

道德与行动是不可分割的,不能脱离道德谈行动,也不能脱离行动谈道德,必须做到“知行合一”。基于道德真知识,行为前要充分做出审慎的道德思考,行为中要时刻做出理性的道德判断,行为后要及时做出严谨的道德反思,也称为“内自讼”。将道德素养从理论走向实践,在网络空间中检验自我,德润他人,共筑网络道德屏障。

网络空间在开放性上是现实空间的先行者,是现实道德建设成果的检验平台,网络空间优化同现实空间发展紧密相连,这决定了网络空间的优化不仅是科技层面之事,更应注重伦理之维。网络道德建设,既是建构成熟的网络伦理环境的需要,也是现实社会健康和谐发展的需要,更是道德有效性的彰显。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当今时代社会性网络环境的历史创造亦是如此。在创建和谐清朗的网络伦理环境同时,人们可以自觉建构网络安全屏障,共同作为国家网络安全的守护者,以及国家网络发展的建设者,为科技在网络上的行之有效、行之有益保驾护航,推动网络强国良序推进,进而推动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

参考文献:

[1]让·保罗·萨特.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M].周煦良,汤永宽,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26.

[2]李伦.网络道德建设:从虚拟走向现实[J].道德与文明,2020(1).

[3]老子道德经注校释[M].王弼,注.楼宇烈,校.北京:中华书局,2008.

[4]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注.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1.

[5]王守仁.王阳明全集:全二册[M].吴光,钱明,董平,等编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208.

[6]德里克·帕菲特.论重要之事[M].阮航,葛四友,译.北京:北京时代华文书局,2015:77-86.

[7]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N].人民日报,2019-10-28(001).

作者简介:王宁(1993—),男,满族,辽宁葫芦岛人,单位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學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方向为伦理学原理。

(责任编辑: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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