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股权、机构持股与股价高估*
——基于中概股的经验证据
2022-07-01杨菁菁朱瑞城梁小敏
南方金融 2022年5期
关键词:信息
杨菁菁,朱瑞城,梁小敏
(1.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金融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2.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广东 广州 510030)
一、引言
在成立后的近三十年里,我国A 股市场不允许采用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以下简称双重股权公司)上市,期间我国双重股权公司几乎都选择赴美国上市,其中以京东和阿里巴巴为代表的互联网科技公司迅速发展,增长红利流失于国外。为了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求,我国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并允许双重股权公司上市。2019年1 月28 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明确允许科技创新企业发行具有特别表决权的类别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随着科创板设立和注册制全面推行,未来选择回归A 股上市的中概股公司可能大幅增加,其中包括双重股权公司。然而目前国内双重股权公司数量较少、上市时间较短,使得我国资本市场的参与各方不能充分了解该类公司在股权结构、治理机制和股票估值等方面的特征。因此,基于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需要,有必要针对双重股权公司开展专项研究。
双重股权结构设有高、低投票权两类股票,公司创始团队或高级管理者通过持有每股多个投票权的高投票权股票维系公司的控制权。这一鲜明的特征有助于管理层更好地施展才华、促进公司技术创新(李苗苗,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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